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普通高中信息技术课程向纵深推进的时候,义务教育信息技术已成为课程发展的一块“短板”。尽管一些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已关注到这一领域的不足(如:湖南省2010年对义务教育信息技术教材进行全新编写等),但如何规范义务教育信息技术课程,目前还缺少普遍有效的应对策略,还需要《义务教育信息技术课程指导纲要》(以下称《纲要》)的规范与指导。其实,相关专家学者曾发布过《纲要》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尽管这些征求意见稿并不是教育行政部门正式颁布的文本,在后《2000年《纲要》(普遍认为《2000年指导纲要》不适应信息技术教育现状之后)时代,还是对地方义务教育信息技术教材的编写起到了指导作用。尽管学者和个别一线教师对这些征求意见稿还存在一些争议,但这不能成为教育行政部门不正式颁布《纲要》的理由。令人鼓舞的是,2007年江苏省颁布了地方《义务教育信息技术课程指导纲要》,它继承了《普通高中技术课程标准(实验)》的衣钵,对信息技术课程“小学-初中-高中”一体化设计具有引领作用。我研读过不同时期的《纲要》或《纲要》的征求意见稿,认为它在一些问题上还需要正本清源。
一、课程定位亟待明确
尽管已颁布的地方《纲要》对新课程的三维目标、不同学段的教育目标定位等方面都有了突破性的认识,也已被广大教师认可,但目前义务教育信息技术课程定位还不够明确。课程定位直接影响课程内容建构和教材体系编制,定位不明已成为课程发展的瓶颈之一。
1.义务教育信息技术课是国家必修课程还是地方课程
义务教育信息技术课是什么课程?这是我们首先需要面对的问题。在教育部2000年颁发的《关于在中小学普及信息技术教育的通知》文件中,就规定信息技术课是一门从小学到高中一贯设置的国家必修课程,而在教育部2001年颁布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中,信息技术是义务教育新课程体系中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一个领域,是以综合实践活动中的一个领域作为课程形态的必修课。然而,无论是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专家还是信息技术课程专家,对“将有一定知识体系的信息技术课程用活动方式进行学习”大多是持有异议的,信息技术与综合实践活动之间的差异性也决定了“将信息技术归属到综合实践活动”有不合理性。综合实践活动专家也认为,目前学校在综合实践活动之外独立开设的信息技术课只能归属于地方课程。义务教育信息技术课程政策摇摆问题,依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国家决策问题。
我们为什么要探讨课程地位?就是想论证《纲要》应该建构符合信息技术课程体系的内容而不应该拘束于综合实践活动的课程形态。将义务教育信息技术课纳入综合实践活动主要是为了加强义务教育阶段课程的综合性,综合实践活动也离不开信息技术领域,但此领域的信息技术不是真正课程意义上的信息技术。其实义务教育信息技术课程当然是国家必修课程,如果我们能参考一些发达国家的课程体系,在义务教育课程体系中设置技术类课程,其中包含信息技术、劳动与技术教育(我认为“劳动与技术教育”中劳动的价值还可放到社区服务中实现),再与高中技术领域的课程内容相衔接,这种课程体系可能更为完善。
2.《纲要》应该由国家还是地方颁布
综合实践活动虽然是国家必修课程,但其具体内容是由地方管理,由学校开发与实施的。尽管国家也发布了《义务教育综合实践活动指导纲要》,其中涉及信息技术领域的内容还是太少,无法完成从小学到高中一体化课程设计的要求。
为什么要讨论《纲要》应该由谁制定呢?我们需要探寻目前迟迟没有颁布《纲要》的根本原因,我认为责任不明是原因之一。如果义务教育信息技术属于地方课程或者属于综合实践活动的一个要素,《纲要》还是应该由地方制定与组织实施的,但是期待各地方都能如期颁布地方《纲要》显然是不现实的。如果义务教育信息技术是国家必修课程,《纲要》就需要由教育部组织专家研制并正式颁布,这才是我们所期待的。
3.课程应该独立开设还是存在于课程整合之中
综观当今世界,信息技术课程在基础教育阶段存在的形式主要有三种:课程应用式(或课程整合式)、独立设置式、二者并存式,中国针对自己的国情,选择的课程形态属于二者并存式。信息技术教育不是单纯由信息技术课程来完成,信息技术与其他课程整合也有重要教育价值。同样道理,我们也不能因为肯定信息技术在其他学科中的应用或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中信息技术活动的开展而否定独立开设信息技术课程的必要。
信息技术是基础性课程还是工具性课程?是知识性课程还是方法性课程?这些早期对课程认识的争议直接导致了我国信息技术课程政策不统一、不连贯、不明确的结果。以往过于强调了信息技术的工具性、应用性和方法性,而忽视了信息技术的基础性、人文性和知识性,甚至有人曾错误地认为信息技术课程应存在于与学科整合之中。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即使将来信息化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信息技术仍应作为独立课程存在,其地位和作用不会削弱,只会强化。
二、课程体系建构尚需清晰
记得一位信息技术教师告诉我:“小学、初中的信息技术教材区分度不大,一本书5至7节课就教完了,教材不好用。”从义务教育信息技术教材的纷杂现状可以看出,义务教育信息技术课程体系亟待清晰建构。
1.模块结构如何设置
目前义务教育信息技术课程设置有两种学制,一种是小学3至6年级、初中7至9年级开设的“七年学制”模式,这与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学制是相吻合的;另一种是小学5至6年级,初中7至8年级开设的“四年学制”模式,这种模式在中西部地区普遍采用。如果教育部颁布全国统一的《纲要》,地区差异性又从哪里体现呢?我认为采用“基础模块+拓展模块”的模式就可以实现。选择“四年学制”模式的地方学习规定的基础模块内容,信息技术教育基础较好的地方选择“七年学制”模式,需要学习基础模块和拓展模块两部分内容。
在独立设置课程的《纲要》中,我们应该用基础模块来实现义务教育信息技术课程体系的建构,并与高中课程内容相衔接,应该通过基础模块来保障每学段68节课的基本学时以形成学生基本信息素养。拓展模块的内容可以编写成相对独立的教材,也可以编写成与基础模块内容相整合的教材(也可每册教材中包含几节内容),或者不编写教材(如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就没有教材)。哪些内容可以作为拓展模块的内容呢?我认为可以包含对基础模块纵深探究的内容,可以包含对基础模块范围拓展的内容,还可以包含主题研究、设计、制作活动(这与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形式是一致的)的内容。江苏省的《纲要》将拓展模块内容分别设置为拓展Ⅰ“主题活动”、拓展Ⅱ“程序设计”和拓展Ⅲ“机器人”。上海市的《纲要》也规定了课程包含基础型、拓展型和探究型三大模块,其中拓展型主要是信息技术在其他学科或领域的应用内容,探究型主要是主题实践活动。以上两个《纲要》都对小学和初中如何开设拓展模块给出了参考意见,并规定学校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开设拓展模块。从此我们不难看出,拓展模块实际上只是学校的选修内容,因此基础模块对课程体系的相对完整性和每学段68节课的基本学时保障是具有特殊意义的。
2.课程体系如何建构
探讨课程体系建构问题实际上就是论证基础模块内容如何组织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去探寻信息技术课程发展中相对稳定的内在价值,关注信息技术课程演进规律,从而形成相对完整的、全国统一的课程体系。基础模块是参照高中课标的“信息识别与获取、信息存储与管理、信息加工与表达、信息发布与交流”四大板块来组织内容,还是按软件类别或知识点分块来组织内容?我认为,首先应该分析不同学段学生的认知能力,小学生以“培养兴趣、应用技术、活动体验与创新意识”为特点,初中生以“巩固兴趣、掌握技能、综合运用与创新能力”为特点。如果完全仿照普通高中信息技术课程,在义务教育阶段就打破应用软件、跨越不同软件平台来组织课程内容,学生在信息技术学习的起步阶段会缺少应有的技术体验,是不可取的。尽管信息技术教育不以简单掌握某种操作技能为目标,不能片面追求技能的完备性,但也不能把学技术和用技术割裂开来。我认为,按四大板块归类,对应具体技术组织课程内容,这样既表现了课程内容的层次性,又表现了课程内容的丰富度,从而建构出“螺旋式上升”的课程体系。具体参考表如下:
我们在编写教材时也需要摆脱综合实践活动的束缚,应该以知识技能为模块,以技术任务为线索进行组织,做到体系与体验兼顾、知识与技能并存。在课堂教学中我们可以采取项目引导、任务驱动、主题活动等形式,选取体验学习、模仿学习、游戏学习、探究学习、设计学习等方式进行多种形式相互融合的学习活动。
总之,一个成熟的课程指导纲要对课程发展的意义重大,义务教育阶段信息技术教育呼唤全国统一的《纲要》诞生。其实,我们期待颁布的不是指导纲要而是课程标准。现在还用“指导纲要”一词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借用了2000年《义务教育信息技术课程指导纲要》的称谓,二是综合实践活动课程颁布了全国性的课程指导纲要(信息技术部分只有很短文字论述,指导意义不大),信息技术作为其中一个要素也就延续了这一说法,但从内涵来看,用“课程标准”一词更准确,也更能体现新课程理念。
注:本文系《构建具有湖南特色义务教育信息技术课程体系研究与实践》课题组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湖南常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