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体制改革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通知》从专项改革、重点领域综合改革和省级政府教育统筹综合改革三个层面,确定了15个具体方面改革试点的任务及试点地区、学校。其中,专项改革试点包括10个具体方面。重点领域综合改革试点包括4个具体方面。
二、财税体制改革
《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发布。《通知》就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根据《通知》,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三、金融体制改革
人民银行发布《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办法》明确:凡获准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境内企业均可以人民币进行境外直接投资,银行可依据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证书或文件直接为企业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相关金融服务手续更加便利。人民银行和外汇局根据《办法》对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实施管理。人民银行、外汇局和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机制,加强事后监管,强化银行的真实性审核责任。
四、交通运输体制改革
2011年起免征支线航班机场建设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自2011年1月1日起,免征支线飞机执飞国内支线航班机场管理建设费。根据规定,纳入免征范围的支线机型包括国产新舟60、CRJ200在内的8种支线飞机。这些支线飞机执行的航班涉及航线844条,连接29个省(区)的129个机场(其中:中西部省份占64%,吞吐量200万人次以下的中小机场占71%)。预计每年将有近1000万旅客受惠于此项政策。免征政策重点向中西部、老少边穷等经济不发达地区倾斜,向小机场倾斜,向中短途航线倾斜,使得广大偏远地区群众能够以更低廉的成本享受航空消费,充分体现了民航公共服务均等化和普遍服务的理念。
五、住房管理制度改革
《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办法》明确: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补助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相关地区。具体补助范围包括: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部10个省及辽宁、山东、福建3省(不含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专项资金在优先满足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前提下,可用于购买、改建或租赁廉租住房支出。《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六、社会管理体制改革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出台。《评估办法》明确规定,评估程序包括发布通知、审核资格、实地考察、审核终评和公示授牌等几个环节。评估共设五个等级。规定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获得政府购买服务,获得政府奖励;获得 3A以上评估等级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获得 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简化年度检查程序。对不符合评估等级要求、违规使用评估等级证书牌匾以及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等情况的,可以作出降低或者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此外,《评估办法》还确立了不向评估对象收取评估费用的原则。《评估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七、文化体制改革
保险支持文化产业试点工作启动。1月10日,文化部与保监会在京联合举行“保险支持文化产业试点工作启动仪式”,同时公布了第一批11个文化产业保险试点险种和3家试点保险公司。此前,两部门于2010年12月29日发布了《关于保险业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要开拓创新,大力开发服务文化产业发展的保险产品。保险机构要积极推进文化产业保险的创新发展,努力开发适合文化企业特点和文化产业需要的保险产品,逐步建立文化产业保险市场运行机制和制度。在现有传统财产保险业务的基础上,保监会和文化部将共同组织开发、分批确定文化产业保险险种,并推进有关试点工作。《通知》确定演艺活动财产保险、艺术品综合保险、文化企业知识产权侵权保险等十一个险种为首批试点险种;确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试点经营。
八、地方改革
《广东省调整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印发。根据《方案》,广东省此次调整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理顺所得税分配关系。除南方电网公司、中国电信广东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东电网公司、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和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以及中央返还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继续作为省级固定收入外,其他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均由省级与市县按“五五”比例分享。理顺所得税分配关系后,相应取消中央下划企业所得税和利息所得税超基数增量分配办法;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继续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卷烟工业企业税收分配方案〉的通知》执行;省内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继续按照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执行。二是调整省级与市县共享收入比例。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省级与市县分享比例由“四六”调整为“五五”。对今后国家新开征税种或财税政策调整涉及省级与市县财政收入划分的,另行研究确定分配办法。各级非税收入划分方式及分享比例按现行非税收入办法执行。同时,《方案》对调整后各级财政收入划分、清理规范财政体制上解事项、完善财政转移支付机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方案》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体改司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