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义峰 李文辉
(1.江苏省海门中学体育教研室,江苏海门 226100;2.南京师范大学体育科学学院,江苏南京 210097)
“合作主义”公共体育服务模式探析
——基于非营利性体育组织发展视角
张义峰1李文辉2
(1.江苏省海门中学体育教研室,江苏海门 226100;2.南京师范大学体育科学学院,江苏南京 210097)
非营利性体育组织作为政府、市场之外的第三方新兴力量与政府构建“合作主义”公共体育服务模式更适合我国国情。论述了政府与非营利性体育组织构建“合作主义”公共体育服务模式的动力机制,认为构建合作主义公共体育服务模式需要政府和非营利性体育组织作出相应转变和提高,共同维护合作秩序来实现。
公共体育服务;非营利性体育组织;合作主义;模式
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就是政府职能转变、非营利性组织的空间扩张以及个人的民主意识逐渐增强的过程。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既定的公共财政水平无法满足全体公民的体育需求,依靠市场机制也只能实现一部分公民的体育需求,当政府提供的公共性体育服务有限,市场无力满足社会体育服务需要时,非营利性体育组织开始出现并扮演了一种替代政府部分公共职能补充性的角色。
社会学对政府与社会组织互动关系的观点有两种倾向,一种是自由主义倾向,一种是合作主义倾向。自由主义认为国家与社会是对立的,市民社会的发展就是其重要体现,而民间组织的兴起将成为市民社会的主体力量,因此,自由主义本质上是把民间组织看成是政府力量的对立存在。与自由主义不同,合作主义认为政府与民间组织是一种相互制约又相互合作,相对独立又彼此依赖的有机整体。因此,合作主义则更适合我国国情。在合作主义模式下,社会团体与国家之间的制度化沟通渠道受到保护,减少竞争,使社会利益得到重新整合。这种结果意味着社会和国家双方能够通过合作而获益:一方面,社会中分散的利益按照功能分化的原则组织起来,有序地参与到政策形成的过程中去;另一方面,从这种制度化的参与机制之中,国家权力获得了稳定的支持来源(合法性)和控制权[1]。
2.1.1 提升政府合法性的需要
“合法性”是政治哲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不是简单地指合乎法律,而是指公民对政治行为的自愿接受性。哈贝马斯指出,政府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以及事实上的被承认[2]。在实践上,衡量一个政府是否具有正当性,可以从三个方面观察,即看它是否符合历史发展的趋势;看它能否说服公众;看它能否获得民意认同。公共体育服务是公共服务的有机组成部分,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公众体育需求日益增长,并呈现多元化特点,如何在市场化的进程中重新整合体育社会资源,保障公民基本的体育权利,更好的为公众提供体育产品和体育服务,提升自身合法性,是政府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非营利性体育组织因产生于政府和市场在公共体育服务领域双重失灵的背景下而被称为公共体育服务的“第三部门”,它的形成和发展既减轻了政府的负担,又满足了公众多元化体育需求,因此,政府出于提升在公共领域合法性的需要,倾向于与非营利组织建立制度化合作机制。
2.1.2 构建服务型政府的需要
我国传统的公共体育服务模式属于供给主体单一型的模式,政府利用规模经济和行政力量独自承担公共体育服务的责任。随着我国社会的转型,这种公共服务模式暴露出了种种弊端,不仅使政府机构变得臃肿,还造成公共体育资源浪费、供给的结构失衡、公共体育供给方式简单、供给效率低下等。因此,改革现有公共服务模式,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显得十分必要。政府加强与非营利性体育组织合作,有利于实现公共体育服务的社会化。
2.1.3 非营利性体育组织是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重要合作伙伴
公共服务的本质属性是公共产品。政府需要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引入市场机制来实现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在公共财政、新公共管理、新公共服务等理论与实践的共同作用下,不断发展起来的一种利用市场手段有效提供公共产品的模式,并日益成为公共产品市场化提供的重要方式。
近年来非营利性体育组织逐渐接管原来由政府承担的社会公共体育服务,有效弥补了政府在体育公共服务领域的不足。通过非营利性体育组织,给大众群体尤其是弱势群体提供了大量的服务;整合和利用了大量的民间资源;提高了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效率;满足公众多元化体育需求等,正是这些优势使非营利性体育组织能够和政府成为合作关系。
2.2.1 政府认可:非营利性体育组织存在基础和权力来源
受传统体制的影响,我国非营利性体育组织虽然成为提供公共体育服务的重要载体,却未能摆脱政府而独立存在,主要表现在政府对非营利性体育组织的法律约束和资源约束上。在我国,非营利性体育组织必须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登记才能成为“合法”组织,进而得到政府的资源支持,换句话说,非营利性体育组织要得到政府的认可才能存在和发展,这也是非营利性体育组织积极向政府示好的重要原因。非营利性体育组织获得政府的认可主要体现在法律上、政治上和行政上的合法性。
在我国,行政合法性具体表现为非营利性体育组织的成立,须经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同意(准予挂靠),并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非营利性体育组织的活动,要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非营利性体育组织是以单位为基础的体育行政管理体系的延长。非营利性体育组织倾向于主动接近政府,引述国家法律,利用政府部门的符号资源和自上而下的权力体系,借此证明自身开展活动的合法性,从而在活动推行和计划安排上更有效率。
2.2.2 政府支持:非营利性体育组织资源重要来源
组织社会学理论认为,资源是组织生存发展的基础和动力,组织需要通过获取环境中的资源来维持生存[3]。因此,组织必须与外部环境相互作用,通过调整内部结构和外部策略来不断地获取资源。现今我国政府手中依然掌握着非营利性体育组织发展所需的大量资源如法律制度资源、符号资源以及开展活动所需的资金和场所等,非营利性体育组织为获取资源而倾向于同政府合作。
“合作主义”公共体育服务模式需要政府角色重新定位: (1)政府不再是公共体育服务的唯一提供者和管理者,公共体育服务将更多依赖于非营利性体育组织参与与合作;(2)政府将减弱对非营利性体育组织的控制力,加强对非营利性组织的规划、引导、协调、服务功能;(3)政府以制定法规来监督非营利性组织的活动,建立制度化的沟通渠道;(4)政府对非营利性组织不再是传统模式下简单的管制与被管制,而是一种相互制约关系。
合作主义的实质体现在利益主体双方相对平等,拥有各自独立权,排斥其他组织或权威的介入。非营利组织在与政府的合作中要想从非均衡的状态转变到平等的合作状态,必须加强自治性地位,不断提高服务能力。首先,在确立组织的宗旨和目的时要符合国家法律和地方行政法规,要以服务民众为基本原则;其次,非营利性组织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接受政府和公众的监督;第三,注重自身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并通过提高服务质量来赢得社会公信度。
在传统公共行政模式下,公共服务领域的秩序的实现主要取决于政府,即主要是政府制定公共体育服务的目标、任务、管理方式等,而且这种秩序无疑是在政府的权威下强制性的执行。而“合作主义”模式中,合作秩序的实现和维护来自政府和非营利性体育组织双方的共同努力,其表现形式主要有:(1)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和非营利性体育组织的规章制度;(2)双方达成的合约,主要包括双方协议性契约、多次博弈达成的共识、行为主体对自己角色和责任的承诺等;(3)行为主体的社会意识形态,主要包括社会传统和特定文化所传承的主观性的观念和人们规律性、程序性的惯例行为。
综上所述,政府与非营利性体育组织构建合作主义公共体育服务模式需要双方共同努力,一方面,政府积极进行体制改革,让渡出更多的社会空间,培育非营利性体育组织的自主性和自治性;另一方面,随着非营利性体育组织的自主性不断提高,政府需要转换角色;做公共体育服务的“掌舵者”。在构建合作主义模式中,政府的角色转换无疑是至关重要的,政府既要积极的下放权力和转变职能,又要制定“合作规则”来实现制度化沟通渠道,从而实现“合作主义”公共体育服务模式。
[1]张静.法团主义[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25,47.
[2]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M].重庆:重庆出版社,1989:184.
[3]陈洪波,唐兴霖.论中国非营利组织合法性危机[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3(6):30.
“Cooperationism”Service Model of Public Sports——Based on a Non-profit SportsOrganization Development
Zhang Yifeng,LiWenhui
(1.Physical Education Teaching and Research Office,Haimen Middle School,Haimen,226100,Jiangsu,China; 2.Sports Scientific Institute,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Nanjing,210097,Jiangsu,China)
A non-profit sportsorganization asa government,market forces and the emerging third-party outside the government to build“cooperationism”of public sport servicemodelmore suitable for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In thispaper,the government and non-profit sportsorganizations to build“cooperationism”of public sport servicemodel dynamicmechanism that the doctrineof public sport building a cooperative servicemodel requiresgovernment and non-profit sportsorganization to make corresponding changesand increased cooperation and jointly safeguard the order to achieved.
service of public sports;non-profit sportsorganization;coperationism;model
G80-05
A
1672-1365(2011)01-0025-02
2010-06-22;
2010-08-12
张义峰(1982-),男,硕士,山东鄄城人,研究方向:体育人文社会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