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的思考

2011-12-29 00:00:00梁敏
会计之友 2011年32期


  【摘要】 缴纳个人所得税已经不是20世纪80年代在华工作的外籍人士的“专利”,个人所得税的触角日益伸向社会各个阶层的民众,故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改革的呼声不绝于耳。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可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抑制通货膨胀,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个人收入出现多元化,收入差距明显拉大,高收入者人群不断的分散扩大,收入来源多样隐蔽。经过几次修改的个人所得税已显得越来越不适应,突出表现在资本所得方面轻征或不征税,在劳动所得方面存在重征税,对收入控管薄弱,处罚力度不够,同时纳税人自我申报、代扣代缴意识差,偷税漏税现象严重。因此,加强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显得尤其重要。文章就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成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的一些构想。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税收制度; 存在问题; 完善构想
  
  一、税收制度
  税收制度,简称“税制”,是国家根据税收政策、通过法律程序确定的征税依据和规范,包括税收体系和税制要素两个方面的内容。
  税收体系,是指税种、税类的构成及其相互关系,即一国设立哪些税种和税类,这些税种和税类各自所处的地位如何。我国现行税收体系是一个由各种单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构成的综合体,是在原有税制的基础上,经过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逐渐完善形成的。现行税法体系由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关税等税种构成。上述税种中,除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发布实施外,其他各税种均是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立法,由国务院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实施的。这些税收法律、法规组成了我国的税收体系。
  税制要素,是指构成每一种税的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税免税、违章处理等基本要素。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所占的地位越来越显著。在我国的个税开展以来,由于税目种类繁多、征收面广、税源分散、征收密度不够,造成了大量的偷税、漏税、逃税现象。税源的流失影响我国的财政收入,妨碍了个税整体功能的有效发挥,严重削弱了个税应有的调节作用。因此,有关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一)个人所得税的舞弊
  由于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期,收入分配渠道不规范,金融系统发展滞后,导致现实生活中个人收入货币化程度比较低,现金交易频繁,并产生大量的隐形收入、灰色收入。目前,在中国要想搞清楚谁是真正的“富人”很不容易。个人所得税的弊端表现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纳税人以减少申报收入的方式直接逃税。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工薪阶层,而不是高收入阶层。高收入阶层逃税比较严重,个人所得税的实际负担并没有落在高收入阶层,反而由工薪阶层负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初衷被扭曲,个人所得税对收入的调节作用不明显。同样的收入水平,诚实的纳税人缴纳税款更多,而少申报的逃税者则少缴纳税款,不符合公平原则。目前,对高收入者和高收入行业个人所得税的监管是非常薄弱的,并且税务机关的查处率和处罚程度也相对较低,因此导致偷逃个人所得税成为一种“有利可图”的社会普遍选择。二是多缴住房公积金逃税。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相关规定,每月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从税前扣除的,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是不用纳税的。而公积金管理办法表明,职工是可以缴纳补充公积金的。也就是说,职工可以通过增加自己的住房公积金来降低工资总额,从而达到减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目的。三是各种保险投资逃税。居民在购买保险时可以享受三大税收优惠:第一,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缴付的医疗保险金,不计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缴个人所得税。第二,由于保险赔款是赔偿个人遭受意外不幸的损失,不属于个人收入,免缴个人所得税。第三,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积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免征个人所得税。第四,教育储蓄逃税。教育储蓄可以享受两大优惠政策:一是国家规定对个人所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除个人所得税;二是教育储蓄作为零存整取的储蓄,享受整存整取的优惠利率。国家规定免征利息税,单此一项,教育储蓄的实得利息收益就比其他同档次蓄种高5%以上。
  (二)依法诚信的纳税氛围不浓
  当前,在一定程度“纳税光荣”还仅停留在口头上。中央电视台《中国财经报道》对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的七百余位居民进行调查,结果显示,仅有12%的受访居民宣称自己完全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与此同时,有将近24%的受访居民承认只缴纳了部分或完全未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完全缴纳者的两倍。与过去公众不知税法、不懂税法相反,通过近年来税务部门持续、广泛的宣传和培训,现在大部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已经了解或主动了解税法,隐瞒收入,故意逃税。一位有海外工作经验的创业者在接受杂志记者采访时说:“我现在愿意回中国来投资公司,因为我发现这里是商人的天堂。我想中国可能是世界上做富人成本最低的国家了,大家都不会问你缴税了么?好像只要你有钱了成功了,理所当然的接受公众的尊敬,而且大家都急着跟你做朋友,甚至还有人给你献策帮你逃税,以此获得你的好感。”
  三、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构想
  由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产生的原因可以看出,我国的纳税遵从度比较低,因此通过对经济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制度及税收体系的研究,在借鉴这些国家税制合理、税收征管法制严密、手段现代化、征管处罚严厉化等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依据提高纳税遵从度的基本原则即加强对不遵从税法行为的惩罚力度;降低纳税遵从成本;强化公民依法纳税的道德责任,由此提出优化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举措。
  (一)建立有效的征管机制
  一方面严格代扣代缴制度,从国内外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实践来看,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制度,即源泉扣税制,是降低征税成本、提高征管效率、实施有效征收、预防税收流失的得力措施,已成为国际上通行的税收模式。要明确代扣代缴义务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尽快制定代扣代缴义务人对个人支付收入申报的具体办法,建立法人向税务部门申报对个人支付的明细表制度和个人收入资料的传递制度,明确规定凡是向个人支付收入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有关资料信息。对未能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严厉的惩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可以考虑除由扣缴义务人自行补缴未扣缴税款外,另处以数倍的罚款,并且记录在案,向社会公众披露。
  另一方面切实推行双向申报制度,自行申报纳税是一种相对理想的税收征管模式,对税务机关而言有利于降低税收成本,培养纳税人良好的纳税意识;从纳税人的角度来看,通过参与纳税,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中,对需要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义务人已作了明确的界定,但由于我国现行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加之缺乏相应的监督约束机制,致使一部分纳税人在个人所得税征收中偷、漏税较为严重,扰乱了个人所得税的正常征管秩序,带来了极大的负面效应。以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征管实践为例,采取“双向申报制度”是指应交纳个人所得税的教师及其扣缴义务人对同一笔所得的详细情况都要分别向税务机关申报,以利于税务机关强化对税源的监控。应明确规定,所有应交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都有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应税所得的义务和责任,所有代扣代缴义务人(包括所在单位和雇主等)向纳税人支付的一切应税所得,必须向税务机关报送明细表,并明确纳税人及其代扣代缴义务人不申报、申报不实、不代扣代缴、代扣代缴不实的法律责任,以便建立起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之间的交叉稽核体系,健全个人所得税的税源监控机制。这样既有利于个人所得税的有效入库,也有助于纳税人在申报过程中了解和认识到自己应承担的义务。
  
  (二)创造良好的治税环境
  对个人所得税征管而言,培养纳税人树立正确的纳税意识非常重要。但是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并不是指税务机关在进行宣传时一味强调纳税人必须履行纳税义务,而是在强调纳税义务的同时,转变税收观念,正确定位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征纳关系。在我国目前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普遍不高的情况下,社会公众对税收存在着不正确或非科学的认识,既缺乏纳税人的义务意识,又缺乏纳税人的权利意识。这对税收征管的实施带来了难度,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应该尽快建立一种平等的征纳关系,在明确纳税人义务的同时,使纳税人拥有相应的权利,即“知情权”和“监督权”。扣税后应该让纳税人知道是为什么扣了税,税率、税额是怎么计算的。至于税款征收以后政府如何使用,是否将其用于公共目的,纳税人都有知情和监督的权利。在纳税人权利和义务逐渐对称的过程中,人们的纳税意识就会相应增强。同时给予纳税人应有的尊重使得纳税人更容易建立“纳税光荣”的荣誉感。加强税务队伍建设,使纳税人树立起对党政干部以及税务干部的信任,调动起纳税人为国家做贡献的积极性。在治税实践中,要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只有充分保证了纳税人合法权利的实施,才能引导纳税人诚信纳税,将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与充分行使自身权利统一起来。纳税人也应树立成本与收益、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现代纳税观念。在享用日益增多的公共商品和公共服务的同时,要以诚信纳税这种方式付出成本;在享有纳税人权利的同时,要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做依法诚信纳税的纳税人。因此加大宣传,明确公民在个人所得税中的权利和义务,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三)营造诚信纳税的社会氛围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而法治经济的基础是诚信。应提倡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权利义务对称”的税收观念,以此来规范纳税人和征税人的行为,为全社会营造一个良好的诚信纳税氛围。在税收宣传中,应向纳税人灌输“等价交换”的税收理念,使纳税人明白,纳税是为了获得公共产品所付出的成本,不诚信纳税则属于坐享其成的“免费搭乘”行为,与平时的盗窃并无本质区别;任何纳税人的不诚信行为,都将导致其他纳税人所能享受的公共产品数量或质量的下降,不诚信行为的出现和蔓延关系到每个纳税人的切身利益。诚信纳税是纳税人维护自身良好形象的需要,是衡量纳税人的自身信誉和个人道德品质以及对国家和对人民贡献的重要标尺。可以试想,如果一个人不能诚信履行纳税义务,对国家纳税义务都要逃避,失信于法,失信于国,如何在社会群体中树立诚信的形象呢。信用是一种有条件的信任。因此,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的基础,在很大程度上是靠社会主体的信任和诚实的理念来维系的,是靠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道德规范来维系的。这就要求营造“人人懂信用,人人讲信用”的氛围,使诚信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种基本公德,体现在纳税方面,就是要诚信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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