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交通肇事者逃逸的行为定性

2011-12-29 00:00:00江永跃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1年12期


  [案情]运输木材的王某驾驶一辆农用车在前方行使,李某(受王某雇用)驾驶一辆无牌农用车并在后面行使,二人驾驶车辆均超宽行驶。行驶途中,李桌驾驶的农用车与迎面驾驶摩托车的张某相撞,致使张某当场死亡。前方行车的王某发现后,停车来到出事地点。后王某将张某驾驶的摩托车和张某本人移到路边,并开车先走,李某随后也驾车逃逸。当地群众发现交通事故后追赶两人,并将王某、李某扭送到公安机关。案发后王某和李某接受询问时,均不承认是谁先提出离开现场。
  本案争议焦点。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速解]本文认为,王某的行为应构成窝藏罪。
  窝藏罪是指为犯罪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与帮助其逃匿之间不是列举与概括的关系,更不是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关系,而是并列关系,是指为了避免司法机关发现,逮捕而提供藏匿的场所、资金,协助其逃走的一切方法。换言之,帮助犯罪人的逃匿的方法行为,不限于为犯罪人提供隐藏处所或财物。窝藏行为的特点是增加司法机关开展有效司法活动的难度,妨碍司法机关发现犯罪的人。
  王某的行为可以说明两个问题:一是其行为已具有怂恿肇事李某逃逸的条件:二是尽管司法机关找其谈话,王某不承认是自己言语上指使李某逃逸,事实上王某将张某驾驶的摩托车和张某本人移到路边,并开车先走等行为,可以认定王某以自己的行为指使李某逃逸。客观方面,王某实施了帮助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李某逃跑的行为;主观方面,王某目睹了交通事故全过程,明知李某是交通肇事的犯罪人,出于怕承担法律责任的动机,为达到使李某逃避法律责任,从而其本人作为雇主企图逃避民事责任的目的,以自己的行为帮助李某逃跑,其行为完全符合窝藏罪的构成要件。
  (作者单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f239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