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 萌
轻微事故处理
——司机的必修课
□ 陈 萌
北京市《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四年来,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处理率稳步提升,对缓解道路交通拥堵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仍然有部分司机对如何妥善快速处理轻微交通事故不太了解,或者对自行处理后能否顺利办理保险理赔存有疑问。
今年7月,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重申:对符合事故快速处理条件而未及时挪车造成交通拥堵的,民警将严格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予以200元罚款。于是,怎样快速处理轻微交通事故也升级为司机朋友的必修课。
如果没有人员伤亡,发生事故方均为机动车,车辆能够移动且都在北京市投保,当事人应当按照《办法》自行协商处理。
事故发生后,首先应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宽灯和尾灯),相互记录车辆号牌并交换联系方式(例如交换名片、互相拨打移动电话),用石笔或粉笔标记现场或用照相机、手机拍照,约定撤离现场后停车等候的地点。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立即将事故车辆就近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设置警告标志。相互查验驾驶证(双方要主动出示驾驶证,相互查验驾驶证照片与其本人是否相符)和保险凭证,自行确定事故责任。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索取报案号(保险公司的报案服务电话提供全天候24小时服务),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各执一份,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
首先是事故的时间、地点。因为都是在北京市发生的,所以不用写北京市,直接写某区县,道路名称,比如“西城区西二环路官园桥上”。也可以用比较明显的建筑物进行标注,如果是入口就可以写到某某路某某入口。
之后填写驾驶员姓名、驾驶证号或身份证号、车辆牌号、保险公司、电话、保险公司报案号等信息。“保险公司”是我们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全称或简称。”“保险公司的报案号”就是事故之后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接案人员提供给我们报案号。
接下来事故情形部分,《协议书》例举了追尾、逆行、倒车、溜车、开关车门、违反交通信号、未按规定让行等情形,如果这起事故符合其中一种,那么我们就在相对应的栏目中打勾即可。假如A和B发生追尾事故,那么在第一栏追尾后面的小方块打勾,就可以证明这是一起追尾事故就可以了。如果7个栏目里面都没有列举您所发生事故的具体形态,当事人可以在第8和第9两个空行内,简要描述事故情况。比如记录事故车辆行驶方向,两车的什么位置发生了接触,简要描述事故发生的事实和过程即可。
“伤情及物损情况”一栏中,主要是指这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后果,比如说有人员受轻微的伤,或者说车辆或车辆以外的其他物品所造成的损失,要求当事人实事求是,按照具体情况简要记录。
“事故责任”栏里将当事人要承担的责任进行了预设,第1是全部责任,第2是同等责任,第3是无责任。比如这起事故A方应当负全部责任,那么就在这个栏目下方全部责任后面打一个勾,这就可以了。需要注意的是,为了避免事后出现其他的分歧,如果我们在一个栏目打勾之后,对另两个栏目可以打上斜杠或者小差,把它删除,避免之后误填造成不必要的争议。
双方确定完责任之后要签字认可,这一栏我们都注明了,“以上填写内容均为事实,如有不实,愿负法律责任。”下面就是各方当事人的亲笔签名,确认当事人基本信息以及发生事故的情况、损害后果、事故责任。双方签字之后《协议书》就具有法律效力了。
如果双方当事人认为事故损失微小,无需保险公司理赔,那么可以用现场协商用现金赔付方法解决,这种情况我们可以把赔付的情况写在“赔偿情况”一栏中。比如A愿意赔偿B200元钱,B也表示认同,就可以写上本起事故A赔偿B200块钱,双方自行解决,双方在栏目下签名,这起事故就解决了。
司机可以到交通队、车管所对外办公窗口和各财产保险公司营业网点免费领取《协议书》,也可在北京市交管局和北京保监局官方网站上自行下载。
在出现交通事故之后,可以被判定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况都有哪几种呢?一般情况下,因为追尾、逆行、倒车、溜车、开关车门而引发的车辆事故,行为人需要承担全部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逃逸方应当负全部责任。
还有几种特殊情况,比如违反交通信号闯红灯的,不按照多相位指示灯来行驶的,驶入禁行的道路或者没有按照交通民警指挥的手势行驶的,因以上行为而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这种情形都应当负全部责任。
另外未按规定让行的,因变更车道引发的事故,变更车道的车辆要负全部责任。在比较窄的道路会车的时候,有障碍物的一方没有让对面的车辆先通过,这种情况发生事故应由有障碍物的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代位求偿机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发生一方全责一方无责的交事故,无责方保险公司接到客户报案后,首先应积极协助无责方向全责方及其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如果全责方怠于履行赔偿义务,无责方可以直接向全责方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全责方保险公司应依法在全责方投保范围内直接向该客户支付赔款。
“互碰自赔”机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发生双方当事人负同等责任的交通事故,如果双方车辆都在北京市投保了机动车事故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以及机动车损失险,且交通事故仅造成车辆损坏,不涉及其他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那么双方当事人可共同就近到任何一方保险公司办理定损。经受理方保险公司查勘定损,认定符合“互碰自赔”机制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单独向各自车辆的投保保险公司办理索赔。
交通事故当事人未携带《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可以采取文字记录的方式快速处理交通事故。文字记录自双方签字后即为生效,与《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都可作为认定交通事故事实的证据和保险索赔的依据,保险公司要及时办理理赔,不得因此拒赔。
□ 编辑周 婕□ 美编庞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