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颖华
(长沙学院 法学与公共管理系,湖南 长沙 410003)
清代前期自然灾害对农业经济的影响
——以湖南为例
张颖华
(长沙学院 法学与公共管理系,湖南 长沙 410003)
清代前期,湖南频繁发生自然灾害,类型多样,空间分布广。多发的自然灾害使湖南粮食生产受到重创,农业区域人口大量流失,阻碍了当时湖南农业经济的发展,破坏了社会经济发展的稳定性,甚至引发社会冲突。
自然灾害;农业经济;清代前期;湖南
清王朝统治下的中国,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国家,各行省都把农业作为主要的生产经济源。近现代以来,有关清代社会经济的研究非常丰富。其中,关于灾害或灾荒问题的研究,已有很多研究专著,如邓拓的《中国救荒史》、李向军的《清代荒政研究》、杨鹏程的《湖南灾荒史》系列专著等。这些已有的论著普遍是以灾害研究为出发点,从灾情、灾因、灾荒与其他社会经济问题的联系等方面进行资料整理或分析。但是,这些论述或是论及全国,或是论及整个古代时期的灾荒,一般较为宏观。为此,笔者拟通过爬梳有关史料,对清代前期(1644—1839年)湖南境内自然灾害进行考察,并探讨其对湖南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的影响。清代前期是一个特殊的时间节点,当时湖南的社会经济仍是完全处于中国古代传统农业经济发展的框架之中,古代社会性的政治、经济、文化影响着湖南省域的农业经济,与清后期明显不同。而且,湖南特殊的自然环境也深刻地影响着农业经济。因此,探析清代前期自然灾害影响下的湖南农业社会经济的状况,可以从一个典型农业省份的社会经济情况,更深刻地认识到典型农业国家传统经济社会的特征与进程。
清代前期,湖南自然灾害发生得极为频繁,灾害类型多样,这在清代的史书中多有记载。如《清史稿》的灾异志就记录有发生在湖南的水、旱、虫、雪、潮、风、疫、雹、霜、涝、山崩、地震等灾害性自然现象(《清史稿》第6册,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版)。据李向军统计,湖南发生各种灾害的次数大致如下:水灾287次;旱灾250次;雹灾3次,虫灾2次,霜雪灾1次,其他灾13次(这组数据引自作者的统计表,据作者注释,受论著篇幅影响,在统计表中略去了来自州县、卫所的灾害统计数据,所以有些灾种在此没有显示。而根据笔者在湖南方志等资料中查询,关于风、地震、疫等的灾害及记载是存在的)。[1]214由此可知,水、旱灾在湖南发生次数最多,是最主要的灾害类型,其他灾害次之。综观史书所记载的自然灾害发生情形,可看出清代前期湖南自然灾害发生的特点。
灾害发生的时间长短,是衡量当时灾害次数多少的重要指标之一。清代前期一百多年,几乎每年都有不同类型的自然灾害发生。就某一种灾害而言,有的甚至连续数年发生。以水灾为例,持续数年发生灾害的情况,据湖南地方志记录统计如表 1所示:
表1 湖南水灾连续情况统计
由表1可知,清前期,有80%的年份连续发生水灾。这种常年不断的水灾对农业经济的影响也就可想而知了。此外,有的是一年之中,连续数月发生灾害。如雍正四年(1726),岳阳“三至六月久雨不止,沿湖堤垸溃决,禾稼淹没”(《岳阳县志》,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8页)。乾隆四十三年(1778),湘阴4至7月,“不雨,蝗蝻为灾,贫民艰于食,饥荒尤甚。”(《湘阴县志》,北京: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148页)
灾害发生地域范围的大小,也是衡量当时灾害程度轻重的重要指标之一。清代前期,湖南各府州县均发生过多种自然灾害。据已有的资料统计,清前期发生水灾的年份中,除 27个年份外,每年都有2处或多处县州几乎同时发生水灾。尤其是湘江涨水,沿江各地都有可能发生水灾,若湘、资、沅、澧四水齐涨,水灾发生的面积就更广。乾隆十八年(1753),湖南岳州府属之巴陵县、临湘县、岳州卫、常德府属之龙阳县、宝庆府属之邵阳县,各报低洼地亩间有淹浸。[2]129道光十五年(1835),全省有40个县发生了旱灾,有 15个县发生了瘟疫。康熙四十九年(1710),新化、泸溪和安化 3县地震。康熙五十六年(1717),全省有10个县发生了地震。乾隆四十七年(1782),宁远、零陵等10县发生地震。乾隆五十年至五十一年(1785—1786),常德、澧州等9县地震。[3]46这些都是在同一时间不同府属发生同一类型的自然灾害。
另外,灾害不止影响到农村,城镇基础建设也常常被毁。如“武陵郡东门外护城有堤,弦抵上流,堤侧有水……岁丙午,积雨溪涨,水势浩漫,岁久土潦,堤洗为潭,民庐漂陷,溺民多人……”(黄镛:《庙门水》,《武陵县志》卷四十八《艺文志》,清同治元年刻本)。乾隆一十三年(1748),临澧县“春夏,淫雨,六月涨大水,县城圯”(《临澧县志》,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1992年版,第 9页)。乾隆二十八年(1763),六月,安化“山洪,淹到县署,桥梁尽坏,田庐漂没”(《安化县志》,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1993年版,第11页)。乾隆二十九年(1764),“茶陵大水,城圯过半”(《茶陵县志》,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1993年版,第 78页)。同年四月,芷江河水暴涨,城墙西南端崩溃数处(《芷江县志》,北京:三联书店,1993年版,第134页)。县城被灾害毁坏,使城内居民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从全省来看,因为气候的复杂变化,往往出现不同类型的自然灾害在时间上的相继发生,或在地域上的并期发生。如顺治三年(1646),浏阳县不仅发生大旱、疫,而且还发生了风灾、雹灾、地震(《浏阳县志》卷十四《祥异·物异》,清同治十二年刻本)。这一年之内,就发生了5种自然灾害,灾情极为典型。乾隆四十三年(1778),湘阴4至7月,“不雨,蝗蝻为灾”(《湘阴县志》,北京: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148页),即指旱灾与蝗灾相继发生。还有的情况就是几乎同一个时间段,有的地方出现水灾,有的地方出现旱灾或其他类型的灾害,这可谓典型的风不调雨不顺。在多种类型自然灾害一并发生后,需要人们运用不同的方式予以抗灾,但当时个体民户自我救灾能力有限,根本没有力量应付这种复杂的局面。
由上可知,湖南的自然灾害以水旱两种灾害为主。而且,自然灾害的种种发生情形,往往超出了人力的抗卸限度,人们只能是各种灾害的被动承受者。面对日渐频繁的灾害,湖南官民几乎呈应接不暇之势,把农业是靠天吃饭的行业特点演绎得淋漓尽致。
清朝前期,是湖南农业经济大发展的一个时期。然而,自然灾害破坏了农业生产的条件,对农业的粮食生产产生了消极影响,这直接关系到湖南农业经济发展的延续性问题。
农业生产资料最主要的是农田土地,不同类型的灾害,都对土地产生的影响最为明显。同时,不同种类的灾害使土地受灾情形在表象和程度上又有所区别。水灾的危害最大,所有物资财产都有可能被水冲荡。在湖南的湖区,水灾源于雨量过多导致江河涨水;在山区丘陵,水灾源自山塘涨溢导致泥石流。这两种情况都易造成农田土地被冲毁。如乾隆二十九年(1764),武冈县高沙涨大水,冲毁农田160亩(《武冈县志》,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 19页)。嘉庆十六年(1816),长沙、岳州府各县大水,湘乡褒忠山左右民田均随流壅没(《湖南自然灾害年表》,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79页)。旱灾往往导致田地干裂,农作物干枯无收。其他诸如地震、冰雹、风雪、冰雪灾害则主要是造成粮食生产所需的农具物资、生产设施、生产运输畜力的损失。总之,在农业生产资料中,田地的损失最严重,其次是其他农业生产所需用的物资。受灾害的影响,这里任何一种物资损失都可能导致脆弱的小农生产陷入困境。
清代前期,湖南各地主要普遍种植稻和麦,这两种作物的生长期,正值多种气象灾害的发生期,容易受到相应灾害的影响。如果灾害发生,则会出现粮食减产或绝收的不良后果,进而造成农村普遍的粮食匮乏,从而发生饥荒。康熙三十五年(1696),湘乡“正月至夏五月不雨,农未分秧”,次年,又发生夏秋连旱,早、晚稻无收(《湘乡县志》卷五《兵防·祥异》,清同治十三年刻本)。可见,这一而再,再而三的自然灾害影响,使受灾民众深陷粮食绝收的困顿之中。清代前期,湖南农村普遍存在家庭农业生产与个体手工业相结合的经济形态。在正常年景,农户完粮纳税后,所剩无几,常常遇到饥荒。稍受灾害破坏,农户的基本生活就很容易陷入较严重的饥荒,导致正常的家庭手工业生产受到相应的影响。
实际上,从农户生产力的角度分析,灾害既使农户损失生产物资,又使农户遭受体肤之苦,即常常是直接毁坏农户的田园屋舍,家财一空,使农业生产和再生产无以为继。“乾隆七年(1742)醴陵诸水一夕暴涨,冲坏瓦屋1540间,茅屋1762间。十一年(1746)临武大水坏民居千余间”[4]130。受灾害影响,居民家园往往一洗而空,无安身之所,进而影响了农户的自给自足的生产生活。灾民因灾荒被迫中断已开始或准备开始的粮食生产,从而影响着农业的后续生产。这样,本应是年复一年稳定持续的农业生产就因灾陷入停顿,出现田地连年荒芜的情况。例如发生干旱,耕种者不仅损失已种植的作物,而且因缺水不能再度耕种。湖南的春旱、夏旱、秋旱居多,其中,春旱直接影响农作物的下种或移植,夏、秋旱则常常导致绝收,有时甚至是多季连旱,根本谈不上农业再生产的连续性。
受严重灾害影响而形成饥荒时,官方或组织民间力量集中钱财购买救济粮,或动用官府财力购置救济物资。乾隆九年(1744),巴陵大荒,教谕杨振铎“躬诣乡村,劝富户平价,贫民不得抑价强籴,众皆安堵”(《巴陵县志》卷五十《职官志·宦绩》,清光绪十七年刻本)。乾隆二十五年(1760),“五月至八月”,永兴县“雨泽稀少,塘堰水渴。惟十九、二十两都收成丰稔,余俱被灾五分。经知县沈维基详请蠲缓平粜”(《永兴县志》卷十二《见闻·祥异》,清乾隆二十七年刻本)。乾隆年间,安化县“值岁大旱,四乡乏食”,知县高继辉不及上闻,发仓赈济(《湖南通志》卷一百六《名宦志》,清光绪十一年刻本,第2309页)。这类灾荒救济,成为清代前期湖南官方财政或民间资本用于农业支出的一项重要内容。
原发灾与次生灾、衍生灾的多重影响,危害了农业生产的稳定性、延续性,使其总是只能在生产——恢复——生产的线轴上摆动。因此,粮食的严重匮乏不但影响民食,使其他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农业生产行业无法维持,而且影响到传统时期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联的其他社会经济行业。当灾害发生后,饥荒的影响也不可避免波及到城镇居民。城镇居民粮食匮乏,饥荒情形扩大,城镇经济相应波动,出现不稳定状况,城乡之间以粮食为纽带的经济交流链深受影响。这此情况都会阻碍农业经济自身的发展,导致县域乃至省域农业经济发展迟滞。
清代前期,一方面自然灾害多发往往致贫致荒,另一方面朝廷与民间的抗灾救灾能力有限,导致农业区域居民生命受到严重危害,农业劳动力人口大量流失,农业经济受到重创。在以农业生产为基础的时代,农业经济的不景气,还会带来更复杂而深刻的社会问题。
水灾无情,往往直接淹没逃避不及的人口。在洞庭湖区,伴随湖区的围垦,从事农业生产的湖区居民的数量也不断增多。然而,一旦围堤被冲毁,农业劳动力遭受损失的情况也就更显突出。如康熙二年(1663),常德府境内大水,各处围堤溃决,溺死堤内居民甚众(《湖南自然灾害年表》,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55页)。嘉庆十一年(1806),龙阳大水,竹木浮江而下,溺死居民极众(《湖南自然灾害年表》,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77页)。在史料中记载的“甚众”,就是指人口因水灾死亡的情况无法准确统计。这类情形,在水灾记载中比比皆是。而严重的干旱则易造成水源干枯,人们因缺水而困乏,一些具有传染性的细菌和病毒在干旱环境中也具有极强的生物活性。在当时传统医药知识并不普及的情况下,这两种灾害,还往往容易引发人畜疫情,形成水灾——疫或旱灾——疫的格局。根据已有湖南灾害资料的统计,清前期,湖南有43年出现了旱、疫并发的情形。道光十五年(1835),全省有40个县发生了旱灾,有15个县发生了瘟疫。瘟疫的流行,致使劳动力无法投入到农业生产活动之中,家庭农业生产因此中断。相比而言,其他灾害对民户的伤害影响程度与广度相对稍低,造成人口死亡、贫病的影响通常是少数或个别情况。
灾害发生后,严重的城乡饥荒引发灾区人们流离失所,从而打破了各地农业人口持续均衡增长的态势。一方面,灾区人口损失,直接使灾区农业经济恢复重建缺乏劳动力。人们为了躲避灾荒而外出逃难,形成灾发地人口的流失。如顺治八年(1651),沅江全县有男丁1002人,按丁口比例估计,约4000人,第二年,发生大旱奇荒,饿死与外出逃荒的人几乎占半数以上,县内人口仅余2000人左右(《沅江县志》,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1991年版,第12页)。乾隆四十三年(1778)全省大旱,第二年,全省普遍发生饥荒,“饥民多逃往四川觅食”[4]141。另一方面,灾区人口流向非灾区或轻灾区,使这些地方的人口骤增,口粮供应紧张,米粮价上涨,如康熙十八年(1680),发生大旱。第二年,长沙、巴陵、临湘、平江、邵阳、新化、绥宁、沅陵、辰溪的一斗米需800多文钱,[4]146远高出正常年份的米价,灾贫之家,无力购买。清代前期,官方为了化解灾区的矛盾,往往安揖灾民回籍。这样一个地方的人口数,总是因灾处于流失—回籍的摆动过程中,形成不了农业人口的剩余情况,也就无力满足农业生产自身与其他经济行业的劳动力需求。
同时,农业人口的流失,使得封建国家的税赋无着,国家的财政窘迫,可用于救济农业灾荒的经济能力变得更加有限,这种恶性循环,也使农业经济发展总是停留在较低的水平上。因此,凡经历了重灾破坏的农业经济区域,灾后几乎都呈现“人烟稀少”、“荒无人烟”的惨象,社会经济则是一片凋零。如桃源人向文奎的《秋蝗飞》描绘了蝗虫肆虐的情形:
“长沙城头日色微,蔽天云墨秋蝗飞。举城惊愕仰天看,蚱蜢蝻蜓乱依稀。一月漫空忽旋转,莫辨千点与万点。同折生风风有声,横过女墙去仍返…祷霜雪,蒿目秋原我心悲,君不见,秋蝗飞食晚稻,沅湘两岸无青草。”(《桃源县志》卷十五《艺文志·诗》(上),清光绪十八年刻本)
此外,灾后社会出现这种粮食供给不足、灾民四出流动逃荒的危机,加剧了封建社会因土地严重不均带来的社会矛盾,进而酿成各种各样的社会冲突。康熙十九年(1680),浏阳县东北城岁旱,以致次年米贵,县多剽掠,代理县事韩北城亟平粜。既而巡抚下令发县邑常平仓谷3696石,“召里保籍民赈之”,且遣官沿乡散给乡里,民始安定(《浏阳县志》卷十四《祥异·物异》,清同治十二年刻本)。 嘉庆六年(1801),湖南省城因灾抢米的人有千人。嘉庆十二年(1807),安化县发生旱灾,灾民放火抢米。[1]21湖南在灾害年份,“吃大户”、“吃排饭”的情形时有发生。这都是经济环境不安定的表现,进而影响农业等诸多经济行业的发展。
综上所述,清代前期,自然灾害对湖南农业经济的影响是一种常态。从清初到清中叶,伴随农业殖民、农耕区的扩大,农业经济的范围也不断扩张,灾害的破坏影响也相应突出。湖南乡村以一家一户生产为主体的农业生产无力抵卸自然灾害的破坏,进而,自给自足的农村农业经济形成不了足够的积蓄,以支持城镇或农村其他产业经济的发展。以致,地方社会经济常常处于重大自然灾害的考验之下。其结果,或者是代表国家的各级官方通过多渠道救济灾荒以维持灾后的稳定,或者是地方相对稳定的发展秩序被打破。因此,自然灾害直接阻碍着地方社会经济稳定而持续地增长,也成为了湖南社会经济在向近代转型之初仍徘徊于生产力落后、民众贫困状态的重要原因。
[1]李向军.清代荒政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1995.
[2]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代奏折汇编——农业·环境[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3]湖南地震局.湖南地震史[M].长沙: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1982.
[4]杨鹏程.湖南灾荒史[M].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07.
Effect of natural calamity on agricultural economy in Hunan in early Qing Dynasty
ZHANG Ying-hua
(Department of Law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Changsha College,Changsha 410003,China)
During early Qing Dynasty,all kinds of natural calamities took place in Hunan.Natural calamities often happened at the angle of time or room and had some characteristics.It negatively influenced the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material,and farming population,etc.That broke the stable situation of social economy progress and even caused social conflict,and prevented the development of farming economy,in Hunan.The paper analyzes the effect of calamities on agricultural economy in one province.On base of which,we could study on the developmental progress of Chinese traditional agricultural economy.
agricultural economy; natural calamity; early Qing Dynasty; Hunan
K249
A
1009−2013(2011)04−0078−04
2011-06-20
张颖华(1976—),女,湖南长沙人,讲师,经济史博士,从事社会经济史研究。
曾凡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