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同发展模式的对比分析

2011-12-29 00:00:00吉文丽鲜文新
中国集体经济 2011年10期


  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沟通农民与企业、生产与市场的桥梁,是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新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呈现出多种模式,文章通过对不同类型发展模式的对比分析,总结了不同模式的优缺点及适应性。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模式;对比分析
  一、新疆农民专业合作社社的类型
  截至2009年底,新疆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社2311个,是2007年的4.5倍;其中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合作社2133个。成员人数达15.1万户,比2007年增加7.9万户,增长109.7%。按照专业合作社牵头主体的不同,可将新疆农民专业合作社划分为以下几种主要组织模式:
  (一)专业大户或农村能人带动型
  专业大户或农村能人带动型,这种模式是目前新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主体模式,占到89.9%。即由从事运销、生产、经纪的农村能力或专业大户牵头,联合从事同种专业生产的农民而自发建立。这些农村中的能人或专业大户是经营或技术能手。专业合作社依靠他们引进农产品新品种和新技术,开展技术培训、试验、示范、信息交流、带动周围农户发展当地优势产业或产品,并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开展农产品购销和物资供应等,形成一批专业村和专业生产基地。
  例如:昌吉呼图壁县五工台镇惠农保鲜合作社,是由致富能人赵勇于2008年底发起,带动周边村组800多户农民修建了保鲜库和种植鲜食葡萄。现合作社拥有鲜食葡萄基地8000亩,年保鲜贮藏能力13000吨,保鲜的农产品远销全疆48个县市和区外十多个大城市。保鲜贮藏的果品实行反季节销售,价格比平时翻几倍。合作社农民人均增收8000元,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二)龙头企业带动型
  龙头企业带动型,即以龙头企业为依托,由农民组建专业合作社,形成“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的产业化运行模式。在三者职能上,农户负责生产,合作社侧重联系和服务,公司偏重营销。龙头企业与合作社可以用合同关系或股份合作关系相互联结,从而将产业化经营的推进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结bP9uXIsPP9wPgGuuSe1WRo828/NtGaKkwfK7xc0sv6k=合起来。近年来,新疆涌现出泰昆、天康等一批农副产品购销、加工、储运等龙头企业。为了保证企业的原料供应,公司主动将农民组织起来,形成原料生产供应型合作社,与加工企业形成相对稳定的对接关系。公司向合作社提出原料需求计划,并签订供货合同。成员按计划生产,合作社按计划收购,公司按计划加工,形成了一种产加销有序化的微观经济运作形式。
  例如:库尔勒市金桥香梨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07年7月,合作社与世光仓储、拓普公司等龙头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关系,是集香梨生产、加工、储藏、销售为一体的跨区域农民专业合作社,辐射范围已达周边的哈拉苏农场等5个乡(场),带动农户达1200户。
  (三)基地带动型
  基地带动型,是以某类农产品为主,成立专业合作社,连结分散农户,形成“基地+专业合作社+农户”的运作形式。
  例如:沙湾县安集海镇红安辣椒专业合作社以基地为依托,实施标准化生产,开展辣椒统一销售及深加工。合作社生产的辣椒不仅在石河子、克拉玛依、乌市等建立了固定的辣椒销售网点,而且与陕西等外省区市还建立了相对稳定的供求关系。2007年合作社仅辣椒一项就实现农民人均增收4657元,占全镇人均纯收入的51%。
  (四)政府或职能部门依托型
  政府或职能部门依托型,多是由乡镇政府、供销社、农技等部门牵头,吸纳农户参加,一方面为农民提供技术、产品购销等多种服务,提高农户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另一方面也适应形势,转变职能,拓展工作领域,促进自身发展。
  例如:昌吉木垒县政府出台优惠政策,引导广大农民出资入股成立的蔬菜(食用菌)专业合作社。政策规定,凡全县各乡镇农户修建一座设室农业大棚,县政府给予5000元补助和一台卷帘机,各乡镇也补助2000元-3000元,协调贴息贷款10000元-15000元,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水、电、路三通,极大地调动了农户的积极性。
  (五)股份合作型和实体依托型
  按合作社组织结构,可将合作社分为两类:股份合作型和实体依托型。
  1、股份合作型。引入股份合作机制,由农户、合作社和企业自愿联合,按“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建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采用共同出资入股、股份制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运行机制,依法注册登记的专业合作组织。
  例如:昌吉玛纳斯县凤鸣棉花专业合作社,是由凤祥集团发起成立,是目前新疆以民营企业牵头组建的最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成员入股股金60万元,其中凤祥集团入股10万元,各乡镇成员入股50万元,入社成员最少可入1股(500元),多入不限。合作社下设非独立的头工乡、兰州湾镇、北五岔镇三个分社,横向加强了与凉洲户镇万合棉花合作社、平原林场民盛棉花合作社的合作。合作社服务范围覆5个乡镇场站、44个村队、600家农户,棉花种植面积达15万亩。
  2、实体依托型。即“合作社+企业+农户”模式,在这种方式中,合作社成为兴办农产品加工等企业的主体,合作社自己兴办的企业与农户成为真正的利益共同体。农民通过合作社这种组织形式开展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可以最大限度地享受到农产品加工和销售环节的利润。
  例如:昌吉玛纳斯县乐土驿镇乐源合作社,以现金和土地作价入股的方式,将原来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土地整合起来,进行统一连片规模化生产。该模式凸显五大特点:一是保底分红。成员以土地和现金入股,现金入股农民每年保证分红不低于股金的12%,土地入股每年保证成本,盈利分红。二是反租倒包。采取“合作社+农户”的形式工,将3500亩土地分成4块地,每块有1名股东作为管理人员,月工资1500元,劳力从社会员中聘用。三是统一管理。实行“五统一”(统一品种、统一农资、统一种植、统一管理、统一销售)的管理运行模式,进一步提升合作社产业化水平和经济效益。四是延伸产业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合作社建立了节水灌溉材料厂和塑料颗粒加工厂,坚持以农为主,工农结合,开辟合作社发展新的产业链。五是循环发展。形成农膜滴管带“生产-回收-再生产”的良性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实现了资源循环利用,有效增加农民收入。
  二、各种模式优缺点分析
  (一)专业大户或农村能人带动型
  其优势主要是:容易筹集较多注册资本,能够形成较大的经营规模;具备一定技术基础与市场营销网络,营运的前期准备时间短、成本投入低,能够较快开拓市场;容易围绕能人形成权威中心,减少决策成本。因此,这种模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获利的能力比较强,也是其吸引农民参与并能够比较稳定发展的原因。其主要的缺陷:一是一股独大问题,股权结构的集中化与决策权的集中化,使得合作社领导人拥有主要的控制权和决策权。二是内部人控制问题,许多农民对于骨干成员控制合作社存在信任恐惧。
  (二)龙头企业带动型
  龙头企业凭借自身的人才、技术、信息、资金、设备和设施、商业信誉、经营管理能力等方面的优势,可以不断开拓市场,扩大市场的覆盖面;可以不断开发新产品,扩大市场销售额;还可以根据市场的需要,影响和推动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发展,农产品品种、品质的结构调整;而且能够使农产品以终极形态进入市场,实现农产品增值,增加农民收入。在这种模式中,专业合作社发挥着特殊的中介作用。一方面合作社作为载体,使龙头企业的技术、管理等要素延伸到农户的种养过程,并通过合作社约束规范农户的生产、经营行为;另一方面可以借助企业和合作社分担单个农户的资金投入、产品销售等市场风险。但是,在这种模式中,最终受益者是企业,农民并没有在价格和利润分配上获得更多的发言权。农户与企业没有形成深层次的联结机制,农产品加工附加值被企业获取,农户没有得到二次分配收入,农民并不能享受农业产业化过程中的社会平均利润。
  
  (三)基地带动型
  基地带动型的专业合作社,能够连结分散农户,有利于提高农户的社会组织化程度,帮助、引导农户结束“单打独斗”个体经营格局,实现农户由分散经营向集约化经营转变;有利于实现规模经营,提高规模效益;有利于先进技术、优良品种的推广和应用,促进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有利于开展标准化生产、集约化管理;有利于打造品牌,树立品牌效应。但是,由于合作社生产经营项目单一,致使农产品后续产业链短,依然存在原料型生产初级加工,包装、品牌的打造跟不上。同时,大规模集约化种植与生产,对环境和资源的要求较高,对农民素质要求较高,产品专用性较强,一旦市场行情低落,难以保障农户的利益,风险较大。
  (四)政府或职能部门依托型
  政府的作用占据主导地位,带有很强的行政色彩。行政部门的介入,合作社发展带有稳定性,活动的内容相对丰富,合作社的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初期,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这样的合作社缺乏市场意识和竞争激励。由于长期由政府主导,导致出现组织松散、服务水平和农民热情不高等问题,对政府的过度依赖,也使得合作社自身并没有得到全面的发展。
  (五)股份合作型
  股份合作型专业合作社模式,在企业与农户之间建立了紧密的利益连接机制,农户可以分享农产品加工和销售环节的利润。该模式突破了公司与农户、企业与农户之间通过股份合作制的原则和机制,把各方的资产紧密地结合起来。不仅建立起一种有效的利益均衡机制,增强了组织内部的合作性,而且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广泛筹集社会闲散资金,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但是,目前以龙头企业为依托、吸收广大农户投资入股而建立的股份合作型专业合作社并不多,由于农户持有的股份在合作社中所占比例微乎其微,在决策中难以发挥影响作用。尤其是在专业合作社内部运行机制、管理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很难保障农户与企业的地位平等和利益均衡。
  (六)实体依托型
  在这种方式中,合作社成为兴办农产品加工等企业的主体,合作社自己兴办的企业与农户成为真正的利益共同体。农民通过合作社这种组织形式开展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可以最大限度地享受到农产品加工和销售环节的利润。同时合作社还可以充分发挥其社会功能的作用,在促进农村建设、村容村貌的美化、农村民风的改善和农民组织化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弥补了其他合作社仅靠经济功能一条腿走路的弊端。从许多发达国家农业发展的历程看,该模式是一个必然趋势。但是,这种模式的核心是所兴办的“实体企业”的效益如何,直接取决于所办实体企业的经营水平。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仍处起步阶段,成员素质相对较低,也难吸引较高素质的管理人才,决定了自办实体很难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不同模式,各具特色,而且分别适宜于不同的部门、不同环节、不同地区,每种模式都有自身的优势、缺陷以及适宜的领域和地域,相互间不能简单替代。从国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经验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高级阶段,应走“实体依托型”发展道路,即“合作社+公司+农民”运行模式。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合作社成员成为直接的“股东”,合作社、公司、农户成为真正的利益共同体,共同分享农产品增值。同时,合作社还能利用自身的积累,发挥好社区功能。“实体依托型”发展模式是农民合作社发展的理想模式。
  参考文献:
  1、李中华.国际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青岛农业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