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动物防疫法》的颁布及实施

2011-12-10 04:10:57孙舜保
养殖与饲料 2011年8期
关键词:循化办证法律责任

孙舜保

青海省循化县畜牧局,青海 循化 811100

新《动物防疫法》的颁布,使循化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通过近几年的实施,在保障畜牧业生产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上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严格执法,有力惩治了危害畜产品质量安全的企业或个人,促进了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深入发展。

1 案件种类

循化县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办理的违法案件包括屠宰、经营和运输未经检疫的动物,以及生产、经营、加工、贮藏和运输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这2类案件居多。

2 执法效果

近几年来,循化县违反新《动物防疫法》的经营案件逐年减少。原因有3个:一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二是采取集中屠宰、统一检疫的方式后,牛、羊定点屠宰场严把病害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关,严禁不合格产品出场;三是随着循化县城市化进程的推进,现有屠宰、加工场点的卫生条件逐步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逐步提高。

3 执法办案中的主要问题

动物卫生案件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在实际工作中,立案程序需相关领导审批,多属事后补办;当事人多属农民工,事后难以寻找;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现场处罚不能超过50元,但在实际执行中如不现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处罚;执法程序中立案程序、罚没程序等均难以执行。

4 新防疫法的改进之处

1)新《动物防疫法》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动物诊疗,监督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具有法律依据和执行标准。

2)关于《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新《动物防疫法》及农业部2010年第7号令《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对办证对象、办证程序、办证条件、审查监督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完善和细化,具有可操作性。

3)旧《动物防疫法》第49条中规定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依法应当补检或重检,可没有规定此行为的法律责任。新《动物防疫法》第九章法律责任第 76条、第 77条、第 78条、第83条及第84条规定了此行为的法律责任。

4)旧《动物防疫法》第54条规定逃避检疫、引起重大动物疫情、造成损失的可追究刑事责任,可没有引起疫情的、没有造成损失的补检或重检达不到教育目的。新《动物防疫法》第九章法律责任第78条、第83条规定了以上行为的法律责任。

5 新防疫法有待进一步完善

1)补检、重检的问题。通常查获的未经检疫或证物不符的动物产品都已分割,失去了供判断检疫结果的淋巴结、内脏等组织,难以做出准确的判定。补检、重检的检疫程序在技术上有待进一步完善,避免群众提出“只收费不检疫”之类的疑问。

2)流通过程的监管程序。特别是在家禽经营和畜禽产品批发经营中,经常出现证物不符或大证分零的情况,为了加强流通领域全过程的监管,应强化报检制度、建立换证制度,对换证要求、程序及办法等做出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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