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武俊
2010年中国法治亮点回眸与2011年法治前景展望
■刘武俊
2010年,是中国法治“给力”的一年,法治进程稳健发展的一年,也是法治亮点频频出现的一年。用“给力”这个流行词形容2010年中国法治进程的主题,也是颇为恰如其分的。立法领域,“如期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无疑是值得大书特写的立法成就,中国的立法重心正在由以经济领域立法为重心到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立法,民生立法驶入快车道,《社会保险法》成为民生立法的重头戏,拆迁条例也在立法博弈中孕育成熟。司法领域,量刑规范化改革吹响了司法限权的号角,两个证据规定为冤假错案抛出了给力的杀手锏。执法领域,徐绍史式的“约谈”给力依法行政。
亮点之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
2010年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收官之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中国用短短数十年的时间,走过了西方发达国家数百年的立法进程。
中国共产党的十五大提出了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党的十六大作了重申,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任务。2010年,是实现立法工作总目标的关键之年。2010年一批重要法律相继出台,国家赔偿法、社会保险法、代表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人民调解法等十几部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法律,都在2010年出台或进行了修改。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大厦搭建的最后一批“支架”。截至目前,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已经有230多部,国务院行政法规700多部,地方性法规近9000部。如此众多的法律,基本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亮点之二:《社会保险法》成为民生立法的重头戏
《社会保险法》是一部不折不扣的民生大法。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高票通过了《社会保险法》,这部与亿万民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跨两届人大、历经3年4次审议,终于登台亮相,当之无愧地成为民生立法的重头戏,也为即将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打下了坚实的支架。
《社会保险法》素有民生基本大法之称,涉及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险种,是关乎每个公民的基本生存条件和基本生活保障的重要法律。《社会保险法》确立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构建了我国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保体系。建立起了全国一盘棋的社会保险体系,明确了社会保险的国家责任制度和公民的社会保险无差别待遇,确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提高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同时明确规定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出原则规定。
当然,单凭一部《社会保险法》并不能担当起缔造全民福利时代的重任,但《社会保险法》在打破城乡二元格局上的立法功绩功不可没。
《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也在一定程度上昭示,中国的立法重心正在由经济领域向社会领域转变。预计“十二五”期间,会有更多关涉公民权利保护和社会发展的民生法律出台。
亮点之三:量刑规范化改革吹响司法限权的号角
2010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着手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量刑规范化改革。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重要意义,全面开展量刑规范化改革。这是“两高三部”第二次就量刑改革的联合发文。之前“两高三部”发布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已从2010年10月起实施。
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目标,在于通过规范司法行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来促进司法公正。
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量刑方法,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允许并且组织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就量刑问题发表量刑意见,这是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基本内容。长期以来,司法审判只在定罪上打圈圈,庭审中通常只有围绕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所展开的调查与辩论,而量刑却往往过于草率和神秘,导致“同罪不同判”的现象频频出现。我国的法庭辩论长期以来也是“重定罪、轻量刑”,对于定罪后怎样量刑,主审法官以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很难有话语权,量刑环节也就自然容易出现司法腐败。如今,让控辩双方都对量刑发表意见,并由法院对量刑进行说理,无疑体现了司法民主和司法公开。
通过量刑规范化改革,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都能对量刑问题发表量刑意见,都能监督法院的量刑公正性。因此,从更深意义上讲,量刑规范化改革,是人民法院对自身裁判权的“作茧自缚”,是司法机关自我限权的表现,吹响了司法限权的号角。
亮点之四:排除非法证据 预防冤假错案
河南商丘赵作海案教训深刻,引起司法界的深刻反思。在司法实践中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防止重现类似赵作海案的冤假错案具有积极意义。
从2010年7月1日起实行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被认为是我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根据这两个证据规定,无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存疑的证据不能采信,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两大证据规则给司法机关提出了刚性的要求,对有效防止冤案错案的发生,实现司法公正,加强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如今,办铁案要靠证据说话的证据至上理念意识也在司法界渐入人心。
可以说,两个证据规定科学总结了我国刑事司法的经验以及实务工作的客观所需,初步建构了我国刑事证据规则体系,对于更新司法机关的办案意识,特别是强化证据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亮点之五:“约谈”式监督给力依法行政
2010年12月16日,国家土地总督察徐绍史在北京集体约谈五市七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并向新闻媒体开放。此前两年,先后已有16个城市被国家土地总督察约谈或委托约谈。“约谈”逐渐成为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行政、守土尽责的重要方式,成为问责风暴启动之前的有效预警。
作为问责的前奏,“约谈”正在成为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方式,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督促地方政府迅速查处整改违法用地、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约谈”也是一种刚柔相济的行政监督方式。国务院授权国家土地总督察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土地违法违规责令限期整改的工作。“约谈”是国家土地总督察依法履职、依法行政、依法监督,而且以预警的方式给问责留下一定的缓冲期,既坚持了严格依法行政,又体现了对干部的关心和爱护。
徐绍史式的“约谈”,其实完全可以在土地执法以外的其他执法领域推广。但愿更多的执法部门采取约谈式的行政监督方式,取得更理想的执法效果。
除了上述列举的法治亮点,公安机关掀起的力度空前的“扫黄风暴”,天上人间等被神秘化的娱乐场所因涉黄被整顿;司法反腐力度进一步加大,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被判处无期徒刑,重庆最大“黑保护伞”文强被判处死刑;“足坛反腐”渐入佳境,谢亚龙、南勇等一批前足协官员难逃恢恢法网……也是2010年中国法治的亮点,限于篇幅不再展开详述。
2010年,是中国法治“给力”的一年,也是法治亮点频频出现的一年。2011年中国法治还要更给力:民生立法需要更给力,能动司法还要继续给力,依法行政更要加倍给力。2011年中国法治要继续高度关注民生,关注公权腐败,关注法治城乡发展的不平衡状态……
立法尤其是民生立法需要更给力
2010年如期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固然可喜可贺,不过也不能一劳永逸、盲目乐观,立法工作还要在新的起点上更上一层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后,立法工作的重点将是如何进一步完善这个法律体系,从数量主导型立法转变为质量主导型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任务要求更高,难度更大,任务更艰巨。实际上,还有许多社会关系没有能够纳入法律调整规范的范畴,依然存在一些立法空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只是基本解决了无法可依的问题,如果用到2020年建成全面小康社会时“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的标准来衡量,要形成更加民主科学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依然任重而道远。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同时,中国的立法重心也正在由以经济立法为主转向加强社会立法,民生立法也将驶入快车道。预计“十二五”期间,会有更多关涉公民权利保护和社会发展的民生法律出台。
能动司法还要继续给力
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公正永远是司法的灵魂。期望2011年司法带给公众更多的公正,期待每一起无论是否被媒体关注的案件都能得到公正的审理和公正的裁决,期望法官的形象能够像正在征求意见的卡通形象一样亲民、亲和、亲切。
“能动司法”依然是2011年司法工作响亮的主题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谈及2011年人民法院工作时提出牢牢把握“七个坚持”,其中首要的就是坚持能动司法,为“十二五”时期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能动司法是充分彰显司法能动性的司法理念和司法政策,所谓能动司法就是要积极发挥司法的能动性,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围绕更好服务“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动仗,依法、能动、高效地裁决司法纠纷。能动就是主动,能动就是推动,能动就是互动,能动就是联动,能动司法有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审判职能,努力实现司法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有必要指出的是,能动司法要以依法为前提和条件,要严格依照程序法和实体法受理案件和作出裁决,绝对不能以牺牲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为代价片面追求所谓的能动、高效。能动是依法的理性的积极的能动,而不是无视法律的妄动、乱动。
能动司法是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主要方式。司法既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完全可以成为预防和调处矛盾纠纷的前线。能动司法,要求司法人员增强工作前瞻性,善于从司法活动中发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问题,建立纠纷预警机制,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及时完善司法政策。要求司法人员把纠纷有效化解在基层、彻底消除纠纷隐患。法院不仅要履行传统的解决纠纷职能,而且要延伸社会管理职能。
当然,在强调能动司法的同时,也不能够不切实际地赋予司法过高的、不现实的社会管理功能。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立足于审判这个第一要务,公正高效能动地审执好每一起案件,在办案中全面落实社会管理创新。由行政机关执行的,从这个意义上讲,负责实施百分之八十以上法律法规的行政机关能否严格依法行政,对于社会的有序运行和法律的有效实施起着关键作用。依法行政的目的在于依法治“官”、依法治“权”,用法律制约和规范行政权,用法律制约和规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精义就在于依法治“官”而非依法治“民”,依法治“权”而非依法治“事”,依法治自己而非依法治他人。“行政”永远要戴着“依法”的紧箍咒。
期望2011年掀起行政问责的风暴!期望行政问责真正成为高悬于各级官员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一言以蔽之,2011年中国法治还要更给力。法治的阳光永远普照大地,法治的阳光永远温暖人心,让我们共同期待2011年中国法治进行时奏响新的凯歌。
(作者单位:司法部)
依法行政要加倍给力
2011年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提速一年,法治政府建设将步入快车道。
2010年11月,国务院授权新华社发布的《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引起舆论的普遍关注。这个意见也是进入21世纪之后国务院在六年内出台的旨在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第三个纲领性文件。2004年,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构想;200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明确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重点。可见,法治政府建设已经刻不容缓,国务院在力促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加速。在这样的背景下,2011年的依法行政工作也要加倍给力。
据统计,我国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法律和法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