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达林
用理性打通司法与民意的鸿沟
■傅达林
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矛盾纷繁复杂,处在此种社会背景下的刑事司法,尤其是涉及到死刑适用的司法判决,更是容易成为焦点。在这之中,司法与民意的鸿沟究竟是如何产生的,对司法权威与公信力会带来什么影响,它们又会在推动社会法治观念进步上留下什么,值得我们深入反思。
7月的云南高院,正陷入一场空前的舆情危机。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法院不得不对引起“民愤”的李昌奎案决定重审,紧接着昭通再度爆出同类案件,因27刀刺死女孩而被一审判处死刑的赛锐,也是被云南高院改判死缓。不难想象,李昌奎案的再审结果,已不单局限于个案意义,更带来深层面的司法影响。
其实,纵观李昌奎案整个舆情演变过程,不难发现该案引起舆论持续飙升关注的“奥秘”:一是从一开始,该案就被置于与刚刚平息的药家鑫案对比的平台上,7月4日较早的一篇时评就将两案联系起来,质疑“比药家鑫更凶残为何不判死刑”,随后“赛家鑫”的标签更是预设了该案的舆情态势;二是该案与以往不同,除了普通民众表示出强烈的质疑之外,法学界也出现一片反对之声,包括法学教授、律师以及法官等在内的专业人士,纷纷从司法的法律适用上提出“少杀、慎杀不等于不杀”等立论;三是云南高院对于改判的理由和对舆论的回应没有说服力,“改判的理由并不充分甚至语焉不详”,随后法院的几番回应也都被视为“避重就轻”,并未向公众展现司法裁判的内在逻辑。
在普通网民、意见领袖与法学专家如此罕见地具有一致立场的情境下,法院面对的是“四面楚歌”,压力可想而知。我想正是这样的超强压力,让法院在对自身改判的“正确性”坚持一段时间后,不得不决定启动再审程序,而这很大程度上也预决了最终的司法结果,如果法院不想再度招惹舆论质疑,那么该案的结论可能只有一个:判处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
在中国的现实语境中,深处舆论漩涡中的司法很容易被置于和“民意”对立的立场,最终则总是以司法屈从“民意”而化解。云南高院自然也不例外,但其与“民意”抗争的激烈程度,是以往司法机关所罕见的。正因为如此,法院行为背后的目的与动机,就值得深究。
对于舆论的强烈反应,云南高院应该不会不清楚可能招致的后果,尤其是在网络上对西安药家鑫案“杀声震天”之后,缘何云南高院还敢“冒天下之大不韪”选择与“民意”抗争呢?
曾有人怀疑云南省高院在此案中徇私舞弊,不过最终被舆论否决,因为连受害者家属也向记者表示:“李昌奎家没这个本事去搞关系,所以我们更感到蹊跷。”法院新闻中心一位负责人也向记者感叹:“你去他们家看过了,土房子都快倒了,把全部家当卖了都凑不够1万块钱。徇私舞弊,怎么可能?”在我看来,或许正是李昌奎所具有的这种“一贫如洗”、几乎没有任何“司法腐败空间”的背景,才让云南高院具有了以往一些司法机关所不具有的与“民意”对抗的“底气”。
法院又何苦非要为一个没有特权的普通犯罪人而得罪舆论呢?笔者分析认为,这很可能与法院所追求的某种价值观念有关。如果司法者信奉的是司法人文主义,是贝卡利亚式的国家刑罚观,并具有推动社会法治观念进步的理想,那么对于死刑尽量少的适用甚至干脆不予适用,则是顺理成章、合乎逻辑的。在有些国家,虽然法律上并未废除死刑,但司法实践中几乎不判死刑。
这样的揣测或许有些主观,但还是能够从下述事实中得到进一步印证:一是云南高院在回应中极力援引“宽严相济”、“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尤其是7月13日,云南高院副院长田成有接受媒体专访时表示,“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这是对法律的玷污”,杀人偿命的陈旧观点也要改改了,“我们现在顶了这么大的压力,但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虽然“标杆说”遭致了舆论的普遍质疑,但从中我们还是能够探寻到当初法院审判委员会27名委员表决改判死缓的真实意图。
二是7月14日《南方周末》刊登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位不愿署名的法官”文章,明确提出:现代文明社会里,我们应当消除对死刑的迷信和崇拜,不能再把死刑当作是治理犯罪的灵丹妙药。很显然,这并非一篇普通的文章,而是带有反映云南高院刑罚观、死刑观的文章,所以《南方周末》特地加上编者按:“在李昌奎案中,公众舆论倾向于认为,由于该案情节恶劣,赞同对其判处死刑。此时,云南省高级法院有法官来信,从法理层面提出了不同观点,我们认为,这种不同声音,有助于人们理解法治的内涵。故刊之。”选择这样的方式并由向来提倡废除死刑的刊物来刊登,其背后的真实意图不难揣测。
三是新近爆出的“赛锐”,同样凶残的杀人手段,同样被昭通中院一审判处死刑而二审改判死缓。这是否可以说明:云南高院改判死缓并非一时的心血来潮,最起码在云南司法系统所管辖的地域,死缓的适用是有一个比较统一的“标准”或某种“普遍性原则”呢?
遗憾的是,云南高院对于死缓的理解与适用,并未顾及当下中国的社会心理。他们站在十年后的高度改判此案,出于法治观念进步的立场与“民意”硬碰硬,最终陷于“困兽之斗”的境地。
应当说,法院选择李昌奎案为突破口,排除了药家鑫案中的富二代、官二代、大学生等敏感符号,但这番观念上的追求并未在程序上作出严密的设计,使得冒然改判不仅没有改变人们对于死刑报应观的迷恋,反而进一步巩固了民众传统的死刑观,其结果或许是云南高院当初始料未及的。
对于改判所可能激起民意的剧烈反弹,云南省高院似乎防备不足,其中最为值得汲取教训的就是,法官对于判决本身缺乏细致耐心的说理。一再强调司法观念上的宏观考量,而忽视普通民众对个案事实的微观围观,使得法院在引导民众改变观念的时候出现失效,司法与舆论出现沟通上的“鸿沟“。演变到最后,法院不得不选择低调“认错”而终结这场舆情纷争,中国迈向废除死刑进程中的又一个案例失败了。
这样的失败其实有着更为深厚的体制背景。在我国,司法向来缺乏一种创造性的胆识和经验,尤其是地方法院,既处于整个司法系统的严格管控之下,又深陷入地方政治体制格局,其一般只能按部就班地适用法律,像在触及各种底线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上经验不足。对于中国目前的国民而言,死刑的撼动就会触及到他们的心理底线。
这种背景下,个别地方法院便很容易陷入困境,甚至遭致滥用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批评。我们知道,中国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二者对于被告人虽有天壤之别,但法律上关于“自首与减刑”以及“死刑与死缓”的差别界定并无清晰明确的标准区分,法官手中的笔是向左还是向右,原本就有“生死判官”的意味。如此,对于一些恶性较大的犯罪分子究竟适用死刑还是死缓,势必引发民众的争论和不满。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违背公众感受而做出超前性的司法判决,便很难获得人们的理解,也难以获得上级司法机关的支持。
不难看出,缺乏足够的上层支持,违背普通民众的心理意愿,再良好的司法追求也可能会伤害到自身的司法权威。无论是药家鑫案还是李昌奎案,我们都未见到司法引导民意的权威增长,相反是一种民意引导司法的趋势扩张。
在一国的法治大厦中,司法原本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杰斐逊说过,(司法)“政府的这一分支将担负处理冲突的重任,因为他们是理性最后的上诉地点。”因此,“用一切手段,使司法机关受到尊重”,让司法享有至高的荣誉,是维系法治的重要任务。遗憾的是,经由个案呈现出来的司法与民意的关系,整体上乃是司法权威拜倒在民意之下的态势。
为什么中国的民意倾向有时能影响司法决断?为何我们产生不了法治国家那种捍卫司法权威的良性社会环境?我感到这首先要归因于司法机关自身的专业理性不足。在很多场合,我都强调司法需要保持理性,这种理性包括克制、谦抑,本质上要求遵循司法内在规律,提高判决的逻辑分析能力。如果有足够的逻辑支撑,有充分的法律根据,那么我倒是很期待哪一天司法即便面临再强的舆论质疑也能从容坚守,巍然不动地捍卫自身理性。
与此同时,普通民众尤其是网民,也需要寻求公民理性。网络激发了公民的表达欲,但也带来理性暂时性遗忘的广场效应。即便是再理性的人,当他置身于自己喜爱的足球赛场,也可能做出事后连自己都感到意外的冲动言行。这种冲动,很可能对专业判断的司法带来片面性认知,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消解司法权威的舆论狂潮。因此,培育网民的公民理性,学会独立判断、自主言说的公民环境,乃是我们从“激情岁月”迈向“法治生活”的必经过程。
总之,当下不断爆发的影响性个案,呈现出来的司法与民意的鸿沟与隔膜,需要用理性来打通,理性是二者形成共识的基础。只有寻求到基于知识、理性之上的共识,才能形成支撑法治社会的司法权威,由此才能最终保护好每个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作者单位: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