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寒为网络版权给李彦宏的公开信里有一段话,我单独把它拎出来:“一本25元的书,一般作者的版税是百分之八,可以赚两块钱,其中还要交三毛钱左右的税,也就是可以赚一块七。一本书如果卖两万本,已经算是畅销,一个作家两年能写一本,一本可以赚三万四,一年赚一万七,如果他光写书,他得不吃不喝写一百年才够在大城市的城郊买套像样的两居室。”
我想在韩寒的这一段话的基础上,来讨论一下中国作家的税赋状况。当然,这只是一般的情况,个别高产和畅销作家,又当别论,例如韩寒本人。
首先,韩寒的例子说明,中国作家的收入并不高。为什么是这样?因为中国出版业不够发达,中国的文化环境和法制环境,对文学艺术和思想文化创造不够尊重(韩寒这封信,就是为讨还版权写的)。这直观地反映在图书的订价上。中国的农副产品算是便宜的,但两斤猪肉的价格,就可以买到一本新书。而在这不高的订价里,稿费和版权的比例又偏低(这不全是出版商和发行渠道的问题,中国虽然是人口大国,但图书印量一般不高)。接下来,就可以说到稿费税了。
税赋的公平应有两个含意。一是税赋额度是否适当,即纳税人交这些钱,相对于所得到的服务是不是“值得”。二是各个社会群体的税额比是否适当,有没有“损不足,补有余”。前者不用说了,我们来看一下后者。
按我国目前个税率,无论你从事任何劳动,每月收入不超过两千,你不用交个人所得税。至于公务机关的福利,是不计入收入范围的,也就谈不上税。但如果你是一个写作者,你每收入800元以上的稿费,就得一次交税。
何以会出现如此“怪异”的稿费税?查看个人所得税法可以看到,从立税原意上,法律没有把稿费收入当成一个公民的职业收入。“稿费所得”不是跟“工资、薪金所得”并列,而是跟“劳动报酬所得”排在一起,共同适用“比例率税”的。所谓“劳动报酬”所得跟“工资、薪金”的区别,相关于前者不是正业,而是第二职业。原来,税法考虑的作家,是拿着国家工资写作的“专业作家”,稿费和版权收入,于他们当然是“第二份”收入,即“劳动报酬所得”,相当于通常所说的“兼职”所得了。这就解释了为什么见有稿费来就扣税,而不管你是否还有别的收入,是否达到纳税线。
有必要放到中国作家制度传统中去理解一下这样变态的稿费税。新中国给中国作家带来了崭新的体制,即“专业化”、工资化。当此之时,全国只有巴金、丁玲等绝少几位作家表示不要国家俸禄。但这是因为他们不知道时代将如何变迁。因为很快,他们的作品便不会再版,也不能发表,发表了也可能遭受批判。他们更不会知道,进入文革,中国取消了稿费,除毛泽东一人例外。于是,工资成了他们惟一的生活来源。丁玲的想法当时就没坚持下去。巴金晚年成为全国政协副主席,其待遇就不是工资可以代表的了。
于是,当传统计划经济时代结束、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开启之初,稿费在中国是一个很陌生,很模糊的概念。直到前几年,有关方面的文件里,还不承认“自由撰稿人”的存在,也就是在政策里不承认体制外的作家职业。但这并不能否认自由作家已经是一个职业。并且,未来还会有更多的公民以写作为业。
但是,稿费税却对这个职业实施了真正的惩罚而不是鼓励。相信它会有效地打击写作者的信心,“使后作者惧”,不敢把写作树为职志。事实上,新一代不受“作家制度”保护而全靠市场生存的青年写作者们,其生存也不容易。如韩寒所言,一个靠统计网民的点击、下载然后和网站分成的写作者,其收入是以分为计算单位的。但这些分币累积到800以上,网站就代扣稿费税了。你想申辩说,你家一年只有这一笔收入,不够个税底线,但你不知道向谁说去。
一个相关的问题是,在整个出版发行业的流程中,中国的税率都大大超过欧美等出版大国。这不仅会制约出版业的发展,也一定会阻碍思想和文化的传播。但这些看不见的损失目前还没有引起人们的反思。相关言论只是存留在网络上,纸媒几乎没有讨论过,更没有进入有关部门的议事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