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理论视野下的群体性事件及其防治

2011-12-24 21:02王锁明
理论导刊 2011年5期
关键词:群众利益群体性利益

王锁明

(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南京210093)

群众理论视野下的群体性事件及其防治

王锁明

(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南京210093)

从马克思主义群众理论的视角来看,当前我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其性质大多数是激化了的人民内部矛盾;发生的根源是官僚主义严重脱离群众;防治的根本之道是学会做群众工作,努力将尊重群众、了解群众、关心群众、教育群众和掌握群众贯穿于日常工作之中。

群体性事件;人民内部矛盾;群众观点;群众工作;防治对策

近年来,对现阶段我国社会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学术界分别从社会学、政治学和法学等学科进行了多角度研究,但从历史唯物主义群众理论的视角进行系统研究的尚不多见。笔者认为,这些多学科多角度研究虽然不乏参鉴意义,但终究不能代替党的群众工作,而且也只有在与群众工作相结合中才能发挥其效力。有鉴于此,本文拟从马克思主义群众理论的视角来解读群体性事件,分析其性质和产生根源,并提出防治对策。

一、群体性事件的性质:激化了的人民内部矛盾

在国外,群体性事件一般称为“集群行为”,认为它是“在集体共同的推动和影响下发生的个人行为,是一种情绪冲动”。[1]在我国,由于受不同时期的政治环境和社会因素的影响,对群体性事件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从贬义词到中性词的演变过程,建国初期一般称为“聚众闹事”,20世纪80年代称为“群众性治安事件”,90年代称为“治安突发事件”,21世纪初称为“群体性治安事件”。[1]目前对群体性事件的界定颇多争议,如有人认为是“由利益要求、观念主张相同或相近的群众形成群体,聚众以非法的形式或手段来主张合法权益表达意愿的,有较大社会危害性应依法妥善处置的事件”,[2]还有人认为是“由一定数量人参与并形成一定组织和目的的集体上访、集会、阻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聚众闹事等,并对政府管理和社会造成影响的群体行为”,[3]另有人认为是“突然发生的规模较大,参与人员较多,以扩大事态、加剧冲突甚至实施暴力为手段,以满足需要为目的,扰乱、影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4]总起来看,群体性事件是指由一些利益诉求相同或接近的个体组成的群体,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采取静坐、冲击、游行、集合等方式向党政机关施加压力,出现破坏公私财物,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局部社会事件。

现阶段我国社会所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较为复杂,但大多数还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范畴。这是因为:第一,不是有预谋的。群体性事件虽然是某些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以高破坏性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但多数不是有计划有预谋的,而是突发性的,是由于社会利益冲突没有及时处置或处置不当而诱发的局部社会混乱。第二,不是政治性的。不管是“瓮安事件”还是“陇南事件”,基本上属于经济、民生方面的诉求,不带有政治目的。如“瓮安事件”中死者的家长一而再、再而三地向警方要求彻查和说明学生死亡的原因,“陇南事件”中的群众也是再三要求政府出面回答行政中心是不是搬离武都,这里涉及的“是经济利益,看不出政治目的或与此相关的政治意图”。[5]第三,不是对抗性的。在有些群体性事件中可能有人挑头,但事件初衷是寄希望于党和政府的有关部门、有关人员来帮助他们解决问题,而不是寻求对立或对抗。

当然,对群体性事件的人民内部矛盾性质也要辩证理解。首先,人民内部矛盾的性质,规定了解决群体性事件时必须摒弃认知偏差,即把群体性事件界定为敌我矛盾,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就盲目地调用警察和武警采取行动,寄希望于借助武力来解决问题。其次,人民内部矛盾的性质意味着群体性事件可以也必须在人民内部予以解决,但不意味着它不重要,更不能错误地认为既然是人民内部矛盾,就可以敷衍了事。其三,群体性事件的非对抗性不是永恒不变的,而是变化着的,如果处理不及时或不当,就会由非对抗性矛盾转化为对抗性矛盾。

总体来看,当前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尽管其外在表现呈现出某些对抗的倾向,但“实际上是一种升级了的人民内部矛盾”。[6]这是理解和把握群体性事件的关键,对于妥善解决和有效预防群体性事件有着重要指导意义。

二、群体性事件的根源:官僚主义脱离人民群众

当前各种群体性事件的背后有着复杂的诱发因素与深层次的内在原因,但从历史唯物主义群众理论的视角来看,少数党政干部官僚主义严重,不善于做群众工作又严重脱离群众,乃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

1.政策不当损害群众利益。原中共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在分析“瓮安事件”的原因时指出,“在过去的社会生活中,侵犯群众利益的政策屡有发生。”[5]有的政策后续配套措施没跟进,如一些企业因“关、停、并、转”,职工下岗后不再享有原企业的福利,而社会保障措施又没有及时配套,这使得部分职工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有的“新政策缺乏连贯性,没有充分考虑原来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特殊状况”,[7]在实施中损害了部分群众的利益;还有的政策在制定时就没有很好地兼顾各方利益的平衡。总之,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实施政策方面的缺失和失误,都会造成部分群众的利益受损,并有可能引发局部社会冲突。

2.群众利益诉求机制不畅通。大多数群体性事件的爆发,根本上还在于群众利益合理诉求的表达、反馈的渠道不畅通,长期无人理会,得不到及时答复和妥善解决,以至于部分民众与党政部门的矛盾持续累积而激化为群体性的对抗。如在反思甘肃“陇南事件”时有关领导就坦承,“对群众利益诉求的迫切性、群众情绪可能导致后果的严重性估计不足,事前对有关情况又不了解、掌握的很少。”[8]这就提出了在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期,在利益诉求方面要特别关注那些处于社会边缘的弱势群体,他们的利益本来就缺乏完善的制度保障,如果利益诉求的渠道再被梗阻,就很难防止他们不通过过激行为来维护自身利益。

3.某些党政部门的衙门作风。对群众反映的相关利益问题,如有些企业长期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停报,特别是离退休职工、伤残人员的生活费得不到应有保障等,一些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不是相互协调并采取得力措施予以解决,而是相互推诿扯皮。一般来说,一些利益受损的群体初期大多是愿意通过正常渠道协商解决问题的,并对通过政府有关部门来维护自身利益抱有莫大希望。只有当他们错误地认为通过政府有关部门这个正常渠道来解决问题已不再可能,或对政府协助解决问题失去耐心后,才会试图采取极端行动。

4.对利益纠纷的处理有偏袒。现阶段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社会经济成分、就业形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由此引发了一系列以利益为核心的矛盾纷争。在这些“群体利益冲突的协商解决中,政府扮演着居间调停的角色。其间,政府应保持中立,以公正的立场让各方信服”。[9]然而,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门、有关人员却没有妥善协调和公正处理各方的利益关系。一种情况是,“在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时,一些党员干部往往摆不正位置,没有站在大多数群众的利益一边,不能做群众的主心骨、代言人,屁股很容易坐到比群众强势的既得利益群体一边”,[10]甚至不惜以牺牲广大群众的正当权益而谋取一己之私利;另一种情况是,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和执法机关在处置一些民事纠纷或刑事案件时,出于种种考虑,不能秉公处置,从而引发民众对公权力的不信任,最终酿成群体性泄愤事件。

5.简单粗暴地处置社会冲突。一些地方的群体性事件,“起因都很小——基层反应迟钝——事态升级爆发——基层无法控制——震惊高层——迅速处置——事态平息”。[5]可见,有些事件本来是可以通过沟通、协调解决的,但由于处置不当而引发了“小事拖大,大事拖炸”的局面。现实中总有人“习惯于将群体性事件界定为治安性、刑事性甚至是政治性事件”。[11]对此,石宗源指出,有的干部认识上存在错位,总认为群体性事件是极少数“别有用心”者挑动一部分“不明真相”的“刁民”的闹事行为,因而导致“工作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随意动用警力”[5]的不良行为。这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会激化矛盾并酿成更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

总之,近年来一些地方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归结起来既有地方政府工作没有做好的原因,也有发生问题后处置不当的因素,但最根本的还在于少数党政干部官僚主义严重,脱离群众。在革命战争年代我们党和群众所形成的那种休戚与共、鱼水情深的优良作风,在当今有些干部身上淡化了,他们“作风漂浮,脱离群众,高高在上,漠视群众利益,忽视群众诉求,听不进群众意见,离群众越来越远”,[12]如原云南省孟连县县委书记胡文彬,一年内只下乡26次,且都是当天返回,长期不深入群众,对群众谈不上有什么感情。[13]对此,原中共云南省委副书记李纪恒说道,“现在交通工具发达了,领导干部与人民群众的心理距离却疏远了;通信工具先进了,领导干部与人民群众的交流沟通却困难了;领导干部的文化、学历提高了,但做群众工作的水平反而降低了。”[10]

三、群体性事件的治本之举:努力做好群众工作

牢固确立群众观点是历史唯物主义群众史观的基本要求,也是当前防治群体性事件的根本之道。在新时期,防治群体性事件必须学会做群众工作,努力将尊重群众、了解群众、关心群众、教育群众和掌握群众贯穿于日常工作之中。

1.尊重群众。当前要把尊重群众作为与群众打交道的一条基本原则。人与人之间的尊重是相互的,只有尊重群众,群众才会尊重我们,也才不会因为我们工作上的小失误而酿成严重的社会事件。要做到尊重群众,首先必须尊重群众的愿望,顺应民意的事要多干干好,违背民意的事则坚决反对;其次必须尊重群众的情感,认真研究、把握隐藏在群众情感背后的东西,切实防止忽视群众情绪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2.了解群众。马克思主义认为,从实际出发就是要从群众出发,深入到群众中去,倾听他们的呼声,了解他们的要求。这是我们党制定正确政策的基本要求,也是在政策层面消除政策不当损害群众利益的前提条件。为此,首先应了解群众的意愿、呼声和要求,全面准确地掌握群众的基本情况;其次,应通过个别访谈、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使大多数群众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要求的机会,重点了解大多数群众的利益关注;最后,还应深入群众,与广大群众打成一片,以得到他们的理解和信任,使他们畅所欲言,知无不言,从而真正地了解民意,并将合理的普遍的民意吸纳到党的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中来。

3.关心群众。邓小平说:“要坚决批评和纠正各种脱离群众、对群众疾苦不闻不问的错误”,“一定要努力帮助群众解决一切能够解决的困难”,“全党同志,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经常记住这一点,经常用这个标准检查自己的一切言行。”[14]368关心群众首先的也是最根本的,就是在任何时候都必须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群众利益是至高无上的执政要旨,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其次,不仅要有真心诚意,更要有实际行动。现实中有些党员干部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差,“很重要的一点就是重表态轻落实,服务群众光说不练,或者雷声大雨点小。这类问题虽只出在少数人身上,但造成的影响极其恶劣”,[15]所以要努力创造条件,及时有效地解决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其三,对群众诉求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合理的、条件成熟的要立即予以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向群众讲清楚情况,并创造条件逐步解决;不合理的也不能含糊其辞,否则会引起群众的不满而对党和政府失去耐心和信心。总之,只有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情厚谊,真心实意地解决他们的诉求和关切,才能争取到他们的理解、支持和拥护。

4.教育群众。在对待群众问题上,我们要处理好“学生”与“先生”的关系。为了倾听到群众的呼声和要求,更好地了解民情民意,各级党政干部要放下“官架子”,当好“小学生”;而为了更好地教育群众,我们的干部又要做好群众的“先生”。现阶段教育群众,首先重在教育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和用法,引导群众通过合法渠道反映合理诉求。通过法制教育,使他们懂得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公民,有责任也有义务自觉维护、倍加珍惜当前总体安定的社会局面。其次,对待和处理已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要加强劝说工作,以免事态进一步扩大。应该说,大多数群众是通情达理的,是能够理解和配合政府的决定的,即便是“在一些特别情况下,出现了不配合、不服从、不妥协的现象,也是正常的,毕竟群众对新生事物接受需要一个过程,对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判断需要一个过程”。[16]总之,在日常工作中,必须将加强说服疏导工作作为解决群众实际问题的一个重要方法。

5.掌握群众。防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关键还在于我们能否通过有效的群众工作而掌握群众。所谓掌握群众,就是要通过做群众工作,把广大群众团结在党和政府的周围,把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引导和集中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上来。现阶段,掌握群众要抓好四个环节:第一,制定和实施好符合群众根本利益的方针政策。这是赢得广大群众支持和拥护的重要前提。第二,疏通群众利益诉求的表达渠道。为此,要创新群众利益诉求、协商调整的平台和机制,努力使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都能充分地表达、平等地协商和合理地解决。第三,及时果断地处置突发性事件。“这些事件如同地震发生后有‘黄金72小时’之律,群体事件发生后也有‘黄金24小时’之策。”[12]如果事件所在地的党政部门能够如重庆市在处理“出租车罢运事件”那样,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作出反应,一般就不会演化为打砸抢烧等暴力行为。第四,逐步建立起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机制。任何事物的变化都是有规律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发展也是有规律的。我们应认真研究群体性事件发生发展的演变过程,“建立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建立重点案件排查机制、建立汇报沟通协调机制等,这些制度在实践中都可以转化为常态的工作机制”,[17]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努力把群体性事件解决在萌芽状态,从而把风险和损失降到最小。

总之,新的历史条件下,学会做群众工作,既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的治本之道和关键举措。只要我们牢固确立群众观点,始终把维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积极探索、认真总结、不断积累与不同利益群体的群众打交道的实践经验,就一定能够处理好诸如群体性事件这类前进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从而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不断向前推进。

[1]李志军.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的路径[N].济南日报, 2009-05-07.

[2]王战军.群体性事件的界定及其多维分析[J].政法学刊, 2006,(5).

[3]陈晋胜,张涛.群体性事件经济成因分析[J].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1).

[4]冯林.浅析当前群体性事件的诱发因素及预防处置对策[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2).

[5]于建嵘,单光鼐.群体性事件应对与社会和谐[EB/OL].博客中国网,http://www.blogchina.com/20081227647417.html.

[6]李英田.预防群体性事件须多管齐下[EB/OL].金口大峡谷网,http://www.jkh.gov.cn/glzx/shz.nsf/New/FB67150Bl B2DA231482575210048B689?0pendocument.

[7]黄蔚然.关于防范和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建议[EB/OL].东莞阳光网,http://www.sun0769.com/week end_new/yizhengting_jyxc_xilan.asp?jinID=27.

[8]张桂林.透视群体性事件中的民意沟通缺失现象[J].半月谈,2008,(23).

[9]李建华.“罢运”呼唤群体利益冲突解决机制[N].长江日报, 2008-11-06.

[10]伍皓,关桂峰.云南以“孟连事件”为案例反思群众工作[EB/OL].腾讯网,http://news.qq.com/a/20080909/002412.htm.

[11]孙立平.解决群体性事件需要新思维[N].经济观察报, 2008-10-05.

[12]王雪梅.主政官员不能把群体事件预定为闹事[EB/OL].腾讯网,http://news.qq.com/a/20081123/000465.htm.

[13]高福生.最应从“孟连事件”中反思什么[EB/OL].文新传媒网,http://www.news365.comcn/sp/200809/t20080910_2021607htm.

[14]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15]文炜.牢记“服务群众”这个落脚点[N].宁波日报, 2010-05-24.

[16]李承志.正确处理群体性事件须锻炼干部“内功”[EB/OL].腾讯网,http://news.qq.com/a/20090730/001145.htm.

[17]杨维汉.最高法院:执行案件建立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EB/OL].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 cn/gn/news/2009/06-07/1723913.shtml.

D63

A

1002-7408(2011)05-0006-03

王锁明(1963-),男,江苏宜兴人,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教研室主任、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化研究。

[责任编辑: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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