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青,张永辉
(1.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872;2.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2)
公正视野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王晓青1,张永辉2
(1.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872;2.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2)
公正作为价值判断,是对现实分配关系与利益关系的一种评价。作为衡量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尺度,公正的实现依赖于制度安排。以公有制、按劳分配和市场经济为主要内容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公正原则的重要体现形式,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重要体现。
公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公有制;按劳分配;市场经济
公平正义是现代社会进行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的重要依据,也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石。作为衡量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尺度,如何从制度上实现社会公正,日益成为一个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在新的历史时期,从公正的视角出发解读和评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既是应对西方新自由主义经济思潮的挑战、回应国内极少数人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质疑的理论需要,也是进一步推进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
自从脱离野蛮时代、跨入文明时代的门槛之后,公正始终是人类梦寐以求的理想追求。作为一个古老而时新的政治制度话题,古往今来许多思想家都把公正作为理想社会的价值目标。在中国,“正义”一词最早见于战国时期的《荀子》一书:“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为了实现“王道荡荡、王道平平、王道正直”的政治与社会目标,孔子提出“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的思想,表达了“博施济众”的均等意识。在西方,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一生都在考虑正义问题。他甚至践行了他的名言“守法就是正义”,以死来捍卫对城邦法律的服从和对正义的坚持。亚里士多德在考察雅典城邦的基础上提出城邦正义,并将公正分为个人公正和制度公正,指出优良的制度安排应该围绕公正展开。虽然封建时代的思想家对于公正的理解,都不可避免地带有历史与阶级的局限性,与现代社会意义上的公正观念相去甚远,但是其中有关公正是国家的首要价值、是政制设计与创建的重要标准等诸多论述,至今仍富有启发意义,闪耀着制度公正的思想火花。
文艺复兴运动冲破了中世纪宗教神学的樊篱,用人文主义精神开辟了一个崭新的资本主义时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推进了人们的民主意识,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开拓了资产阶级思想家的公正视野。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洛克在《政府论》中提出“自然权利”概念,将自然权利明确为生命、自由、财产,并将此视为公民具有的不可让渡的权利,宣扬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平等。法国启蒙运动的先驱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开篇便提出“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的名言,表明了他对社会不平等的批判与反思。托克维尔认为,人民天生就爱好平等与自由,他们希望在自由当中享受平等,在不能如此的时候,也愿意在奴役中享用平等。[1]624孟德斯鸠主张“平等是国家的灵魂”,同时他认为“平等的真正精神的含义……并不打算不要主人,而是仅仅要和我们平等的人去当主人”。[2]114这些启蒙思想家从不同角度对社会公正进行了深刻考量,为实现理想社会制度提出了各自的看法和主张。在现代西方,对公正研究最有影响的是美国著名学者罗尔斯,他以公正作为论述的基本视角,提出“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3]7这里所说的主要制度,就是我们通常所指的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和其他社会运行制度。他强调“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3]3近现代资产阶级的社会公正理论,丰富了社会公正的内容,具有很大的历史超越性。但是这些理论从根本上没有摆脱私有制的束缚,其实质是为维护和服务于资本主义制度的不彻底、不完善、不科学的公正理论。
马克思主义继承了人类对社会公正的进步认识和实践成果,并积极地加以批判和改造,第一次将公正的实现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马克思、恩格斯通过对资本主义社会不公正现象的揭露和批判,指出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是资本主义社会剥削、压迫、物化、奴役等等不公正现象的基本根源,工人阶级要获得自身的平等和自由,必须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消灭雇佣劳动制度。公正是人类社会的崇高境界,是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首要价值所在,“真正的自由和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可能实现,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4]382
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之日起,就一直把马克思、恩格斯描绘的未来社会的理想图景,把实现社会公正作为革命、建设、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奋斗目标,在实践中逐步将这种理想诉求转变为现实的制度建构。毛泽东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从根本上改变了旧的不公正的社会政治经济秩序,建立了新型的社会主义制度,为实现社会公正提供了政治前提和基本的制度保证;改革开放后,邓小平把公正纳入到社会主义本质要求之中,将理想公平与现实公平有机地统一起来;十三届四中全会后,江泽民创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出要把社会公正问题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战略问题加以解决,对社会公平的价值追求和实现路径进一步明晰;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从实现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整体战略出发,积极营造让社会成员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社会环境,构筑实现公正的平衡机制,努力追求形式公正和实质公正的统一,明确指出“制度是社会公正的根本保证”,[5]提出了“四个公平”等一系列关于公正的新思想、新观点和新论断,为解决社会问题和矛盾提供了全新的视角。
实现社会公正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确立和发展,是几代中国共产党人以追求社会公正为基本宗旨,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作出的理论思考和战略决策。
新中国成立后,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认为,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正的根本基础,在私有制条件下,人民永远不可能实现经济公平。在党中央和毛泽东的领导下,通过没收官僚资本企业并将它们改造为社会主义的国营企业,在农村完成土地制度改革,顺利实施“三大改造”,建立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在分配制度上,毛泽东曾一度主张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分配制度,但是在实践中却出现了平均主义的倾向。虽然新中国建立的是单一公有制经济和单一计划体制的经济结构,脱离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但是毛泽东把构建平等的社会基本制度作为实现平等的基础,经济上实行公有制,政治上实现人民当家作为主,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步奠定了公平的制度基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邓小平为代表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紧紧抓住“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对公正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刻、系统的理论探索和实践创新。在所有制结构上,一方面,他强调,“过去行之有效的东西,我们必须坚持,特别是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公有制,那是不能动摇的。”[6]133另一方面,他打破了旧的“一大二公三纯”的格局,根据生产力发展的要求,适当发展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引进国外资本,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局面;在分配领域打破平均主义,重新确立起按劳分配的权威地位,适应所有制结构的变化,逐步形成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在运行机制方面,克服了把计划经济、市场经济看作是社会基本制度范畴的思想束缚,逐步扩大市场调节的范围,把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结合起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开始形成为一个完整的体系。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面对世情、国情、党情的新变化,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进一步加深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识。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党的十五大又明确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规定了下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得到了巩固和发展。[7]232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继承和发展了党的三代领导集体关于制度公平的重要思想,在科学发展观的统领下,提出实现公正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强调了“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的社会保障原则体系,突出了保障社会公平的制度建设,进一步丰富并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胡锦涛指出:“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8]公正是现代社会进行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的重要依据,分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公正原则之间的契合性,可以帮助我们正确认识和把握经济制度的实质,更好地坚持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从生产资料占有形式来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本质特征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以公有制为主体,即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由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的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这种制度本身就体现了社会公平原则。首先,公有制为主体保证了社会成员在生存发展等方面的机会平等。资产阶级学者往往倾向于把机会平等推崇为“起点公平”,对于生产资料占有权方面的平等,他们却往往避而不谈。事实上,如果没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平等,任何机会平等都只能是一句空话。要实现真正的机会平等只能如列宁所说,“使全体公民在同整个社会的生产资料的关系上处于同等的地位,这就是说,全体公民都同样可以利用公有的生产资料、公有的土地、公有的工厂等进行劳动。”[9]392只有改变那种既不平等又不合理的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生产关系,才能消除生产资料所有者剥夺和享受他人劳动成果的资格和权利,消灭在生产过程中由私有制所决定的政治特权、经济特权,最终实现全体劳动者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机会平等。其次,公有制为主体保证了全体社会成员之间的地位平等。在公有制为主体的生产资料面前,全体劳动者的地位是平等的,都具有和生产资料相结合进行劳动并享受劳动成果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剥夺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也就是说,阶级对立的物质基础逐步被消灭,“人们周围的、至今统治着人们的生活条件,现在受人们的支配和控制,人们第一次成为自然界的自觉的和真正的主人,因为他们已经成为自身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了。”[10]生产资料公有制从根本上改变了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使劳动者成为具有真正意义上的主人。再次,生产资料公有制保证了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平等。生产资料公有制使得社会成员不仅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同时也成为生产的主人。社会主义生产过程不再存在剥削与被剥削、奴役与被奴役的利益对抗关系,转而为根本利益一致的劳动者与劳动者之间互相协作、平等竞争的新型合作关系所代替。人们在社会主义生产过程中平等地参与劳动、管理和监督,形成了一种新型的根本利益一致的劳动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平等关系。[11]
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公平的基本表现和基础保证,但是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与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以高度发展的生产力为历史起点的社会主义仍有差距。基于这种现状,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基础上,同时允许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这里要明确的是,我国的国情极为复杂,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生产力水平很不平衡,只有适度发展多种经济成分才能与这样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实践证明,这种基本经济制度既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又摆脱了传统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追求单一经济成分、实行“一大二公”所有制结构的思想束缚,在生产力还没有发展到彻底消灭私有制水平的情况下,这种制度是符合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逻辑的。在党的基本路线指引下,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或动摇我国整个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允许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并不是容许某些与社会主义的公正特质不协调的因素存在,相反,我国是在符合社会主义公正要求的前提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是在社会主义制度公正的框架内运行,适应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个部门、各个地区生产力发展不同水平的要求。各种所有制经济在不同的行业、产业和地区间互为补充,形成合力,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为社会公正的实现奠定了物质基础。虽然多种经济成份的存在,使实践的主体——广大劳动者,出现了分化,出现了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主,以及在中外合资或外资企业里工作的雇员等等,但是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以及他们在社会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平等权利和地位却始终没有改变。简而言之,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既强调了在生产资料占有上实现全体社会成员的权利、地位和关系平等,又兼顾了我国现有的生产力水平。
从分配制度来看,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决定了我国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相结合的分配制度。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劳动者“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领回来”,[12]304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体现了个人消费品分配领域中社会主义性质的分配关系。基于对一切剥削制度的否定,按劳分配制度体现了消灭私有制、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分配平等的要求。资本主义条件下,从表面现象看,按照资产阶级的正义原则,所有人都具有追求财富的自由,获得财富的机会是平等的,资本和劳动的交易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协调,属于“交易正义”。资本主义社会的工人似乎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者一样,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但是实际上,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工人在进行“等价交换”时得到的只是他们所创造的全部社会产品中极微小的一部分,其中的大部分都被资产阶级凭借资本所有权而占有。工人所得的工资,并不是按劳分配的实现或劳动的报酬,而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可以说,资产阶级所宣扬的社会公正从未真正实现过。马克思指出,“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消除资本主义和其他剥削制度所必然产生的种种贪婪、腐败和不公正现象。”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代替了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本身已经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这时从事的劳动不再是为剥削者所逼迫,而是为社会、为自己劳动。劳动者以劳动为尺度,等量劳动取得等量报酬,这种报酬是对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及其权利的充分尊重,同时也是对个体本身的尊重。这种分配尺度上的公正真实地体现了社会主义的经济公正。在以按劳分配原则为主体的分配制度基础上,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辅助实施了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将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承认劳动者的劳动差别和收入差别,反对由平均主义所造成的分配不公,从根本上保证了收入分配的公平。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适应了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生产关系,它使不同经济成份的所有者,通过形式多样的分配方式,各自获得自己的经济利益,大大提高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我国经济崭新的运行机制,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制度有机结合而形成的一种新经济形式。与传统的计划经济相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够在提高效率的基础上更加体现社会公平。从一定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就是平等经济的代名词。其表现为,一是经济主体的地位平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各个经济主体之间不存在任何非经济性的隶属和依附关系,是完全平等、彼此独立的经济利益关系。不管规模大小、地位高低,它们在经济活动中决策权力平等,参与机会平等,即在经济活动中都享有平等的权利。二是市场竞争规则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社会成员以大致平等的条件进入竞争过程,并且基于同样的规则拥有参与机会。竞争成员除了利用自己的能力和社会提供的平等环境、资源条件,凭借自己的劳动去获取各种利益和回报之外,不允许拥有规则之外的特权。也就是说,市场否定了经济活动中的特权和等级,社会资源平等地向所有竞争成员开放,各经济主体在市场规则面前一律平等。[13]三是竞争过程平等。市场中所有竞争成员地位平等,在“同一起跑线”上展开竞争,在竞争过程中,以价值规律和等价交换为基础,依据优胜劣汰、奖优罚劣的机制,各竞争成员通过公平而客观的市场规则平等地拥有实现其经济目的的手段。实践证明,市场经济是实现资源最优配置的有效手段,完善而发达的市场经济以企业为主体,根据市场的供求状况,将有限的资源配置到社会需要的产品和劳务的生产上去,如一只看不见的手,使人尽其才、物尽其用,提高经济效率,促进经济发展。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市场经济与自然经济、计划经济比较起来,是一种更加有利于公正实现的经济形式,但市场经济没有自发实现公正的运行机制,市场经济所推崇的公平原则在本质上还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的公平原则”,这种公平的特点是异常注重效率,但同时不可避免地也容易产生分配结果上的事实不平等,导致贫富两极分化,破坏社会公正。要实现由形式公平向事实公平的转变,消除市场经济带来的消极后果,唯一出路就是切实地将市场经济这种有效配置资源的手段与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结合在一起,如江泽民所强调的,“就是要把公有制的优越性与市场经济对资源的优化配置有效地结合起来,二者不能割裂,也不能偏废。”[14]202-203在生产力水平还很低,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还得不到充分满足的情况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必然的选择,而两者有机结合所形成的制度特征,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正义性。任何运行机制都是在一定社会制度下存在和运转的,它不可能脱离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独立地存在、孤立地运转。当市场经济从属于社会主义制度时,它必然受到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制约,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这就与西方已经实行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明确地区分开来。由上可知,将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相结合,一方面清除了利用所有权手段占有他人劳动的客观基础,另一方面,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使我国的公平不仅表现为形式上的“过程公平”,更体现于事实上的“起点公平”和“结果公平”之中。
由以上分析可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秉持社会主义公正观,无论是在宏观结构方面对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的设计实施,还是对具体运行机制的模式选择,都遵循和体现着公正的原则。实践证明,这种经济制度既符合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状况,又能确保我国经济运行的社会主义方向,必须长期坚持。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公正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具有历史性和阶级性的价值判断,我们目前的制度实践与马克思所设想的“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物质产品极大丰富,社会按需分配,人的个性得到充分发展,消灭了剥削,阶级、国家也不复存在,人与人的关系是自由人的联合体”的共产主义终极关怀还有一定的差距。公正的推进和实现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从社会主义实然公正向共产主义应然公正的渐进过程需要几代、几十代甚至无数代的努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很大成就,人民生活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是伴随现代化进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进,由于社会公正缺失而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也日益凸显: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城乡二元结构差异存在,市场竞争仍不充分,垄断行业的既得利益越来越大;收入分配关系不合理,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就业与再就业矛盾突出;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农村“看病难”、“因病返贫”问题在某些地方还相当突出。这些社会问题和矛盾冲突的不断涌现,表明实现社会公正是当前中国社会发展必须高度重视和亟需解决的重大问题。为此,我们仍需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创新,切实找到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确保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并充满活力,在制度和法律上规范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在推动其积极性的同时使之造福于整个社会;在国民财富分配上,建立合理、有效的制度和机制,处理、协调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消除社会贫富差距不合理日益拉大的现象。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要以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完善的社会保障制系,作为当前推进社会和谐、实现社会公正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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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2
A
1002-7408(2011)12-0076-04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科学研究基金项目“试论中国共产党的公平正义观及其当代价值”(11XNH 076)的阶段性成果。
王晓青(1972-),女,河北邯郸人,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在当代面临的新课题;张永辉(1976-),女,河北衡水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
[责任编辑: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