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勤窃取扣押物品的行为定性

2011-12-29 00:00:00颜飞彭劲荣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1年12期


  [案情]王某系某区公安分局协勤队员。2011年4月5日凌晨,民警抓获其他办案单位上网追逃的嫌犯刘某,将其随身物品清点后扣押(未制作清单)。随后,民警将刘桌及扣押物品带至讯问室,安排王某等2名协勤看守。王某在看守过程中,发现装有扣押物品的背包中有1张银行卡,王某追从刘某口中问出密码,并趁另1名协勤外出上厕所之机,将该银行卡窃取。其后,王某将卡中6万余元取出挥霍。
  本案涉及焦点,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
  [速解]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王某窃取的银行卡资金属于公共财产。刑法第90条规定,在国家机关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刑事诉讼法第114条、115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发现可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扣押。因此,公安机关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物品,应当属于在国家机关管理中的私人财产,依法以公共财产论。本案中,公安机关将刘某的银行卡当场清点,并使其处于公安机关控制管理之下,虽然没有依法制作扣押清单,但银行卡及卡内资金的性质依法已发生转变,属于公共财产的范畴。
  王某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王某是经过正式招聘程序进入公安机关担任协勤队员的。其职责是在公安民警的带领和指导下协助执行治安巡逻等任务。协勤是辅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公益性力量,其工资由同级政府财政保障,由公安机关发放或者委托第三方主体发放。从性质上讲,协勤人员没有人民警察(公务员)编制,是公安机关聘用的合同制人员。协勤在执行任务时。其工作内容与警察具有相似性,其履职的法律后果也由公安机关承担。
  王某窃取银行卡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按照规定,协勤不得参与审讯、逮捕、调查取证等工作。而且必须在民警带领下开展工作。本案中,因警务繁忙,民警只安排了2名协勤队员看守嫌疑人,违反了相关规定。但是,这并不能否定王某看守嫌疑人的行为是在履行职责。而且,王某利用了看守嫌疑人的职务便利,将公安机关已扣押的物品窃取,并利用职务便利套取密码,进而取出卡内资金。因此,王某窃取银行卡并盗取卡内资金的行为,是其充分利用职务便利的结果。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401120];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400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