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艳芳
摘 要:虽然农村民间金融在我国农村有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但目前在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发展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比如民间借贷的利率失控、农村民间金融潜伏着较大的金融风险、容易产生经济纠纷、国家宏观调控难等。因此,规范和发展农村民间金融,应采取相应的对策,使其能够良性发展。
关键词:民间金融发展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K825.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39(2011)-16-0234-01
一、民间金融的概念及发展现状
(一)概念
民间金融是指个人、家庭、企业之间通过绕开官方正式的金融体系而直接进行金融交易活动的行为,它是尚未纳入政府监管的、未取得合法地位的金融形式。民间金融是非正式金融的一部分。非正式金融是指不通過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来融通资金的融资活动和用超出现有法律规范的方式来融通资金的融资活动的总和。也就是说,非正规金融包括非法的金融主体进行的各种金融交易和合法的金融主体进行的非法交易。非正规金融除了包括民间金融(非法的金融主体进行的各种金融交易)外,另一部分就是正规金融机构之间及正规金融机构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开展的不合法的金融交易。
民间金融,按其组织形式,大致可分为三种形式:一是无组织无机构的个人借贷和企业融资(如企业相互融资、企业非法集资等);二是有组织无机构的各种金融会(如标会、摇会、抬会、合会、呈会);三是政府没有认可的有组织有机构的各种融资形式,如私人钱庄、典当行、基金会等。也有学者把民间金融的发展划分为两个阶段,民间借贷是第一阶段,体现为临时的无组织融资,而民营金融是第二阶段,体现为有组织、具备专业化经营素质的融资形式(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课题组,2002)。按两阶段划分方法,民间借贷有私人借贷、企业间借贷和集资形式;民营金融则包含信息公司、互助基金会、当铺、标会和地下钱庄等模式。民间金融按其从事的活动性质划分,可分为灰色金融和黑色金融,前者即不合法但合理、对社会有益的金融活动,如民间友情借贷、企业互相融资等,后者是不合法、不合理、对社会有害的金融活动,如非法集资进行金融诈骗、地下钱庄组织资金外逃等。
(二)民间金融存在的问题
(一)不利于政府宏观调控
由于民间金融的自发性、盲目性、逐利性以及民间融资主体生产经营和管理素质所限,使大部分资金的流向钢铁、水泥、房地产等过热行业。这类行业的相当一部分是当前的需求热点,多数属于高耗能、高污染和技术水平低的行业和项目,正是政府调控的重点,但由于民间金融的存在和无序发展,直接影响了政府收缩过热行业信贷的政策。央行对于民间金融活动的控制力较弱,体现在缺少能直接影响民间金融机构活动的政策手段。
(二)民间金融具有脆弱性、不规范性和投机性
众多的民间金融机构是小规模经营、地域狭窄、回旋余地小,抗风险的能力较弱;民间金融普遍为民资、民营、民管,规模大小不一,分布面广,且独立自主开展经营,呈现分散特征;由于利率远远高于国家法定利率导致我国民间资本的借贷者和放贷者普遍存在着较浓重的投机心态,巨额投机资金兴风作浪已对我国造成重大影响。真是由于民间金融具有忧伤脆弱性,不规范性和投机性的特点,游走于法律灰色地带的民间金融一直未得到国家的认可,但是近年来在一些地方进行的民间金融合法化和规范化的改革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二、民间金融发展的对策
(一)制定和完善相关民间金融法律使民间金融合法化
由于民间金融与其他金融组织之间的差别较大,在规模、市场定位、服务对象、决策过程等方面有所不同,使民间金融合法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样,在遇到债务纠纷时,当事人能够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对于经营不善的民间金融组织,及时采取措施,避免风险扩大化,并对主要责任人做出相应的经济处罚等。因此要尽快制定和完善《民间融资法》或《民间金融法》等。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也正是通过这种“民间金融合法化”的方式来规范民间金融的,而非只是简单地采取打击和取缔的办法。
(二)构建民间金融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
放松民间金融的市场准入,降低门槛,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机构。大力引进包括民间资本、跨国资本在内的战略投资者,提升银行改革的内部压力,从而向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商业银行转变。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机构,既可以借鉴城市商业银行的发展模式,让民间投资人以股份合作的形式加入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成立地方性股份合作银行;又可以对农村信用社进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成立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从体制上为农村金融机构更广泛地吸收社会资本金、增强服务功能创造条件。
在完善市场退出机制方面,关闭差的、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设立新的金融组织,特别是应允许设立新的真正的自愿性、互助合作性金融组织。从体制上为民间资本“合法”进入金融业开辟一条道路,给那些想合法经营的人一个正当的出口。
结语
概言之,民间金融问题的解决应始终伴随着金融深化的推进与金融抑制的消除。从改革的终极目标看,要完成金融体系的市场化建设,我们最终要消除对民营金融的所有制歧视——国家实现对金融市场的控制靠的是法治化而强有力的监管,而非所有制控制;这时,民间金融的大部分已转化为正规金融,只有一小部分仍属非正规金融,而在非正规金融中,大部分也将是合法、合规的。具有我国特色的“民间金融”一词或许将被“非正规金融”这一国际通行的说法所取代,也就是说,长期以来在现行金融法规框架下“非国有”基本等同“非正规”、“非正规”基本等同“非法”的局面将彻底消除。从这一要求来看,我们目前依然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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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杰.民营经济的融资困境与融资次序[J].经济研究,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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