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被跟踪了?!

2011-11-29 15:10罗洁琪赵何娟
东西南北 2011年21期
关键词:手机用户保密定位

罗洁琪 赵何娟

你可能被跟踪了——无论你身处何方,手机定位系统都能如影随形。只要你的手机处于开机状态,然后输入你的手机号码,几秒钟之后,你的行踪就变成电子地图上一个移动的小红点,精确度达到5米-50米。

电脑屏幕前的窥视者,可能是某个“私人侦探”调查公司,或者与你有情感、财产和利益纠葛的人。“1000元定位一个月”,这是行情;通过QQ聊天,就能匿名完成交易。

这不是电线杆上的小广告,而是北京的真实案例。一起导致23人走向被告席的案件,被称为北京最大的非法出售、提供、获取个人信息案。23名被告中,部分是江湖上的“私家侦探”,1名是中国移动授权单位的职员,5名是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的客服人员和电信营业厅的服务员。

法院认定,他们利用工作之便,将手机用户的定位信息、电话清单、姓名和家庭地址等个人信息非法出卖给私家侦探,以作调查婚外情和讨债用。

这起案件由一名“嫉妒的官太太”无意中揭开。一名退休副部长的妻子,因怀疑丈夫有外遇,委托私家侦探调查追踪丈夫,最终导致前副部长的隐私被泄露。

这揭开的不过是一个隐秘市场的冰山一角。近几年来,在全国各地,此类案件早已不新鲜。

定位如影随形

近年来,随着LBS(Location Based Service,位置服务)从技术到商用的成熟,商业化的定位服务已从早期的GPS简单车载定位,发展到如影随形的移动定位技术,在大众生活中无孔不入。

移动定位即在无线状态下,基于通信位置的定位服务。手机用户可以通过这项服务,方便且精准地知道自己所处的准确位置;同时,他人也可以对手机用户进行定位并进行实时监测和跟踪,有的甚至可以使被控对象实时显示在监控中心的电子地图上,一目了然。

无论中国移动、中国电信还是中国联通,均将此技术应用于发展位置业务,其定位目标包括车载和人。

以中国移动开发的家庭成员定位业务为例,服务的初衷是方便监护老人和儿童。一般来说,儿童家长或老人子女为定位发起者,老人和儿童为被定位者。被定位人去营业厅或者发短信授权,就可以办理监护人对其进行位置查询的业务。监护人获得授权之后,就可以对被监护人发起定位,以后,无需被定位人另行同意。

中国移动各省的子公司负责委托各类合作伙伴,寻找业务平台,共同运营家庭成员定位业务。合作伙伴负责平台的开发、升级和运维等运营支撑工作。向此类位置业务公司购买了定位软件之后,就可以实现跟踪。

LBS的应用领域已非常广泛,目前较普遍的商业用途包括四大方面:一是上述小孩和老人手机定位跟踪服务;二是用户已普遍颇为熟悉的电子地图;三是公司用于管理员工工作状态、车辆调度等;四是全面应用于公安、安全等特殊领域。

定位服务的巨大市场前景,也被电信运营商所看重。早在2007年,中国移动就在辽宁沈阳成立了位置产品基地;中国电信也力图在这场竞争中瓜分市场。定位服务广告宣称:拥有更高的捕获灵敏度、首次定位快、定位精度高等。

失控的隐私

业内人士分析说,由于涉及个人隐私,定位服务的很多功能并未在社会上做广泛宣传,但已实际应用到很多领域。由于法律和监管滞后,其合法边界非常模糊。

2011年,中国移动和北京市政府合作了一个重大项目,建立“北京市市民出行动态信息平台”。这个平台是以中国移动北京的1700万手机用户数据为基础,通过位置技术获取手机用户的实时定位信息。这是否会造成个人隐私被侵犯,曾引起巨大争议。

毫无疑问,前述四大方面的定位技术应用领域,需要分类监管。对于其合法界限要从法律上予以厘清,并辅以相应的监管制度和惩处。

例如,人们可能不太熟悉的第四类“特殊领域的定位监控”,因涉及权力机关,更容易被滥用。这样的案例在实际生活中并不鲜见。如2010年,山西夏县教育局长短信举报县长后,半个月内遭遇电话被监听、手机被定位跟踪。此案中,夏县公安局即是在县长指示下,违法滥用了定位监控措施。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了有关“技术侦查”内容,涉及包括手机定位等秘密侦查措施。学界担忧,这些手段会严重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和隐私等权利,必须加以严格限制。

谁之过?

中国移动职员的《保密承诺书》规定,员工必须严守保密义务,不得随意透露客户保密信息,更不允许出卖这些信息。中国移动还有《移动电话查询规定》、《客户信息保密规定》等管理制度。《客户服务中心间接合同员工管理办法》中亦有专门的“安全管理办法”。中国移动北京公司客服中心综合部《关于员工遵守<客户信息保密规定>的点评》称,“员工如有违反将根据情节严重给予处理,更为严重者将负法律责任”。

但相比于唾手可得的利益,这些内部协议和管理规定实施起来并不得力,反倒可以成为公司面临相关案件时的“挡箭牌”。

一位中国移动前员工说,由于客户信息存储涉及的链条很长,接触泄密信息的人员众多,加之层层利益关系,很多时候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相互吃回扣”,监管容易落空。

电信行业规则缺失和监管不到位,是导致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

北京邮电大学教授娄耀雄认为,电信业的信息保密,在技术上完全可以实现。最关键的措施是追究电信企业高管责任,让泄密事件与其职业生涯挂钩。

刑法修正案(七)对非法获取、提供、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规定了包括对单位犯罪的制裁——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相应处罚。但迄今为止,全国没有一起单位犯罪被追究的案例,也没有电信企业主管人员或相关负责人为此被追究刑责。对不断被曝光的泄露客户信息事件,相关电信企业均保持沉默,鲜有公开道歉或对外公布内部问责情况。

甚至,中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还没有“隐私权”的字眼,实践中对侵犯隐私的保护只能适用有关名誉权的规定。

(飞羽荐自《新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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