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鉴古” 不宜偏废

2011-12-25 14:33尹于世
民生周刊 2011年46期
关键词:司法官官德自律

国家公务员局近日发布《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大纲》。“十二五”期间,我国全体公务员将进行职业道德轮训,培训时间不少于6学时。职业道德培训包括基础知识、四大专题以及典型案例三大部分。基础知识中除了公务员的责任、义务和纪律,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等,还包括中国古代如何加强“官德”修养的内容。

提升公务员的职业道德,“以古为鉴”很有必要,但更为重要的是要客观、全面,切实做到“古为今用”。

修身正己立德历来是中国人为人处事、为官理政的根本。古人更是非常看重官员道德的重要性,对此《论语》曾有精辟的论述:“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三国诸葛亮的《便宜十六策•纳言》,用一个形象的比喻说明了官员道德表率作用的重要:“屋漏在下,止之在上,上漏不止,下不可居。”明代黄绾在《明道编》更是直言:“大臣法,小臣廉”。

在传统典籍与文学作品中,人们经常可以看到古代官员道德自律的故事、论述,于是倾向于以为,古代官德是依靠官员道德自律与人文教化形成的。但事实上,古代官德的形成还有他律与制度化力量作为支撑。西周在选拔官吏时,吸取夏商亡国的教训,特别强调道德品行,以“六德”(即知、仁、圣、义、中、和)与“六行”(即孝、友、睦、姻、任、恤)作为选拔官吏的标准。由于司法官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所以西周在选拔司法官时更是强调必须遵循“有德惟刑”的标准,即司法官既要道德高尚,又要知刑懂法。秦汉时期,统治者非常重视官吏的素质,创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官吏任用、政绩考核和奖惩制度。隋唐以后,封建统治者更加重视德礼在治国中的作用,从官员的选任到考核检查,无一不是强调官员的道德素质。唐玄宗时制定的监察法规——《六察法》,其中第一察便是“察官人善恶”。

提升公务员的职业道德,“以古为鉴”很有必要,但更为重要的是要客观、全面,切实做到“古为今用”。

当然,因为历史的局限,总体而言,古代对于官德培养仍然存在着明显的缺陷:过分依赖人性而忽视理性;过分依赖软性的道德调节,而忽视制度的刚性制约;过于依赖自律而忽视他律。

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的。”当我们学习、借鉴古代加强官德修养时,不能只认识到古人利用“道德力量”来驾驭权力“双刃剑”产生的积极影响,更要认识到古人运用社会舆论、道德评价、价值观念,尤其是法律条文、选拔官员机制等制度化力量来加强官德所发挥的巨大作用。因为,在官德建设中,道德和法律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前者是以说服教育和示范为运行机制的自律手段;后者是以强制和惩罚为基本特征的他律手段。官德制度化集两种范畴、两种手段和两种效果于一体,具有更为持久的作用。在古代历史中,人们不难发现这样的事实:较有远见的统治者如果更注重将官员的行为准则法律化,使他们的道德不仅仅依靠个人的自律来维持,而是通过法律的权威性来保证,这时的官德与吏治就会比较清明,社会也会相对安定。

古人说:“德,才智帅也。”胡锦涛同志在会见首届全国道德模范时强调:“道德力量是国家发展、社会和谐、人民幸福的重要因素”。公务员道德水平的重要性对于国家的长治久安更是不言而喻。现实生活中,少数领导干部道德缺失的现象的确存在,不仅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形象,也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在今天,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已经成为十分紧迫的任务。很难想象,一个道德品质低下的执法者能够恪尽职守,执法公正。因此,学习借鉴古代加强官德修养的经验,提升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很有必要,但这种“以古为鉴”不能光停留在对于传统经典的温习与重复,而要立足现实,深刻地探寻古人“官德”建设的成败得失,使这些成果融入当下各项法规制度中,融入公务员从政道德行为的法制化进程中,促进公务员不断提升职业道德水平,使之能与其承担的职责与使命相匹配。

□ 编辑 刘文婷 □ 美编 阎 瑾

道德“鉴古” 不宜偏废

□ 尹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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