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单项运动协会改革的历史审视

2011-12-08 05:13何强
体育学刊 2011年2期
关键词:运行机制法人社团

何强

(重庆师范大学 体育学院,重庆 400047)

我国单项运动协会改革的历史审视

何强

(重庆师范大学 体育学院,重庆 400047)

通过回顾历史,系统总结30年单项运动协会改革成效,深入分析制约改革实践的关键问题,主要包括:对改革目标界定不清,认识不统一导致改革缺乏明确的方向;协会与项目管理中心二者性质不清、关系不明;协会组织机构与政府同构;规范的协会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尚未形成,协会改革缺少必要的政策支撑等。进一步深化改革应明确改革目标,统一认识;厘清协会性质;完善协会组织机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以及相应的法律建设。

体育社会学;单项运动协会改革;项目管理体制;独立社团法人;中国

20世纪80年代,随着我国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全面铺开,单项运动协会改革正式启动并延续至今,推动了我国体育改革的整体步伐。按照《体育事业“十一五”规划》的要求:“继续推进体育事业单位和运动项目协会实体化改革,形成有中国特色的体育社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1]是当前乃至未来一个时期我国体育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随着“十一五”规划收官,“十二五”规划出台。从目前来看,单项运动协会改革仍将是《体育事业“十二五”规划》的重要任务。因此在承上启下的历史节点上,回顾我国单项协会改革的历史进程,系统总结改革经验教训,深入研究制约改革实践的关键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不仅可以为进一步深化协会改革提供借鉴,同时也将为进一步深化体育改革提供有益参考。

1 我国单项协会改革的历程回顾

20世纪50年代,为满足参加奥运会以及一些国际体育活动交往活动的需要,我国在中央体委的基础上组建起了部分单项体育协会组织,主要负责提高项目技术水平和推动项目发展[2]51。然而60年代以后,随着我国体育事业围绕“缩短战线,保证重点”展开的大调整,体育组织管理职能向国家和省一级体委集中,包括协会在内的体育社会组织的功能和作用逐渐削弱[2]127。改革开放以后,在勾画和设计我国体育体制改革蓝图过程中,项目协会扮演了改革“试验田”和先行者的角色。1981年4月1日国家体委在向国务院报送的《关于省、市、自治区体委主任会议的几个问题的报告》中,就明确提出要在“健全和发挥体育总(分)会和单项运动协会的作用,搞好体育体制改革的调查研究和试点”摸索、总结经验,为体育体制改革探路[3]。1986年原国家体委颁布了《关于体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草案)》,单项运动协会的改革也全面铺开。纵观整个改革历程,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试点改革阶段:1986年体育体制改革全面铺开以后,从1988年开始,协会改革率先在足球、武术、登山、棋类、桥牌、网球等项目试点展开,撤销原来负责管理这些项目的司级政府机构,将原来挂靠在体委的各个单项协会变成有机构、有人员的项目办公室,由项目办公室负责项目发展中部分事务的管理。

2)组建项目管理中心改革阶段:体育市场化改革启动实施以后,为了确保新旧体制的平稳过渡,我国单项运动协会改革进入了以组建项目管理中心为过渡形式的实体化改革阶段。原有负责项目管理的各种行政机关设置逐步撤销,由兼具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双重性质的项目管理中心在国家行政机关授权下负责行使项目管理权[2]416-421。

3)独立社团法人实体改革阶段。进入21世纪,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以及政府行政管理体制、事业单位管理体制、体育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单项协会也在此前项目管理中心的基础上按照独立社团法人的要求,通过健全协会组织机构、规章制度、自律机制,理顺协会与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关系,扩大协会自主管理权限等举措,推动单项协会改革朝着独立社团法人的方向不断深化。

2 我国单项协会改革的主要成效

2.1 改革目标与时俱进

改革目标是特定时代背景下对改革实践所作出的总体筹划部署,它是指导改革实践的基本依据。从改革的目标演进来看,20世纪80年代,我国单项协会改革是按照建设“半权力半咨询性机构”的目标来推进改革实践。确立这样一种明显带有“修补”[4]性质的改革目标,一方面是为了遵循“国家办与社会办”相结合的体育事业总体发展思路,使协会能够在推动体育事业发展方面发挥某些实质性作用,另一方面又要保证“体委对协会的领导和管理”,切实完善和强化政府对体育事业的领导和管理。

体育市场化改革启动实施以后,随着足协实体化改革的破冰以及项目管理中心的组建,协会不仅在形式上摆脱了“虚设”状况,成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责权利相统一、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实体,而且在推动项目发展方面的主体地位也得到官方承认。因此在项目管理中心组织模式下,协会的组织性质、组织机构、职能作用都发生了变化,协会“实体化”改革的步伐迈出了重要一步。这一步,既为建立国家调控、依托社会、自我发展的协会管理体制和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实现国家与社会、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体育事业发展模式提供坚实的组织依托和保障,同时也有利于项目管理体制实现新旧体制的平稳过渡。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体育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化,此前项目管理中心那种官民不分、管办一体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方式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在这种现实情况下,为切实遵循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体育总体改革要求,单项运动协会改革进一步明确了“独立社团法人”的改革目标和相应改革措施,从而为切实改革协会管理体制,转换运行机制以及确保协会自身运行和项目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因此归纳起来,从“半权力半咨询机构”到项目管理中心的过渡形式,再到“独立社团法人”,我国单项协会改革目标在总体上是与时俱进的,不断向着社会整体改革以及体育总体改革目标靠拢。

2.2 管理体制改革,运行机制转化稳步推进

管理体制改革和运行机制转换是顺利推进单项协会改革的前提和基础。20世纪80年代改革初期,由于当时体育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是为了进一步改善和强化政府对体育事业的管理领导。因此单项协会改革,不仅在行政管理上强调了体委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协会的双重管理,而且具体运行也要受制于体委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安排。因此在“半权力半咨询性机构”改革实践中,协会管理体制主要以政府行政管理为主,协会运行机制也主要以政府机制为主。

20世纪90年代体育市场化改革启动实施以后,单项协会改革按照分类推进的改革原则,确立了名义型、事业型和社团型3种不同类型的改革方式。其中,名义型协会继续保留政府集中管理和具体操控模式,而事业型协会则以项目管理中心的形式开展。对于事业型和社团型项目协会,政府职能部门主要通过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组织协调、提供服务来发挥领导、监督、协调作用以及相应的业务归口管理职能,而协会则在完善组织机构、健全规章制度、理顺关系的基础上,逐步确立了自主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在建立独立社团法人实体过程中,协会改革不仅在管理上突出自主决策、自主管理,政府和体育行政部门则被严格控制在法律规定的界限内行使建议权、指导权、监督权和审计权。同时在协会具体运行中,国家也要求通过扩大协会在机构设置、干部任免、经费使用、国际交流等方面的自主权,以及进一步理顺单项协会运行与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的关系,使得协会运行机制转换更加规范和彻底。

因此从总体上看,虽然目前由于各方面限制,规范的协会管理体制尚未形成,协会也还未能完全摆脱政府的直接控制。但是原有政府集中管理、直接调控的项目发展和协会运作模式已经出现松动,不仅政府行政职能对协会的管理和调控范围明显缩小,调控方式也更加规范。而且协会运行的自主权也有所扩大。上述转变也为进一步深化协会改革提供了基础。

2.3 职能作用得到切实发挥

从职能权限看,20世纪60年代体育发展战略调整以后,绝大多数单项协会都经历了一段较长时间的消停。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全面铺开以后,协会作为“半权力半咨询性机构”,被政府职能部门赋予了一定的权限,其职能主要集中在教练员和裁判员职称评定、业务考评、推荐人才、学术交流、审议政策法规以及为项目发展提供咨询参谋等6大方面[5]。虽然今天看来,当时各单项协会承担的管理职能十分有限,难以对项目发展起到决定性作用。但是,这至少意味着协会已经不再是先前那种纯粹的“名义”组织,而是具有了部分实际职能,迈出了协会“由虚到实”的关键一步。

20世纪90年代,随着20余个项目管理中心的组建,单项协会改革开始朝着责权利相统一、全面负责项目管理实体的方向转变。只是在实际运行中,由于项目管理中心不仅全面承担了制定项目发展规划、方针政策等宏观职能,而且在运动员训练,后备人才培养,竞赛管理,国际交往,学术交流,教练员、裁判员职称等级评定,市场开发运营等具体业务管理方面也发挥了主导作用。因此,虽然目前在项目管理中心组织模式下,协会还未能取代项目管理中心成为推动项目发展的实质性主体,但是随着项目管理职能由政府向事业单位的逐步转移,为协会最终取代政府部门以及事业单位承担管理职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当前,围绕建设“独立社团法人实体”的协会,协会作为推动项目发展的主体已经得到政府和社会高度认可。国家不仅明确提出了要进一步理顺协会与政府机构以及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同时还在机构设置、干部任免、经费使用、国际交流等方面给予协会更大的自主权,尤其是明确了协会在运动队训练、后备人才培养、竞赛组织、职业改革等业务方面管理的自主权。因此,按照这一要求积极推进项目管理中心改革,未来各单项协会在推动项目发展方面的决定性作用将得到切实的保证。

3 当前我国单项协会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

虽然按照我国单项协会改革的设计,项目管理中心仅仅是协会实体化过程中的“孵化器”[6]。但是随着当前项目管理中心模式的日趋刚性和固化,单项协会改革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陷入了停滞状态。项目管理中心的组织模式、管理体制以及运行机制都与“独立社团法人实体”改革预期有着较大差距[7]。因此认真总结梳理协会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对症下药,才是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必由之路。

3.1 改革目标定位不清、认识不统一

当前乃至未来一段时期,我国单项运动协会改革究竟应该朝着什么目标前进,这是我们反思协会改革实践,分析现存问题之前必须首先明确的。虽然从已经出台的一系列改革文件来看,“独立社团法人实体”的改革目标不仅在表述上是清晰的,在价值取向上是明确的。而且,目标本身也出台有一段时间了(20世纪90年代足球改革时提出各级足协实体化就是建设“社团法人实体”协会的一次尝试)。但是在这之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我们对这一目标的认识和理解却还存在较大偏差。

例如,20世纪90年代我国围绕市场经济进一步深化体育改革时,专门就借鉴足协实体化改革经验确立了单项协会“实体化”的改革目标。然而同期颁布的协会改革专项文件《关于运动项目管理实施协会制的若干意见》却做出了与“实体化”改革目标迥异的具体设计:国家不仅明确保留“由行政部门直接管理的,办事机构与业务主管部门职能处室融为一体,不设协会专职干部、不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名义型’”协会,同时为了保持相对的体制稳定,还将项目管理中心作为单项运动协会实体化改革的主要方式。这样一来真正具有“独立法人实体”性质的纯社团型协会改革在很大程度上仅仅成为一个名称。也正是由于项目管理中心的存在,使得我们对“独立社团法人实体”的协会改革目标的认识有待进一步统一:何为独立社团法人实体、项目管理中心与独立社团法人之间区别何在、项目管理中心如何向独立社团法人过渡、下一步协会改革究竟是继续完善“项目管理中心”组织模式还是真正朝着“独立社团法人实体”方向前进?上述事关运动协会改革成败的最基本、最关键的问题目前并未厘清。

3.2 协会与项目管理中心性质不明,关系模糊

1)性质界定不明。

按照章程规定,单项运动协会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因此它必须具备非政府性、非营利性、志愿性、自治性[8]14等社团法人基本特征。这就就意味着,协会的组织机构必须有别于政府机构;协会具体活动不受政府行政控制;内部决策管理体现会员共同意志、平等参与、协商解决。但是,在目前项目管理中心兼具国家体育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和项目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这样一个“官民”双重角色的混合体以及协会与项目管理中心组织同构的现实情况下,不管是在学理上还是在实际运作方面都很难对二者性质进行明确界定。如果我们将项目协会视为社团法人,那么与之同构的项目管理中心应该被视为社团法人、事业单位,还是政府机构?由此引申出第2个问题,协会日常运作究竟是自我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团人运作,还是协会名义下,由项目管理中心实际操控的行政运作?产生上述问题的根源就在于我们在协会改革中将原本性质截然不同的协会和项目管理中心二者同构,这样不仅容易导致我们对二者性质的认识产生分歧,同时也影响了我们对协会本身的认识,进而导致协会实体化改革的方向不明。

2)二者之间关系不明。

目前,由于协会与项目管理中心二者组织同构,职能交叉,因此要厘清协会与项目管理中心之间的关系存在一定难度。如果按照1993年国家出台的协会改革设计,项目管理中心仅仅是推动项目管理由政府直接管理转向协会管理过渡的一个过渡机构。既然是“过渡机构”,那么随着改革的逐步推进,项目管理中心应逐步虚化直至最终退出历史舞台。但是在后来的一些“官方文件”和领导人讲话中,项目管理中心又被作为有中国特色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的制度创新,这就造成一种误区:似乎项目管理中心又成了我国项目管理体制改革的终极机构[9]。正是这种认识偏差,使协会实体化改革长时间停留在项目管理中心这一过渡形式难以持续深入。在改革实践中,由于项目管理中心扮演了事业单位、社团法人这样一个“亦官亦民”双重角色,承担了行政管理、市场开发、社团运营等多种职能,这种情况不仅使协会和项目管理中心之间关系不明,同时也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引发了诸多矛盾。

3.3 协会组织机构与政府同构

协会组织机构的独立和完善是确保其“独立社团法人”地位的基础依托和保障。目前我国各项目协会与其所属的项目管理中心是一个机构,即“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组织模式,而项目管理中心又是由原来行政部门剥离出来的,它实际是政府机构的衍生或者附属机构,甚至是变相的政府机构[10]。因此这种“中心+协会”的组织模式就与自下而上、独立于政府机构的群众性社团组织有着本质区别,这样协会组织机构的完善和独立也就难以实现。不仅如此,按照1997年11月24日原国家体委颁布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暂行规定》要求:项目管理中心重大决策、重要活动、工作部署、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必须向国家体委作出书面请示和报告;项目管理中心内设机构、编制和中层以上干部职数由国家体委核定,中心领导由国家体委党组管理;中层干部由体委人事司管理,只有一般人员才由中心自行任命。此外协会副秘书长以上人员调整、职务变更,也必须由原国家体委人事司批复后才按章程办理;在经费方面,中心经费实行国家拨款与自筹相结合。组织机构同构,人事管理、日常工作、经费等方面的严格限制,也迫使协会不得不紧紧地依附于政府。

3.4 协会自主运行机制的缺失

运行机制的选择是判断协会独立社团法人地位的重要标准。目前由于项目管理中心是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的混合体,又被赋予了项目管理的行政权力,因此在推动项目发展,实施项目管理等方面,项目管理中心往往凭借手中掌握的行政资源以及行政权力替代协会,实际操控了项目管理职能。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项目协会推动项目发展往往仅仅体现在名义上。不仅如此,从项目管理中心的实际运行来看,由于项目管理中心兼具“官民二重性”的特殊身份,而且其行政属性更加明显。因此其管理方式、工作作风也基本沿袭了行政管理模式,运行机制也往往体现出强烈的行政化倾向。随着组织机构与政府机构的同构,以及推动项目发展的权利被实际架空,项目协会不仅在组织形式继续处于“虚化”状态,而且按照社团要求进行的运行机制转换也成为一纸空文。近年来,足球职业化改革中出现的俱乐部联赛产权之争、收益分配矛盾,甚至包括所谓的俱乐部集体“造反”、“革命”等问题,其背后都折射出协会运行机制的缺失[11]。因此,如果不依据规范的社团运行机制、改革目前项目管理中心行政化运行机制,协会的组织建构以及管理权限由政府向社团的转让都很难落到实处。正如体育部门自身所意识到的,组建项目管理中心仅仅是迈出了协会实体化改革的第一步。如果中心具体运行仍然沿用过去行政化的工作方式方法,仅仅把协会当作一块牌子,必然会使协会改革偏离原有方向,因此必须进一步强化协会是项目管理主体的观念,健全协会组织,转换运行机制,突出协会的主体地位和作用。

3.5 缺少必要的政策支撑

缺少必要的政策支撑也是目前我国单项运动协会改革面临的突出问题。首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明确限制建立上下级垂直、自成体系、独立的民间社团组织,具有法人地位的社团组织,必须要有与之业务和功能相关的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例如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12]这就意味着,在法律上包括项目协会在内的非政府组织都应被纳入政府管理和控制之下,“协会官办”获得了法律认可。反之,脱离政府控制的非政府组织从法律上讲都有被认定为“非法组织”的可能,因此独立于政府控制的具有独立社团性质的项目协会就缺少存在的法律基础[8]94-95。

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国性社团组织,大多具有浓厚的党政色彩,具有代行“国家行政管理”的职能[13]。各单项运动协会(尤其是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常常承担着代表国家实施行政管理的职能,因此协会要想建设成真正意义上具有独立社团法人地位的,独立于政府控制的,独立运作的社团组织仍难以实现。

从项目协会自身来看,由于负责全国项目协会管理的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与国家体育总局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尽管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已在民政部登记注册,但是其组织机构、职能权限却一直处于“虚置”状态,这样作为其所属团体会员的各项目协会的改革也难以取得实质性进展。

4 进一步深化单项协会改革的几点建议

4.1 明确改革的目标定位

当前,不管是按照《体育事业十一五规划》的总体要求,还是依据不断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政治体制、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等社会整体改革要求,都决定了我国单项运动协会改革必须坚持“独立社团法人实体”的目标取向。换言之,进一步深化协会改革决不能仅仅拘泥于强化、完善当前的项目管理中心模式,或是长时间停留在这一模式,更不能在“保持稳定、奥运备战”的名义下走回头路,而是必须依据独立社团法人实体的基本要求,从组织机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方面逐步推动各单项协会朝着独立社团法人实体方向转换。这不仅是进一步深化协会改革的基本要求,同时更是推动各单项运动协会适应社会整体发展以及体育事业总体发展的要求,确保协会自身以及运动项目健康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4.2 明确界定项目管理中心的性质

明确界定项目管理中心的组织性质将为进一步深化单项运动协会改革确立正确的方向树立标尺。如前所述,虽然目前项目管理中心组织模式仍然具有强烈的制度刚性,要彻底改变需要较长的周期,但是至少在认识上我们必须明确,项目管理中心这种特殊的组织模式作为过渡时期的产物,毕竟有着自身的时代性和历史局限性,这一组织形式不可能,也必然不是未来我国运动项目协会改革的最终方向,而且随着社会改革的整体推进,项目管理中心存在的历史基础正在逐步消解甚至失去。因此,我们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积极推进单项运动协会的改革,以应对项目管理中心组织模式的瓦解。

4.3 切实转变协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管理体制的改革和运行机制转换是进一步推进协会改革的制度基础。按照独立社团法人改革目标要求,推进协会改革必须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入手,最终实现协会由政府行政权力控制、行政命令直接管理转向政府实施宏观调控,协会自主决策、自主管理方向转变。在具体实践中,首先,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明确界定政府职能对协会的调控、管理范围,政府职能对协会的调控仅限于建议权、指导权、监督权和审计权等宏观层面,微观层面必须放权和扶持;其次,调控方式也必须规范,即政府职能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实施调控,以减少甚至消除行政权力对协会的干预和控制;第三,协会必须通过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制度建设,实现人、财、物等与政府和事业单位分离,保障协会独立法人地位;第四,在运行机制上应明确协会的权责利,使协会在机构设置、干部任免、经费使用、国际交流等方面拥有自主权,使之真正成为自主决策、自主管理、自我约束、自负盈亏的社团法人。

4.4 为协会改革争取必要的政策环境

必要的政策环境是推进协会改革的政策依托。当前我国体育改革正处在两个最有利时机:其一,成功举办北京奥运会后深化体育改革的呼声日渐高涨,尤其是积极发动社会办体育的思想更加明确;其二,国家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因此单项运动协会改革也应该紧紧抓住这一历史契机,向国家,尤其是立法机构积极争取有力的政策支持。为此,甚至可以考虑让单项运动协会扮演我国体育以及事业单位整体改革的突破口,打破现行政策法规对项目协会改革的种种政策局限,例如,取消政府在协会组建方面的审批权,积极培育和壮大项目协会的数量;取消政府对协会组织机构、人员配置、经费预算、具体活动等业务方面的管理权。这样不仅使项目协会改革拥有了坚实的政策基础,同时也可以为我国体育以及事业单位改革提供政策引导和改革参考。

4.5 分步推进协会改革

对于我国体育改革而言,单项协会改革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工程,因此,必须科学地设计和规划改革进程,既不能冒进,也不能以“稳定”为借口原地踏步。针对当前所谓的协会改革必须实施激进式“休克疗法”的观点,笔者认为,这不仅与当前我国社会整体改革的思路和步调不一致,同时也不利于协会改革的稳步推进以及协会自身的健康发展。因此,建议首先从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中国奥委会两个最顶层的协会改革入手,从上至下地重新推动协会改革进程。在完善中华体育总会与中国奥委会自身组织机构、人员配置、制度建设的同时,理顺其与国家体育总局、项目管理中心以及地方体育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界定清楚各自权限,为下一步各单项协会改革提供参考。其次,深入总结足球、篮球、排球、网球等协会改革经验教训,为协会改革积累经验;第三,逐步推进真正意义上的“协会制”,健全和完善协会自我治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管理、自律机制,做到成熟一个,独立一个。

[1] 国家体育总局. 体育事业十一五规划[Z].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2006-07-11.

[2] 伍绍祖.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史[G]//综合卷. 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1999.

[3] 国家体委政策法规司. 国家体委关于省、市、自治区体委主任会议的几个问题的报告[G]//中国体育年鉴(1949~1991). 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1993.

[4] 张新萍. 中国体育改革的动力与阻力[J]. 体育学刊,2006,13(4):1-4.

[5] 国家体委政策研究室. 国家体委关于体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草案)[G]//体育运动文件汇编(1982-1986).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1989.

[6] 王凯珍,汪流,黄亚玲,等. 全国性体育社团改革与发展研究——基于学理层面的研究[J].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10,25(1):6-9.

[7] 刘东锋. 对我国单项运动协会实体化改革演进的思考[J]. 体育学刊,2008,15(7):21-25.

[8] 黄亚玲. 论中国体育社团——国家与社会关系转变下的体育社团改革[M]. 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4.

[9] 熊晓正. 关于我国体育改革体制改革的历史审视[G]//体育科学学科现状与发展未来. 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2.

[10] 刘进. 反垄断法与中国体育行业协会[J]. 体育学刊,2009,16(7):27-31.

[11] 黄涛,万发达. 中国足协与足球俱乐部矛盾的主要原因分析[J]. 体育学刊,2008,15(9):24-27.

[12] 社会团体登记条例[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8-10-25.

[13] 王名,刘培. 民间组织通论[M]. 北京:时事出版社,2004:7-12.

Historical review of the reform of single event sports associations in China

HE Qiang
(School of Physical Education,Chongqing Normal University,Chongqing 400047,China)

By reviewing history, the author summarized achievements made by the reform of single event sports associations in 30 years, performed an in-depth analysis on key reform practice restricting issues, which mainly include the followings: unclear definition of reform objectives, the lack of specific orientations for the reform as a result of not unified understandings; unclear nature of and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associations and the event management center; the association organization structure is the same as the governmental structure; a standardized association management system and running mechanism have not been formed, and the association reform lacks in necessary policy support. In order to further deepen the reform, the followings should be done: specify reform objectives, and unify understandings; clarify association nature; perfect association organization structure, management system, running mechanism and corresponding legal construction.

sport sociology;reform of single event sports associations;event management system;independent corporate legal person;China

G80-05

A

1006-7116(2011)02-0010-06

2010-10-27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建国以来我国重大体育决策的历史审视”(08BTY023)。

何强(1979-),男,副教授,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体育人文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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