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远河
(中共辽宁省委党校,辽宁 沈阳 110004)
论形成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政治意义
于远河
(中共辽宁省委党校,辽宁 沈阳 110004)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本文仅论述其政治意义。它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以及我国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指明了正确方向;确立了我国五项基本政治制度,为政治体制改革指明了基本方向和原则;确立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为民主政治建设奠定了法制基础。
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政治意义
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庄严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我国立法工作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本文仅就其政治意义进行粗浅简要地初步探讨。
一个国家由什么政党进行领导,由什么思想理论体系进行指导,这是一个根本问题。我国宪法(1)序言规定:“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就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元化的指导地位。
根本制度是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它决定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我国宪法总纲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宪法序言宣示“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共产党诞生之日起即确立的奋斗纲领和目标,是区别于资产阶级政党的根本标志。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已经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我国宪法确立了这一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充分体现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我国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确立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从而使之具有了最高法律效力。正如宪法序言所宣示:“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的奋斗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在宪法统帅下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均体现宪法规定的上述原则。这就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指明了正确的政治方向。我们在进行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中,尤其是在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中,绝不能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能搞指导思想多元化,不能损坏社会主义制度,妨碍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否则就是违宪的。吴邦国委员长在工作报告中严肃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最重要的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在涉及国家根本制度等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动摇。动摇了,不仅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无从谈起,已经取得的发展成果也会失去,甚至国家可能陷入内乱的深渊。”前苏联和东欧剧变已经为我们提供了血的教训,我们决不能重蹈它们的覆辙。
基本政治制度是在根本制度统帅下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各基本方面的制度。我国现行宪法确定的基本政治制度包括我国的国体、政体、政党制度、国家结构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国体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它是由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所反映出的根本属性。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这一国体与历史上一切由少数剥削阶级对绝大多数被剥削阶级实行专政的国体有着根本区别。在我国的国体中,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工农联盟是基础,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广大人民享受民主,只对极少数敌对分子实行专政。
政体即政权的组织形式,是指统治阶级按照一定原则组成的、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以实现统治阶级任务的组织体制。我国宪法和法律确定的政体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权力机关。中央和地方的其他国家机关分别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它负责,接受它的监督;第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第三,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第四,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委员会制原则;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内部实行首长负责制,国务院统一领导各部门和各委员会以及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我国这一政体表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同级国家机构中处于最高地位,产生并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
政党制度是一个国家通过政党进行政治活动的方式或状态。国家法律规定或实际生活形成的政党的社会地位和作用,特别是政党执掌、参与或影响国家政权的具体体制和运行机制是现代国家政党制度的重要内容。我国宪法序言宣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继续巩固和发展。这就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下来。在这一政党制度中,中国共产党居于领导地位,是国家的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共产党的友党,是国家的参政党;在我国不存在西方那种“反对党”、“在野党”。中国共产党建立并领导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参加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爱国统一战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也是包括各民主党派在内的统一战线成员参政议政的基本组织形式。
国家结构指特定的国家统治阶级根据一定原则采取一定形式划分国家内部组成以及调整国家整体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当代世界各国采取的国家结构主要有单一制和复合制两种基本形式。我国宪法和法律确立了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宪法序言宣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我国的国家结构具有单一制国家结构的共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只有一部统一的宪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只有一个统一的中央政府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各地方行政区域,包括省、市、县、乡(镇),以及民族自治区和特别行政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我国宪法和法律在坚持单一制国家结构的前提下,还赋予其中国特色:第一,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第二,在特定地方实行特别行政区制度。我国的民族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和无比优越性。但是它们没有改变我国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因为无论是民族自治地区还是特别行政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部分;它们享有的自治权都是中央赋予的,而不是其自身固有的。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中国人民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在所居住的区域内,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一种制度。宪法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全国人大制定的 《农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将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制度化法律化。
我国宪法和法律将五项基本政治制度确定下来,便具有了法律效力,同时为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指明了基本方向和原则。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是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而不是对基本政治制度的根本否定。这就必须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坚持政治体制改革同整个体制改革进程相协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认真总结和科学运用自己的成功经验,同时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尤其要特别注意的是,在政治体制改革中,只能是在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下,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而不能搞西方的两院制和“三权鼎立”;只能是在坚持我国政党制度的前提下来改善党的领导,完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方式,而不能搞西方的两党制或多党制。我们之所以不能否定我们的基本政治制度,不能搞全盘西化,从根本上说是由于我们的基本政治制度是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形成起来的,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长期奋斗取得的成果,是中国人民的历史选择;我国基本政治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适合中国国情,与我国经济基础相适应,具有无比的优越性。而西方的政治制度尽管在西方有其历史必然性,与它们的经济基础相适应,但是不适合我国的国情和经济基础,所以从总体上说我们不能搞全盘西化。当然,西方政治制度中的某些有益的成果,可以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所借鉴,我们不应对之全盘否定和一概排斥。我们之所以又要不断完善基本政治制度,是因为我们的各项政治制度还有不完善的地方,这就必须通过改革使之不断完善。这种改革的主体是人民,改革必须为了人民,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把人民的根本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但是改革不是群众的自发行动和盲目行动。因此,改革又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进行。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其形成过程中,已经将我国几十年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所取得的重要的成功的经验制度化法律化。今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要将政治体制改革所取得的重要的成功的经验制度化法律化,使之具有宪法和法律保障。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确立的一项基本方针。宪法将这一基本方针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下来,并要求“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民主的主体是人民,人民享受民主,所以社会主义民主也即人民民主。这主要表现在:首先,人民享受民主的根本点在于行使国家权力。为此,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并“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其次,人民享受民主还突出表现在人民有权对由民主产生的国家机关实行监督,使其不得违反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为此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再次,人民享受民主还表现在人权得到保障,公民享受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为此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并以专章24条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宪法统帅下制定的一切法律法规,从根本上说,都是人民权力或权利的具体化,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发展,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就是人民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就是人民民主的根基和保障。
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政治文明还包含着一个重大问题,就是搞人治还是搞法治。法治是现代政治文明的精髓。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否定人治,实行法治,逐渐成为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共识。党的十五大正式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治国方略。我国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的重大成果。
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中有法可依是前提,没有一个比较完善的良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法治国便是一句空话。目前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从纵向上说,首先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制定的1982年宪法及四次宪法修正案,以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宪法统帅下制定的236件法律。现行宪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一部最好的宪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四项基本原则、内政外交的基本方针、基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大原则问题,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依法治国的关键和实质是依宪治国,实行宪政。我们有了这样一部最好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就使依法治国有了最好的根基和最有力的保障。其次包括国务院制定的690多件行政法规和有立法权限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8600多件地方性法规。再次包括国务院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规章。这就形成了一个法律位阶清晰的统一服从于宪法的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横向上说,包括由相关法律规范构成的法律部门。目前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主要包括宪法部门、行政法部门、刑法部门、经济法部门、民商法部门、社会法部门和诉讼法部门等。这些法律部门各自包含了丰富的科学的法律规范,具备了各自相应的法律功能;各法律部门相互之间基本做到了和谐统一。这样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集中体现了党和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适合中国国情,适应包括政治体制改革在内的全部改革的需要,为依法治国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今后我们将在继续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同时,着重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要求努力奋斗,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开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新局面。
责任编辑 宋桂祝
D920
A
1672-2426(2011)05-0022-03
于远河(1942-),男,山东文登人,中共辽宁省委党校教授,主要从事法理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