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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是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的一种政治现象,已成为推动中国民主政治建设和发展的一股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既有积极作用,也存在负面影响。本文将从建立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机制、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提供法律程序保障等方面完善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机制,以期推动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良性发展。
对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这一课题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从理论层面上看,研究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是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理论的丰富和发展,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与时俱进。从现实参与效果来看,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有利于推动政治文明和法制建设进程,有利于推动我国政府职能转变,扩大中国共产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政治参与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广义上指所有影响政府决策的行为,而狭义只包括普通公民的政治行为。政治参与一般界定为普通公民通过一定的方式去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政府的决定或与政府活动相关的公共政治生活的政治行为(杨光斌,2000)。私营企业主界定为拥有一定数量的私人资本或固定财产,并进行投资以获取利益的人。随着自身经济实力的强大和社会影响力的提升,他们逐渐把目光投向社会政治领域,要求以特有的方式表达本群体的政治诉求。
一、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方式
从制度层面上讲,私营企业主参与政治的主要渠道有人大、政协、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在私营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私营企业协会也是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一个渠道。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分为正式和非正式两种方式。正式方式是进入政府体制内参政议政,非正式方式是指通过非政府组织途径实现官商结合。正式方式主要有:一是进入人大、政协等政治组织,直接参政议政;二是加入民主党派、工商联等组织;三是参加私营企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人大是我国宪法规定的权力机关,政协是中共领导下的多党合作的政治联盟的一部分,因此加入人大、政协就可以直接参政议政,这引起了很多私营企业主的兴趣,有的还不惜通过贿选等方式进入。较人大政协而言,进入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更多的只是交流信息,但却得到了大多数不能直接进入人大、政协的私营企业主的青睐。我国的社会团体大多数都是政府的衍生物,多少也承担了一部分政府管理职能,并与政府建立了部分制度化的沟通渠道,在一定程度上也参与了决策过程。因此,加入私营企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也可算作正式参与政治的一个途径。私营企业主非正式政治参与具有很重要的实际意义,私营企业主通过非正式政治参与以建立与政府官员的私人关系网。私营企业主非正式政治参与实际上是经济资本与政治资本在非制度环境内的不合法转换,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一是政府官员或其亲属兼任企业领导或持企业股份,政府官员可以通过权力对企业实行保护,而企业则可以直接给政府官员以经济报酬,实现政府官员与企业领导的直接的利益关系;二是政府官员与私营企业主建立私人性的关系网络。政府官员为私营企业主提供获取资金、土地、人才、信息等资源方面的优惠与便利。
二、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引起的正负效应
(一)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带来的正面效应
夏立忠先生认为:“及时将新兴社会阶层、社会群体所使用的参政方式和渠道纳入参政体系,为新兴社会阶层、社会群体提供制度化的参与渠道,并将其纳入政治体系,以提高党的社会影响力和凝聚力。”(2003)成伟先生认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权依法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政治权利,是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法律依据。”(2002)
1.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有利于增强我国政府的政治合法性
利普塞特认为:“群体按照政治制度的价值观念是否符合他们的价值观念来确定该制度是合法的或是非法的。”(《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1993)(1)私营企业主参与政治有利于抑制腐败。过去反腐是把重点放在监督控制权力运行上,很少从行贿者角度来思考抑制腐败。当私营企业主具有合法参政途径,其利益能通过正式渠道解决和满足时,自然会减少利用非正式途径。(2)可以增进私营企业主阶层对政治权威的认同。让—马克·夸克认为:“合法性即是对统治权利的承认。”(《合法性与政治》,2002)增进社会群体对政治权威的认同可以增强政治合法性。利普塞特认为合法性危机发生于向新社会结构过渡时期,导致政治合法性危机的原因:一是在结构变革时期主要保守制度的地位受到威胁;二是过渡时期社会主要群体没有参与政治体系的机会(《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1993)。可见把新社会阶层纳入政治权利体系有助于增强政治合法性。
2.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有利于提高政治有效性
利普塞特将政治有效性定义为,“有效性指实际的政绩,即该制度在大多数人民及势力集团中能满足政府基本功能的程度。”(《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1993)政治有效性高低取决于一个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定和贯彻执行情况。如果一个政府能及时制定出有利于社会发展的公共政策并能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那么这个政府的政治有效性就高,反之亦然。科学的决策必须要有全面、准确、及时的信息作为前提,私营企业主阶层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为了自身企业发展,必然会对相关社会经济信息作全面了解,他们也能提供相关切身经验,能为政府提供第一手资料。公共政策需要较好地贯彻和执行,一些地方政府从地方狭隘利益出发来决定是否贯彻中央政策,私营企业主具有很高的经济地位,完全可以成为牵制地方政府的一个社会力量。把私营企业主纳入中国政治权利体系可以增强政治有效性。
3.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有利于宏观经济政策的稳定
如果一个国家在制定政策时能超越于社会集团或较少受社会集团影响,这个国家制定的政策就相对稳定,反之亦然。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国家仍牢牢掌控公共权力和集体行动资源,许多组织性利益表达方式实际被制度性屏蔽。总体而言,当前中国社会是一个利益非组织化社会,但是任何一个稳定的社会都存在利益表达方式和机制。先富起来的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就是一种利益表达方式,通过社会网络关系在行政领域与政府官员建立私人性庇护关系,而不是通过横向的社团联合以利益集团的方式在政治市场上自由博弈。从很大程度上说,这种带有法团主义色彩的政治参与方式有助于宏观经济政策的稳定。
(二)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引发的负面效应
1.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容易形成“权力资本”
私营企业作为赢利组织,以获得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任何一个私营企业主都存在以不合法的手段获得利润最大化的可能性。私营企业主参与政治,介入政府决策,对政府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私营企业主参与政治最大的不利影响就是极易形成“权力资本”,即权力与资本结合,一方面权力需要经济为其提供物质基础,另一方面经济需要权力作为保护屏障。私营企业主参与政治,容易造成私营企业主与地方政治精英达成某种“合意”。私营企业主最终可能会利用权力为自己谋取利益,从而实现对权力和物质的双重垄断,这不仅会阻碍我国政治、经济发展,也会损害人民利益。
2.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导致社会不公平
(1)私营企业主阶层内部参政的不均衡。私营企业主阶层在原有职业、文化程度、价值观念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其政治参与状况也存在很大差别。有的对政治问题漠不关心;有的只对与自身企业发展相关的政策有所了解;有的很大的私营企业主参与政治机会比较多。政府主要是根据企业规模和实力以及企业家在当地的影响力来选定私营企业主参与名单,很多中小私营企业主被排除在外。除了参政机会不公之外,利益分配也存在不公平。由于大的私营企业主参政能力和实力比中小私营企业主强,因此大的私营企业主参政获得的政治资源和政策优惠明显多于中小私营企业主。(2)私营企业主阶层与其他社会阶层、尤其是弱势阶层参政的不公平性。私营企业主阶层参与政治实现政治精英与经济精英结盟,政治精英需要经济精英为其提供物质基础,而经济精英则需要政治精英提供保护。由于有效监督机制缺位,这两个强势阶层容易垄断大量社会资源,其他社会阶层尤其是弱势社会阶层利益就会受到损害。
3.政府的公共性减弱
政府的公共性体现在维护基本竞争秩序,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性是现代政府的本质要求和价值准则,也是现代政府合法性之所在。但是改革开放以来,政府行为开始出现企业化、市场化趋势。随着地方主义的兴起,地方政府及其官员的自利倾向日益明显,严重破坏了政府的公共性。私营企业主参与政治与地方政府官员达成某种“合意”,为权力资本进入市场提供了很大的便利。政府官员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却忽视了政府所应该承担的其他功能,主要表现在:政府机构直接参与赢利性经营活动;将经济增长速度作为衡量政府官员的基本标准;对经济项目和企业活动直接介入;政府对除经济以外的其他公共性政府功能丧失兴趣;政府官员与企业私下结合(李华林,2005)。
三、完善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机制
(一)改革政治体制,积极转变政府职能
由于我国政府职能还未彻底转换,加上市场经济不完善和市场秩序不规范,部分官员对私营企业“吃、拿、卡、要”的丑恶现象依然存在。为了尽可能减少来自政府部门的种种干扰,获得企业和个人生存与发展的政治后盾,不少企业主积极参与政治,但这种心态下的参与不利于私营企业主成长以及我国民主政治发展。要使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沿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首先必须要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坚持依法行政,为私营企业主创造良好经营环境;其次,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减少私营企业主与政府官员非正式接触导致的非制度化政治参与。一方面要从党员干部入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党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另一方面加强对私营企业主的思想和法制教育,宣扬积极健康的人生观、价值观。
(二)建立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机制,拓宽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渠道
为了引导广大私营企业主合法有序地参与政治,必须拓展参与渠道,建立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机制,减少私营企业主非制度化政治参与。首先人大、政协、各民主党派等要发挥切实作用,让私营企业主的利益得到及时表达。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热情高涨,因此必须开拓适应新社会阶层特点的新的参与途径。比如,可以通过“座谈会”的形式加强政府部门、尤其是相关单位与私营企业主之间的联系,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呼声;充分发挥工商联、“个体劳协”、“私营企业协会”等组织在聚集私营企业主利益方面的作用,实施一定程度的组织参政;支持建立有利于私营企业主自我保护和相互协调的中介组织,如各种行业协会和联谊会等,满足私营企业主不同的需要和愿望;鼓励私营企业主参与和他们利益相关的立法听证会;私营企业主通过信访形式表达利益要求(李华林,2005)。
(三)提供法律程序保障,提高政治参与的公平性
在充分尊重宪法和法律赋予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权利的前提下,我们还需制定听证程序、监督程序以及责任条款等必要的法律规范,依法规范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途径和方式,对于私营企业主进入人大、政协,要严格依法进行,公开透明,接受广大人民的监督,杜绝营私舞弊、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发生。同时,对进入人大、政协的私营企业主加强教育和管理,规范其参政议政行为,督促其切实履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职责。将沟通协商规则制度化,妥善协调大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利益矛盾,在参与体制的设计中,可以适当增加中小企业主进入人大、政协等组织的比例。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公务员薪酬对其廉洁行为影响机制研究”(11B22055)的阶段性成果
(西安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