在今天的中国,“精英”与普通民众无论是在利益上还是在价值观上,都好像处于两个不同的世界。
比如,在一件影响极其恶劣的案件中,法院的判决、一些“精英”的观念,与普通民众关于“天理”、“正义”的朴素正义观,均存在着巨大的冲突。
药家鑫案如此,云南李昌奎案如此,这次广东茂名林江勇奸杀幼女案亦如此。
在药家鑫案、李昌奎案上,法院和一些知识精英的说法、做法,引爆了民众声势浩大的抗议,最终使药家鑫、李昌奎被判处死刑。而在茂名林江勇奸杀幼女案上,法院的死缓判决,引发了受害者所在村数百村民的不满,使得他们联合签名要求严惩。
联名上书的来龙去脉
林江勇奸杀幼女案并不复杂,此案似乎也没什么背景,然而在微博时代,这却激起了在中国社会已不多见的传统一幕:群众联名要求法院改判。
根据媒体报道和法院判决书,事实简单复原如下:
林江勇是茂名市岭砥村人。2009年4月的一天上午,19岁的他窜到茂名市公雷村的一个偏僻处,把放学路过此处的一名女孩罗丽军(7岁)拖到附近山洞实施奸淫。
很快,在罗丽军的哭诉中,其奶奶找到岭砥村干部。村干部无视“刑事案件的公诉方乃检察院”的法律规定,违法对此事进行了调解。村委会把林江勇家交来的500元赔偿金转交给了罗家,并要求林江勇写下“不会再犯”的保证书。
富有讽刺意味的是,该村村干部以“调解”来变相包庇犯罪行为,毫无法律意识,其治下的岭砥村却是“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是茂名市唯一获此殊荣的村庄。
令村干部想不到的是,1年过后,林江勇再次强奸幼女,而且是奸杀。
2010年4月26日中午,天下着雨,林江勇见到同村女孩冯彬燕撑着红色雨伞独自行走在上学路上,觉得有机可乘,便把冯拖到一间旧屋里,对其实施了强奸。随后,他把冯彬燕绑住手脚,堵上嘴,关在屋里,第三天再次实施强奸。
随后,他害怕案情败露,把冯彬燕丢进一口深达20米的枯井,致其死亡,并毁掉各种犯罪工具。
对于林江勇的行为,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这样声称:“林江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我国,故意杀人罪和强奸幼女罪均是重罪,任何单独一项,最高均可判处死刑。而在法院的判决中,残杀幼女只判了死缓;犯强奸罪,且3次强奸幼女,仅判了15年;而两罪并罚,判的居然还是死缓!
这种判决,让人搞不清楚法律到底是在保护谁。受害者家属拒不接受这个结果,镇村干部企图“摆平”家属,亦没能息止家属的抗争。而这,更是引发了其它村民的愤怒。媒体披露后,网络上掀起了对受害者家属声援的舆论。
法律可以无视民众关于“正义”、“天理”的朴素理解吗?一次次这样激怒民众的判决,是在树立法律权威还是在损害法律权威?
对“少杀、慎杀”的曲解
客观地说,法院对林江勇的判决,看不出背后有什么见不得人的勾当。
我倒是宁愿相信,法院这样判决,是基于对“少杀、慎杀”的理解。但谁都可以看到,这并非法官在忠实地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少杀、慎杀”的原则。相反,这是理解错误,或是故意曲解这个原则。
很多人因此质疑:如果连林江勇这种犯下如此严重罪行的人都可以不死,那死刑的法律是针对谁?林江勇不死,那法律、正义也就死了。
当然,这种“不杀”的判决,在引发民众不满的同时,也获得了一些“精英”的支持。他们的观点大致是:“废除死刑”是世界的一个趋势,代表了“文明”;凶手杀人已经是错的,再杀他是犯第二次错,是嗜血的暴力;判处凶手死刑不能阻止杀人的持续发生;宽容是一种美德;等等。
说到激动处,“精英”们甚至指控那些呼吁判处林江勇死刑的村民为“暴民”,正如他们以前在李昌奎案上指责网民是“暴民”一样。
这些为“废除死刑”而呼吁的观点,尽管道德姿态挺高,可惜在逻辑上无一能经得起推敲。
废除死刑看起来确实是世界的一个趋势。然而从逻辑上看,应该努力的是改变现实,消除产生严重暴力的土壤,最终达到可以废除死刑的社会文明条件,而不是反过来,无视现实,把“废除死刑”作为一种规范强加给受害者。
说判处罪大恶极的凶手死刑是“嗜血的暴力”,只是一个概念偷换,按这种逻辑,法律直接可以废除。比如,一个歹徒绑架一个人,限制了这个人的自由,法律惩罚歹徒,把歹徒关进监狱,那也是限制了歹徒的自由,是“犯了第二次错误”。
而说判处死刑不能阻止杀人案件的发生,完全是把法律曲解为一种恫吓,可惜法律除了这个功能,更主要的是为了公正和正义。
宽容确实是一种美德。但问题是,只有受害者家属才有权利和资格宽容杀人凶手,其他任何人,无论是法院还是“精英”们,均无此权利。
事实上,法院的判决,以及“精英”们的观点,全都无视了“如果不判处凶手死刑,是否对受害者公正”这一核心问题。他们只看到把凶手判了死刑意味着什么,只看到凶手的“人权”,却从来不去想一下凶手残忍地奸杀一个幼女,如果不按法律规定判处凶手死刑,能否给受害者及家属一个可以接受的道德理由。
真相只有一个:法院、“精英”要以一个无辜的受害者,而且往往还是最需要法律保护的弱者的生命权、尊严权为代价,来推进、实现自己的某种“法治理想”、“人权理念”,因而法律的公正、正义,皆可忽略。
法律应植根于道德土壤
在“精英”们看来,凶手相对于受害者拥有着生命特权。在他们眼中,受害者已经死了,再讨论他们的生命权已经没有意义,而凶手还没有死,所以,要重视他的人权。他们要的不是公正,而是“宽容”。
这种思维,不仅突破了中国现有的法律框架,而且突破了中国传统的正义观念,突破了民众关于“天理”的法律常识和道德底线,注定要遭遇阻击。
“精英”们和民众的理念冲突背后,从历史上看,反映了中国社会自“现代化”启动以来所累积的问题。
法律是植根于道德的土壤之上的,不是一帮人弄出了一个法律条款,在民众那儿就自动地具有权威,法律的正义性,最终要从它为道德正当性提供辩护来实现。一个法官的判决,只有被认为符合了民众平素所持守的道德观念和朴素的正义观,才可能被认为是对的,法律也才具有正义性。无论是法官的权威,还是法律的权威,皆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权力、暴力,以及所谓的“专业知识”之上。
在实践上,无论是在西方,还是在古代中国,法律皆没有和道德分开。到现在,西方的陪审团制度还是以传统道德来审视任何一个法律判决,表现出了担心法律会变成一个由法官、律师们控制的,不受制于民众朴素正义观的技术体系的警惕。
但在中国,新制订的很多法律,尤其是与民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很多体现为 “精英立法”和“精英执法”。这在近年来,终于爆发为“精英”和民众的冲突。
这一方面是因为,司法腐败层出不穷,民众对司法不公越来越敏感。而民众一旦以舆论的方式关注具体案件的判决,即被视为“干预司法”、“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死一个人”。似乎,法律判决只是法官的事,评价也只是“精英”们的事,不准民众的日常道德观念参与评价判决是否公正,是否表现出了法律的正义。
“精英”们在这样做的时候,打的口号是“司法独立”,是树立“司法权威”。但在民众的理解中,这不过是在为“免死”开路,是“司法独裁”。
另一方面,民众感觉到,像南京彭宇案一样,法律越来越高踞于生活之上,它已经不仅仅是不受道德观念的约束,而是反过来摧毁一个社会的道德基础了。
由此,正如岭砥村数百村民联合签名要求严惩林江勇一样,民众对某些法律判决的不满,已不仅仅是在“护法”,而是在维护自己的生存基础。
如果法律要搞得那么复杂,不去重视受害者的生命权,而是重视凶手的“人权”,那就意味着,普通民众要想打赢官司,或想保护自己,皆要付出极大的成本,因为他们已经没有什么可以约束法官和所谓的“法律”了。对他们来说,这无异于一场噩梦。
多年来,法律的“精英化”使得很多认为自己很懂法律的人对民众一直比较傲慢,却不知道自己不懂民众从日常道德上关于法律正义的理解,正是最大的无知。不消除这种傲慢和无知,法律在法官手中、在“精英”嘴巴中,可能不是为了解决矛盾,而是制造社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