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检察机关轻微刑事案件检调对接工作机制的思考

2011-12-29 00:00:00李佐汉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1年9期


  為深人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着眼解决当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性问题,近年来,福建省南平市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着眼于恢复性司法和被害人保护,以服务民生、修复社会关系為宗旨,主动融入到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中,综合运用法律监督、协商调解等多种方法,在刑事和解中主动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对接,积极探索和试行检调对接佛工作,努力化解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主要做法和体会是:
  
  一、加强协调配合,达成统一共识。是做好工作的基础
  
  近年来。南平市检察机关不断加强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有关组织的协调配合,通过出台制度、建立协调机制,统一认识、统一执法尺度等方式,使公检法三机关在开展刑事案件调解上形成共识,解决执法分歧,形成落实合力,建立健全了经常性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2008年来,全市各基层公、检、法、司各部门就开展刑事和解工作进行了深入探讨,联合制定了工作意见,在此基础上。市人民检察院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程序的意见》,就适用刑事和解程序的案件范围、具备条件以及刑事和解协议书内容等均作了详细规定,并下发至各基层部门执行,為南平市进一步规范刑事和解工作统一了标准。2011年,我们根据多年来开展刑事和解工作的经验,在辖区顺昌县院开展了捡调对接工作试点,并制定了《关于检调对接工作的联合制度(试行)》、《人民检察院检调对接实施办法(试行)》,下发到各基层院,对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如何依法开展调解工作进行了较為具体的规定。规范和推进了捡调对接工作。
  
  二、创新工作机制,多方借力用力。是做好工作的保证
  
  在多年来的工作实践中,南平市检察机关多途径开展刑事和解T作,為检调对接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如2007年初,南平市所辖的邵武市人民检察院就与邵武市司法局共同建立了《轻微刑事案件调解机制》,在司法局148服务所挂牌成立了邵武市轻微案件调解中心。调解工作主要由法律工作者、司法调解员主持开展,检察官根据调解中心的调解情况,再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不同处理,此做法得到当地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和好评,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也对该院做法以典型经验的形式进行了转发。南平市下辖的政和县人民检察院创造性地开展了民意代表协处机制。对部分轻微刑事案件,实行和解前置,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特约监察员等在群众心目中具有较高影响力和公信力的民意代表参与纠纷调处,从而有效地雏护群众合理诉求,平息社会矛盾。该院自2007年7月初推行“民意代表”协处机制以来。已邀请和启动“民意代表”参与协处矛盾纠纷6起,矛盾纠纷息诉率达100%。该项举措当地党委和上级院的高度认可与肯定,《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检察日报》等媒体都做了报道。2009年,建瓯市人民检察院通过调研,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和该市具体情况,把调解工作做到基层一线,做到预防与调解有机结合,在建瓯市东游镇建立和推行了村级平安建设协导员制度。三年来村级平安建设协导员共化解各类涉法涉诉矛盾纠纷43起,参与处置突发事件4件,开展各类法制宣传讲座113场次,受教育人数迭14090多人次。帮助行政村规范完善各类民主管理制度7个。《检察日报》、《法制日报》等多家媒体对这一制度相继进行了报道。福建电视台还以此為题材,拍摄了《村里来了检察官》四集电视短剧,在365夜栏目播出。
  
  三、明确检察定位,促成矛盾化解。是做好工作的关键
  
  根据多年的实践探索,我们认识到,在刑事案件调解过程中,检察机关及案件承办人要始终保持中立的地位,以一个组织者、主持人的身份出现,坚持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不给任何一方压力,不偏向任何人,不侵犯当事人民事赔偿请求权,而是通过人民调解组织等第三方促进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促成矛盾化解。在具体工作中,我们的做法是,在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或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机关告知案件当事人有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先行调解的权利,并根据双方的自愿和申请,将轻微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赔偿问题提交人民调解组织,在检察官引导和监督下,由调解员主持调解。如能达成协议,检察机关则视被害方的谅解程度、犯罪嫌疑人通过赔偿所体现的悔罪态度、以及人民调解员和被害方分别出具的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减轻处理的建议和请求,或商请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向法庭提出从轻、减轻处理的量刑建议。如建阳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曾某故意伤害一案,双方当事人是邻居。在案发前关系相处融洽。但因生活琐事,曾某将被害人打成轻伤。案发后双方互相埋怨,成了仇人,被告人母亲也三番五次到被害人家中吵闹。还常在被害人家中长久静坐,拉扯时有发生,双方矛盾进一步加深,谅解和赔偿协议迟迟无法达成。被害人认為被告人实施犯罪已是无理,被告人母亲还到他家闹事,更是法理不容,多次到检察机关要求对被告人从重处理。并处理被告人母亲的违法行為。但该院从化解矛盾出发,不偏向任何一方,而是对双方进行多次耐心细致的说法、说理、劝解和教育,同时在承办案件的检察官的建议下,承办案件的公安民警多次到双方所在的自然村,会同乡人民调解员召集被告人亲属、被害人进行调解,考虑到被告人家庭实际困难,在被害人做出让步的情况下,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该案开庭时,公诉人通过庭审发表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理。后被告人曾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出狱的第二天即中秋节,曾某专程到检察机关表达了对承办案件检察官的感激之情。他说:“如果不是检察官,我不可能判这么轻,这个中秋也不可能回家过了。以后一定要好好做事、好好做人”。之后,承办人还对该案的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回访,对和解情况进行了跟踪了解,双方至今相处融洽。基本和好如初。
  
  四、强化跟踪监督。确保调解效果。是做好工作的根本
  
  调解结果贵在落实,和解协议贵在履行,这是调解工作成功的根本所在。由于种种原因,实践中往往存在着刑事和解协议达成后,当事人反悔或调解协议不能完全履行的情况,此中原因可能是多样的,例如被告人认為赔偿数额过高而反悔,或经济确实困难无法履行,或被害人发现其所受损伤高于其预期的估计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一旦反悔。往往会带来刑事和解程序该怎么进行、司法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又如何体现等现实的问题。对这些问题如何解决,目前并无统一的认识。目前的做法是协议未履行完毕。视同调解无效;只要协议履行完毕,即使一方反悔,和解程序正常进行。但如此矛盾仍未消除,通过限制反悔方式来解决当事人反悔问题的做法,实际上是在回避矛盾。实践中,我们对协议履行完毕而反悔的,审查反悔理由,除特殊情形外,一般不予支持,以维护司法公正、严肃性;对协议未履行完毕的,不是一律视為调解无效,而是根据具体情况,审查被告人不能履行的原因,通过开展附条件不起诉延长履行期限方式,尽量监督促成协议履行,或根据不能履行实际情况通过法庭审理发表量刑建议,让被害人了解不能履行的原因,进行灵活处置,促进矛盾化廨。如被告人瞿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侦查机关移送起诉案件时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但是检察机关承办人在向被害人取证时。被害人对该份调解协议不予认可。经过调查,发现本案被告人对与被害人速成协议时所承诺的条件均没有履行,因此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為很愤怒,在被询问的过程中情绪也很激动。认為其在自己家中被被告人殴打致轻伤,是一件很丢脸的事,并扬言得不到赔偿就要“打回来”。為化解潜在的矛盾,检察官们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释法说理,同时考虑到被告人家庭实际困难,召集双方当事人家属再次协商,提出了通过金钱、物质补偿等多种赔偿方案,给被告人家属一定的时问,要求其在法庭开庭前履行完毕,同时邀请当地公安机关、所在村干部共同对被告人履行和解协议奈款的情况进行监督。最终在该案开庭审理前,被告人全部履行了协议,被害人给被告人出具了谅解书。检察机关也根据案件情况向法院提出了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在实践中,為促成协议履行,我们还积极推进多元补偿的方式,以达到化解矛盾、维护调解公平的目标。刑事和解的主要途径是经济赔偿,但同时也给人造成一种“以钱赎刑”的表象。如何平衡这种矛盾。避免造成新的执法不公,是一个亟须解决的问题。為了打消群众的疑虑,我们要求刑事和解案件一律公开进行,必要时召开听证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同时规定,和解以赔礼道歉為前提,以经济赔偿為实质内容。对于被告人认罪悔罪,但确无能力进行经济赔偿的案件,通过采用诸如公益劳动、代為做工补偿等方式,通过多元化的和解途径,让家庭经济困难的嫌疑人也有通过和解结寒的希望。同时,对案件在调解结束后的一年内。由协助调解的检察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协议的落实情况、社会关系的修复程度,协调处理当事人履约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矛盾,全方位实现“检调对接”工作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