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苏丹分离“模式”有无扩散性和复制性?这个问题引起了观察者的密切关注。
在青白尼罗河会聚的那一片流域,是一个名叫“苏丹”的体形庞大的国家。历史上活跃于这片土地的古代文明现已难寻踪影,但从古罗马时代起,传人的基督教文明与阿拉伯帝国兴起后传入的伊斯兰教文明及由此而分野的两股力量一直在这片25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各守南北,并形成了一条存在于一国之内的宗教区分线。
现在这条分线已经成为事实上的国与国间的领土边境线。2011年1月9日,南苏丹约400万选民投票,公投表决南苏丹是否从苏丹国分离出来。2月7日公布的公投结果表明,差不多99%的选民赞成分离。苏丹政府第一时间发表声明,表示接受公投结果。一个“南苏丹”国即将诞生。曾傲居非洲国土面积“第一大”地位的苏丹一分为二,将退居非洲老三,国土缩减了1/5多。
南苏丹分离“模式”,是后殖民时期的民族自决“模式”,该“模式”有无扩散性和复制性?这个问题引起了观察者的密切关注。
宗教决定了南北方的认同
上世纪50年代,苏丹走向独立。长期以来,苏丹南北方矛盾一直尖锐,加上外部势力从中挑拨,冲突持续不断。1958年,军人政府鼓励伊斯兰教向南部基督教为主的黑人居民区传播,引发了南方的抵抗,激化了内战。第一次内战自1955年起打了17年。1983年,军政府领导人又一次想向南推广伊斯兰教,并宣布全国实行伊斯兰教教法。这一主张再一次引发南方的抵制,第二次内战燃起,持续了22年。
导致内战的原因有宗教问题、种族问题、认同问题、殖民遗留问题、国家权力分配问题及外部影响等。宗教因素无疑是关键因素之一。对北方绝大多数人而言,伊斯兰教不汉是信仰和生活方式,而且是同其他阿拉伯国家联结的文化和种族纽带。而南方许多人在反对伊斯兰化和阿拉伯化的同时,其基督教的认同也进一步加强。经历两次血腥内战之后,南方失去了对母国的归属感,北方对南方也失去了劝服的信心。2011年初的公投创下了投票率和南北分离的支持率均在90%以上的惊人记录,就反映了母国的形象已经在南部民众心目中的破灭。
资源争夺与达尔富尔危机
进入现代社会后,苏丹人口暴涨,放牧过度,大片国土沙漠化,围绕水、草原及矿产等资源的争夺开始激化,北方大批生态移民开始迁往南部,族群和部落冲突愈演愈烈。位于苏丹西部的达尔富尔地区冲突,最初就是因资源争夺引发的。
就在传统资源日趋匮乏之时,从上世纪80年代起,在苏丹的达尔富尔南方、苏丹南北交界地带以及苏丹南部,逐渐探明了石油,其储量达到了116亿桶。苏丹从资源贫乏国突然转身为石油资源国。
巨大的石油宝藏,引起了各方的争夺。南方虽然有石油,但收益却被中央政府收走,资源分配不公,激起了本已相当紧张的南北关系。另一方面,石油资源也让南方分离主义分子看到了今后的分治之本,这使他们备受鼓舞。资源利益争夺引发人道主义灾难,200多万民众死于冲突和大屠杀等骇人听闻的传闻,让本国民众和外界相信,南北分治、和平分家或是永久解决苏丹问题的一个不得已的选择。
但从地区经济发展来看,南北分治并不是最优选择。南方有石油,但工业基础薄弱,石油得经北方至出海港口。北方工业基础好,但依赖于南方的资源。从人力资源上看,北方普遍受教育程度高,平均收入多于南方。南北分冶,相互关系处理不顺,则双方都可能陷入双输的境地。
新形式的司法人道主义干预
许多人在问:苏丹政府真的就轻易同意南方分离出苏丹吗?的确,南苏丹独立已是一种趋势,苏丹总统巴希尔也为南北问题的解决付出许多努力。不过,这里还有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巴希尔的一条“辫子”被别人紧紧抓住了。
2008年7月14日,海牙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向国际法院起诉,指控苏丹总统巴希尔犯有反人类罪、战争罪、种族灭绝罪等,请求法院颁发逮捕令。检察官向法院呈交上万份证据,这些证据包括文件、证言及证物等。按国际刑事法院一般性程序,法院受理后将就是否发出逮捕令需要审理一至两个月时间。由于这涉及在位国家元首,法院就是否接案的决定将会花更长的时间。但一股来说,只要表面证据充分,法院不会因其他因素而拒发逮捕令,巴希尔的法庭逮捕令的作出只是时间问题。尔后,国际刑事法院发出通缉令。
这类干预,被称为“司法人道主义干预”。
国际刑事法院是根据联合国1998年外交全权代表会议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又称《罗马规约》)的规定于2002年7月1日正式成立的。到2006年11月1日,已有134个国家签署、并有104个国家批准了《规约》,这些签署国都有义务拘捕进人其管辖权的巴希尔。
不过,许多人注意到,巴希尔第一时间表态尊重南部人民的公投结果之后,联合国一个机构代表团就发表声明,他们将尽力推动国际刑事法院撤回通缉令。非盟也表示,巴希尔在苏丹和平进程上作出巨大贡献,没有理由对促进和平的人士以通缉令相威胁。后殖民时期的“民族自决”
后殖民时期的非洲尽管很多国家内乱不断,但反叛的一方一般都不是分离主义者,而是主张权力分享或自治。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非洲非殖民化进程结束以来,只有一个厄立特里亚独立出来。这样的宏观稳定性是动荡的巴尔干和东欧及中亚所不能比的。
诚如达尔富尔反政府武装派别一样,加朗领导的南方“苏丹人民解放运动”一开始也并不主张独立,而是谋取更大的自治权。
然而,从上世纪末起,苏丹被美国等西方国家视为伊斯兰激进主义分子活动的一个庇护所,美国甚至在1998年3月以“基地”分子在制造生化武器为由,发射13枚导弹炸毁了苏丹一座制药厂。2001年阿富汗战争爆发后,美国越来越担忧动荡的苏丹成为“基地”分子新的集合地和据点。
为了加快结束苏丹内乱不止的局面,也为了阻止伊斯兰激进分子向苏丹南部的渗透,美国等国家重新援引他们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支持非洲摆脱欧洲列强殖民统治的“民族自决权”观念,支持在苏丹推行“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民族主义政策。
2005年,在美国、英国、挪威三国的施压下,苏丹政府与南方“苏丹人民解放运动”谈判代表在肯尼亚首都内卢毕签署了《全面和平协议》。根据协议,苏丹从2005年1月起,进人六个月的过渡准备期及之后的六年过渡期,最终由南方人民公投来决定前途。
所以,2011年1月的公投,事实上是个“单边公投”,与2008年科索沃的单方公投形式上是一样的。不过,从更广的法理来说,一个主权国土内的地区是否可以独立,应由这个国家全体人民来决定,因为这样涉及主权的大事,只有全体人民才能作得了主。科索沃的单方公投,是在塞尔维亚“缺席”的情况下作出的,“缺席”被视为“合法”,来源于安理会和国际社会对科索沃的若干过渡安排中某些不大明晰的约定。塞尔维亚对这个独立合法性,最后诉诸国际法院来裁决,走了明知会失败的法理路线,其中也显露了塞尔维亚作好了准备默认既成事实的信息。
南苏丹单边公投的合法性在2005年签署内卢毕协议时就已经确立,2011年的公投法理上依然属于“全体公投”或“双方公投”,苏丹政府以2005年承诺为基准,以南苏丹表决结果为其意志,是合意行为。如果从这些角度看,“南苏丹模式”与“科索沃模式”又是不一样的。
“南苏丹模式”的危险性
南苏丹仅仅有800多万人,如果是在拥有4200万人口的苏丹全境举行公投,南苏丹永远不可能获得独立。
“南苏丹模式”对于任何一个有分离主义隐患的主权国家而言都是值得警惕的。南部苏丹的军事反叛并不是独立运动,但被外部势力贴上了“独立化”的标签,因为他们往里面倒上了“民族自决”的酒,引诱冲突双方玩“可能性”游戏,也就是说,如公投不过,独立之事就此免谈,如公投通过,南北双方政府都要尊重。这使该模式中有了三个角色:冲突双方,政府,争议地区选民。
选民成为单独一方后,现有的政府就成了“别人意志的傀儡”,这使后殖民主义时代的“民族自决”更像是“新殖民主义时代的民族自决”,这将鼓励更多有争议的地区以寻求完全“独立”来作为一劳永逸的解决办法。那么,国际社会一再强调“南苏丹模式”是孤例、不具有复制性的观点,也就不再有实质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