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文章通过对2011年新发布的部分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解析,为企业恰当进行会计与税收差异的所得税处理提供了税收政策依据;同时,为降低企业涉税风险,文章还就常见会计业务提出了相应的涉税处理建议。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涉税会计;处理技巧
企业所得税涉税业务会计处理是企业在会计核算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能否及时、准确地掌握国家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将影响到企业能否全面履行其纳税义务。不当的会计处理还会在未来使企业面临各种税务风险。鉴于此,国家税务总局在2011年分别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25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34号公告)。以上税收政策结合企业实际,明确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一些具体业务的税务处理方法。
一、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从该规定来看,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扣除关键点是借出方利率是否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但是如何确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却一直难于操作,如何确定同期同类利率各地税务机关的规定不尽相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资料也各不一致。
34号公告明确了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法:首先明确了“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概念,即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为了证明该利率的真实性,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该说明应包括企业签订借款合时,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具备以上情形的企业在支付上述利息时可以据实扣除,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还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关票据。
二、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我国目前采用的是“以票控税”的税收管理模式,没有合法的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扣除计算时不得进行税前扣除。但是,在实际经济业务中企业如果赊购货物或者劳务,销货方为了确保尽快收回货款或者避免缴纳相关流转税,往往在取得货款后才向购货方企业开具发票。当企业出现业务跨年情形时,就会出现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将该项货物或劳务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次年取得购货发票,从而出现收入在上一年度,购进货物或劳务发票取得在次年的情形。
针对这种情况,34号公告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按照这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可以按照账面金额进行预估,核算相关成本费用,按照税法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即次年的5月31日前应当取得相应合法凭证,在汇算清缴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扣除。企业需要注意:未取得发票的购进可以暂估入账,结转成本,预缴企业所得税,但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要想在税前扣除这些成本费用,则一定要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合法凭证,如果超过这个期限,企业很可能将面临一定的税收风险。
三、企业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会发生各种各样的资产损失,由于损失产生的原因不一样,税法中允许税前扣除的规定也各不相同。根据25号公告,企业税前能够扣除的资产损失主要是正常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损失,如果由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非常规因素导致的资产损失则不在扣除之列。公告对资产损失扣除的资料提交及审批程序也作了重新规定,将过去主要采用审批式扣除改为申报式扣除。公告将资产损失扣除申报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并明确了清单申报的情形,其他均属于专项申报。
公告还就损失发生的证明资料进行了详细规定,这就要求企业对报送的申报资料进行认真的准备和审核,避免因为资料不齐而被税务机关拒收,从而导致损失无法扣除。25号公告的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不符合生产经营常规导致的股权债权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如果发生了上述情形的损失,即使按照规定进行了申报也是不得税前扣除的,应当在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
由于取消了审批程序的要求规定,企业完成相应的资料报送后就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了。但如果由于企业主观或客观的原因导致申报资料中出现问题,企业又作了扣除,一旦遭遇税务检查,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因此,对于资产损失的资料报送一定要严格按照25号公告规定,完整、准确地报送,才能有效地规避税收风险。
四、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
企业发生的员工服饰费用支出,往往通过期间费用直接在当期损益中反映。但是,主管税务机关由于无法清楚判断该项业务是属于企业的劳保支出还是给员工发放的福利,对于那些价值量较大的职工服饰支出,主管税务机关一般都要求企业将其进入职工福利费进行税务调整。而企业发生的该项费用是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经营支出,属于在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费用,如果计入职工福利费会挤占企业福利费金额。34号文件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即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根据该条规定,企业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特点按照统一要求制作的员工服饰发生的费用就可以按照合理支出进行扣除。
(作者单位:四川省税务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