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11-12-29 00:00:00赵爱萍
会计之友 2011年35期


   【摘 要】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则是企业冲减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的必要依据,其开具有着严格的政策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其开具情况、开具方式千差万别,与现行的税法规定不相符。
   【关键词】 增值税专用发票; 抵扣; 建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相关解释,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 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需要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的四种主要情况:1.正常开具。正常的退货行为和企业操作人员操作错误或购货单位提供信息错误造成开出的专票退回需要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2.违规开具。故意混淆销售折扣、折让与销售回扣、返利的区别,针对返利、库存补差和促销费等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3.虚开专票。企业在半年和年终时为完成销售任务开具专票虚增收入,而半年或年度终了后需将原开具的专票以退货等形式全额用红票冲回,从而达到盈利目的。4.专票超期。购货方因特殊原因,未能在90天内取得专票认证抵扣而退回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票,并由销货方重新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给购货方,以及销货方在货物发出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待收取货款,但在90天后才收到货款,因超期重新开票时需先开具红字专票冲销原有蓝字专票,然后再另开蓝字专票给购货方。
  
   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的问题
   第一,纳税人实行网上申报,税务征收机关不再每月直接和纳税人打交道,只需对纳税人网上传递的申报表及附表进行逻辑审核,就可完成征收期的征收工作,这极大地提高了办税效率,但同时对纳税人开具发票存根和取得进项发票情况也失去了源头监管功能。抵扣票单位名称不符、错用税率、票面不合格以及超范围抵扣现象不能有效、及时控制。
  第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抄税认证数字构成了其申报的主体,不管是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都认为金税软件是一道铁闸,只要通过金税软件抄报税成功,便可高枕无忧。然而,防伪开票子系统的全面运用在有效地防止大头小尾、阴阳票的同时,无法对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有效的控制。因为防伪开票子系统提供的加密功能目前仅限于以下主要信息:开票日期、发票代码、发票号、购销双方的税务登记号、金额、税额,因而也就无法识别单位名称错误、错用税率、超范围开票等问题,由于目前认证发票主要采用的是自动扫描认证,且未要求人工复检,所以已通过认证的发票并不能保证都是可抵扣发票。
  第三,在日常管理中,企业利用开具红字发票,收购票调节收入和进项现象时有发生,但由于实行电子申报后,纸质申报资料一般三个月报送一次,相对滞后,待税务局检查发现,企业早已利用时间差自行调平,往往造成税务局发现问题却无税可补的尴尬局面。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一是现行政策规定不够具体明确: 政策对什么是“折扣方式销售”,什么是“销售折让”规定不是很明确。从现实的情况看,有因商品质量、保质期、季节变换以及为占有市场等原因作出的价格调整,也有一些不属于价格而属管理因素发生的费用,如:质量折让、返利、佣金、促销费、让利、管理费等,对于这些纷繁复杂的促销措施哪些是“折扣方式销售”,哪些是“销售折让”政策规定不是很明确,导致供货商“合法”抵减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少缴增值税。二是政策规定文字表述不严谨:按照国税发〔2003〕17号第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而对超过90天认证期后,销货方是否可以在政策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允许开具红字专票并重新给购货方开具蓝字专票进行抵扣未作出明确限制性规定。
   二、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区分具体情况,严格执行管理
   对企业开具有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严格按照国税发[2003]962号、国税发[2007]18号文件的要求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红字专票开具。
   1.销货方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当月发现开票有误且未进行电子报税和购货方未予认证的情况下,企业可对原蓝字专用发票进行作废。即在发票联、抵扣联连同对应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
   2.如果销货方已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则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3.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论是否已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4.因购货方无法退回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销货方收到购货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1)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4)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5)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明确政策界限,完善政策规定
   第一,进一步明确折让与返利的具体界限、范围及规定。对于折让,无论是以让利、促销费、佣金、管理费等名义取得的,只要确实是通过降低所售商品价格实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应该根据购销双方所签订的真实的折让协议,按规定开具证明单。
   第二,对超过90天认证期后,购货方凭所取得的或销货方未发出的过期专票和不可抗拒的人为因素有关证明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开具专票的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货方在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单后,与过期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同时退回销货方,销货方凭《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和过期专票开具红字专票冲减销售额,并重新给购货方开具蓝字专票,便于购货方认证抵扣增值税。
  
  【参考文献】
  [1] 王复兴.对增值税会计实务难点的剖析[J].工业会计,1995(3).
  [2] 萧苏.钳制伸向国税的黑手——增值税发票“虚开”现象透析[J].四川统一战线,1995(2).
  [3] 范强兴.票据化——增值税发票管理的新思路[J].上海财税,1996(4).
  [4] 魏利胜.增值税发票使用之我见[J].上海会计,19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