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量刑建议权的内涵及其法律性质
(一) 量刑建议权的内涵。所谓量刑建议权。又称求刑权,是指检察机关在量刑裁判以前的某个诉讼环节,在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等基础上,就被告人应适用的刑罚,包括刑种、刑期、罚金数额、执行方式等方面向审判机关提出具体的要求。实质上,它是审判机关作出量刑裁判的一种建设性参考意见。
(二) 量刑建议权的法律性质。从公诉活动的内容来看,提起公诉是人民检察院公诉活动的核心内容。其根本任务是向法庭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并要求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包括定罪和量刑两部分。从刑罚权的内容看。刑罚权由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构成。这四种权力分别由立法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监狱等执行机关行使。因此,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是一种基于刑罚请求权之司法请求权,它不具有终局性,并且它和审判机关的量刑权是在不同轨道上运行的两种权力,其存在与行使并不构成对审判机关量刑权的侵犯。
二、量刑建议权的诉讼价值
(一) 有利于加强量刑透明度。体现公正性。目前我国刑法中的法定量刑幅度一般比较大,自由裁量的余地很大。再加上法官自身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外界各种人为因素的影响,导致法官裁判时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检察机关在控诉犯罪时,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和各罪法定刑的规定,结合所指控犯罪的具体情况,在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内提出一个较为具体的量刑意见,这实际上是对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的适当制约和必要监督,从而促进司法公正。
(二) 有利于减少诉讼纠纷,实现效率目标。在当前刑事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后上诉的较多。一是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只有被告一方上诉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二是因为被告人对量刑知之甚少,往往出现一些量刑适中甚至偏轻的案件,被告人也提出上诉。因此。如果在庭审中对量刑展开辩论。再在判决书中对量刑进行论证分析,使被告人对量刑不仅知其然,而且知其所以然。这样就可以有效地减少被告人上诉的情况,从而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资源。
(三) 有利于增强公诉人的责任感,提高公诉质量。要提出量刑建议,公诉人应具备较高的案情分析能力、证据判断能力和准确理解法律条文规定的水平。公诉人在审查起诉时。既要审查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是什么罪,是此罪还是彼罪,还要考虑被告人罪行的轻重,斟酌影响被告人量刑的各种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研究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参考相关的判例。量刑建议的合理与否和采纳与否,直接关系到公诉人的形象,这必然促使公诉人更加全面细致地研究案件事实以及适用的法律等问题,进而提高办案能力和公诉质量。
三、量刑建议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 对量刑建议存在顾虑。影响量刑建议权的有效实施。尽管到目前为止,量刑建议尝试取得了较好成效,但是现实中仍存在一些基层检察机关不开展量刑建议工作,或者开展也只是选择事实简单、情节较轻且没有争议的案件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工作滞后。究其原因,是因为一些检察机关或公诉人员对量刑建议还存有诸多顾虑。这表现在:担心推行量刑建议权会有干涉审判权之嫌,会引起法官的反感:担心提出量刑建议后,如果法官不采纳,会造成公诉方处于尴尬境地;因缺乏相对统一的参照标准,一旦建议方与被建议方出现分歧很难说谁的意见更准确等。
(二) 对量刑建议权的认识不深,影响了量刑建议的权威性。公诉人在出庭公诉过程中,往往只注重罪名、定性的论证,忽略了量刑建议的合理提出,因此缺乏全面综合评定案件中对量刑有影响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等方面的考虑,量刑建议也就往往轻描淡写,一笔带过,其结果就难免影响到合议庭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重视程度。另一方面,审判人员对于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还存在不同的认识,较多审判人员认为这是公诉改革,是检察机关的事,与己无关。又因我国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量刑建议,因而使公诉人的量刑建议难以达到制约法官量刑的目的,最终影响了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权威性。
(三) 提出量刑建议的程序和方式不统一,影响了量刑建议的严肃性。检察机关对于刑事案件量耐建议的提出,有的是由公诉人将案件审查完毕,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报主管副检察长或检察长审查决定,然后由公诉人将案件提起公诉时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有的则是公诉人将案件审查完毕,提出一定的量刑建议提交科室讨论后,报主管副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然后由公诉人在出庭公诉的时候当庭以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这种在刑事案件量刑建议提出程序和方式上的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严肃性。
(四) 提出量刑建议的具体内容不够规范,影响了量刑建议的准确性,由于我国量刑建议制度改革起步较晚,公诉人员既缺乏量刑建议方面的经验,又未能全面掌握科学的量刑方法,对于量刑建议具体内容的提出,有的针对被告人应判处的刑种和刑期都提出了明确的意见,比如:“应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刑期应在七年至十年考虑。”有的只对被告人应判处的刑种提出了明确的意见,对于被告人应判处的刑期不十分明确,比如:“应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以下”或“三年以上”。同时,在实践中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刑种大多数仅限于有期徒刑,提出建议拘役、管制、缓刑以及附加刑的比较少,提出量刑建议的刑种过于单一。在庭审中,有的法官没有主持开展量刑辩论。即使主持开展了,也没有形成积极的量刑辩论。这些都势必降低了量刑建议的影响力和准确性。
四、解决问题的建议
一是要提高认识,解决责任感不强的问题。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到对公诉案件提出量刑建议,是立足于检察职权的应有之举,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是当前人民群众对审判公正的迫切需要。要将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检察业务工作来部署,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要加强公诉人的业务素质培养教育,切实提高公诉人的办案水平和量刑建议工作能力,强化公诉人坚持司法公平正义的职业操守和司法理念。
二是要明确量刑建议权的范围和行使方式,解决量刑建议方式不规范的问题。适用量刑建议的案件不但包括简单的刑事案件,而且要包括复杂的刑事案件,更要包括职务犯罪案件。公诉人行使量刑建议权的范围,不仅包括主刑,同时也包括附加刑。量刑建议应当有较具体的刑期、罚金金额和没收金额。另外,如果公诉人认为适用缓刑对改造被告人更为有利,也应当在量刑建议中明确提出。至于量刑建议提出的方式,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方式应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对于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的案件,可在起诉书中直接提出较具体的量刑建议并阐明理由。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且案情相对复杂的案件,要从规范、慎重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求刑权”行使的完整性,首先应在起诉书中提出概括性的量刑建议。然后在庭审阶段,在充分论证犯罪成立和量刑辩论的基础上,公诉人根据庭审情况,在发表公诉意见时,以口头形式提出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或者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并在法庭休庭时将量刑建议及其理由以书面方式移送法庭,以便于法庭合议时参考。同时,笔者认为应该建立“以案件承办人决定为主,以主管副检察长决定或检委会讨论决定为辅”的量刑建议提起程序。
三是要建立量刑建议的监督程序和考评制度,增强量刑建议工作的有效性。具体可设置如下的监督机制:一是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科室对量刑建议情况应予以登记,列入年度考核目标,以促使公诉人认真对待量刑建议:二是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公诉人应当就在法庭上提出的量刑建议填写量刑建议书一式两份,一份在休庭后向法庭移交,一份附卷作为检察机关内部对公诉人发表量刑建议情况监督的依据;三是收到刑事判决书后,以量刑建议为衡量标准,作为是否抗诉以及评判办案质量的依据:四是完善对量刑建议权的外部监督机制,邀请人大代表和人民监督员等观摩旁听公诉人的出庭公诉,收集其对量刑建议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高量刑建议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四是完善量刑建议权的立法,解决量刑建议权法律依据不够明确的问题。一方面,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新一轮修改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享有量刑建议权,另一方面。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庭辩论阶段增加一个量刑答辩程序,这样不仅有助于丰富辩论的内容,强化对抗制庭审模式的真正建立。也有助于控辩审三方之间的制约。建立了法律依据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联合制定一个明确、详尽的量刑建议权具体操作规程,包括量刑建议的适用原则、适用范围、审级范围、提出时间、种类及方式等,并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产生,用以指导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刑事司法活动,从而实现公正司法的诉讼价值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