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工会性质特征与核心职能的学术辨析

2011-12-29 00:00:00许晓军吴清军
人文杂志 2011年5期


  内容提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工薪劳动者队伍的迅速扩大,工会如何面对劳动关系的新变化也格外引入关注。中国工会在政治上具有与西方工会不同的特点,对中国工会的性质特征、力量来源与核心职能的学术探讨和实证分析,可以概括为三点:第一,虽然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已被整合进了党政的社会管理系统之中,但在劳动关系领域,工会并非直接支配权力的党政管理机构,而是一个“类政府机关”的群团组织;第二,中国工会的组织力量既来自于自身动员工人的能力,也来源于它在党政系统中的合法地位与身份;第三,工会具有实践意义的核心职能是“维权”与“维稳”,这恰恰符合中国工会的性质特征,而在当前,则是需要中国工会在中国特色的社会管理体系中充分发挥作用。
  关键词 中国工会 性质特征 组织力量 核心职能
  [中图分类号]c9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11)05-0165-08
  
  一、问题的提出
  
  自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工薪劳动者队伍的迅速扩大,中国工会组织系统也快速壮大。全国总工会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到2010年底,全国基层工会197.6万个;全国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62.6万人,兼职工作人员则达到了517.4万人;全国工会会员人数达到了2.39亿人,覆盖企业、事业、机关单位数431.8万个;工会覆盖率50.8%,职工入会率74.7%。随着工会组织系统持续的膨胀,工会的组织力量也得到了增强,工会在劳动立法、劳动监察以及协调劳资关系等方面,发挥的作用也愈益明显。然而,在劳动关系领域,劳动者权益仍存在一些引人关注的突出问题,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时间、劳动安全卫生、劳动条件等劳工权益问题使劳动争议数量仍在持续攀升。
  那么如何来解释这一现象呢?对此问题,学界给出了两种不同的解释。一种解释认为,自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通过工会自身内部改革与外部市场经济的需要,中国工会在组织力量和独立性方面都取得了巨大进步,但由于受到社会体制的影响,工会在维护职工权益方面仍然受到重重约束,其结果是工会组织力量与劳工权益维护没有得到同步发展。另一种解释则认为,实行市场经济改革之后,工会组织力量确实得到了增强,这是毋庸置疑的事实,但是,目前工会已完全整合进了政府机构,工会首要的任务是履行作为政府机构的职责。当维护劳工权益的职能与发展经济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相抵触时,工会首要的职能是协调劳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以确保经济发展,而并非是维护职工的利益。通过分析这两种解释,我们发现二者都承认工会的组织力量在市场经济中得到了增强,但在认识工会与党和政府以及职工三者之间的关系、工会的性质、工会的职能以及工会力量来源等方面,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异。第一种解释认为工会正在力图改善与党和政府的关系,增强工会的自主性与活力、加大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力度等手段来加强工会与职工群众之间的联系。第二种解释则恰恰相反,认为工会力量的增强是党和政府出于发展经济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工会是党和国家用来管理社会的工具,作为政府机构的工会与职工之间的关系将会产生新的距离。
  这两种解释在学界都有一定的赞同者,那么当前工会、党和政府、职工三者之间到底存在一种怎样的关系呢?中国工会的性质特征是什么?工会的组织力量来源于哪里?工会在实践中履行怎样的职能?在此,本文将从学术的角度尝试对这几个问题进行分析。
  
  二、中国工会的性质特征
  
  由于中国工会与西方市场经济中的工会(团)主义存在着巨大差异,所以探讨中国工会的性质特征,首先要厘清工会与党和国家的关系,因为这直接决定了工会的性质与职能。在社会学和政治学领域中,“古典二元论”(classic dualism)曾经是研究中国工会问题最为重要的一个分析框架,早在1980年代中期,一些学者就开始用这个分析框架来描述社会主义国家的工会。他们认为在共产主义制度下,工会被赋予了双重职能,即按照列宁主义描绘的“传输带”(transmission belt)图景,工会发挥着连接党和政府与工人之间的管道作用:工会自上而下代表国家的集体利益,传达指示,动员工人进行生产劳动;自下而上传递工人要求,保护工人权利和利益。在这双重身份下,工会具有双重属性,工会既具有作为国家工具的国家属性,又有作为工人组织的社团属性。
  后来陈佩华借用“国家组合主义”(state corpo,ratism)的概念对“古典二元论”进行了阐释与推进。她并没有否认工会的“双重功能”模式,但她不认为工会在扮演国家属性的角色时,与党和政府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她举证分析了自建国至1990年代中期工会与国家五次矛盾冲突,认为在国家组合主义的体制中,“党一国家”(party—state)是具有自身利益复杂性的,国家组合主义承认存在互相冲突的社会利益,而建立起组合主义体制的本身意图就是为了要控制各利益的崛起。在她的论述中,她把中国工会定义为代表工人阶级利益的组织,只不过在国家组合主义下,工会承担了“双重功能”。张允美从历史的角度也对工会与国家的关系进行了分析。他认为,工会有着与党一国家不完全一致的利益,工会的行为往往受其组织集体利益和其成员个人利益的支配。他在梳理工会与党一国家五次冲突的历史脉络中发现,围绕建国后的“生产”与“维护”两大职能,工会与党一国家的关系一直没有摆脱“顺从一冲突”的怪圈。
  “古典二元论”的分析框架把工会的性质界定为国家和社团的“双重属性”,这种分析框架是否可以来解释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国工会呢?我们发现用这种分析框架进行解释,存在着几个问题:
  首先,夸大了党和国家与工会之间的利益分歧。游正林认为,在一定程度上,这些学者都夸大了工会与党之间利益的不一致性,他们往往把党对工会的要求(代表并反映职工群众的意愿和要求)理解为工会独自的欲求,从而过分强调了双重功能之间以及工会与执政党之间的冲突。实际上不管在哪个历史时期,工会都被要求服从党的统一领导,履行党赋予的基本职责,发挥党所希望的基本作用。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劳资冲突与矛盾不断加深,党和国家更需要工会在劳资关系中扮演协调者的角色,工会也根据党和国家的需要而积极开展工作。
  第二,假设了工会的力量来自于工人的“联合力量”(associational Power)。不管国家组合主义还是“冲突一理顺”的观点,他们在分析工会时都作出了一个假设,即工会能够在国家和工人之间周旋,甚至能够与国家发生冲突或进行抗争,它的力量来源于工人的“联合力量”,工会仍然是一个单纯的群众性组织。即便工会扮演了双重角色和履行了“双重职能”,但作为“国家属性”的职能是因为政治体制所导致的,而工会最根本的还是一个社团组织。实际上,这种假设很难解释工会与工人之间的关系。
  第三,过分强调党、政府与工会之间的关系,忽视了企业或资本与二者之间的关系。在上述的分析框架中,工会在国家与劳工之间扮演着“双重身份”,强调了代表国家利益的国家属性与代表和维护劳工利益的社团属性。在这里,他们并没有关注在劳资关系中另一个重要的主体,即企业或者说是资本的利益。忽视这一利益主体,对分析市场化条件下的工会存在着很大的缺陷,特别是在国有企业改制、私营企业与外资企业兴起之后,这种分析框架就更难辨识出在市场化的劳资雇佣关系中工会的性质特征与基本职能。
  那么中国工会的性质到底是“国家属性”,还是“社团属性”,或者是“双重属性”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中,工会的性质被界定为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显然这种法律上界定的属性在学界是有争论的。同样,用“双重属性”来解释中国工会也面临着上述几大问题。所以,近年来学界又有人给出了另外一种解释,他们认为中国工会就是政府机构。一些学者如陈峰(Chen Feng)、泰勒(Bill Taylor)和李琪(Li Qi)等人认为,全国总工会和各级地方工会都被整合进入到了同级政府机构当中,工会本身就是一个政府机构。
  陈峰引用王健英的观点认为,自新中国建立伊始,全国总工会就已完全被整合进入了正式的党政体系,成为党的核心组织机构之一。按照党的组织机构设计,全国总工会主席、副主席以及工会党组核心成员都是党的核心班子成员。同样,各级地方工会也被整合进入到各级党政机构当中,各级地方工会领导人也是同级党政班子的核心成员。所以这种性质的工会组织应该称之为“工会官方组织”(u-nion bureaucracies)。泰勒和李琪更是直截了当地指出,全国总工会就是党政机构,而并非是工会组织。他们用西方工联主义最基本的三个特征来比照全国总工会,发现它在这三个特征上并不符合作为一个西方模式工会组织的基本条件。比照的这三个特征分别为:第一,全国总工会的职能被法律界定为保护工人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那么在市场经济改革中,当国家的利益是发展市场经济时,工人的利益就要屈从于国家的利益。第二,工会系统内部并没有一个有效的直选系统,工会干部很大程度上是由上级任命的。第三,中国实行的是一元化的工会,中国的工人并没有组织和行动的自主权,工会在法律法规上是工人的唯一组织,但它是作为国家机构的一部分组织起来的。
  关于中国工会的这一性质特征,陈峰、泰勒和李琪等人的观点有其逻辑依据,全国总工会和地方工会确实被整合进了同级党政机构当中,它的力量来源于它在党政系统中的制度性地位。根据全国总工会的统计,2009年在全国县及县级以上地方工会有正副主席9972人,其中担任同级党委常委的683人、同级党委委员的1119人;担任同级人大副主任的860人、同级人大常委的1743人;担任同级政协副主席的173人、同级政协常委的1018人;担任同级其他党政副职的364人。但即便如此,我们仍然认为工会仅仅是一个“类政府机关”,并非是行政组织机构。之所以做出这种判断,是因为工会还受制于法律身份,它在法律上是一个群众性社团组织,它并不具有象政府机构那样的行政执法权力。工会在劳动监察、协调劳动关系以及维护职工权益等方面,都要受助于政府职能部门,特别是劳动行政部门,这一特征直接影响到它所履行的职能与行为方式。所以,我们在判断全国总工会和地方工会的性质特征时,要充分考虑到这两个层面的问题,工会的法律属性制约了它作为一个政府机关扮演的角色和发挥的职能。
  当然,尽管工会自建国以来就被整合进入到党政系统中,但工会在党政系统中的地位和角色在过去的60多年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陈峰把其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在文化大革命之前,工会在党政系统中处于组织上的弱势地位。在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企事业单位和工人的利益是一致的,工人的主要经济利益来自于国家的父爱主义(stme patemMism)。党和政府只需要工会做好企业的生产工作和职工的福利工作,工会变成了简单执行国家福利政策的机构,成为各级党政机构的福利机关。第二个阶段是文化大革命之后的市场经济改革中,工会经历了巨大的制度变迁,工会在党政系统中的组织地位得到了巨大增强,工会的组织力量(u,nion power)在立法和协调劳资关系等方面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升。
  
  三、工会的力量来源
  
  改革开放30年来,特别是自1989年以来,中国工会的组织力量得到了巨大增强,工会在立法、协调劳动关系以及在整个行政管理体系的制度性地位方面,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工会的组织力量增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工会组织结构得到了巨大发展。从全国总工会到地方各级工会,中国构筑了一套组织结构完整且人员规模庞大的工会系统。截至到2009年年底,全国基层以上工会6.6万个,专职工作人员12万人,兼职工作人员28.3万人。二是基层工会与会员数量随着劳动关系市场化持续攀升。到2009年年底,全国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62.6万人,兼职工作人员则达到了517.4万人。全国职工入会率为78.6%。其中,农民工会员8014.8万人,占到了35.4%。三是工会在劳动立法与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力量越来越大。根据全国总工会的统计,2009年,全国省、地(市)级地方工会参与制定地方法规141个,其中涉及职工权益的法规102个,占72.3%;涉及工会权益的法规23个,占16.3%,工会参与制定的地方性规范文件(除法规外)437个。全国基层工会所在企事业单位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42.7万个,覆盖职工8671.4万人,占38.5%;全国企事业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27.6万件,其中集体劳动争议6057件;调解成功6.8万件,占24.5%。全国设立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1.2万个,受理劳动争议8.6万件,调解成功6.9万件,占79.5%。
  工会组织力量在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得到了增强,这是毋庸置疑的事实,但工会的力量为什么能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得到增强呢?学界给出的解释是,这是党和政府对稳定和控制基层产业秩序的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劳资矛盾冲突越来越激烈,劳动争议数量呈现急剧上升,并且在工人中不断出现自发建立维权组织的动向,这些都严重影响到社会稳定。党和政府在面对这种境况时,需要工会作为强有力的机构来加强维护基础产业秩序的稳定。同时,自1989年来,工会调整了与党和政府的关系,通过自身内部的不断改革,使得工会的组织力量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增强。
  如果以中国工会的性质特征为依据进行分析的话,就会发现,中国工会的组织力量主要来自于它自身处于党政系统中的合法地位与身份。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市场经济中,工会的力量只能来自于组织工人的联合力量,但是,中国工会力量之源与其是有很大区别的。在中国的市场经济中,工会已被整合进入到国家党政机构当中,所以工会的力量来源于行政力量(administrative power),来自于国家和政府赋予的组织力量。在泰勒和李琪的分析中,甚至质疑中国工会是否是一个独立的社团组织。
  结合中国工会的性质特征,我们认为,工会的力量来源于国家政权是肯定的,它的人员编制、主要经费以及工会干部的任命都来源于它在党政系统中的合法地位与身份。在全国总工会和地方各级工会中,大部分工会干部实行的都是公务员编制,这是一种作为党政机关才具备的国家性质的编制。更为重要的是,工会机构的主要经费来源也是来自于它的合法身份。《工会法》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有五种: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企事业单位、机关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人民政府的补助;其他收入。在这五类经费来源当中,无疑企业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占最大的比例。这种经费来源并非来自职工的缴纳,工会向企业收缴经费,这正是它在党政系统中的合法性身份与地位的体现。在工会干部的任命方面,虽然在一些地方的基层工会开始了直接选举,但全国总工会和地方工会干部的任命,并非是由会员选举所产生的,而是上级工会任命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它的力量并非直接来自于基层的会员。
  无论是从工会经费来源还是工会干部任免方面看,工会与会员之间的纽带都有可能被削弱。尽管中国工会会员人数不断攀升,但是有些会员实际上是“被组织”乃至“被统计”进去的。在现实当中,有相当数量的“会员”并不了解工会,甚至部分会员连自己是否是工会会员都不知道。中国工会不可能象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工会那样,擅自动员和发动会员进行维权、罢工、示威等活动,这些制度上的限制,其原因在于党和国家不希望工会那样去做。所以当工会面对劳资冲突时,首先要做的是“依法维权”,而并非是动员会员进行抗争。正如陈峰在2003年的一篇文章中介绍的那样,在三种具体的和特定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可以看出工会扮演的角色。这三种情况分别是:第一种情况,现实需要工会扮演的角色与制度允许它们扮演角色无冲突,而且基本一致,因此工会有较大的制度空间去代表工人利益;第二种情况是两种制度身份有明显冲突,这种冲突迫使工会站在国家一边;第三种情况是当某些工人企图自发成立组织时,工会会决不妥协的站在国家一边,工会必须扮演国家工具的角色。从他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工会面对劳资冲突,它是作为会员的“维护者”还是作为劳资冲突双方的“协调者”,要从工会的合法地位出发进行分析,而并非是简单地动员会员进行维权。
  
  四、中国工会在实践中的“二元”核心职能
  
  在上述对工会性质与力量来源的判断下,工会的核心职能是什么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工会有“维护”、“建设”、“参与”和“教育”四项主要职能,其中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这是法律条文规定的工会职能,但在实践中工会履行怎样的职能呢?陈峰把实践中作为党政机关的工会的核心职能概括为“协调劳动关系”。我们认为这个概括较为准确,但也有不足之处,它界定得过于宽泛。如果把其具体细化,结合上面对工会性质特征的分析,可以把工会的核心职能概括为两个方面:即“维稳”和“维权”。
  “维稳”和“维权”作为工会的两项核心职能,实际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的概括。同时,这两项职能也是中华全国总工会一再强调的。全国总工会主席王兆国2010年7月25日在“全总十五届四次执委会议”上的讲话,充分表明了这一点。他提出:“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干部要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从事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局、事关党执政基础的巩固、事关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工会维权维稳工作,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肩负起维护职工权益的神圣职责,努力实现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统一,自觉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和谐稳定。”同时,他强调:“履行工会社会责任,协助党政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要推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齐抓共管、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的建立健全,形成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的强大合力。”
  从王兆国主席的讲话中可以看出,“维权”和“维稳”是立足于党的执政基础、国家的稳定与社会主义建设的政治高度上对工会提出来的要求。我们认为这两项核心职能充分体现了中国工会的性质,“维权”是工会社团属性的必要职能,而“维稳”则是党和政府机构的职能。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工会(团)主义的特征来看,工会也有保持和平的义务,但并没有执行政府机构应该履行的职责。所以,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社团属性,它要承担“维权”的职责,而作为整合进入党政机关的工会组织,它又要体现党和国家整体的利益,执行党和政府的职能,即在劳资矛盾多发时期要履行“维稳”的职能。
  那么,“维权”和“维稳”这两项职责到底存在怎样的关系呢?在全国总工会领导人的讲话和全国总工会的文件当中,这二者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为“维权”是“维稳”的前提和基础,“维稳”又是“维权”的保障,其逻辑顺序是“以维权实现维稳”。但是,我们仔细分析会发现,“维权”和“维稳”应该是两种性质的机构履行的职责。当全国总工会和地方工会的权力来自于党政系统,并且在履行职能的时候要“协助党政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那么在实践当中,“维权”就有可能退居第二位,而“维稳”就可能在当地党政主导下被放在首位,在此前提下才能根据中国工会特有的方式进行“维权”。
  那么,在“维稳”的前提下,全国总工会和地方工会如何进行“维权”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维护劳动者的权益被规定为工会的基本职责,并且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工会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也做出了许多改革,并创造了一些具有中国特色的维权模式。2006年,全国总工会为适应市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更是提出了全新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即“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对于这一维权观,全国总工会领导的解释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工会维权工作,既不同于中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也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会有本质的区别,还要警惕那些独立于党领导的工会之外的‘职工维权组织’和敌对势力打着‘维权’的旗号对中国职工队伍和工会组织的渗透和分化”;因此,“既不能盲目照搬西方国家工会的模式,也不能沿袭革命时期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做法,更不能支持所谓‘职工维权组织’的行为。”在此基础上,全国总工会提出,要坚持党政主导、工会运作的维权格局,要求工会在维权工作中必须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争取政府的支持和社会各界的配合。概括起来,即为“党委领导、政府重视、各方支持、工会运作、职工参与”的维权模式。
  工会新的维权观从党政全局的政治高度给维权行为定了基调,这也直接影响到中国工会的维权不同于西方工会的维权模式。与西方工会(团)主义相比,中国工会在进入市场经济中所创新的维权模式表现出“高度政治化”、“外部维权”以及“社会化维权”三方面的特征。
  第一,“高度政治化”。工会维权职能的政治化,这是由政治体制所决定的。全国总工会的“主动依法科学维权”强调维权的原则是“坚持两个维护相统一”,即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基于这个原则,全国总工会提出,既要支持改革,教育引导职工理解和投身改革;又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不断得到实现和保障。所以,工会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才能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真正履行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并且,工会维权工作必须纳入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之中。从这个方面进行判断的话,全国总工会的维权要贯彻和执行的是党和国家的方针与政策,体现出来的是高度政治化的理念。
  第二,“外部维权”。这一特征是由工会的力量来源所决定的。工会的力量来源于它自身在党政系统中的合法地位,它在维权时不能象西方市场经济国家那样,单纯通过动员基层职工进行维权,而是通过象参与立法、推动集体合同与民主管理制度等“源头参与”的方式进行维权。这些维权方式在难以深入到资方占管理优势的企业之内的条件下,却在企业外部发育起来。无可否认的是,近些年来,全国总工会参与了《劳动合同法》、《促进就业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的起草和制定工作,尤其是在《劳动合同法》的制定过程中,全国总工会投入了巨大的热情和精力,地方工会也参与了大量的地方法规与条例的制定与修改。同时,全国总工会近些年来也一直在推动集体合同、民主参与管理等制度。但是,当企业工会在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存在严重依附的情况下,这些通过“源头参与”的维权方式却在企业层面遇到阻力,由此区域性、行业性维权机制纷纷出现。
  第三,“社会化维权”。这一特征是对各地维权模式的总结与提炼,也是由工会性质特征所决定的。工会是一个“类行政机关”,它并没有行政执法的权力,所以,它要进行维权活动或者协调劳资关系必须要依靠其他党政部门。工会在维权时需要党委的领导和重视,同时需要政府职能部门的配合和社会各方的支持,这种维权模式假设了工会与其他党政机构之间存在着高效运转的联动机制,各方在行动目标和行动步伐上都要协调一致。但从现实中来看,这种高效运转的联动机制有指导思想的高度一致和制度上的周密安排。从目前的运作实践来看,除了“三方机制”之外,其他正式的联动制度还远未成熟,即使“三方协商机制”现在也仍处于发展阶段中。所以,要通过“社会化维权”的模式来维护劳动者的利益,目前依然还不具备默契的成熟条件。
  通过上述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受到工会性质特征与力量来源的影响,工会实际上履行了两种性质的组织应该履行的职能,一方面要“维稳”,另一方面还要“维权”。那么这两个方面如何在实践工作中结合起来呢?我们发现,工会在实践工作中把“维稳”和“维权”都统一到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当中,这样就非常巧妙地结合了这两种职能。所以,我们看到工会的具体行为时,它既不象行政机关那样履行执法的职能,也不象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工会那样动员工人维权,而是借助其他党政机构的1f069c1757bc1d4af7bbf544c21fb9134174b4b9cadeb6b3ae73277c707d1109力量进行劳动关系的协调。
  ,应当看到,这种高度政治化的外部维权和社会化维权方式,对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却还无法消除劳动关系矛盾的根源,也不足以达成企业内劳资力量的平衡。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工会组织系统越来越庞大,而劳工权益却在企业内仍然保护不充分的原因。
  
  五、结论和讨论
  
  关于中国工会的性质和职能,一直是学界争论不休的话题。在此背后,实际上隐含的是关于中国工会与党和政府之间关系的讨论。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不同的是,中国工会要处理的最核心问题并不是与雇主或资本之间的关系,而是要处理与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所以,我们看到大量的文献从政治上分析中国工会问题,原因也正在此。学者们都在努力理清工会与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只有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分析清楚中国工会的性质与职能,否则照搬研究西方工会的分析框架,其对中国工会的解释力度远远不够。
  本文也是在分析工会与党和政府的关系基础上,来分析工会的性质特征、力量来源与核心职能。在文章中,我们提出了三个核心观点:目前中国工会组织的性质特征是适应中国国情的“类政府机关”;工会最主要的力量来源是它在党政系统中的合法地位和身份;当前工会的核心职能是“维稳”与“维权”。如果把这三个基本观点联系起来,我们就可以很好地解释为什么当劳资关系越来越紧张,劳资冲突愈来愈激烈时,工会在近几十年的时间里,组织力量得到了巨大的增强。从一定程度上说,工会组织力量是在党和政府的培育下发展起来的。这种组织力量的根源并不单纯在于动员工人的能力,而在于工会在党政系统中的合法身份与地位。我们认为,在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后,由于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若在实践中落实“维权”与“维稳”的有机统一,就要从产生劳动关系矛盾的基层企业人手,弥补只能依赖“外部维权”和“社会化维权”的不足,推动工会在“力量来源”上更多地体现为来自于会员的自身力量,在性质特征上更充分地实现基层的会员意志,由此,迫切要求工会通过企业内的切实维权和强化服务密切与职工群众的联系,通过在企业劳动关系中的独立性与代表性来达到劳资力量平衡。
  正是源于中国工会的性质特征与核心职能,当前的中国工会社会行为更多地体现在中国特色社会管理理念和实践体系之中。“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是工会在党和国家大局中积极地、主动地、建设性地发挥作用的集中体现。要把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工会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切入点,推动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为实现这一目标,中国工会提出了加强企业工会工作,三年内实现普遍推动企业工会的组织建设和普遍推动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工作要求。
  
  作者单位:许晓军,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工会学系
  吴清军,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责任编辑: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