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支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财政和人事体制

2011-12-29 00:00:00丁元竹
中国经贸导刊 2011年5期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把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放在重要位置,提出“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必须逐步完善符合国情、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政府保障能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较前几次党的重要文献,十七届五中全会在推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上的思路更加明确了。
  有关部门正在根据十七届五中全会全力以赴制定《“十二五”时期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把基本公共服务的最低标准以及中央和地方的财力与事权放在重点专项规划的重要位置。
  在中国存在城乡、地区和社会巨大差别情况下,建立一个与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和人力资源配置体制是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着力解决的问题。
  现阶段的全国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可界定为,中央政府通过制定相关基本公共服务国家标准(设施标准、设备标准、人员配备标准、日常运行费用标准),在财政上确保负责提供服务的地方政府具有均等支付这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确保社会、政府、服务机构不存在偏见、歧视、特殊门槛的前提下使每个公民不分城乡、不分地区地能够有机会接近法定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过程。基本公共服务可及性是建立在高度城市化、社会结构同质性比较强的基础上的,而中国的情况恰恰相反。中国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需要在财政体制改革、政府责任划分、城市化进程加速、城乡分割打破的基础上实现公共服务的可及性,所以我们说它是一个过程。在实现全国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过程中,中央政府主要负责服务范围划定、服务标准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服务监督评估;地方政府主要负责服务规划、服务组织、服务实施、服务改进。
  我国是一个拥有五级政权的国家,划分各级政权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的角色尤为困难。首先,目前非对称性财政结构不利于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中央财政收入和支出占整个国家财政收入和支出的比重缺乏合理的制度安排;各级政府在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本养老保险等方面的事权划分不清,责任不明;中央政府有关政策文件在涉及政府间关系问题上过于模糊,不利于政策实施。中央政府在分税制后,自然要提高中央占整个财力分配的比重,履行中央政府转移支付、支持中西部、农村地区以及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职能;省级和市级财政作为地方财政的高端,也着力提高自己在财政分配中的比重,最终苦了基层财政,主要是县乡财政。而县乡政府是基本公共服务的直接提供者。
  其次,我国业已形成的转移支付制度还不完善。由于标准不明,各项转移支付缺乏可靠的核算依据,转移支付形式过多,导致转移支付管理分散。具有财政能力均等化意义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不合理,作用不明显,建立在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不清基础上的专项转移支付缺乏科学分配依据,种类繁多,在整个中央转移支付中的比重偏大;申报方式随意,分配方式不规范,加上省级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设落后,很难达到预期目标。
  改革开放以来,财税体制几经改革,但距公共财政的目标还相差甚远。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