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修金,胡守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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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教练员与运动员社会共生关系的主要类型及其基本特征
郭修金,胡守钧
从社会共生理论的视角辨证分析,教练员与运动员共生关系有师徒身份下的伦理共生、权利义务下的平等共生、收益分配下的互利共生、事业追求下的业缘共生等主要类型,表现出身份拟制的伦理性、合作过程的契约性、利益分配的公平性、价值目标的一致性等基本特征。正确认识教练员与运动员社会共生关系的类型与特征,积极构建、优化两者共生关系,有利于开创两者和谐共生关系的新局面。
社会共生论;教练员;运动员;契约
在竞技体育中,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的关系是最基本、最核心的关系,事关竞技体育事业的兴衰成败。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形成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平等相处、平等对话的和谐共生关系,是教练员与运动员共同的理想诉求。近些年来,体育界涌现出了如孙海平与刘翔“师徒如父子”般的教练员与运动员关系,他们精诚团结、顽强拼搏,创造了竞技体育成绩的辉煌。毋庸讳言,“X家军”兵变、“XX师徒”对簿公堂,“奖金门”、“工资门”、“兵谏门”等一些教练员与运动员不和谐现象也屡屡见诸报端。鉴于此,准确把握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关系的表现类型以及基本特征,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两者关系,应对新形势下两者关系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构建和谐的教练员与运动员社会共生关系已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践命题。
在我国的竞技体育举国体制中,教练员与运动员的关系基本上还是一种身份关系,抑或是契约关系。针对教练员对运动员进行运动训练的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27条作了一个概括性极强而操作性极其灵活的规定:“培养运动员必须实行严格、科学、文明的训练和管理,对运动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以及道德和纪律教育。”现实情况是,在对体育训练这种社会交往行动进行规范的过程中,法律缺场,还没有很细致地涉足运动员训练领域。这基本还是一个自治的领域,行业惯例发挥主导作用,这些惯例的出发点,就是师徒关系的身份性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体育市场化的过程中,人们已经认识到契约的作用,契约也确实在平衡教练员与运动员的关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契约是以主体平等为前提的,无论从当前的文化因素、经济因素,还是从技术因素、体制因素,都很难建立一个教练员与运动员平等对话的机制。只有已经在体育界崭露头角的运动员,即体育明星们,才有可能打破师徒之间的“身份”关系,争取一个平等对待的地位,建立平等的契约关系。由于法制社会下的契约关系缺少一定的人伦情感,而传统的师徒关系模式也有其丰富内涵,用社会共生论来解读和构建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的关系,是对两者关系“身份论”和“契约论”的一种超越。
复旦大学著名社会学家胡守钧教授从社会哲学的高度提出了“社会共生”这个概念,认为“共生是人的基本存在方式”。就是说,人们为了生存,必然建立起一种相互依存、谁也离不开谁的密切关系,这种“关系”就叫“共生”,它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普遍存在[1]。从社会共生理论的视角看,教练员和运动员都是现实社会中的个人,毫无疑问,教练员与运动员也处在共生系统之中,两者之间形成了一种更为独特的、亲密的、丰富的共生关系。由于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环境的发展变化,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的关系已经不再是简单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教师与学生、师父与徒弟之间的关系,而是更加复杂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社会共生是教练员与运动员的基本存在方式,在现实生活中两者的社会共生关系表现出不同的类型和特征。诚然,由于教练员与运动员关系的复杂性,这些共生类型并非互相独立,互相排斥,有时甚至是互相依赖、互相交融。从社会共生论的视角,分析教练员与运动员共生关系的主要类型,把握两者社会共生关系的基本特征,对于构建两者和谐融洽的共生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解释力和实践指导力。
由于中国的传统是崇尚师道,尊重师长,更有“一日为师,终身为父”之说。从现实情况来看,由于在教练员与运动员两个共生主体之间的力量对比中,教练员处于一定的优势地位,运动员还相对处于弱势,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的共生关系往往表现出一种非均衡的共生关系,主要靠伦理亲情来维系。传统的教练员与运动员关系非常注重运动员对教练员的尊重,将这种关系喻为“师徒如父子”。将师徒关系喻为“父子”是对这一关系的身份性拟制,目的是赋予教练员以一种伦理身份权利,奠定教练员对运动员教育和惩戒的伦理基础,从而为尊师重道提供有力的道德支持。在传统的师徒关系下,教练员不仅要教运动员运动技术,而且要教如何生活、如何做人,教练员有威严,有慈爱,在体育界确实涌现出了“师徒如父子”的成功案例,如孙海平与刘翔等。但是,事情总有两个方面,媒体不断爆出的体育界“师徒反目”现象,也应引起体育部门管理者尤其是教练员的高度关注和重视。如中国女子中长跑,先有“马家军”,后有“王家军”,都是优秀选手形成的“集团军”,从“马家军”的王军霞、曲云霞,到“王家军”的邢慧娜、孙英杰,由于家长制管理,主教练说一不二,最终在管理方式、奖金分配等问题上导致师徒反目,共生关系随即瓦解。因此,教练员应该以自己的人格、品行、性格去濡染运动员,与运动员建立一种新型的民主的师生关系,并在传统伦理文化的滋养下,达到和谐共生。
在教练员与运动员的社会共生关系中,教练员和运动员应是两个平等的主体,从权利义务关系来看,两者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平等共生关系。共生作为一种哲学理念,它超越了主客二分对立、非此即彼的思维方式,主张一种拓展与提升的思维方式,因而在价值追求上它强调对普遍性与异质性的双重追求[2]。在具体的训练过程和竞技比赛中,我们往往是过度强调教练员的主体地位,运动员往往表现为“被训”或“服从”的角色,忽视了运动员的主体性。其实,追求教练员与运动员法律人格的平等并未剥离传统的伦理内涵,在尊重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两者共生关系的构建可以从中汲取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其实,在当前中国体育界,能够让教练员与运动员关系走向和谐的,不能是“家长式”的“X家军”模式,也不能简单地以“师徒如父子”的情感来维系,要明确教练员、运动员的权利义务,更务实地以契约精神来构建平等和谐的教练员与运动员共生关系。在此框架下,保障教练员与运动员的各自权益不受侵害。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当中国运动员与教练员的种种合同还只是一张薄纸时,姚明赴NBA打球的合约厚度差不多比得上一本书了。从世界体育界来看,联系运动员与教练员之间的,更多的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而不只是亲情[3]。
互利共生在生物界是指两种生物生活在一起,彼此有利,两者分开以后都不能独立生活。对于教练员和运动员来说,两者的互利共生则是指在共生关系中,双方都能获得既得利益,这是一种“双赢”、甚至是“多赢”的局面。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运动员的职责就是为国争光,为人民大众提供体育竞赛和表演服务,《运动员守则》是他们的行为规范,整个投资培养使用过程完全由国家承担,“退役”后由政府安排就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虽然为国争光仍然是运动员义不容辞的职责,但体育已经开始逐步成为一个产业,许多运动员也不再是业余的,而是职业的,成为一种社会劳动岗位。对于在奥运会、亚运会、世界锦标赛、全运会等各种国际和国内大赛上取得优异成绩、为国争光的运动员,他们理应得到人们的尊重,理应享受一定的物质奖励。在古希腊奥林匹克运动会上,冠军的奖励只是一个橄榄枝编成的花环,到了现代奥运会上,冠军的奖励则多以奖金来体现,而且奖金数量是芝麻开花节节高,中国也不例外。如在2004年雅典奥运会,国家奖励政策是金牌20万元、银牌15万元、铜牌8万元,而2008年北京奥运会,金牌达到35万、银牌21万、铜牌14万[4]。在运动员获得高额奖励的同时,作为“幕后英雄”的教练员也得到同等数量的经济收益。因此,在体育走向社会化、市场化产生了很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同时,教练员与运动员的合法权益理应依法得到承认和保护,从而形成互利共生,而不能厚此薄彼。
运动员与教练员因“体育”事业走到一起,两者有共同的奋斗目标,是一种典型的业缘关系。在教练员与运动员的业缘共生关系中,需要运动员与教练员齐心协力,忘我投入。如果两者相互之间关系不融洽,各行其是,甚至互相拆台,最终只能使努力付诸东流,两败俱伤,目标成为泡影。运动员是教练员理想的实现者,教练员的执教理念、执教才能、管理水平需要通过运动员的竞技比赛成绩得以体现,两者的关系相辅相成、密不可分,因此,教练员也应维护好与运动员的这种业缘关系。运动员的追求在于实现自己的价值、在于挑战人类的极限,这是奥林匹克的初衷、是体育精神的核心。这种追求,只有在教练员的指导下才能得以实现。从事业追求来看,教练员与运动员所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即挑战自我,在高水平的竞技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获得事业上的成功。在我国竞技体育的发展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队、运动员都是因为有许多事业心极强的优秀教练员所致,如获五连冠的中国女排教练袁伟民、体操教练张健、高健、黄玉斌、乒乓教练张燮林、蔡振华等都是我国事业心极强的优秀教练员的代表。教练员与运动员事业成功,其共生关系会得到很大提升。
传统上,师徒关系是一种身份关系,即一种伦理关系。所谓“一日为师、终身为父。”拟制就是不可推翻的虚构,是为了形成制度和秩序,在缺乏事实或无法确定事实时所制造的虚构的事实和关系[5]。从传统文化看,教练员与运动员的身份拟制是师父和徒弟之间的关系。有些运动员是教练员从小一手带大,教练员不仅要教运动技术,而且要教运动员如何做人,教练员既是传授技术的老师,又是看护运动员成长的家长,在体育界确实涌现出了许多“师徒如父子”的成功案例,如刘翔一直尊称孙海平为“师父”。孙海平也说:“我觉得自己做为一个教练,更多的是作为一个长辈,面对刘翔这个小辈,我该怎么样来引导和帮助他,在每一天中都取得进步,这是最重要的事情。正是由于这么多年以来我们两个人坦诚相见,把心里要说的话、要做的事都放在桌面上,两人之间没有任何隐瞒的方面,所以我们之间有很深的信任。所以我们两人的关系一直到现在,还是情同父子。”[6]但是,“一日为师,终身为父”无异于一种身份性强制,使教练员获得了伦理身份优位,如果训练和管理方法粗暴简单也很有可能出现师徒反目。马家军兵变令人扼腕叹息,当年带头出走的王军霞直言马俊仁的管理方式是家长式的,他不善于和队员沟通感情,当时马家军的内部构成基本上采用了旧社会师徒关系的结构方式,带有浓厚的宗法、家长专制色彩。
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人们开始以另一种眼光看待教练员和运动员之间的共生关系,这就是契约关系。契约关系是建立在平等观念的基础之上的,契约是把人从传统的家庭领域解放出来,是法律关注的原点。英国法学思想家梅因对人类历史发展进程有一句著名的概括:“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7]从契约观念的角度理解和分析教练员与运动员的共生关系,可为目前师徒关系的危机寻求一定的答案。其实,当契约文化开始出现的时候,契约的工具性质也就以工具理性的形式而得到整个社会的推崇。不容否认,在教练员与运动员合作的整个过程中情况比较复杂,运动员直接服从的是教练员而非法律,运动员还要接受宗法和行规的制约,师徒间的信任关系并不对等[8]。因此,需要成功地塑造一种相应的契约伦理和契约文化,以促进契约化的制度转型。直观地说,孙海平和刘翔在生活上可以说是家族式的“父子关系”,而在训练管理上,两人的角色却是清晰透明的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的契约关系。在刘翔商业收入的分配上,根据中国田协在2007年对外公布的关于刘翔广告收入的分配原则,刘翔可以拿到全部收入的一半,而孙海平则可以拿到15%,另外培养运动员的地方体育局能够获得其中的20%,剩下15%则属于中国田协所有,这个分配原则也是参照国家体育总局的相关规定制定出来的[9]。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下,不同群体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变得更为直接和尖锐,体育已经不单单是那个能够创造全面、健康发展生活方式的“天使”,而是逐渐演化为负担着各种复杂而有独特利益的载体,成为不同利益集团和个人实现自己各种利益与需求的工具。随着我国竞技体育的商业化、职业化发展,体育劳动与经济利益的联系更加密切,优秀运动员、教练员的收益分配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教练员、运动员的收益除了国家保障的基本工资之外,还有来自各种政府奖励、社会捐赠(赞助)、各种国内外有奖比赛、俱乐部职业联赛、广告收益等。在教练员和运动员的共生关系中,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只有价值的平等,而没有高低、贵贱、强弱和尊卑之分,双方都需要获得既得经济利益。我国优秀运动员、教练员收益分配制度具有与体育事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相协调、逐步突出竞技体育劳动价值的特点,并不断调整和完善收益分配的依据、设项、结构和形式,突出奥运战略的奖励政策和导向作用,加强调节收益分配的法规建设,奖励的力度不断加大[10]。收益分配正朝着公开、透明方向发展,公平性得到凸显。孙海平与刘翔在很多人忌讳的奖金问题上,两人之间非常透明,涉及到师徒二人的各种管理制度已经较为完善。而当年随着马家军名气大增,财源滚滚,由于缺乏分配制度,队员们难免心理失衡,最终在利益的驱策下师徒反目在所难免。因此,教练员与运动员在市场经济中追求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加深彼此之间的理解和交往,用合法、有效、公平的手段规范和保护教练员与运动员收益分配的权益,这是一种“双赢”、甚至是“多赢”的局面,最终达到利益的一致和协同发展,以巩固和深化教练员与运动员的共生关系。
教练员与运动员这对共生体有共同的目标追求,即奥林匹克所倡导的“更高、更快、更强”,这样的目标追求,需要教练员与运动员的精诚团结、通力合作才能完成。竞技体育最终要通过运动员表现在运动场上。教练员对运动员倾注的热情和心血,传授的知识和经验,只有转化为运动员较好的运动成绩,才是积极的、有效的。而体育的竞技,实际上是为运动员提供一个充分表现自我、显示自我的特殊社会环境。运动员必须具备一种强烈的竞争、进取、拼搏精神,最大限度的发挥作为活动主体的主观能动性。一般地讲,教练员与运动员的双边关系,也主要是一种“负责任的”共生关系。一方面,运动员只有在教练员的指导下才能达到自己追求的目的;另一方面,教练员只有通过运动员的成功来实现自己期待的目的。因此,教练员与运动员相互依存,有着共同的利益追求和一致的目标定向[11-12]。教练员和运动员是相互依赖的“谁也离不开谁”的共生关系,教练员在与运动员的共同生活中关心、接近、爱护运动员,教练员设身处地去体会运动员的内心感受,细致地体察运动员的内心变化,让每一位成员都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愿望及想法,使教练员制定的目标与运动员的预期高度吻合。运动员在与教练员的交往中能够自由地与教练员交换意见,坦率地表达自己的思想,发展自己的判断,做到与教练员“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共同追求竞技体育“更高、更快、更强”的价值目标,超越自我,追求卓越。北京奥运会因伤退赛后,孙海平与刘翔一度被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上,正是由于师徒二人相互信任、默契配合,通过科学治疗、恢复、训练,才有刘翔的惊人复出,重回110m跨栏顶尖高手行列,这生动诠释了教练员和运动员之间是“谁也离不开谁”的社会共生关系。
教练员与运动员的社会共生关系客观存在一个不断演化、优化的过程,内容丰富,动态有序。在我国“师道尊严”传统观念和竞技体育管理体制的影响下,有些教练员过分行使威严,片面理解“严师出高徒”,这都不利于两者正常关系的建立。从社会共生理论的视角辨证分析,教练员与运动员的社会共生关系在不同阶段,会呈现出不同的类型特征,主要有师徒关系下的伦理共生、权利义务下的平等共生、收益分配下的互利共生、事业追求下的业缘共生等主类型,表现出身份拟制的伦理性、合作过程的契约性、利益分配的公平性、价值目标的一致性等特征。如果单从师徒身份关系或是权利义务关系来解读、分析、建构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的关系,都显片面,或是力不从心。而从教练员与运动员社会共生关系的类型与特征入手,充分认识两者关系的复杂性、动态性,积极优化社会共生关系,可以尽量减少教练员与运动员两败俱伤事件的发生。因此,教练员与运动员要树立远大的事业追求目标,营造一种自由平等的氛围,建立利益诉求实现机制,只有如此,两者的社会共生关系才能得到优化,达到和谐共生的理想境界,创造竞技体育和谐发展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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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Types and Basic Characteristics of Coaches-athletes Social Symbiotic Relationship in China
GUO Xiujin,HU Shoujun
(Post-doctoral Station of Sociology,Fudan University,Shanghai200433,China)
This article dialectical analyzes the symbiotic relationship between coaches and athlet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theory of social symbiosis. Symbiotic relationship between coaches and athletes have ethics symbiosis un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master and apprentice,equality symbiosis under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mutualism symbiosis under the distribution of income and work symbiosis under the pursue cause,and showing the basic characteristics,such as the identity of the ethical fiction,the contractual process of cooperation,the fairness of distribution of benefits,the consistency of the value purpose.We should correctly understand the type and the basic features of the symbiotic relationship between coaches and athletes,and actively build and optimize symbiotic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wo to creating a new situation of harmonious symbiotic relations.
theory of social symbiosis;coach;athlete;contract
G 80-05
A
1005-0000(2011)06-0531-04
2011-05-20;
2011-11-05;录用日期:2011-11-10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项目编号:20090460591);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资助项目(项目编号:S30801)
郭修金(1972-),男,山东费县人,在站博士后,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体育运动与社会发展。
复旦大学社会学博士后流动站,上海200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