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集体行动的过程与机制探析
——以王庄村农民土地维权为例

2011-12-24 21:43:11张存俭陆保良
党政干部学刊 2011年7期
关键词:集体行动征地维权

张存俭 陆保良

(1.中共菏泽市委党校,山东 菏泽 274000;2.菏泽学院,山东 菏泽 274000)

农民集体行动的过程与机制探析
——以王庄村农民土地维权为例

张存俭1陆保良2

(1.中共菏泽市委党校,山东 菏泽 274000;2.菏泽学院,山东 菏泽 274000)

农民集体行动是在目前农民利益表达机制不畅通,社会管理制度化不规范,社会纠纷解决法治化程度低的情况下,潜在地内含于以农民为主体的社会运动的逻辑当中,本质上是以个体或者团体的非理性对抗社会的极端表现。农民维权及利益的诉求途径在于从根本上、形式上、程序上作出理智的选择。

基层政府;农民维权;社会治理

一、农民集体行动现象及类型

2008年8月6日,在华东地区某地级市的一个城郊村——王庄村(村名有所改动)的村西,许多农民聚集在某大学新校区建设工地,敲着隆隆的大鼓,扯起大幅红色标语:“维护公民权利,还我拆迁补偿金”,强行拦截住所有进入项目工程建设工地的车辆,有司机试图进入,村民马上采取辱骂、推搡的方式围攻。

近几年来,农民集体行动多发,并且出现过激倾向。表现为数量规模较大的人群,在高度集中时间和有限的空间内,采用一些非制度化的方法,把激昂、愤怒的情绪发泄出来,事态发展超出人们的想象和控制,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

学者一般认为农民集体行动是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的一种形式。有的学者称之为 “抗议和暴力对抗活动”[1],有的称之为:“农民集体维权行动”,或者“依法抗争”;于建嵘则称之为:“中国农民的维权抗争”,或者“以法抗争”,有的学者和实际工作者把农民集体行动称之为 “群体性事件”、“突发公共事件”、“群体性突发事件”或者“突发治安案件”[2]。应该看到,农民集体行动是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冲突(conflicts)进入了一种抵抗性(contentious)的表达和行动阶段,不再是孤立的偶然事件,而是一种具有代表性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暴露出当前社会结构的“非常态”特征,借用C·赖特·米尔斯的话说,农民集体行动权不是“环境中的个人困扰”,而演化为“社会结构中的公共论题”[3]。

有关农民集体政治行为的理论研究,按照体制化的程度从强到弱,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其一,政治参与(political participation)。指制度化的日常政治活动,如提意见建议、投票、民主选举等等;其二,日常抵抗(everyday forms of resistance)。斯科特认为农民的反抗很少有公开的暴力方式,而是如偷懒、装糊涂、开小差、假装顺从、偷盗、装傻卖呆、诽谤、纵火、暗中破坏等日常的形式,呈现出明显的个体特征。其三,集体行动(collective action)。欧博文、李连江提出了依法抗争 (policy-based resistance),并进而提出了“维权抗争(rightful resistance)”的概念[4]。于建嵘在此基础上,提出“以法抗争”的概念[5]。其四,社会运动(social movement)。亨廷顿从社会变迁的角度,把发展中国家的农民运动当作是一个社会群体为争取自身经济和政治利益而采取的政治和社会行动。其五,反叛与革命 (rebellion and revolution)。如斯科特对东南亚农民的反叛研究;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将农民运动视为一个有组织的阶级行动。

二、农民集体行动的社会过程

(一)土地产权变化和利益结构调整

2005年春天,为建设××大学新校区,在××市大学城规划区内新征土地1000亩,涉及两个村庄的土地和一个市直单位的驻地,其中王庄村土地360亩。

对于王庄村民来说,征地意味着他们与土地的分离。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政府通过用城市户口指标同他们交换土地、直接用钱低价购买他们的土地、依法征用他们的土地等方式,在逐渐蚕食这个原来显得有些偏僻的小乡村。20年间,土地从人均一亩半降到人均不到一分,而这次征地,则意味着,农民的耕地永远、彻底地离他们而去了。

土地的丧失,首先是农民利益的丧失。包括绝对利益和相对利益的丧失。绝对利益的丧失是指他们可支配的、作为实物的土地越来越少。相对利益的丧失是指,城市化使土地的价值越来越珍贵,因交换、买卖、征用土地而获得的补偿远低于土地相对价值的增长。农民的土地同城市的繁荣联系在一起,就成了一笔潜在的财富。土地增值收益应该归谁,国家还是农民?现行的做法是土地收益的90%由各级政府占有,10%用于农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的赔偿。而在农民看来,这笔钱的绝大部分应该归自己。

土地的丧失,更重要的是使农民面对一个突如其来的宏观的、充满了机会和风险并存的不确定的外部世界。农民失去了能够提供给他们的微薄的但是确定的保障和希望的土地以后,感受到更深刻的也许有两点:一是自己的生活在发生分化(stratification);二是生活和命运更多的受外界整个宏观经济的影响。村民生活的分化表现在所从事的职业发生了重大的分化。失去了土地的农民似乎面对着更广阔的就业机会,但是适合他们做的却并不多。男性劳动力加入了做小生意、打零工的队伍,在村庄附近的立交桥阴凉处,形成了蔚为壮观的打零工的队伍。只要有雇主找人手,马上围过去一大群,工作竞争很是激烈。中年的妇女、老年人则基本上没有什么工作可做。近两年经济形势相对稳定,加之有一部分补偿金,村民收入水平、生活水平基本没有受到太大的影响。但是,人们也一直有一个隐隐约约、挥之不去的忧虑:没有工作会怎么样?将来子孙后代的生活会怎么样?

由于存在巨大的利益反差和心理反差,村民们开始发牢骚和抱怨,小部分人提出的零星反对意见,包括对征地补偿的替代性方案,对国家、地方官员和村干部工作作风和道德品质的无根据的街头巷尾式的贬低和挖苦,使 “背后政治”和“谣言政治”的农村社会特征更加凸现。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农民的不满情绪和意志表达渠道的有限性。

(二)社会结构中的底层角色和弱势地位

土地产权的变化对农民的经济利益和生活方式都有重大影响,但是,在既定的社会结构中,农民的利益表达机制相当有限。

1.在国家政治与法律的层面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从法律规定的内容看,农民的土地是否征用,怎么征用,怎么补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怎么管理、使用,完全是国家相关机构说了算,农民只有被告知的义务。

征地能否顺利进行,与村民对于国家合法性和权威性的认同密切相关。在国家机器的宣传和意识形态中,遵纪守法是一个良好公民的模范,违法犯罪则是国家管理、控制和打击的对象。在农民的意识深处,国家是一个强大的、外在于自己的力量,在农民的经验世界里,国家的代表性象征符号是政府和公安机关,违法犯罪了,“派出所会找你说事”。法律是武力和威胁的象征,而不是权利和秩序的象征,形成了当前中国农民对国家的刻板认知。

2.在地方政府层面上:地方政府是国家机构的地方组成的一部分,同时,也是作为国家的代理人出现的,在执行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方面的实际效果,与作为政策制定者的中央政府的意图之间或者向社会传播为公共所感知的意识形态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1)中央政策目标高于社会现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文件规定:“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但是,考虑到政策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三个维度,后二者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矛盾的焦点发生转移,政策和法律空白点,使农民的反抗情绪导向了地方政府。(2)政策目标的多元性及其之间的矛盾,如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的矛盾,把地方政府置于两难境地。(3)政策执行考核目标简单化,导致地方政府管理行为中的目标替代 (goal displacement)现象,滋生各种各样的形式主义,如唯GDP的数字造假现象,最易引起农民的反感。(4)地方政府的自利行为和腐败行为,地方政府有自己独立利益追求,有的贪污腐败,更让农民痛恨。所有这些因素,都使农民的矛头指向了地方政府。

3.在村庄层面上: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农村体制内精英作为联系国家和村民的桥梁,其角色和功能一直在“农民利益代言人”、“国家利益代言人”、农民和国家“中间人”之间进行转换。20世纪以来,国家政权逐渐向农村渗透,“村两委”成为村里正式的合法组织,村党支部的成员由乡镇党委直接任命或者党员选举但需要上级党委审核通过,村民委员会成员要由民政部门审核确认,“村两委”成员享受乡镇政府发放的工资补贴,这使得“村两委”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国家政权的延伸和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而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村民自治组织。尽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是,土地集体用途的决策权往往为村干部行使。

4.在法定权利和契约权利层面上:征地不可阻挡,唯一对农民起慰藉的是拆迁补偿。群众所能做的,仅仅是钻政策的漏洞,在拆迁之前,突击修建房屋,以争取更多的补偿,这也是村民被称做“刁民”的主要依据。村民并不知道依据法律政策他们应该得到多少补偿。××大学为了加快工程进度,防止政府与村民在某些方面产生纠纷,曾对拆迁补偿标准和数额进行公布,但是,至今也没有完全兑现。已经发放的款项对农民“缺斤短两”或打了折扣。“好事很难轮到农民头上”,再加上总是在不知不觉中莫名其妙的吃亏上当,长期以来,农民一直被戏称为“庄稼冤”。

(三)权利维护困境

村民真想弄清楚:房屋拆迁补偿款到底在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国家的补偿政策和补偿标准究竟怎样?是市、县、乡政府和相关部门钱不到位?还是被某个环节截留、挪用、甚至是贪污?还是被村两委会依法留置,暂时没有发放?还是……

权利主张、道德倡议等权利救济方式,是农民首先采取的方法,但是,城市化的发展就是以农民失去土地为前提的,而且,在现有的政治和社会体制下,在农民作为弱势群体,他们整体上处于失语状态,或者他们的声音被无意中屏蔽起来。特别是征用土地实际上意味着他们卷入与地方政府的利益纠纷之中,农民采取以上方法,无疑是与虎谋皮的事情。

法律诉讼是农民的第二选择。在一个法律制度健全,法治意识浓厚的法治化国家尤其会如此。但是,由于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现行司法程序繁琐,司法管理体制决定了村民与地方政府打官司的难度,王庄村没有一个村民会想到利用法律诉讼的办法来维护他们的权利。更何况,法律诉讼所要求的证据也是问题,政策执行不公开、不透明,农民根本无从获得信息,更不用说相关证据。

群体上访也是避免上述尴尬的较好方法。为了维护农民的权利,村民成立了临时和松散的组织,写上一份《联名请愿书》,开始上访。他们到村委会去问,答复是,乡政府没有拨给,到乡政府,说区政府没有拨给,区政府说市政府没有拨给,到市政府去问,说让相关政府部门解决,市、县拆迁办公室,土地管理局,城建局三家相互推诿。没有任何部门、机构和个人对此承担责任。村民的感觉是,“我们成了一只‘笨皮球’,被人踢来踢去”,村民体味到的只是绝望。

在既定的社会结构内,应该是农民的东西(我们道德和法律姑且称之为权利),农民却无法充分享有。正如周作瀚所说:“从宪法上说,中国农民享有参与国家和社会经济事务的广泛民主权利,但众所周知,事实上农民的参与权表现为虚弱的特性。农民参与政权的虚弱性与农民利益诉求扩展之间存在巨大的张力。”[6]当前政府在处理类似事件方面的成功经验是:一拖,二压,三打,四再解决。所以说,地方政府公务人员的一些官僚主义作风是使农民集体上访问题久拖不决,进而导致事态恶化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自然权利”意识与农民集体行动暴力化

如今,某大学主体工程已经建好,2008年秋季新生入学时准备启用,但村民反映的问题仍然悬而未决。在征地和要求利益补偿的过程中,村民经常说的话是:“老百姓总是吃亏”,可“平头百姓一个,有啥办法呢?”。“老百姓”或者是“平头百姓”是农民的一个自我称谓,这个词是有深刻含义的,它体现了农民自我认知的一种态度。一是老百姓是卑微的,体现了国家政权力量重压下的自我贬抑的生存境况,二是老百姓也是有尊严的。农民有农民的生存伦理和道德观念,有农民的权利和义务意识(斯科特称之为互惠原则和生存伦理),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三是从众心理,人家怎么样我怎么样,别人忍辱负重我也忍耐,别人挺身而出,我也不含糊,这也是农民集体行动的社会心理机制。四是农民在生存伦理受到挑战时骨子里的反叛意识。平头百姓一个,一无所有,无牵无挂,往坏处想,如陈胜所说“同死,等死可乎”;从好处想,“失去的是镣铐,得到的将是整个世界”,这其中预示着农民集体行动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向暴力转化。

村民的绝望情绪很快转变为愤怒情绪,农民决定从土地作为自己的原始权利出发,开始集体行动,有意制造社会影响和社会矛盾,以引起人们的重视,争取社会同情和支持,以维护自己的利益,保障自己的权利。采取集体行动并非没有风险,特别是领导者、组织者要具备相当的勇气和承受能力。基层政府会以各种理由,采取相应的措施,或对组织者进行“制裁”,或会对农民的非法组织活动进行分化瓦解。群众“按指印”的联名请愿书其实是一种巧妙的策略,联名请愿说明表达的是民意,隐藏和保护了集体行动的组织者,没有所谓的带头闹事的“刺头”;联名请愿更是表达一种团结的信号,以防范政府进行的分化瓦解;联名请愿也是一种契约,说明村民已经形成了固定的组织,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村民也有自己的理论根据为自已的行为辩护。当然,这种辩护都是防卫(defensive)性质的,而不是像西方国家社会运动式的动员,具有主体性和进攻式(offensive)的特征。一是“共产党总得讲理吧,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这是农民利用传统的礼治文化资源为自己的行为提供理论支持;二是利用了毛泽东时代的思想遗产,“毛主席他老人家都说了,我们是国家的主人,哪有这样对待主人的”;三是利用农民的基本的生存伦理,“再怎么样,总得让‘主人’吃饭吧”。由这些经历,我们能深深体会到斯科特所说的“不论采取何种形式,农民的集体暴力都部分地由道德幻想所构建,由经验和传统所派生,由社会各阶级的相互义务所促成。”[7]

“打鼓”是这次暴力反抗的一个标志性符号。具有农民自己理解的象征意义,表明了农民集体行为在道义上的正当性和权利上的应当性。“打鼓”营造出了一种声势,这也是农民集体行动是否会走向暴力的分界线,可以想象一下,如果有人在现场对农民的行为提出阻挠和反对,会出现何种后果?高度紧张的现场气氛,群情激昂的情绪,必然会导致混乱和无序,在与政府对抗信息的酝酿和膨胀下,行动进一步升级,最后发展成为农民发泄强烈不满情绪的暴力行动。

三、结论与反思

从街头政治的抱怨和不满(complaints and grievances),到乱盖房子得到多补偿 (everyday forms of resistance),再到上访(collective action),再到集体行动,斯科特、于建嵘、欧博文、亨廷顿、毛泽东对于农民运动的理论,用来分析当前的中国农民行动也是适用的。

赵鼎新把集体行动 (collective action)直接纳入了“社会运动”的范围,认为影响和决定社会运动产生和发展的宏观因素主要有三种:变迁,结构和话语。[8]

首先,社会变迁,导致土地使用制度和产权的变化,对于农民来说,土地是生存的基础和保障,由社会变迁引起了利益结构调整的结果是,农民成为最大的受害者,由此产生了结构性的怨恨和被剥夺感。其次,从结构上看,现有的社会政治制度和社会结构提供给农民可以利用的制度资源很少,土地征用的操作不规范,农民权利维护的制度化渠道包括民主协商,信访,法律诉讼,可以认为对农民都是不适用的,由此,导致农民的权利维护空间越来越小。第三,从话语形式上看,一意孤行的公共管理机构依仗强权地位,赤裸裸推行其政策。地方政府的权威性、合法性受到了质疑,为集体行动提供了道德基础。

从农民维权及诉求路径探析角度来看,可分为两个层面:社会管理者层面,应从官方意志向公民志愿发展;从重物向重人发展;从重治政理念提出向重治政理念实践发展。社会大众层面,从根本上应在干部选举上下工夫,选出“权为民授、用权为民,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代表农民利益的乡村领导班子,从根本上杜绝侵害农民利益行为的发生;不断提高村民的维权素质,以提升农民维权的自觉性及成功率;培养农民维权组织及维权领袖,以提高维权的效率。从形式上来说,要引导农民学会通过法律、通过专业组织、人大机关、信访部门及通过新闻媒体等进行维权。从程序上来说,可自下而上维权,把问题解决在基层,使地方官员面子上过得去;可自上而下维权,借用高压优势,求得问题的高效率解决;借用专业组织和农民维权领袖维权,以专取胜,取得事半功倍之效果。

[1]程同顺.当前中国农民的政治参与[J].中国政治,1996,(2).

[2]谭和平.近五年群体性事件研究述要[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6).

[3]赖特.Y.米尔斯.社会学的想像力[M].陈强等译.北京:三联书店,2001.

[4]O.Brien, Kevin J,and Lianjiang Li, 1996.“Villagersand PopularResistance in Contemporary China.”Modern China,Vol.22 No.1.

[5]于建嵘.农民维权与底层政治[J].东南学术,2008,(3).

[6]周作瀚.中国农民的政治参与和参政权[J].政治学研究,2007,(2).

[7]詹姆斯.Y.C.Y斯科特.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东南亚的反叛与生存[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7.

[8]赵鼎新.社会与政治运动讲义.[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责任编辑 侯 琦

D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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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2426(2011)07-0053-03

张存俭(1956-),男,山东鄄城人,中共菏泽市委党校教授,《行政研究》杂志主编,研究方向为地方公共管理。

陆保良(1973-),男,山东鄄城人,菏泽学院教师,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方向为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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