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战后欧洲对华“人权”外交

2011-12-29 00:00:00王湖清
世界知识 2011年22期


  欧洲人权观念的发展
  欧洲人对中国人权的关注是伴随着自身人权观念发展而来的。二战后,随着欧洲一体化的加深,欧洲国家开始在内部和对外方面凸显人权大旗,以解决国家主权弱化带来的人权保障问题,树立欧洲作为一个整体在国际舞台上的形象。
  从1986年2月签署的《单一欧洲法令》到2003年6月欧盟公布的《欧盟宪法条约草案》,欧盟逐步将人权问题引入宪法的方式。在对外政策上,欧洲国家也开始将人权问题提上日程,但是,出于对苏东各国的顾虑,在外交上,欧洲的人权政策并不凸显。
  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随着苏联国力的下降和国际政治格局的变动,欧洲的人权外交迅速彰显起来。1986年欧洲12国发布了《人权宣言》,宣言称:“12国寻求普遍地遵守人权。保护人权是国际社会和每个国家合法的持久的义务。对侵犯人权表达关切不能视为是对一国内政的干涉。”《人权宣言》出台后,针对他国人权状况的各种渠道纷纷建立,如通过大使馆监督他国的人权状况,并向欧盟委员会进行汇报。欧共体还于1987年建立了致力于人权问题的工作组,负责制订欧共体人权政策和确保各国在政治合作的各个层面上关注人权,同时进一步将对外经济援助和被援助国的人权状况捆绑起来,人权外交成为欧洲外交中的一个重要内容。1993年生效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则在提出欧盟的发展合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