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场的商业风险

2011-12-29 00:00:00
中欧商业评论 2011年8期


  这个案例背后最大的可能黑幕,是平光公司与晟莱市广电局的勾结,借政策之手置大延公司于陷阱之中。
  首先,从各地实践来看,广播电视频道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在这一问题上的傲慢和矜持。通常而言,如果管理部门不和直接投资人见面并详尽谈判是不可能签下实质协议的。而大延公司从未直接和广电局负责人见面并商谈,这不符合常理。
  其次,平光公司将全部1600万元投资都作为定金交付给广电局,这不符合商业常理,也不符合定金的基本规则。这很有可能是另外一种形式的陷阱——也许广电局有关人员从一开始就和平光公司达成了默契,期待通过迫使广电集团赔偿的方式套取国有资产。
  事实上,只要广电局略微按照常理出牌,或者广电局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尽到最起码的“注意”义务,后续的尴尬就不会发生。大延公司的最大失误其实不是对平光公司的无原则信任,而是对政府资源的趋利性和对政府权威的过度信赖。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过度信赖一些地方政府权威和诚信而掉入商业陷阱的例子数不胜数。归纳起来包括如下类别:
  欲擒故纵型:个别地方政府先以优厚的条件招商,待投资者资金、资源到位后,政府看到有利可图,就会找个理由驱逐投资者。若稍有不从,即会找个借口查封公司;
  关门打狗型:个别地方政府推出优惠得惊人的条件招商,一旦投资者到位立即翻脸,抓住投资者在注册资金、银行贷款、政策边际、资金拆借等各领域问题,动用司法力量进行打击,最终威逼投资者放弃资本“裸身”而退;
  偷梁换柱型:投资者按照政府所提供的招商目录、政策,将资金、物资等投资到位后就会发现,个别地方政府已经开始变化了方式,往往借口政策变化、当时通知有误等理由,威遥搬资者按照政府的实际意图投资。如有不从,要么血本无归,要么举步维艰;
  胡搅蛮缠型:个别地方政府通过各种手段招徕到投资商后,就会指使或者纵容当地的企业或其他复杂势力卷入其中,把本来简单的商业关系变得错综复杂,当投资者央求地方政府解决时,政府便有了谈判的资本和筹码。
  上述种种陷阱,其实源于同一个根本因素,那就是某些地方政府的行政权、司法权对经济领域的行为干预太深。它们要么直接充当市场交易的一方,要么利用政策资源左右市场,要么动用暴力机器干预交易,而这样做的目的之一,显然也与私利不无关系。
  从这个意史上讲,大延公司的遭遇提醒广大投资者,和地方政府打交道有风险,和他们打商业交道风险更大。权力场复杂,投资需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