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 梅
(天津社会科学院,中国天津 300191)
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实证研究
丛 梅
(天津社会科学院,中国天津 300191)
重新犯罪现象是困扰当今社会的主要犯罪问题,世界各国都高度重视对这一问题的防控与研究。未成年人作为重新犯罪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特殊群体,其犯罪的高发率、危害的长久性引起了社会普遍关注。这主要是因为其初犯时尚未成年,影响了他们实现正常的社会化,加大了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因此,从实证研究入手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原因、特点进行科学分析,探究其重新犯罪规律,将有助于制定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刑事政策。
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人;城市流失生;监狱亚文化
中外大量犯罪实证研究结果表明,短刑犯的重新犯罪可能性最高。国内相关研究表明,山东、广东、浙江、湖北、新疆五省(区),1982年释放的原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短刑犯,其重新犯罪率为14.84%,比上述五省(区)同年刑满释放人员总的重新犯罪率(9.93%)高出4.91个百分点。据天津、河南、湖南、贵州、浙江五省市调查,1983年刑满释放的原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释人员的重新犯罪率比原判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释人员高出一倍左右[1]。上海市1982年释放的原判3年以下短刑犯的重新犯罪率高达 18.1%[2]。
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的发展,短刑犯重新犯罪率高、犯罪时间长的特点不仅没有改变,反而更加突出。据福建省2006年对重新犯罪人员的调查统计结果显示,重新犯罪人员中,原判1~3年的短刑犯占重新犯罪人员总数的55%,3~5年的占16.2%,二者相加比重高达 71.2%[3]。
不仅短刑犯重新犯罪率高,而且罪犯释放时的年龄与其重新犯罪率成反比关系。即初犯时年龄越低,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大。据广州监狱2009年对250名重新违法犯罪人员的一项调查表明,初次犯罪在25岁以下的占64%;26~30岁的占22.4%。重新犯罪在25岁以下的占21.2%;26~30岁的占26.4%。说明重新犯罪的高发年龄段主要集中在青壮年,随着年龄的增大,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在降低。
据2002年我国10个省、直辖市在押未成年犯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在2752个有效样本中,有过犯罪经历的未成年重新犯罪的占27.2%。①资料来源于2001~2002年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合作在全国进行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调查数据库。据对全国在押犯中重新犯罪人情况的调查,截至2003年12月底,全国在押犯中重新犯罪的罪犯所占比重为12.86%[4]。对比可见,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比重远远高于不分年龄段的全部罪犯。因此,未成年人一旦犯罪,他们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将比成年人要大。
“天津重新犯罪调查科研数据库”②“天津重新犯罪调查科研数据库”是在“天津市犯罪调查科研数据库”基础上建立的,该调查从1990年至2005年,历时10余年,调查对象累计3886名。笔者经过长期艰苦、细致的工作,建立了该数据库。文中数据除特别注明出处的均出自该数据库。的统计结果与上述省市的调查结论基本吻合。据对1990年至2005年重新犯罪人员的调查统计,原判刑期在3年以下的大约占50%左右,原判刑期在5年以下的大约占80%左右(见表1)。
表1 1990~2005年天津重新犯罪人原判刑期情况单位:%
表格中的数据表明,原判3年以下的短刑犯出狱后再犯罪的,从1990年的43.1%开始一路走高,除1999年略有下降外,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2005年比1990年上涨了28.6个百分点。原判5年以下的重新犯罪人从1990年的63.5%上涨到2005年的85.5%,上涨了22个百分点。且在短刑犯中青少年罪犯在各年龄段中的比重最高(见图1)。从重新犯罪人员年龄结构上分析,第一次实施犯罪到再一次实施犯罪的年龄变化显示,初次实施犯罪行为时青少年占绝大多数。其中14~18岁的未成年人占31.8%,18~25岁之间的青年占 51.5%;两者相加占83.3%。从25~35岁开始,随着年龄的增长,犯罪能力逐渐下降。45~60岁之间,重新犯罪的比重仅占 0.3%。
图1 前后两次受惩处时的年龄比较(单位:%)
从图中两条折线变化的情况看,第一次受惩处时的犯罪年龄集中在14岁~25岁,两者相加占83.3%。第二条折线是指上一次受惩处时的年龄,有可能指的是第二次犯罪受惩处年龄,也有可能指的是第三次、第四次……受惩处时的年龄。从图中明显可以看出,再次犯罪的年龄整体后移,其中14~18岁占16.4%;18~25岁占 48.1%;两者相加占64.5%。25~35岁、35~45岁直至60岁以上重新犯罪人所占的百分比,均高于第一次受惩处时的百分比。说明重新犯罪人员初次实施犯罪行为时,绝大多数正值未成年和青年时期,随着年龄的增长,其犯罪生涯在不断延续、后移,再一次实施犯罪的年龄要高于初次犯罪时的年龄。从重新犯罪人员的人生轨迹可以看出,实施重新犯罪最高峰的年龄段在18至25岁,而其初次犯罪时还是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因此,未成年短刑犯是重新犯罪的“后备军”。
这一调查结果与美国著名犯罪学家马汶·沃尔夫岗(Wolfgang)教授的费城调查结论相仿。马汶·沃尔夫岗教授曾于1945年在费城对青少年团伙犯罪进行了长达十余年的调查研究。他调查了10000名孩子,并一直追踪到他们成年,经过追踪调查发现:大多数青春期越轨的孩子在成年时已改邪归正,只有6%的孩子成为累犯。这6%的调查对象对费城发生犯罪的52%负责,对暴力犯罪中的2/3负责[5]。成为累犯的这6%的孩子,初次犯罪都发生在18岁以前。
根据中外实证研究的结论,我们有理由认为,在社会转型时期,未成年短刑犯是拉动重新犯罪率不断上升的主要量能,而重新犯罪的增加又拉动了社会犯罪率整体水平的上升和大案要案的增多,这是犯罪高峰不断出现的真正原因。
近期多项调查资料显示,当今未成年人犯罪中初次犯罪和重新犯罪均呈现总量增长,犯罪年龄持续低龄化发展的特点。从1994~2007年全国法院审理的青少年犯罪案件情况看,我国青少年犯罪的百分比虽然稳中有降,但是,青少年犯罪的绝对值却有所增长(见表2)。
表2 1994~2007年全国法院审理青少年犯罪案件情况单位:人、%
表中统计数据显示,全国青少年犯罪的绝对值,2007年比1994年增加了69006人。这表明青少年犯罪总量有所上升,所占百分比却有所下降。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两个:一是青少年犯罪率的下降与青少年人口在全国总人口中的比例相对减少有关,2000年至2005年,全国青年人口的绝对数量在逐渐减少,5年来减少了0.44亿人。二是全国刑事犯罪总数在不断增加,2007年比1994年增加了389880人[6]。以1997年刑法为界的前10年中,全国公安机关年平均刑事案件立案数为1714722件,而后10年年均立案数为3988818件,后者是前者的2.3倍;前10年法院刑事案件一审年均收案数为445401件,而后10年年均收案数为623454件,后者是前者的1.4倍[7]。因此,青少年犯罪比率只是相对减少,并不能掩饰总量上升的整体趋势。
青少年群体涵盖的未成年群体的犯罪总量从1999年至2008年也呈现持续增长的发展趋势。1999年全国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总人数40014人、2000年41709人、2001年49833人、2002年50030人、2003年 58870人、2004年 70086人、2005年82692人、2006年83697人、2007年87506人、2008年 88891人,增长率分别为:4.23%、19.59%、0.29%、17.66%、19.05%、17.99%、1.22%、4.55%、1.58%,年均增长率为 9.57%[8]。有专家曾预言,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20世纪90年代比70年代将提前2~3岁,并且以每4年下降两岁的趋势提前。青少年的初次违法的高发年龄段为12~17岁,重新犯罪的高发年龄段为16~22岁[9]。
据教育部2009年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研究》的调查结果显示,被调查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平均年龄为15.56岁,比2002年15.73岁下降了0.17岁。未成年犯中14~15岁实施犯罪的占47.2%,与20世纪90年代中期相比,这一年龄段实施犯罪的上升了近14%。且有二次以上犯罪经历的未成年犯占全部未成年犯的56.9%[10]。
据“天津重新犯罪调查科研数据库”的统计结果显示,在 1993年、1996年、1999年、2002年和2005年入狱的未成年犯中,2002年重新犯罪人员所占比重较1999年增长了2.5%,2005年比2002年又增长了8.8%。
无论是全国的调查结果,还是地方的调查结果均预示着我国未成年犯罪总量持续增长,犯罪年龄继续呈现低龄化的发展趋势。这里面虽然有未成年人自身发育的早熟和认知能力的超前发展等原因,但不可忽视社会发展、经济制度、家庭教育、大众传媒等外界因素的共同作用,这些来自自身和外界的因素不同程度地发挥着作用,并导致未来社会重新犯罪的大量增加。
近年来,国内许多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实证研究共同反映出一个突出社会问题——闲散是未成年犯的主要生活状态,闲散未成年人犯罪和重新犯罪激增。闲散是指未成年人的生活状态,这些未成年人由于某种原因辍学、失学或失业在家,既无学可上,也无业可就,既脱离了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也没有相应的社会机构或团体组织对其实施监管。如果再加上家庭教育缺失,那么这些闲散未成年人将成为犯罪的高危群体[11]。
天津市对未成年犯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有41.5%的未成年重新犯罪人表示他们犯罪前整天“无所事事,不知道要做什么”;还有32.1%的未成年重新犯罪人表示他们犯罪前主要的业余生活就是“进网吧上网聊天,玩游戏”,而沉迷于网络游戏的负面影响给学生带来了潜在、深刻的伤害。
据北京、湖北、贵州三地对未成年犯的最新调查统计资料显示,在未成年犯中犯罪前既没上学也没干什么事情、处于闲散状态的最多,占53.8%,较1995年的统计结果提高了31.23%[12]。调查中还发现,处于闲散状态的未成年人中,又以流动人口的未成年闲散子女的犯罪问题最为突出。
此外,闲散未成年人的另一重要来源——城市流失生问题也相当严重。流失生中既有“二代移民”,也有城市户籍的未成年人。据教育部统计,2007年,全国有初中毕业生1963.7万人,其中,有300多万人没有升入普通高中,也没有上职业技术学校,加上当年初中辍学生,共有440多万未成年人无学可上。他们年龄一般在15岁左右,不到就业年龄,也没有谋生技能,相当一部分处于失学、失管、失业状态。由于过早脱离了学校教育,失去了主要的受教育机会,再加之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缺失,使他们未完成初始社会化,成了“无所事事”、“游手好闲”又缺乏管理和约束的特殊群体。有学者把流失生“誉为”未成年犯的“后备军”。这些未成年人失去了重返学校学习的机会,只能和社会上的闲散青年混在一起,很容易受社会上不良诱因的影响而走上犯罪道路,陷入犯罪——抓获——教育——释放——重新犯罪的恶性循环之中。
社会转型时期,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侵财犯罪在全部犯罪中的比重始终高居榜首,尤其是未成年人侵财犯罪突出的问题,更是印证了这一社会现象。据统计,从1998年至2004年,全国公安机关抓获的未成年人侵财犯罪案件的比重均在85%以上[13]。这一比重甚至超过了路易丝·谢利在《犯罪与现代化》一书中指出的发达国家中侵财犯罪占犯罪总数的82%的平均水平。从地方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看,“天津重新犯罪调查科研数据库”的统计结果显示,从1996年至2005年的10年间,未成年重新犯罪中侵财犯罪在刑事案件总量中一直占据较大比重。其中,1996年占69.2%,1999年占72%,2002 年占64.3%,2005 年占63.7%(见图2)。
图2 1996年至2005年未成年侵财型重新犯罪的发展走势(单位:%)
从具体罪名看,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主要集中于抢劫、盗窃、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强奸、寻衅滋事、聚众斗殴8个罪名。并且,抢劫和盗窃罪轮流排在各类犯罪的第一和第二位。未成年人侵财犯罪的目的相对比较单一,多数为贪图享乐、为了钱财、寻找刺激。他们与成年犯所不同的是在非法获取钱财后很快便在网吧、游戏厅等处挥霍一空。然后,再次预谋实施犯罪,以达到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目的。
正是侵财犯罪的不断增多,诱发了暴力犯罪的逐步升级,两者交替上升。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2010年《法治蓝皮书》显示,经济危机导致经济环境转差,使得犯罪分子性情更为暴烈,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在2009年出现了较大幅度的增长。这是2001年以来,中国暴力犯罪的首次增长。这一变化恰好验证了路易丝·谢利在《犯罪与现代化》一书中所指出的:“在现代社会,暴力犯罪越来越多地与财产犯罪的实施相联系,因为人们为了得到所想要的财物而不择手段。”[14]
据“天津犯罪调查科研数据库”从1996年至2005年10年间,对天津市青少年暴力犯罪发展趋势的统计结果分析,暴力犯罪处于逐年上涨的趋势。1996年使用暴力手段实施犯罪的占34.7%,1999年上升到37.7%,2002年猛增到54.8%,2005年持续上升到55.5%。且抢劫罪在暴力犯罪中的比重也呈现上升的势头。1996年抢劫罪仅占7.8%,1999年便上升到12.2%,2002年猛增到32.5%,2005年虽有下降,但依旧占到19.3%。社会转型期财产犯罪和暴力犯罪交替上升的局面已明显呈现。
团伙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作案形式,目前,在学术界已经基本达成共识。各地对未成年人团伙犯罪的调查统计结果证明了这一结论。截止到2003年年底,北京市未成年人犯罪中结伙犯罪的比例占81.3%;上海市占 83.6%;天津市占 75.3%[15]。时至今日,未成年人团伙犯罪的比例不仅居高不下,而且有继续上升的势头。据北京、湖北、贵州三地关于未成年犯的最新调查统计资料显示,目前,未成年人团伙犯罪的比例已经高达85.7%[16]。
笔者认为,团伙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严重程度的重要坐标。团伙犯罪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的比例长期居高不下,且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中团伙犯罪也有愈演愈烈之势。那些曾经有过劣迹的未成年人由于有过被羁押的经历,胆子大,心狠手辣,犯罪经验丰富,很容易成为犯罪团伙的核心头目。犯罪团伙在这些未成年重新犯罪人员的带领下,有目标、有步骤地实施犯罪活动。往日一哄而上、事后各奔东西的临时纠合性犯罪团伙,虽然还是其共同实施犯罪的主要形式,但是其有组织化程度正在提升。
据“天津重新犯罪调查科研数据库”的统计结果显示,2005年有77.5%的未成年重新犯罪人员是与他人结伙共同实施犯罪的。他们纠集在一起实施共同犯罪活动,既有未成年人犯罪的功利性需要,也有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渴望在成年人社会之外寻求归属感和安全感这一普遍社会心理需求的自然反应[17]。在这些犯罪团伙中,有的组织化程度较高,内部组织结构相当稳定。在2005年的调查中,有58.3%的未成年重新犯罪人员表示他们有固定的联络方式;有41.7%的表示他们有固定的活动领域;有11.7%的表示他们团伙内有较明确的分工;有3.3%的供认他们团伙内有较为固定的头目;有74.7%的供述团伙成员至少每周聚会一次。这一系列的统计数据表明,未成年重新犯罪团伙的组织化程度正在有所提升,已经有少量未成年团伙的内部组织结构相当稳定,有固定的头目,有固定的联络方式和活动区域,他们中的反社会核心成员已经具有一定的号召力。
在我国一些大中城市的未成年犯罪团伙里,犯罪成员大的十几岁,小的甚至只有几岁,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实施犯罪的能量一点也不亚于成年犯罪人。而且,部分团伙成员违法犯罪后屡教不改,成为重新犯罪的“后备军”。因此,必须加强对未成年重新犯罪团伙的预防,严防其向黑社会性质组织演变。
社会认知是人的社会行为的基础,社会认知研究直接涉及“个人如何主动地创造自己行为的框架”[18]。犯罪学在研究犯罪人的社会认知时,不仅研究个人对他人的社会行为及其规律的感知与认识,而且还研究他人行为对社会产生的影响,以及这种影响对犯罪人的社会认知又有什么作用。因此,研究未成年犯的社会认知能力对于发现犯罪深层根源是非常重要的。
国内大量犯罪研究表明:由于未成年人不成熟的身心特点,以及部分未成年人早期家庭教育缺失,所经历的社会化过程有限等原因,导致其社会认知能力低,他们对犯罪有别于其他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的特殊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整体上是很模糊甚至是无知的。据“天津重新犯罪调查科研数据库”2005年的统计结果显示,有80%的未成年重新犯罪人员在实施犯罪前没有想过可能出现的刑罚后果,有9.4%的未成年重新犯罪人员想过可能出现的刑罚后果,但没想到处理得这么严重,仅9.4%的未成年重新犯罪人员想过可能出现的刑罚后果,并与处理结果差不多。也就是说有89.4%的未成年重新犯罪人员对其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缺乏预见性和内省力。当问到“你这次犯罪并受到处罚后有什么感受?”时,竟然有62.4%的未成年重新犯罪人员表示“说不清”,有8.2%表示“不再害怕,无所谓”,仅有29.4%的未成年犯表示“非常害怕和有些害怕”。可见,未成年人对犯罪的特殊危害性的认知具有幼稚性。并且,由于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错位,社会认知能力较低,因此,缺乏对刑罚应有的畏惧感,这是他们最终走上犯罪道路的深层原因。
未成年人犯罪前的早期不良行为(有学者称之为偏差行为),往往是日后实施违法犯罪,乃至重新犯罪的或然性因素。正如我国学者所描述的,“犯罪这一社会现象,同其他社会现象一样,都存在着过去的遗迹、现在的基础和将来的萌芽”[19]。据对我国10个省、直辖市在押未成年犯的抽样调查,①资料来源于2001~2002年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合作在全国进行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调查数据库。有半数以上的未成年犯在犯罪之前已有某种不良行为,其中,有夜不归宿、吸烟、旷课逃学和不良交友几项不良行为的比例达到80%以上。因此,一部分未成年犯的重新犯罪行为与其以往的严重不良行为之间具有一定的内在关联性。如在调查中发现,犯抢劫罪的未成年犯,有61.9%在上学期间,曾具有强行向同学索要财物的严重不良行为;在犯盗窃罪的未成年犯中,有71.6%在上学期间,曾具有多次偷窃的严重不良行为等等。之所以不是百分之百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日后一定会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是因为还要加上成长过程中的犯罪诱发机会和外部条件。比如:家庭教育的缺失、学校教育的欠缺、早期不良行为、结交不良朋友、居住环境差等等。因此,如果要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前的不良行为,家庭和学校要注重对孩子早期不良行为的矫正,注重孩子早期社会化的完整,以免日后出现违法犯罪行为。
不良交往是指个人与道德品质差甚至具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进行的交往。著名犯罪学家萨瑟兰(Sutherland)等人在不同交往理论中指出,犯罪行为是在交往过程中通过与他人的相互作用而习得的。未成年人群体内部的不良交往,不仅使错误的思想意识、不良的个性品质和行为习惯得到传染和强化,而且还可能形成各种帮派和犯罪团伙。不良交往使得未成年人极容易受“坏朋友”的引诱、教唆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一个人生活在社会上离不开人际交往,人际交往是社会个体之间相互沟通与交流的表现形式。根据社会心理学的理论,交往有积极交往和消极交往之分,积极的交往可以给人带来许多有益的帮助,消极的交往会破坏一个人的心理平衡,造成心理冲突,严重的会导致人格变异或发生越轨行为。国内大量的案例证实了这种观点。在天津的调查中,我们对有重新犯罪经历的未成年犯的交往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后发现,有76.7%的人与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朋友交往过,而在没有重新犯罪经历的初犯中,与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朋友交往过的占59.6%,比有重新犯罪经历的未成年人低17.1个百分点。可见,不良交往不仅是许多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而且是他们不断实施重新犯罪的重要原因。有重新犯罪经历的未成年犯对他们的父母和老师,以及周围的成年人不感兴趣。他们更喜欢与同龄伙伴纠集在一起,从这些同伴那里学到诡辩技巧和违法的“智术”。他们的朋友几乎都是有违法行为的[20]。因此,来自未成年人自身的不良交往,是促使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重要原因。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市场经济运行中存在的消极方面给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社会生活中出现了一些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问题。比如:道德失范、缺乏诚信、假冒伪劣商品、欺骗欺诈活动有所蔓延;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有所抬头,成为社会公害;社会上某些榜样性人物价值观发生严重扭曲,起到消极示范作用;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滋长;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等消极腐败现象屡禁不止等等。这些社会问题极大地败坏了社会风气,加重了年轻人内心的不平衡感和挫败感等消极感受,严重影响未成年人价值观的形成,强烈腐蚀着未成年人的心灵,成为其偏离正常的道德规范,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外在动因。未成年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反映的是一种社会疾病,折射出未成年人赖以成长的社会环境的种种病态与病理。据“天津犯罪调查科研数据库”的统计结果显示,有38.8%的未成年犯认为不良社会风气对其犯罪影响最大。
亚文化是指在一个社会的某些群体中存在的不同于主文化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亚文化中包含的内容往往会引起越轨行为和犯罪行为[21],亚文化不是一个人的文化,而是一个群体的文化。监狱亚文化是指在长期被监禁的罪犯中形成的一套与社会主文化相偏离或者对立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它表现为罪犯群体生活中的一些内部规则,如不许告密、不得供出同伙、暗语、文身、同性恋等,其往往以罪犯特有的“道德”和“规矩”来维系。被判刑的未成年犯在服刑期间,难免受到监狱亚文化的影响,以及其他犯人的教唆和传染,会沾染上许多以前没有的不良习气,甚至还会学到以前不会的犯罪手段和技巧,未成年犯在这种监狱亚文化氛围里,容易产生道德观念的再度滑坡和廉耻之心的极度衰退。并且,在狱内罪犯之间结成的所谓“友谊”易使他们在出狱后结伴作案,形成日后的犯罪团伙。因此,监狱亚文化的侵蚀是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又一外在动因。
暴力感受主要指通过媒体暴力和暴力视频游戏,对人的感官和心理造成的暴力刺激感受。暴力体验主要指经常遭受来自他人的暴力侵害,比如被暴力抢劫、家庭暴力等等,从而,对暴力行为有着深刻体验。未成年人由于涉世未深,对暴力感受和体验非常敏感,大量的媒体暴力和暴力视频游戏使未成年人对暴力的敏感变得习以为常,于是,暴力可以解决问题的结论扎根于他们的思想中,他们的行为开始具有攻击性。据“天津市重新犯罪调查科研数据库”统计结果显示,有44.1%的未成年重新犯罪人在犯罪时实施了暴力行为,有55.3%的未成年重新犯罪人表示其暴力行为是从影、视、网络游戏等媒体暴力中学到的。
此外,来自家庭和学校周边的暴力侵害,是未成年人暴力型犯罪的另一主要根源。特别是大城市中城乡结合部地区的学校周边,往往存在不良社会氛围:如外校学生或退学同学的强行拦路滋扰,社会上不良青年的敲诈勒索等等,致使一些受害未成年人的思想在遭受侵害的同时逐步发生变化,在受到非法侵害后,面对来自外界的压力,他们把违法犯罪作为最有效的应对压力的方法,他们没有寻求学校老师和家长的正面帮助,反而拉帮结伙,寻找更加强大的“靠山”,甚至在无法正确解决冲突的情况下,以暴制暴,从暴力受害人转为加害人。因此,不可小视媒体暴力以及曾经受过的暴力侵害对未成年人心灵的毒害,这些都是促使未成年人实施暴力犯罪的主要根源。
未成年犯在社会化过程中由于个人、家庭或社会的因素,逐渐形成与社会规范和社会价值相悖的人格倾向,即“反社会人格”。监狱行刑的目的就是矫正,改造罪犯的反社会性,使其思想和行为习惯都接受并符合社会规范和社会的价值标准,成为一个守法公民,不再违法犯罪。这个补救的过程也是对其进行再社会化的过程,而这个过程不应该由于出狱而中断,但目前社会上严重缺乏犯罪心理矫正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无法完成未成年犯心理矫正辅导工作。因此,未成年犯的犯罪心理不仅得不到矫正,反而会得到某种程度的强化,对犯罪事实的反应较为冷漠,对自身犯罪行为的罪恶感降低。据“天津市重新犯罪调查科研数据库”统计结果显示,当问到“对于你的犯罪,你认为和你以下哪种自身条件有关系?”时,回答“思想意识和内心心理缺陷”的未成年重新犯罪人员共占81.2%(2005年)。可见,未成年人初次犯罪回归社会后,心理矫正工作缺位是其重新犯罪的重要客观原因。
学校是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主渠道、主课堂,是未成年人除家庭以外最主要的完成社会化的场所。学校教育是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中的关键阶段,是其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重要时期。作为“人类灵魂工程师”的教师,是与未成年人关系最为密切,对其一生影响最大的人之一。无论一个人的地位有多高、贡献有多大,都离不开老师的教育与启迪,老师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并不比家庭小,有时甚至超过了家庭的影响力。因此,学校教育和教师素质是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至关重要的外界因素。但是,在当前应试教育的大潮下,学校办学思想出现了偏差,多数教师只注重学生的学习成绩,轻视德育教育和法制教育。据“天津市重新犯罪调查科研数据库”统计结果显示,有50%的未成年犯回答学校根本没有开设法制课(见图3)。有的学校只教知识,不教做人,违背了学校“教书育人”的职责(见图4)。还有的学校教育方法简单,管理不到位,教师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对学习成绩差的学生放弃不管或是推向社会。这些问题都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对未成年人的一生发展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甚至成为有些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
家庭是未成年人社会化的重要场所,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对未成年重新犯罪人员的调查分析,发现无论是来自健全家庭还是残缺家庭,由于家庭教育缺失,致使家庭教育功能基本丧失是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重要原因。而不像有些学者所述:离异家庭、父母一方去世的单亲家庭的孩子容易犯罪等等。因为有60%~70%的未成年犯的家庭是父母健在的完整家庭。关键是家庭关系长期不和、父母不良的家庭教育方式以及早期教育失败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使得未成年人从小没有形成良好的习惯和品德,缺乏自我控制力。而那些具有较低的自我控制能力的人,在其人生的各个阶段上,都比那些具有很强自我控制力的人,更容易具有犯罪倾向[22]。
综上所述,现阶段我国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所呈现的社会危害性趋重与人身危险性增大的总趋势,促使我们必须本着科学发展的眼光,认真研究和深入探究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理论和策略。
首先,加强少年立法工作,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
其次,以城市闲散未成年人为主要预防对象,做好重点预防工作。发挥社区在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工作中的桥梁纽带作用。对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合理制定回归社会后的处遇方案,认真落实安置帮教和亲情帮教工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立刑满释放未成年人回归社会辅导中心,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进行心理矫治和就业培训,避免其再次违法犯罪。
最后,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应该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坚持与成年人犯罪区别对待原则的同时,给予尽可能多的未成年犯罪人在正常环境下矫正错误的机会,如: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规定未成年犯罪人的前科消灭制度,未成年犯罪人不适用累犯,放宽未成年犯罪人缓刑、减刑、假释的条件等。但也要防止只讲“宽”,不讲“严”的现象发生,对那些社会危害严重、主观恶性大的未成年犯罪人,尤其是对有重新犯罪经历和少年犯罪团伙骨干分子,应在法治原则范围内予以必要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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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pirical Research on Juvenile Recidivism
CONG Mei
(Tianjin Social Science Academy,Tianjin China 300191)
Juvenile offenders as a special group attract more attention because of the high recidivism rate and the long-lasting harm.Therefore,the empirical research regarding the cause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juvenile recidivism is conducive to the formulation of criminal policies against juvenile recidivism.
Juveniles;Recidivism;Dropouts in the city;Prison subculture
D924.11
A
1008-2433(2011)05-0021-07
2011-07-17
丛 梅(1967—),女,山东威海人,天津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天津社会科学院犯罪学研究中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