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检察文化内涵的再界定及建设途径研究

2011-12-29 00:00:00陈平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1年10期


  2003年。高检院提出关于加强检察文化建设的要求以来,关于检察文化的研究广泛展开,各级检察机关也推出了很多检察文化建设的探索性举措,并进行了经验总结。但检察机关、学者们对于什么是检察文化,一直还在争论不休。
  
  一、在检察文化研究上存在的争议
  
  (一) 对检察文化主体理解的争议
  笔者对近十年来公开发表的四十多篇论文和三十多位检察机关领导的讲话进行了梳理和研究,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学说:一是检察机关说。检察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衍生的法律文化,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完善。二是检察官说。检察文化是检察官在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过程中形成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道德准则、精神风范等一系列抽象的精神成果。三是检察人或全体检察人员说。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刘斌认为检察文化的主体是“检察人”,其他相近说法,还有“全体检察人员”、“以检察官为主体的全体检察人员”吲、“检察工作人员”、“检察干警”及“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等。其共同点就是把检察文化的主体界定为检察机关的全体工作人员。四是复合说。把检察文化的主体定义为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或者定义为检察机关及其干警。
  
  (二) 对检察文化内涵理解的争议
  一是将检察文化理解为文体活动等。在现实生活中一谈到检察文化,大家往往容易把它与唱歌、下棋、书画、打球、写作等文体活动等同起来。二是将硬件设施建设、制度建设理解为检察文化的内容。很多检察机关把建设庄严的大楼,改善办公环境作为检察文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很多检察机关还把检察制度建设作为检察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三是将检察理念、检察精神等作为检察文化的重要内容。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刘斌教授提出检察理念文化是检察文化的六大范畴之一。检察理念文化除了包括法制文化的基本概念如法、法制、法治、民主、自由、公平、正义、权利、义务等外。还包括检察文化体系中的特有基本概念、基本关系和基本理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徐苏林博士认为,检察文化是支配检察实践活动的价值基础和该价值基础社会化的过程或方式。从狭义上看,检察文化单指精神文化,即支配检察工作人员进行检察实践活动的意识、理念、方法等精神文化。是作为管理理论而言的检察文化。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徐汉明也认为,检察精神文化指的是检察工作人员在检察活动中体现的思维方式和价值体系,它是检察文化的核心所在。四是综合理解。争论到目前,单纯的把检察机关的文体活动、硬件设施等当作检察文化的检察机关越来越少,通常都是把检察文化当作物质和制度、精神的总和。例如,“检察文化是检察机关在检察实践中创造的制度文化、精神文化乃至物质文化的总和。”“检察文化是指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检察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总和。它包括检察思想、检察规范、检察设施、检察技术等诸多方面,是支配检察实践活动的价值基础和基本理念。”
  
  二、检察文化的本质属性
  
  检察文化作为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从法律文化的大概念中分立出来,形成一个独立的子概念,必然有其5c4a8acb1bc77c120611de2411c791563a330bb6db7ee9d9b31c3ae6f73bb2de自身独特的属性和特征。笔者认为,检察文化具有以下三个本质属性:一是主体的特殊性。检察文化应当具有主体上的特殊性(特定主体),即检察文化的主体应当是而且只能是行使检察权的检察官。这是检察文化区别审判文化、警察文化以及律师文化的主体标志。二是特殊主体的共性。检察文化不应当仅是某一检察机关的检察官具有的思想意识、精神状态,而应当是研究对象法域内所有行使检察权的主体所具有的普遍的文化特质。这是形成检察文化的必要条件。三是行为、器物等的专属性。该专属性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行为、器物等为检察官专属、专用;二是该行为、器物具有专门的检察含义。例如公诉行为、职务犯罪侦查行为、法律监督行为、检察制服、检徽等。行为、器物是检察文化的载体和表现形式,通过行为、器物能够反映出和检察权行使相关的思想意识、精神和态度。
  
  三、检察文化内涵的再界定
  
  (一) 中国检察文化的主体
  笔者认为,中国检察文化的主体应为行使检察权的检察官。之所以这样界定,理由如下:
  第一,检察文化必须是在行使检察权过程中形成的,离开检察职能的行使谈检察文化建设。犹如无本之木。
  第二,我国还未实施严格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在我国,存在相当大的一部分具有检察官身份,但不会或者不从事检察业务工作的检察官。例如只会开车的检察官、从事人事、财务、计算机技术等工作的检察官。
  
  (二) 当代中国检察文化的内涵
  参考国内外关于检察文化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笔者认为,当代中国检察文化的内涵为,在中国当代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施领域内,行使检察权的检察官精神及情感的产物(包括和行使检察权相关的法律、行为。以及对司法的观念、价值观、期待及姿态等),以及和检察权职能行使相关,为检察机关或者检察官专有专用,具有检察含义的器物等。
  
  四、研究检察文化的目的
  
  检察文化。是检察职能行使的一面镜子。检察官如何行使检察权,就会产生相应的社会效果。由于我国实行的是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所以,检察官行使检察权最终转化为了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印象。
  第一,进行检察文化研究,能够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通过检察文化建设。检察官在行使检察权时具有相同的执法理念、执法形式。就能够最大可能的实现“同种案件同等处理”的执法效果,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第二,能够实现检察工作建设的自发转变为自觉。研究检察文化是为了了解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找到和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的理想形象之间的差距,通过能动的检察文化建设,不断缩小实然的检察机关形象和应然的检察机关形象之间的差距,能够在实践中自觉进行检察文化建设。
  第三,积极健康的检察文化一旦形成,能够长期对检察工作起到促进作用。检察工作。“一年发展靠领导。三年发展靠制度,十年发展靠文化”,说明检察文化对检察工作的促进作用是长期的。
  
  五、当代中国检察文化建设的途径
  
  (一) 检察文化主体建设
  第一,推行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分类管理,把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工作内容和性质分为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和司法警察,并合理定位:只有检察官才能行使检察权,检察官也都有能力履行检察权,彻底改革中国检察机关存在大量不行使检察权的检察官的怪象。
  第二,明确检察官职业角色定位,只有检察官的职业角色定位准确,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职业角色建设,才能将检察机关和法院、公安机关的职能形象清楚地区分开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的职能。检察官可以定位为国家公诉人、职务犯罪侦查员以及法律监督者等三种角色。这三种职业角色,都是检察官独特的职业角色。
  
  (三) 检察官执法能力建设
  加大职业能力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借鉴邻国日本的检察官研修制度,建立起完整的检察官定期研修体系。根据检察官办案经验的长短,分别实施新人实习研修、一般研修(工作满3年,以下同)、中坚检察官研修(8年)、专题研修(10年)以及中间管理职研修(20年)等,不同级别的研修设置不同的研修内容,采用不同的研修方式,通过定期研修,不断提高检察官的执法能力。做到同等犯罪同等处理,做到检察处理结果具有可预期性,增强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赖,最终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三) 执法行为规范化建设
  一是按照“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新理念要求,强化执法行为规范化建设。二是提高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的标准。现行的检察官职业道德标准太低,总体上是对公务员的职业道德要求,属于机关文化建设的范畴;例如,“清廉”,是对所有公务人员的要求;“严明”,是对所有执法人员的要求。三是坚定不移的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保证检察工作正确的方向。
  
  (四) 检察信念建设
  检察官责任重大。在其行使检察权时。首先要做到不偏不倚,严正公平。检察官必须始终牢记自己是国家利益的代表者。是为全体人民服务的,要站在不偏不倚的立场上,按照严正公平的要求,自始至终公正诚实的履行自己的职务。第二是要有正确的判断力。检察官要通过符合人民群众普遍认同的良知正确行使检察权,以实现人民群众理解的有正确判断力的检察工作。第三是关心刑事政策,注意把检察工作和当前刑事政策结合起来。
  
  (五) 器物建设
  一是检察机关建筑物的设计应包含检察因素。包括统一检察机关建筑风格,在检察机关建筑物上统一悬挂检察徽标,在建筑物前统一树立检察象征雕像三种类型。例如有一些西方国家他们的法院都是由高大廊柱和浮雕组成。而英国的法院就有司法女神的形象,司法女神蒙着眼睛这意味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手拿着天平意味着法律公平公正。检察机关也应当设计出统一的、醒目的、能代表检察机关的建筑物象征符号。检察机关在建筑物上悬挂国徽,只表明了检察机关是国家机关,并没有表明检察的特别含义。因此可以通过悬挂检徽来表明检察机关的身份,或在检察机关建筑前树立统一的检察象征雕像。
  二是检察制服的设计应当体现检察特色。在法国,检察官、法官和律师都有专用的法袍。而且检察官制服还有出庭法袍和外行法袍之区分。笔者认为。检察制服的设计,应当体现出明显的检察特征,使相关人员一眼就能区分开检察官和其他相对关系人员的区别。中国当代检察制服已由军事化色彩明显的军装换成了西装和短袖,但在弱化了军事化色彩的同时。也失去了检察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