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诈骗现状与预防体系的建构

2011-12-25 07:34杨燮蛟
行政与法 2011年8期
关键词:诈骗犯罪

□ 杨燮蛟,魏 彬,赵 雪

(浙江工业大学,浙江 杭州 310024)

网络诈骗现状与预防体系的建构

□ 杨燮蛟,魏 彬,赵 雪

(浙江工业大学,浙江 杭州 310024)

网络诈骗是一种新型的犯罪方式,是一种有别与普通诈骗的高科技犯罪,其隐蔽性强、渗透性强、危害范围广的特点也决定了应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了网络的快速发展,网络诈骗对我国经济的影响范围也日益加大,而我国对此的立法和执法还存在很多问题。因此,有必要从立法完善、执法改善、技术加强、社会各方协调等方面来构建网络诈骗的预防体系,以便更好地预防网络诈骗,减少经济损失。

网络诈骗;网络文化;预防体系

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快速发展,网络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的便利,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网络给我们带来的危害。网络犯罪是网络发展过程中的负面产物,而网络诈骗是网络犯罪中比较典型的一种犯罪。因此,要想让网络健康发展,发挥其有利的作用,就要对诸如网络诈骗一类的网络犯罪进行预防和制止。

网络有其自身的特性,比如网络开放的平等性、管理方式的非中心性、信息传输的即时性和不确定性、时空的压缩性等。[1](p168-169)正是由于网络的这些特性导致了网络诈骗的隐蔽性强、渗透性强、证据容易被破坏等特点。另外,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也导致了网络诈骗的形式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因此,很有必要对网络诈骗进行分析总结,以便更好地预防网络诈骗。

目前,犯罪预防有三大理论,即司法(刑罚)预防、社会预防、情境预防。司法预防和社会预防是比较传统的理论,而情境预防是一种新发展的理论,对如何构建三足鼎立的预防体系是目前要解决的问题。而如何将这三大理论应用到网络诈骗的预防中去也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网络诈骗的定义

由于网络诈骗是一种比较新型的犯罪方式,因而对其的研究也处于初步阶段。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诈骗的类型在不断增加,对网络诈骗的理解也存在不同的见解,所以对网络诈骗的定义并没有形成统一认识。如有学者认为:网络诈骗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是犯罪学意义上的对一类犯罪行为的统称;[2]有学者认为:界定网络犯罪的概念首先应明确研究角度的定位问题,即从犯罪学的角度还是从刑法学的角度来探讨网络犯罪的概念;[3]刑法学研究的网络犯罪,或者说刑法学意义上的网络犯罪是法定犯罪,指符合刑法明确规定的犯罪构成且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而犯罪学研究的网络犯罪不仅包括刑法意义上的网络犯罪,还包括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的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通过网络实施的违法行为,其中包括网络环境中的准犯罪(违法但不具备刑罚处罚性的行为)和待犯罪化的网络犯罪(严重侵犯法律保护的利益,但尚未由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违法行为)。[4]

目前基本上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把网络诈骗看作是传统的诈骗犯罪的一种新形式,另一种是把网络诈骗看作是一种新型的犯罪形式。笔者认为,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诈骗的形式会更加复杂,无论是从其自身特点来看,还是从其危害对象、犯罪主体来看,都将成为一种新的犯罪形式。另外,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许多国家都单独规定了网络诈骗的罪名和量刑标准。

虽然学者们对网络诈骗的定义有不同的见解,但也有一个比较统一的概念,即网络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作为重要的犯罪工具,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我国网络诈骗概况及执法现状

(一)我国网络诈骗案的概况

有关数据表明,2005年,我国公安部门侦破网络诈骗案件共1350起,2006年一季度已侦破网络诈骗、盗窃案件543起,关闭六合彩等欺诈性网站1361个。2006年,中国的网络钓鱼网站占全球钓鱼网站的13%,名列全球第二位。2006年全年,在中国因为网络欺诈而损失钱财的网民占中国总网民的10%,平均损失钱财达到600元以上。[5]2007年,公安部门查获多起冒充“奥组委”的网络诈骗案,令人震惊的是,作案者中竟有年龄才十多岁的中小学生。

另外,目前国内几乎所有的交易论坛、二手交易信息平台上都充斥着诈骗信息,各大知名网站也不例外。如果在搜索引擎Google上搜索关键字“网络诈骗”、“网络骗子”、“网上诈骗”、“网上骗子”就会得到超过1000万条搜索结果,令人触目惊心。

中国反商业欺诈网是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商务部建立的反商业欺诈专业信息服务平台,他们经常接到网民的投诉,反映网络购物纠纷问题,其中网络购物诈骗占大多数。

(二)执法现状

⒈案件受理困难。按照我国公安机关案件管辖分工,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简称“网监”)只负责管辖《刑法》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第285条)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第286条)。故网络诈骗案件只能由公安派出所或刑警队受理,而派出所或刑警队对涉及网络(计算机)的案件又不熟悉,大多数侦察员对网络犯罪的侦破知识和技能都十分匮乏,相对办案能力较弱,因而形成了网络诈骗案件网监部门不受理,派出所或刑警队不愿受理,即使勉强受理了,也不积极去办的局面。而网络诈骗案件具有高度的技术性、作案的瞬时性、犯罪范围跨区域性等特点,如果不能及时处理,就很难再收集证据并找到犯罪嫌疑人。这是导致网络诈骗破案率低的原因之一。

⒉案件管辖问题。首先,管辖地不易确定。由于网络的无国界性,使得犯罪分子可以以一地为据点,也可以多处转移,骗取全国各地乃至世界各地的钱财。因此,无论是由犯罪行为地管辖还是由犯罪结果发生地管辖都不是很适合。其次,指定管辖导致的后续性矛盾。由于网络诈骗类犯罪的危害面广、社会影响大,在通常情况下,上级侦查机关会指定某一地侦查机关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如果构成犯罪,向同级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但由于侦查机关是指定管辖得到的管辖权,移送到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并没有相应的管辖权。这种人为造成的后续性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程序的及时有效进行。再次,移送管辖标准不统一。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类犯罪是以金额为定罪标准,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及数额特别巨大。[6]而司法解释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及4000元的为数额较大;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的,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以5万元至1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7]对于网络诈骗类犯罪,究竟何种金额该归基层法院管辖,何种金额该移送中级法院管辖,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明确的标准,这也给案件的办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⒊证据收集困难。网络犯罪所涉及的主要证据是电子证据,也被称之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与传统证据相比,计算机证据有以下特点:⑴内在实质的无形性。计算机信息都是按照一定的编码规则以0、1的比特形式存在,这些比特流我们既看不见又摸不着,具有无形性;⑵外在形式的复合性。与普通的物证、书证的单一性相比,电子信息的表现形式多样,不仅可以表现为文字、图像、声音或它们的组合,还可以是交互式的、可编译的,因此计算机证据能够更加直观、清晰、生动、完整地反映特征事实及其形成的过程;⑶内容的客观真实性。如果不考虑人为篡改、差错和故障影响等因素,计算机证据是所有证据种类中最具证明力的一种,它存储方便,表现丰富,可长期无损保存及随时反复重现,它不像物证一样会因周围环境的改变而改变自身的某种属性,不会像书证一样容易损坏和出现笔误,也不会像证人证言一样容易被误导、误传、误记或带有主观性,计算机证据一经形成便始终保持最初、最原始的状态,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事物的本来面貌;⑷易破坏性。与计算机证据的客观真实性相对应,在有人为或技术、设备等因素介入的情况下,计算机证据极易被篡改、伪造、破坏甚至毁灭。[8]从以上的计算机证据特点可以看出,计算机证据内在的无形和外在的多边组合,一方面使其有与其他证据形式不同的证明力,另一方面也使其很容易被人为地破坏。而在目前计算机技术并不能快速保存电子证据的前提下,对网络诈骗一类的网络犯罪的证据收集就变得非常困难。

三、国内外立法现状

(一)国内立法现状

在行政法立法方面,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其中第17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这样概括而模糊的规定,在具体适用时相当困难。不管是对网络诈骗的预防还是责任的追究,都难以适用现有的法律。

在刑事立法方面,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的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盗取国家秘密或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相关规定定罪处罚。该条文只规定了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的情形。网络诈骗与传统的诈骗不同,其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和计算机网络秩序。其传播迅速,不定性强,危害性也大于传统诈骗。所以不能适用传统的法律条款对其进行定罪量刑。[9]这就使得网络诈骗在犯罪事实的认定和适用法律方面比较困难,不利于网络诈骗案件的审理,也难以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

对于刑事犯罪,《刑法》第285条、第286条、第287条三个条文很难囊括目前针对计算机系统或网络实施的违法、犯罪和侵害行为,也很难包括以计算机和网络为工具进行的其他种类的犯罪行为。

200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 《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是我国第一次对网络犯罪和与网络有关的犯罪作出的较为系统的规定。但这个决定还显得太过宽泛,司法实践中还不能很好地解决网络犯罪涉及的各种问题。

在程序法方面,《刑事诉讼法》对计算机及网络犯罪的特殊侦察手段和证据规则方面也没有相关规定,这很不利于对计算机及网络犯罪的追诉。

另外,在对网络诈骗的追诉中,在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认定和网络诈骗的数额认定方面,我国的法律法规也没有相关规定,这也造成了对网络诈骗追诉的困难。

(二)国外立法现状

对于网络诈骗等网络犯罪,国外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或独立立法,或在刑法中规定单独的篇章。比如:美国制定的《反计算机诈骗和滥用法案》;法国1993年的《刑法》就有了有关计算机犯罪的规定,其中第323-1至第323-4条专门针对以欺骗手段获得对自动化数据处理系统的访问权、阻碍或破坏自动化数据处理系统的功能或对自动化数据处理通信欺骗性输入数据等行为。惩罚从1年到3年监禁不等,最高罚款为30万法郎;英国在1990年通过的《反计算机滥用法案》就若干种具体行为作出了规定,其中包括:未经授权访问计算机材料;未经授权访问以达到实施犯罪或便于进一步犯罪的目的;未经授权篡改计算机材料。其中第323-1至第323-4条专门针对以欺骗手段获得对自动化数据处理系统的访问权、阻碍或破坏自动化数据处理系统的功能或对自动化数据处理通信欺骗性输入数据等行为。西班牙等国在刑法中虽然没有与计算机犯罪相关的具体规定,但是它们有其他法律适用于网络犯罪所涉及的破坏隐私和诈骗等活动。[10]

由于网络的全球性,网络诈骗的犯罪地点也具有全球性。对网络诈骗的预防,不仅要有完善的国内立法,也要有国际立法。2001年11月23日,为加强反网络犯罪的国际合作,美国、日本及欧盟在布达佩斯正式通过了全球第一个国际性的《网络犯罪公约》。该公约的出台是国际反网络犯罪斗争中迈出的重要一步,是国际网络刑事立法上的重要举措之一。[11]公约在犯罪主体和犯罪管辖、证据收集保护等方面作了规定,这对我国相关法律的修改与制定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四、网络诈骗的类型、特点及原因

(一)网络诈骗的类型

由于网络公开的平等性,使得网络诈骗的形式纷繁复杂。但其主要形式有两种,一种是直接通过设置陷阱骗取公私财产;另一种是通过伪装的网页或虚假邮件获取个人信息,然后进行一系列的破坏活动,给受害者造成损失。

⒈陷阱型诈骗。⑴利用网上拍卖实施的诈骗犯罪。受害人大多在付款后或收不到商品或收到的商品不如卖主所承诺的那样。⑵利用虚假的电子商务进行诈骗。此类犯罪活动往往是建立电子商务网站,或是在比较知名、大型的电子商务网站上发布虚假的商品销售信息,犯罪分子在收到受害人的购物汇款后就销声匿迹。⑶利用Modem拨叫国际长途的诈骗犯罪。犯罪行为人诱使上网者下载一个“浏览工具”或者“拨号器”,以便免费登陆成人网站。而所谓 “拨号器”就会悄悄切断Modem的当前连接,转而通过拨通一个国际长途号码连接上互联网。这样,用户会在不知不觉中损失一大笔电话费。⑷夸大、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一些网络经营者利用消费者购买前只能通过广告宣传而无法实际接触、了解、判断产品的质量、性能、保修、商家信誉等情况的信息弱势,对所售商品虚假宣传、夸大功效。⑸中奖。骗子会提供一个银行账号,以中奖需要缴纳税费、保证金、邮寄费、手续费等多个名目,让事主汇钱。以上的各种案例虽然形式不同,但其共同点都是利用人们贪图便宜又疏于防范的心理。

⒉网络钓鱼。这种诈骗方式一般利用垃圾邮件和伪造的网页骗取个人信息,是比较多见的诈骗形式。⑴发送电子邮件,以虚假信息引诱用户中圈套。诈骗分子以垃圾邮件的形式大量发送欺诈性邮件,这些邮件多以中奖、顾问、对账等内容引诱用户在邮件中填入金融账号和密码,或是以各种紧迫的理由要求收件人登录某网页提交用户名、密码、身份证号、信用卡号等信息,继而盗窃用户资金。⑵建立假冒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网站,骗取用户账号密码。实施网络诈骗犯罪的黑客建立起的域名和网页内容都与真正网上银行系统、网上证券交易平台极为相似,引诱用户输入账号密码等信息,进而通过真正的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系统或者伪造银行储蓄卡、证券交易卡盗窃资金;或利用跨站脚本,即利用合法网站服务器程序上的漏洞,在站点的一些网页中插入恶意html代码,屏蔽住一些可以用来辨别网站真假的重要信息,利用cookies窃取用户信息。⑶利用用户弱口令等漏洞破解、猜测用户账号和密码,还有的通过手机短信、QQ、msn进行各种各样的网络钓鱼活动。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会有不同形式的病毒出现,网络钓鱼就是通过寻找网络漏洞,以各种形式骗取个人信息,从而达到诈骗目的的。

(二)网络诈骗的特点

⒈犯罪方法简单,犯罪成本低。网络诈骗者往往只需要发布一些信息或伪装网页等方法就可以使一些防范意识不强的网民上当受骗。当然也有一些高技术的诈骗使网民防不胜防,但总体来讲网络诈骗相对于普通诈骗来讲犯罪成本低得多。

⒉高隐蔽性和低风险性。由于网络公开的平等性和信息传输的即时性和不确定性,使得网络诈骗者难以确定。网络诈骗的高隐蔽性导致了司法机关对其打击的乏力,自然也就导致了它的低风险性。

⒊渗透性强。网络已经成为一个虚拟的世界,随着网络的发展,网民越来越多,再加上网络信息传输的即使性与不确定性,使得网络诈骗的受害者非常广泛。以我国为例,我国目前有4亿多网民,而且还会越来越多,其受害群体之大可以想象。

(三)网络诈骗的致罪因素

⒈法律不健全。法律的发展总是受制于社会的进步,并且常常具有滞后性。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于网络犯罪的规定较为粗陋,难以适应打击和防控网络犯罪的需要。在现行刑法制订时,我国互联网产业刚刚起步,对网络诈骗犯罪没有专门规定,对于网络诈骗的行为认定、犯罪数额、犯罪形态等法律细节问题都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导。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严重影响了对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网络诈骗多发生在网络虚拟空间,是一种新型的诈骗方式,在侦察、取证、定罪、量刑方面缺乏足够的司法实践,使司法机关在打击犯罪方面常常心有余而力不足。

⒉经济利益的驱动。经济因素是犯罪发生的重要驱动力,对于财产类犯罪来说尤其如此。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社会分配制度尚不够完善,贫富差距较大,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盛行,一些人为了获得经济利益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同时,网络诈骗具有犯罪成本低、传播范围广、受害者多、收益大等特点,能够带来高额的犯罪收益,因而相对普通的诈骗来说,更容易受到犯罪分子的青睐。

⒊不良文化的影响。“犯罪与文化的关系深刻而又密切,其密切程度是一般人所估计不到的。”[12](p202)我国传统文化中存在的一些消极因素给人的行为和犯罪控制带来了显著的负效应。在源自小农经济的中国传统文化中,人际关系的基本特点是以家庭血缘关系为中心,以关系远近决定个体的行为方式。犯罪人在对陌生人群进行坑蒙拐骗时并无太多的道德顾虑。改革开放以来,受西方极端个人主义、物质至上主义思想的影响,部分国人盲目崇信金钱、享乐,甚至因追求物质财富而不择手段,走向犯罪。到了网络时代,互联网无孔不入地渗入到社会生活中,网络消除了时间和空间的障碍,使人类几乎可以无限制地在网络上交流,这就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不良思想和腐朽文化在世界范围内的传播,也使犯罪方法和手段被广泛运用,甚至形成网络上的犯罪亚文化。东西方文化糟粕在网络环境下发酵、放大,引发了大量网络犯罪行为,网络诈骗也只是其中一种而已。[13]

⒋传统道德观念缺失。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原有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受到了新观念的强烈冲击,而且社会思想多元化趋势越来越明显。这种变化使得部分社会成员在思想观念上产生了混乱,因道德失范而产生的犯罪也急剧增加。比如诚信缺失。

⒌个人因素。首先,网络诈骗的犯罪嫌疑人有与传统诈骗犯罪嫌疑人一样的特征,如存在侥幸冒险心理、好逸恶劳、贪得无厌等;同时又具有不同于传统诈骗犯罪分子的特点,如知识水平较高、技术水平较高等。其次,网络犯罪群体趋于年轻化。根据2008年6月中国第22次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中国网民的主体是30岁及以下的年轻群体,这一网民群体占到中国网民的68.8%,超过网民总数的2/3。其中,不到18周岁的青少年人群占19.6%,18-24周岁的青年占30.3%。这部分网民年纪较小,涉世未深,缺乏社会经验而又与网络接触较多,容易成为网络诈骗活动的受害者。另外,很多网民缺乏防范意识,常常因抵不住诱惑而误入陷阱。

⒍网络因素。网络诈骗的高隐蔽性、低风险性、低成本性和高收益性是网络诈骗日益增多的主要因素之一。网络技术的漏洞和网络管理的松散也是犯罪嫌疑人青睐网络诈骗的原因。

五、网络诈骗预防体系的建构

(一)网络诈骗预防概述

犯罪预防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预防是一种传统的预防概念,它包括所有能对预防犯罪产生影响的事前干预措施和事后的处罚或矫正措施。狭义的预防是指事前预防,即把基于刑罚之确定和执行的惩罚性及威慑性预防排除在预防范畴之外,并将犯罪预防只视为实现刑事政策的一种手段,而与刑事政策的其他手段相区别,如对犯罪受害人的援助,对犯罪人的重新社会化、非刑罚以及个性化的治疗、扩大剥夺自由刑的替代措施等。[14]

目前,狭义的预防概念是正在被提倡的。而在众多的预防概念中,最被人们认同的是比利时学者提出的概念:“预防,是指国家、地方组织及社会团体,通过消除或限制致罪因素及对孕育着利于犯罪机会的物质及社会环境的恰当管理,已达更好的控制犯罪的目的而采用的一种手段。[15](p587)以下对于网络诈骗预防措施的探讨,就是从消除或限制网络诈骗的六大致罪因素以及改善网络环境进行的。

(二)网络诈骗的预防措施

通过分析网络诈骗的致罪因素和我国网络诈骗的现状,我们可以从以下四方面来探讨网络诈骗的预防措施:

1.立法对策。针对我国现有的法律,结合网络诈骗的特征,借鉴国外经验来完善网络立法,不仅有助于打击犯罪,也是网络诈骗司法预防的基础。⑴在刑法条文中规定专门的网络诈骗罪罪名,作为新的一章,将目前关于利用金融信用卡诈骗犯罪、利用计算机系统犯罪及合同诈骗罪等均以网络为工具但犯罪客体有所差异的犯罪形式规定于网络犯罪,从而较好地梳理网络犯罪的定罪量刑体系。在修改《刑法》条件成熟的情形下,可考虑制定关于计算机系统安全及惩处计算机违法犯罪的专门法规或司法解释,以增强网络诈骗行为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16]⑵通过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等方式解决网络诈骗犯罪中涉及到的法律实务问题如犯罪金额的确定、犯罪管辖、犯罪完成形态等。

⒉执法对策。⑴1992年,为打击网络诈骗,美国建立了《网络欺诈动议》,其采取了两大司法举措:一是采取联邦犯罪诉讼,二是采取因特网欺诈创制举措和因特网欺诈投诉中心。[17]其实质就是国家综合打击网络诈骗,通过建立专门的受理机构处理案件、培训专门的侦查人员调查案件、专门的人员负责分析犯罪、制定预防措施等。其可借鉴的经验是建立专门的机构和培训专门的人员处理案件,再加上地方和中央的合作,合力打击网络诈骗。所以,要解决网络诈骗等网络犯罪案件受理难的问题,不仅要设立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还要加强网络警察队伍的正规化、现代化建设,从而解决网络犯罪案件无人管或不愿管的问题。譬如可以组建网警专业突击队,实时打击网络犯罪。具体而言,一方面,要积极引进一批高素质的计算机信息技术人才,把那些政治素质好、懂得网络专业知识、热爱公安工作的人员选拔到网络警察队伍中来,培养一批既能破案又懂网络专业技术的年轻网络侦察员;另一方面,要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不断提高网络警察队伍的网上发现能力、跟踪控制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针对各地侦察、取证水平参差不齐,特别是大多数地、市级网监部门侦察破案力量比较薄弱,取证手段落后的现实,可考虑以省级网监部门为主,集中吸收全省所有的网监“高手”,组建精干的网络警察专业突击队,为全省范围内的重大网络案件查处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实时打击网络犯罪。同时,借助网警专业突击队的有力支持和配合,也可快速提高案发地公安网监部门查处网络案件的能力和水平。⑵加强各方合作,建立全球“法网”以对付网络犯罪。一方面,网络犯罪不受地域限制,已成为各国共同面临的问题,网络犯罪的跨国性要求各国立法应注意与国际接轨。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有利于增强对网络犯罪的控制。另一方面,在打击网络诈骗犯罪工作中,国内公安、电信、金融、文化、工商等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既要明确各自职责,又要密切配合,积极协作,避免出现职能交叉现象和管理“真空地带”,要建立行之有效的多部门综合执法、联合整治长效机制,提升打击和防范网络诈骗犯罪的整体合力。金融部门要加强对网上交易过程的认证和监控;网络运营商要落实网络注册实名制和电子邮件过滤技术。此外,还要建立起公安机关与网络提供商、金融等部门的快速协查机制。⑶大力推广“虚拟警察”24小时上网执勤巡逻的做法,依法公开管理互联网以提高网络虚拟世界中网警的“见警率”和“管事率”。[18]这其实也是将情景预防理论应用到网络犯罪预防中的一种很好的方法,即通过增加犯罪嫌疑人被发现的几率而增加其犯罪难度,从而达到改变犯罪环境来预防犯罪的目的。

2006年1月1日,深圳市公安局网监分局率先在国内推出一男一女两个很有亲和力的网络警察卡通形象,分别叫“警警”和“察察”,在深圳主要门户网站设立了网上报警岗亭,实行“虚拟警察”上网执勤巡逻,依法公开管理互联网。通过“给网站立户口,为网站上门牌”,深圳市将网上治安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管理总体框架,对网上淫秽色情、赌博、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惩,做到“网上呼声有人听,网民报警求助有人理,网络不文明行为有人管,网上违法犯罪有人查”。在这里,网民不仅可以系统查阅有关互联网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最新政策,还可以了解到利用互联网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从而提高了法制意识和防范能力。网民在上网时遇到网络安全方面的问题,可在深圳网络警察的网络空间里提交留言,并得到网监民警的耐心解答。从2006年6月起,重庆、杭州、宁波、青岛、厦门、广州、武汉、成都等城市的公安机关已同时推广深圳经验。笔者建议,在总结这些城市经验的基础上,应在全国各城区全面推广。

⒊技术对策。⑴采取措施防止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非法访问,广泛使用电子签名与数字认证共同加密,从而确保交易安全。⑵加强网站的安全保障。很多网络诈骗都是利用一些网站没有安全措施或者加密保障措施,伪造或篡改网页,从而使网民难以辨别,误入陷阱。因此,加强网站安全技术的应用是网站经营者所应该重视的,这不仅关系到网站的声誉,也关系到网民财产的安全。⑶特别注重研究、开发网络扫描监控技术、数据指纹技术、数据信息的恢复、网络安全技术等,通过运用这些技术来保障对网络诈骗犯罪的侦察和证据的提取。计算机证据作为形式最为多变的电子证据,其证明效果不同其他证据类型,如果能很好地收集计算机证据并加以保存,势必能够加大对网络诈骗等网络犯罪的追诉力度。⑷“消费者哨兵”的建设。“消费者哨兵”是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设计的另一种侦察和打击网上诈骗的工具。[19]它是北美最早、最大的消费者投诉数据库。其实,它是通过建立一个投诉平台来进行信息汇总,将各种诈骗信息汇聚在数据库,它一方面可以为司法机关破案提供线索,另一方面可最大程度地让网民免于被骗。

⒋社会对策。⑴加大思想教育力度。在高新技术的教育与培训中要注重思想教育,特别是在对青少年的教育过程中,更要引导其建立良好的价值观、人生观,使其能杜绝拜金主义、享乐主义。⑵加大网络安全防范的宣传。如在网银支付时,显示安全提醒,提醒网民注意网站防伪标志;在邮件系统中,显示有毒或其他安全提醒,提醒网民注意不要打开邮件;在聊天系统中,提醒网民不要接受骗子的蛊惑;在论坛板块中,建立诈骗信息分享板块,提醒网民时刻保持对各种诈骗的防范。⑶建设网络诚信体系。完善网络购物环境,推动电子商务发展,当务之急是加强网络诚信建设。有报道称,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于2007年1月在商务部和国资委的指导下,开展了电子商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此项工作将致力于电子商务诚信和信用体系建设。这只是在商家一方的诚信建设,而在防范网络诈骗的另一方,主要还在于我们要有防范意识,要到正规网站购物,不能因贪图便宜而误入陷阱。⑷倡导良好的网络文化。一方面,网络管理者要加强管理,杜绝不良文化的传播。比如加强对网络黄赌毒的打击,取缔不良网站,加强监管;建立严格的网站建设准许制度和监督制度;加强对网络论坛的管理,引导建设自由、文明的论坛文化。另一方面,要大力倡导网络文明建设,鼓励人们成为文明网民。有了良好的网络文化,就会加大对网络安全的宣传,增强广大网民的安全意识,从而加大网络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成本,达到预防的目的。

总之,网络诈骗是一种新型的犯罪,也是一种高新技术的犯罪,它需要各种措施的综合治理。对于网络诈骗的预防来说,它需要法律的保障,需要新技术的支持,需要社会各方的配合,更需要全体网民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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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 静)

Absract:Internet fraud is a new type of crime,is a different way with ordinary fraud of the high-tech crime,the concealment of the strong,the permeability is strong,endanger scope widely and has decided to cope 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of further research.China's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has driven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network,the network fraud on our country's economic circle of influence is also growing,and our country of this legislation and enforcement has many problems.Therefore,it is necessary to perfect,law enforcement,improve legislation technology to strengthen the coordination and so on all parties in society,to construct the network of fraud prevention system,so as to better prevention network fraud,reduce economic loss.

Network Fraud Status and Prevent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ystem

Yang Xiejiao,Wei Bin,Zhao Xue

internet fraud;network culture;prevention system

D6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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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8207(2011)08-0055-06

2011-03-25

杨燮蛟 (1958—),男,浙江台州人,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权研究会理事,中国监狱学会回归社会学专业委员会特邀理论研究员,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刑法学、犯罪学;魏彬,男,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刑法学、犯罪学;赵雪,女,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刑法学、犯罪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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