蒯正明
(同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200092)
执政党制度资源:特征、矛盾与开发的基本要求
蒯正明
(同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200092)
制度资源具有有效性、稀缺性、层次性、公共性、可塑性和全局性的特征。在执政党的制度资源系统中,存在冲突与耦合、继承与创新、开发与利用、均衡与博弈、成本与收益的矛盾。执政党处理好这些关系有助于提高执政党制度资源开发的成效。制度资源开发的基本要求是要实现制度资源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开发。
执政党;制度资源;开发与利用
“资源”一词的涵义,《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生产资料或生产资料的天然来源。借用此义,“资源”一词在社会科学中被广泛使用。“一个政党必须具备必需的资源才能体现自己的存在价值,拥有雄厚的资源是政党执政不可或缺的条件。”[1]“制度是人类文明的重要尺度,政治制度文明作为政治文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政治生活进步程度的基本标尺。”[2]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政治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和稳定性等特征。政治制度具有承载政治意识和规范政治行为的重要作用”。[2]从制度资源所提供的规则的组成来看,可以说有两大类型,一种是正规的,如法律秩序,政策规章等;一种是非正规的,如习俗惯例等。柯武刚、史漫飞的“内在制度”和“外在制度”的划分其实也指出了正式的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区分。“内在制度是从人类经验中演化出来的。它体现着过去曾最有益于人类的各种解决办法。其例子既有习惯、伦理规范、良好礼貌和商业习俗,也有盎格鲁—撒克逊社会中的自然法。”“外在制度是被自上而下地强加和执行的。它们由一批代理人设计和确立。这些代理人通过一个政治过程获得权威。它们的一个例子就是司法制度。”[3]36-37最早在经济学中引入“制度”概念的,是美国制度主义学派。当制度成为资源被当成制度资源来研究时,就需要我们从资源学的视角对其加以研究。笔者认为,科学认识制度资源,应当把握其特点,了解其内在的矛盾运动形式,进而把握开发的基本要求。也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丰富执政资源建设理论。
将“资源”与“制度”联系起来,就会使资源不仅有自然的属性,而且具有政治的品格。因此,考察政党制度资源的特征,需要我们综合以上两个方面加以研究。
第一,有效性。资源必须具有开发与利用价值,只有那些对社会具有普遍效用,能被开发利用并进入社会化生产、生活过程,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投入因素才能成为资源。制度资源也是一样。对于执政党而言,制度资源的有效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利于规范政党自身,增强民众对执政党的认同。在现代社会,任何组织都需要制度的保护。越是成熟稳定的组织,越需要创设制度,并保证制度的权威性,以保证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政党也不例外。亨廷顿认为政党经过派系化(factionalisation)、极化(polarisation)、扩张之后就进入了制度化状态。制度化与政党认同的关系十分密切,制度化程度高的政党具有稳定的政党认同,所以选举的反复率就比较低。[4]二是增加各政治主体行为的相互预期和信任。按照制度经济学的解释,制度的主要作用是“抑制着可能出现的、机会主义的乖僻的个人行为,使人们的行为更可预见并由此促进劳动分工和财富创造”。[3]35“当秩序占据主导地位时,人们就可以预见未来,从而能更好地与他人合作,也能对自己冒险从事创新性实验感到自信。这样,人们在寻找能与之合作的专家方面将更易于发现其所需要的信息,更易于猜测什么可能是这种合作的代价和回报,结果是发现和应用更有用的知识。”[3]33政治系统的运作也是如此。三是能使公共权力运行在理性化的轨道上。执政党是执掌了国家政权的政党,它要借助国家的公权力来推行自己的价值主张。国家政权公共性的本质内涵要求执政党要以公共利益为其行为的价值取向,要站在公正、中立的立场上来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但是,由于政党在本质上是代表“部分”,具有阶级性,这种阶级性与公共性之间矛盾可以通过两种方法解决:一是执政党的政策主张和价值追求要同整个社会的利益诉求相契合;二是要将执政党的执政行为纳入国家法律轨道,将执政党的政策主张化为代表国家意愿的法律。所以,执政体系中制度资源的开发是公共权力理性化的显现,有助于保证公共权力运行在理性化的轨道上。
第二,稀缺性。如同自然资源具有稀缺性特征一样,制度资源也不例外。稀缺性是制度资源最基本的、也是最根本的特征。康芒斯认为,一种东西要成为财富,就必须“有两种效用的意义,使用价值和稀少性价值。”[5]298“发挥它的两种意义的作用:效率,它扩大出产量;稀少性,它转换所有权。”[5]296当然,制度资源和自然资源比较起来,具有自身特点。一般资源的稀缺性通常与“匮乏性”相联系,是由于社会生产能力的不足或其不可再生所引起的,如森林资源,它的稀缺性是由于它的供给不能满足人类对其的需求,虽然其有可再生性,但其再生能力不能满足人类社会不断增长的需求。“制度资源的稀缺性则与制度的供给的约束条件有关,与制度的需求刚性有关,与制度安排的利益制约有关,与制度创新的政治、经济、文化、技术环境有关。相对于人类对制度的需求而言,制度供给总是相对不足的,其供求只能通过非市场中介来平衡。”[6]制度资源的稀缺,既表现在制度供给数量的不足,也表现在制度供给主体的制度供给的意愿和能力的不足,还表现在制度供给主体在具体执行和实践制度安排方面的能力和意愿的不足。同时也表现为某些制度安排在实际生活中是无效的,使制度形同虚设,起不到制度设计预期的效果。正是这种制度供给上的不足,使本已存在的制度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进一步加深。解决这一矛盾,客观上要求执政党充分挖掘制度资源,进行制度创新。
第三,层次性。在执政党制度资源系统中,各项制度不是无序的叠加,而是按照一定的层次组合起来的。如果从执政特点这个大的视角来看,“任何掌握政权的政党都必须同时维系着国家与社会,由此形成的党、国家与社会关系是执政党活动的现实基础,决定着执政党的执政方式、执政体制和执政基础。”[7]因此,执政党制度资源不仅包括执政党自身的制度,也包括执政党作为政治主体在参与政治活动时所应遵循的一些法律制度的完善问题。总体看来,我们可以把执政党的制度资源划分为这样三个大层次:一是处于制度资源系统核心的执政党组织内部的各种制度,即以党章为基本内容的一系列党内法规;二是处于制度资源系统的外围部分,主要是国家和政府颁布的各种法规和条例,即国家的法律法规;三是处于中间层次的执政党与国家关系的制度安排,即执政党的执政制度,当然这部分制度也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同时在这三个层次的内部,每个部分也是有层次划分的。以中国共产党的党内制度为例,中国共产党的党内制度就可以划分为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三个层次。它们之间是辩证统一关系。三种制度既有各自的独立性和明确的内涵,不能互相混淆替代,又具有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缺一不可。[8]
第四,公共性。制度表现为一种社会“公共品”。某种制度一开始可能是少数人制定的或为少数人制定的,但一旦确定起来,就为社会公众所“享有”、成为人们的公有“财富”,不具有排他性,也就是说,它同时并不排除有许多人占有和使用,而且其价值并不因使用的人多而减少。因此,某种制度一旦被创造出来,便成为一种客观存在的规范,不以任何个人包括创造者意志为转移。执政党制度资源的开发也不例外。执政党开发制度资源的目的固然在于丰富自身的执政资源,巩固自身的执政地位,但由于执政党自身的执政地位和制度本身所固有的特征,决定了执政制度资源开发的意义不仅局限于执政党自身。执政党可以凭借其执政地位的优势,把自己的政策主张、执政理念经过合法方式变成为政府规范以及法律规范。就此而言,执政党制度资源的开发对于整个国家的法治化建设,对于人类文明的进步都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
第五,可塑性。也就是说执政党按自己的目标和要求对现有的制度资源予以加工、细化和塑造,并使之为本党的利益服务。因为任何一种制度都不可能完美无缺,每一个政策、每一个法案都很难做到十全十美,这就决定制度资源的开发并非一劳永逸。况且制度资源的开发本来就具有时间的不连续性和空间的位移,因而制度资源在实际使用、分配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供给主体与需求主体之间、不同的需求主体之间、规范僵化与实践发展之间的矛盾。特别在政党变革和社会变迁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既成的或者以往的制度不适应资源环境变化,这就要求政党在开发制度资源的过程中要具备与时俱进精神和强烈的“纠错意识”,不断地进行自我调适,以适应环境的变化和政党执政实践的需要。
第六,全局性。在政党执政资源系统内,制度资源不仅与意识形态资源、组织资源、社会资源、经济资源等一样属于执政党执政资源的要素之一,而且制度资源除了具有其他执政资源要素的一般作用以外,还有其特殊作用。我们知道执政党开发执政资源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存在着投入和产出关系。在执政资源系统中,执政资源主体即执政党通过对各资源要素的开发,之后双向“输入”国家和社会,最终产生执政党所需要的合法性资源。合法性资源就如同工厂最终生产出的产品,产品的产出最终要为人的发展服务,而合法性资源的产出最终要为执政党的执政服务。在这一个过程中,制度资源是搭建各资源要素向国家和社会输送的“桥梁”。制度资源的这种属性决定制度资源开发的成效不仅关系到制度资源要素的本身,还关系到执政资源开发的全局。
在执政党的制度资源系统中,存在冲突与耦合、继承与创新、开发与利用、均衡与博弈、成本与收益的矛盾,正确认识并处理好这些矛盾,有助于执政党提高执政资源开发的成效。
第一,冲突与耦合。耦合与冲突是一对矛盾关系,两者相互依存和转化。没有制度的冲突就不需要我们去谈制度的耦合,同时提高制度耦合性的目的也是为了尽量减少制度的冲突。“制度冲突是指,在制度系统内部对应于同一种行为的不同制度安排之间在作用方向上不一致,对行为的规范上存在互相矛盾和抵触的部分,对于有些行为,某些制度安排给予认可或鼓励,而另一些制度安排则禁止或限制。这将使人们无所适从、行为紊乱,同时使制度系统也不能发挥应有的规范行为和传递信息的作用。”[9]315-316执政党在制度资源开发的过程中,要实现制度之间高度协调是较为困难的。这是因为各种制度在来源、作用机制、变化速度、可移植性和功能上具有极大差异性。如正式制度是由人们制定或认可的,它可以被人为地变更或消灭。而非正式制度是历史积淀和文化演进的结果,处在文化的最深层次,内存于主观意识中,不能直接运用他律的机制来实施,只能被间接地、软性地变更或消灭。制度内部以及制度之间的这些冲突,无疑会制约执政党制度资源开发成效,从而成为执政党制度资源开发面临的一大难题。“制度耦合是指,制度系统内的各项制度安排为了实现某一确定的功能和目标,有机地组合在一起,从不同角度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使各主体间利益分配合理化,使整体利益最大化。或者在给定的资源存量条件下,现存的制度集合和制度安排的任何改变都不可能增加社会的总收益和增强制度集合的功能,整个制度系统处于‘稳定’的状态。”[9]312-313制度的耦合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制度系统整体功能的发挥。但是,在实际中,制度系统并不总是处于耦合状态中,再好的制度也不会完全实现功能耦合,这就需要执政党在制度资源开发中正确处理这一矛盾,在解决制度冲突中增进制度耦合性,在增进制度耦合性中发现新的制度冲突,以尽量增加制度耦合性因素,减少制度冲突因素。
第二,继承与创新。继承与创新两者往往相互渗透又相互依赖。无论是政党自身,还是政治国家都有自己的历史,也由此构成了政党变革和社会转型的“路径依赖”,也就是说,无论是政党的变革,还是社会的变迁都是要在自己的历史基础上进行的。诺思认为,制度变迁决定了社会演进的方式,制度是“理解历史的关键”。[10]3制度变迁“绝大部分是渐进的,并且是路径依赖的”。[10]126因此,执政党开发新的制度资源一般是要在继承旧有制度的基础上进行的,是离不开制度遗产影响的。也由此导致了执政党制度资源开发过程中继承与创新的矛盾,即新旧制度的联系犹如历史是不可割断的一样,可能是一种财富,也可能是一种包袱。以中国共产党制度资源开发为例,其制度遗产有六个来源,这六个来源是传统政治体制、新民主主义政治体制、中国共产党战争时代的政治制度、苏联政治模式、“文革”政治模式、马克思主义理想政治模式。这些制度遗产产生的影响是多样的、丰富的,但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的表现是“民本思想”、“群众观念”、“人民当家做主意识”、“为人民谋利益”、“对人民负责”作为一种规范性制度,成为权力运作的制约条件(心理的和道德的),也为制度创新提供了动力机制,呈现出适应性和开放性的特点。第二个方面的表现是权力运行中存在个人专断、权力主体唯上唯官的现象。这就造成了权力的无序操作和失范操作,权力主体腐败现象严重。具体表现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法治与人治的关系等,核心是要解决权力与利益关系的调整问题。[11]
第三,开发与利用。没有对制度资源的利用,就没有开发制度资源的必要;反之,开发了制度资源而不去利用,开发就失去了意义。开发是利用的前提,而利用是开发的目的。制度资源稀缺性的特征决定任何政党都要注重制度资源的开发,执政党的制度资源越丰富,民众对执政党的认同度就越高,更能为政党执政资源的开发提供有力保障。一个政党如果只知道利用制度资源而不去开发制度资源,就可能导致原有制度资源的失效,甚至造成资源枯竭。因此,执政党在利用制度资源的同时要注重补充资源能量。同样,如果执政党仅仅知道开发制度资源,而不注重提高资源的利用率也是不行的。以苏联共产党为例,联共(布)党章明确规定了党集体领导的原则,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决策机关,中央委员会是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党的领导机关,党所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都要由党的代表大会和中央全会讨论决定。党的中央委员会向党的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政治局、组织局、书记处是主持日常工作的机构,负责执行中央委员会的决议。但在实践中,斯大林并没有严格遵循这一制度。而是把党的这种领导体制颠倒过来,强调“党的最高机关是全会”,“全会决定一切”,“政治局是拥有全权的机关”。这实际上否定了党章关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的规定,形成了中央委员会服从政治局,政治局服从书记处,书记处服从总书记斯大林的局面。正因为斯大林逐渐抛弃了集体领导原则,把个人集权作为党内生活准则,所以他能够独断专行,从而使长期所形成的制度根本无法落实。同样,这些问题对于今天中国共产党制度资源的开发来说也是需要重视的。正如林尚立所指出的:“客观地讲,中国共产党是一个高度组织化的政党。这种组织化就意味着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有相当高的制度含量。也就是说,中国共产党党内是有制度积累的,也是有制度规范的。现在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有制度,但制度运行不正常甚至不运行,结果,制度虚置甚至失效。”[12]
第四,均衡与博弈。从广义上讲,“均衡”是指—个系统中的各个变量经过调整后不具有变动的趋势。其基本含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对立变量相等的均等状态,即“变量均衡”;二是指对立势力中的任何一方不具有改变现状的动机和能力的均势状态,即“行为均衡”。而制度均衡一般是指一种行为均衡,它主要表现为这样一种状态,即在现有的制度结构中,对于某一项具体的制度安排,参加博弈的任何一方都无意、或虽有意但无力加以改变的状态。这一状态并不意味着每个人对该项制度安排都最满意,[10]15只是由于改变它的相对成本太高,以至于这样做是得不偿失的。如果从供给与需求的角度予以分析,可以考虑一个由制度供给和制度需求构成的“制度市场”,在这个市场上,当制度供给者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时,将出现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之间的均衡。与制度均衡相对的是制度的博弈。均衡是相对的,而博弈是绝对的,执政党的制度资源系统不可能永远处于均衡状态,从某种意义上说,执政党开发制度资源的过程就是供需双方之间复杂博弈的过程,也是需求主体之间对执政党压力的你输我赢或者双赢、双输结果的体现。在这一过程中,执政党能否合理协调和平衡各种不同利益的关系,对党内外各种不同力量进行合理整合,直接关系到其制度资源开发的成效。
第五,成本与收益。成本与效益的辩证关系是,成本消耗是效益的基础,而取得好的效益是成本消耗的目的。制度是一种稀缺资源,经济学是研究稀缺资源配置的科学,正是由于制度的稀缺性,才可以纳入供给——需求的框架内对其进行成本一收益分析。制度成本主要包括制度运行的成本和制度创新的成本。从制度创新成本的构成看,它包括制度设计的成本(制度设计需要做大量的调查研究和反复论证工作)、制度启用的成本(新制度的启用往往也是旧制度废止的过程,为此,要克服旧制度的阻力,进行劝说、宣传、对旧制度的既得利益者进行保护或对新制度的受损者进行补偿以及预防社会震荡等各种活动)、制度维护的成本(新制度启用或施行之后,必须对其进行维护,对违规者进行惩罚)。制度收益到底该如何衡量,目前学术界还没有一致的意见。而且制度创新理论认为,挑出某个特定的制度安排并绝对地讨论它的效率是没有意义的。比较有效的做法是采用比较的方法,即采用某种制度后所增加的制度收益与所增加的制度成本之间的对比关系。也就是通过研究制度效率方法来衡量制度效益。
用公式表达为:MIE=MIR/MIC。在这一公式中,MIE指制度效率或制度的边际效率;MIR指制度收益,包括边际交易收益和边际生产净收益;MIC指制度成本,包括制度创新成本和边际交易成本。从这公式中我们可以看出:当MIE>1,且MIR>0,MIC>0时,那么执政党开发制度资源的收益就大于成本,新制度也有其合理性。
目前学术界对于执政党如何进行制度建设的研究成果比较丰富,不仅有大量的学术论文,也有不少的学术专著,但对于将“制度”与“资源”相结合,从制度资源开发的角度去探讨如何进行执政党制度建设的学术成果还很少涉及到,当然,对于这样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是一篇学术文章所不能解决的,笔者在此仅谈谈执政党制度资源开发的基本要求,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制度资源开发的全面性。如上所述,执政党的制度资源不仅仅包括执政党自身的制度,还包括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执政党的执政制度。为此执政党在制度资源开发过程中不仅要注重自身的制度化建设,而且要注重国家法治化建设,同时也要注重自身执政方式的科学化、民主化。这三者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就执政党的自身制度和国家的法治化建设而言,执政党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主导地位和作用内在地要求:实现国家法治化必须首先实现政党自身的制度化。同时,由于执政党在国家生活中的主导地位,决定了执政党自身制度建设的质量水平,直接影响着国家权力能否真正地依法运作,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同样,国家的法治化建设也有利于确保执政党权力在法定界限之内行使,政党权利在法定范围内获得,使政党权力运作、政党权利获得的各个方面和整个过程,由法律所规定,由法律所规范,由法律所评判。总之,执政党制度、国家法律法规和执政党执政制度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执政党在进行制度资源开发的时候,切忌只顾其一,而不顾其余,否则就会因为其他制度资源缺乏,使已经开发的制度资源缺乏来自其他方面的支撑,进而导致整个制度资源开发的失败。
第二,制度资源开发的协调性。制度资源开发不仅要注重资源开发的全面性,也要注重执政资源系统的协调性。只有同一母系统内的各个系统遵循同样的逻辑运行时,整个系统才是良性互动的。这就是逻辑一致原则。在制度资源这一大系统和各子系统之间,以及各子系统之间,都存在着内在的逻辑联系。如果一个系统按照一种逻辑运作,而另一个相关系统按照另一种逻辑运作,两者之间必然发生矛盾、冲突。就党内制度来说,党的制度要相互配套,形成网络。在纵向上,从中央到地方,直至基层党组织和每个党员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行为规范,要形成一定的层次体系;在横向上,每个党的领导机关、组织工作、党内生活和监督等各方面的制度,要形成一定的功能体系,并实现各组成部分相互联系,功能协调的局面。就党内制度建设与国家制度的协调来说,执政党的制度建设要以宪法和国家法律为准绳,实现党的制度建设与依法治国的有效衔接。
第三,制度资源开发的可持续性。可持续是指制度资源的开发要有持久性、连续性,不仅要注意当前的开发,而且要保证长远的开发。要实现制度资源开发的可持续性,不仅要求执政党注重制度资源本身的开发,同时也要将制度资源开发与政党执政资源系统其他资源要素的开发相结合。如实现制度资源的开发与意识形态资源开发的结合。因为制度资源的开发如果不辅以有效的思想和观念建设,并与思想观念建设相辅相成,那么制度资源开发就难以达到应有的效果,甚至可能因为思想观念的问题而失去实际效能;再如实现制度资源的开发与组织资源开发的结合。因为执政党制度资源开发如果没有党组织这一载体,那么执政党的制度也就失去了运作的主体,制度失效现象就不可避免。总之,实现制度资源开发的可持续性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它既涉及到制度资源自身,更涉及到制度资源之外,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加以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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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5
A
1002-7408(2011)03-0068-04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制机制保障研究”(09BKS008)阶段性研究成果。
蒯正明(1977-),男,安徽合肥人,同济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党的建设方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责任编辑:黎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