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人为乐受损,法律不会坐视
从“南京彭宇案”到“天津许云鹤案”,很多公众对做好事产生了恐惧,害怕好心惹上官司。举手之劳,真会带来这么大麻烦?做好事者、受益者以及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责任应如何厘清?
义务帮忙遇意外 受益人该不该赔偿?
案例:孟某应聘到一家外资公司,公司给她安排了单身宿舍。因长时间没人住,孟某将行李放好后,便开始打扫卫生。隔壁贾某见来了新邻居,主动来帮忙。不想,贾某在登上梯子擦玻璃时,梯子突然垮塌,从梯子上摔下,致左腿骨折,花费了医疗费2万余元。孟某以贾某主动帮忙为由,不愿承担医疗费,最后,贾某将孟某告上了法院。
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双方之间形成帮工和被帮工关系,孟某作为受益人,并未明确拒绝贾某的帮助,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物品无偿保管 意外受损担不担责?
案例:米某被公司派到国外学习前,将几十年来收藏的大量珍贵邮票交给好朋友郭某保管。郭某将邮票置于书橱中。一日郭某楼上住户家中的水管被冻裂,水流至家中,将书橱下部全部浸湿。当日郭某家中无人,因此虽经抢救,米某的邮票仍严重受损。米某回国后将郭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
说法: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物品损毁、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米某将邮票交给好友保管,双方对于保管费没有约定,按照生活习惯,朋友之间代为保管少量物品应认定为无偿保管。邮票的毁损是因楼上住户水管被冻裂引起的,郭某无法预见,其主观上没有过失,因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