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宪伟 童香英
(厦门大学,福建厦门 361005)
交易成本的一个新定义
宋宪伟 童香英
(厦门大学,福建厦门 361005)
交易成本被广泛用于各种问题的分析,并且在许多领域取得了极大的成功,但是这一概念也一直因为内容含糊不清而备受批评。主要原因在于人们始终缺乏一条简单易行的规则来判断哪些成本是交易成本,哪些成本不是交易成本。本文通过对制度的本质和存在原因的分析,对交易成本的含义做了明确的界定,并提出了一条简单但是能精确的判断某一成本是不是交易成本的法则:只需考察活动主体,当他的利益与其他成员的利益完全一致时,他是否还会进行同样的活动。如果会,那么这一活动就属于生产活动,由此引起的成本就是生产成本;如果不会,那么这一活动就属于交易活动,由此引起的成本就是交易成本。
交易;制度;交易成本;生产成本
新制度经济学发端于科斯在1937年发表的《企业的性质》一文,交易成本作为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概念也是在这篇文章中首次提出的。发展到今天,新制度经济学已经成为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分支,而且其快速发展的势头有增无减。虽然如此,交易成本作为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概念,其内涵却从未在经济学者中取得一致,而且由此造成的混乱有愈演愈烈之势。为了新制度经济学的健康发展,重新思考并严格界定交易成本的内涵是新制度经济学研究所面对的一个紧迫任务。
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科斯首次提出交易成本概念。科斯说,“市场的运行是有成本的,通过组成一个组织,并允许某个权威(一个企业家)来支配资源,就能节约某些市场运行的成本。”[1]这里所说的市场运行的成本就是交易成本。然而,尽管科斯一直认为《企业的性质》对经济学最重要的贡献是“明确地将交易费用概念引入经济分析”,但是在这篇文章里,他没有给交易成本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关于交易成本具体包括哪些成本,科斯认为,“通过价格机制‘组织’生产的最明显的成本是所有发现相对价格的成本。”[1]然后,“市场上发生的每一笔交易的谈判和签约的费用也必须考虑在内。 ”[1]再者,“在某些市场中(如农产品交易)可以设计出一种技术使契约的成本最小化,但不可能消除这些成本。 ”[1]最后,“利用价格机制也存在着其它不利因素 (或成本)。”[1]例如,在签订长期契约时,“由于预测方面的困难,有关物品或劳务供给的契约期越长,实现的可能性就越小,从而买方也不愿意明确规定出要求缔约对方干什么。 ”[1]
在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科斯对交易成本作了一般化的说明,“为了进行市场交易,有必要发现谁希望进行交易,有必要告诉人们交易的愿望和方式,以及通过讨价还价的谈判缔结契约,监督契约条款的严格履行等。这些工作常常是花费成本的,而任何一定比率的成本都足以使许多在无需成本的定价机制中可以进行的交易化为泡影。”[2]157在1991年的诺贝尔奖演说中,科斯对交易成本是这样界定的,“谈判要进行,契约要签订,监督要实行,解决纠纷的安排要建立,等等。这些费用后来被称为交易费用。 ”[2]355
综合看来,科斯对交易成本的界定是围绕交易过程展开的,交易成本包括与交易有关的一切活动引起的成本,包括为交易进行准备的活动,如搜集相关的价格信息、确定潜在的交易对手等;交易过程中的活动,如讨价还价、签订契约等;为保证契约严格实施进行的活动,如督促、监督等。关于科斯对交易成本的界定需要指出两点:(1)科斯所说的交易成本是指由交易活动引起的成本,只有交易活动发生了才有交易成本,交易活动没有发生就没有交易成本。至于潜在的有利于社会的交易因为各种原因没有进行而导致的资源配置偏离最优配置而造成的损失不是交易成本,至少科斯在每次说到交易成本的含义时没有涉及这一点。(2)科斯所说的交易成本是指交易活动由价格机制或市场机制协调时产生的成本,并非所有交易活动引起的成本都是交易成本。比如,科斯认为企业内部也有交易活动,但他没有称呼这些成本为交易成本,而是称之为组织成本或行政成本。因此,在科斯那里,交易成本有着较窄但是比较明确的含义,就是特指用价格机制协调市场交易需要的成本。
威廉姆森把交易成本区分为签订合同之前的交易成本和签订合同之后的交易成本。“前者是指草拟合同,就合同内容进行谈判以及确保合同得以履行所付出的成本。 ”[3]33“签订合同之后的成本有以下几种:(a)不适应成本,即当涉及到青木昌彦所说的‘合同变更曲线’(1983)即交易行为逐渐偏离了合作方向,造成交易双方互不适应的那种成本;(b)讨价还价成本,即如果交易双方想纠正事后不合作的现象,需要讨价还价造成的成本;(c)建立及运行成本,即为了解决合同纠纷而建立治理结构(往往不是法庭)并保持其运行,也需要付出成本;(d)保证成本,即为了确保合同中各种承诺得以兑现所付出的那种成本。”[3]35根据威廉姆森对交易成本的直接描述,并结合他的整体分析思路,可以看出,他的交易成本包括科斯的交易成本,但是在此基础上包括了新的内容。与科斯相同的是,威廉姆森的交易成本也包括契约签订之前准备的成本,谈判并签订契约的成本,契约签订之后保证契约得以履行的成本,而且威廉姆森区分了事前的保证成本和事后的保证成本。
除此之外,威廉姆森重点考虑了契约偏离规定方向、甚至破裂后需要采取措施引起的成本,以及这种偏离或破裂造成的损失。在他所讲的事后交易成本里,(a)(b)(c)点都是这种成本的体现。在威廉姆森的分析中,资产专用性是一个核心概念,他特别指出,对于资产专用性很强的交易,如果用市场治理,那么由于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契约很容易偏离合作方向引起双方的冲突和纠纷,并可能因为矛盾得不到解决而导致专用性资产被闲置,这将造成非常严重的损失。这一点在威廉姆森的分析中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在威廉姆森看来,资产专用性是造成较高的交易成本的主要原因,他甚至认为,“资产专用性对于交易成本经济学的重要性无论怎样强调都不过分。”[3]83如果没有资产专用性,对于一般的市场交易引起的交易成本不会特别的高,并不足以导致企业出现。这是威廉姆森对科斯交易成本概念的第一个发展。另外,威廉姆森把引起交易成本的交易由市场扩展到企业内部。有些在科斯那里称之为组织成本或行政成本的成本,威廉姆森也把它们纳入了交易成本的范畴。在科斯那里,企业代替市场意味着组织成本代替交易成本,但在威廉姆森的分析中,是低的交易成本代替高的交易成本。治理结构的选择就是交易成本与交易成本的比较,这是威廉姆森对科斯交易成本概念的第二个发展。在交易成本的内涵上,虽然威廉姆森在科斯基础上有了新的发展,但在整体上,威廉姆森仍然是继承科斯的思路,这表现在,和科斯一样,威廉姆森也是以交易为核心,通过对交易过程中发生的活动的分析来定义交易成本。
哈特对交易成本的内涵也作了新的发展。他认为剩余控制权的配置结构将影响交易双方在事前对这一交易进行投资的积极性。“在一个存在交易成本和不完全合同的世界,事后剩余控制权将十分重要,因为它们通过对资产用途的影响,影响交易关系中事后的谈判力量和事后盈余的分配。这一盈余分配又影响双方投资于这一关系的激励。”[4]463如果因为剩余控制权的不合理分配,导致某些专用于该交易的事前投资没有得到实施,由此造成的损失也属于交易成本。与威廉姆森相反,哈特强调的是资产专用性引起的事前激励。哈特和威廉姆森对交易过程的分析都越过了在市场上进行物品或劳务交易这一活动本身的界线,而是已经延伸到生产交易物品所需的投资活动。一个向前延伸到专用投资的事前激励,一个向后延伸到已经进行的专用投资的利用问题。
代理理论对劳动交易做了具体的分析。阿尔钦和德姆塞茨分析了团队生产中的偷懒行为。[4]227-261詹森和麦克林通过对雇主和雇员间代理合同的分析,说明了三种代理成本:委托人的监督支出、代理人的保证支出和剩余损失。[4]409剩余损失是指资源的实际配置偏离最优配置而造成的损失。所有这些成本也被纳入了交易成本的范畴。
以上学者对交易成本概念的认识,因各自分析的需要,其所强调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但他们之间并没有矛盾,是一种互补的关系,他们的观点一起丰富了交易成本的内涵。而且,他们有一个共同之处,都是沿袭科斯的思路,以交易活动为核心,通过对交易过程中不同阶段所可能发生的活动的分析来定义交易成本。除了他们之外,其他许多学者也是沿袭这一思路来定义交易成本。比如,达尔曼指出,交易过程存在三个阶段,与此相应,也存在交易费用的三种不同类型:寻求信息费用、讨价还价和决策费用、监督和执行费用。[5]156马修斯的简明定义是,交易费用包括事前准备合同和事后监督及强制合同执行的费用,与生产费用不同,它是履行一个合同的费用。[5]156
科斯等人对交易成本的定义是从对交易过程中相关活动的分析进行的,这是一条微观角度的思路。张五常对交易成本的定义是从一个新的角度,即从整体的角度进行的。先来看看张五常对交易成本定义的几段文字:“在最广泛的意义上,交易成本包括所有那些不可能存在于没有产权、没有交易、没有任何一种经济组织的鲁滨逊克鲁索经济中的成本。这样定义,交易成本就可以看作是一系列制度成本,包括信息成本、谈判成本、拟定和实施契约的成本、界定和控制产权的成本、监督管理的成本和制度结构变化的成本。简言之,包括一切不直接发生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的成本。”[6]“在最广泛的意义上,所有不是由市场看不见的手指导的生产和交换活动,都是有组织的活动。这样,任何需要经理、主任、监督者、管理者、实施者、律师、法官、代理人,或甚至中间人的活动安排,都意味着组织的存在。这些职业在鲁滨逊经济中是不存在的,给他们的工作支付的工资,就是交易成本。”[6]“广义上,交易费用是鲁滨逊的一人世界不可能有的费用。这定义是我在1969年提出来的:没有人反对过,但引用的人不多。这定义很广泛,因为在一人世界中不可能有商人、律师、法庭、银行、公安、经纪、经理、公务员等。这些行业都是因为交易费用的存在而存在,而这些行业的费用都是交易费用。”[7]101
张五常的交易费用概念有两个特点:(1)张五常的交易费用概念不再围绕交易活动展开,而是从整体的角度去把握。以交易活动为核心展开的交易费用概念对于某些特殊的制度分析来说是恰当的,但是交易费用概念要在广义制度分析中仍能作为核心概念,就必须在原来的狭窄含义的基础上进行扩展,因为如张五常所说,“问题是,好些制度费用—交易费用—与明显或直接的交易扯不上关系。例如中国在文革期间,男女老幼天天拿《毛主席语录》背诵,付出的时间费用奇高,在一人世界中是不会出现的,算是交易费用,但究竟是在做什么交易就不明显了。又例如,我家的大门装了锁,是防盗的,其费用在一人世界也不会存在,应该作为交易费用,但交易也是不明显的。”[7]102张五常的交易费用概念比沿着科斯的交易思路发展的交易费用概念有了本质上的扩展。(2)张五常的交易费用概念力求从制度的根源角度去把握,他认为,“从广义的角度看,制度是因为有交易费用而产生的,所以交易费用应该称为制度费用。这一点,科斯是同意的,但交易费用一词是科斯在1937首先提出的,其后在1960年的一篇后来变得家喻户晓的宏文中,他旧词重提,落地生根,要改也改不了了。 ”[7]102一人世界不需要制度,制度是用来协调人与人的关系的,制度只存在于由多人组成的社会中。所以制度成本,从而“交易成本永远是两个人或更多的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7]104。 这样,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张五常把交易费用定义为鲁滨逊的一人世界不可能有的费用。
沿着科斯思路发展的交易成本概念主要用于分析微观层次的市场交易,不适合于对一个社会整体层面的制度分析。张五常把一些与直接的市场交易没有明显联系,而是由于整体层面的制度因素造成的成本也纳入交易成本范畴,使得交易成本概念也适合于广义的制度分析。但是张五常把鲁滨逊一人世界不可能有的所有成本都称为交易成本,使得交易成本的含义变得太宽泛,失去了针对性,因此招致大量批评。张五常虽然认识到了交易成本在根源上是由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造成的,但是他没有区分人与人之间的技术关系和社会关系。后者引起的成本才适合称为交易成本,前者引起的成本属于生产成本,不适合称为交易成本。
长期以来,交易成本处于一种非常尴尬的位置。一方面,它在不同的场合被不同的人频繁用来解释各种各样的问题;另一方面,有相当多的人对其提出批评,认为其内容含糊,似是而非,对它的使用已经到了滥用的程度。例如,耶鲁大学的一位教授揶揄说,“猴子为什么要上树?当然是交易成本嘛!”[8]交易成本要摆脱这种尴尬地位,就必须被赋予恰当的含义,既不能太窄,也不能太宽。
给任何概念下一个适当的定义将取决于分析的目的,交易成本的定位是比较制度分析的核心概念,成为判别制度好坏、进行制度选择的标准和依据。为此,必须先分析制度的概念。
最先对制度的一般含义做出规定的是旧制度学派的凡勃伦。他在《有闲阶级论》一书中指出,“制度,实质上就是个人或社会对有关的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习惯,而生活方式所构成的是某一时期或在社会发展的某一阶段通行的制度总和。因此,在心理学方面可以把它概括地说成是一种流行的精神状态或流行的生活理论。说到底,可以归纳为性格上的一种流行类型。至于经济制度,就是在社会的生活过程中接触到它处的物质环境如何继续前进的习惯方式。”[9]凡勃伦在这里所讲的制度实际上指的是道德观念、风俗习惯以及意识形态等对人们的行为所产生的约束,相当于新制度经济学所讲的非正式制度的内容。他所讲的“一般思想习惯”、“流行的精神状态”、“流行的生活理论”等概念,实际上就是规范个人行为的各种规则。旧制度经济学的另一代表人物康芒斯从集体行动的角度来定义制度,他在《制度经济学》一书中指出,“如果我们要找出一种普遍的原则,适用一切所谓属于制度的行为,我们可以把制度解释为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集体行动种类和范围很广,从无组织的习俗到那许多有组织的所谓运动中的机构,例如家庭、公司、控股公司、同业协会、工会、联邦储备银行以及国家,大家所共有的原则或多或少是个体行动受集体行动的控制。”[10]87因此,康芒斯认为制度是集体行动约束个人行动的一套准则或规则,它们指出个人能或不能做,必须这样或不这样做,可以做或不可以做的事情,由集体行动使其实现。[10]89
舒尔茨为制度下的定义是,“我将一种制度定义为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例如,它们包括管束结婚与离婚的规则,支配政治权力的配置与使用的宪法中所包含的规则。”[11]舒尔茨的定义实际上与康芒斯的定义是一脉相承的。
诺斯曾经多次给制度下定义,在《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中他认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秩序和行为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主体福利或效应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12]在《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一书中又指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13]诺斯的定义表明,制度是约束个人行为的规则,起着规范人的行为的作用。
除以上定义外,还有很多人对制度做出过定义,如柯武刚和史漫飞在其《制度经济学》中就对制度给出了如下定义,“制度是广为人知的、由人创立的规则,它们的用途是抑制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它们总是带有某些针对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14]这个定义与前面的定义在本质上并无区别。
总结以上制度定义可以看出,制度是为了实现集体利益而制定的一系列约束个人行为的规则。为什么为了实现集体的利益就要对个人的行为进行约束呢?这是因为个人利益并不是任何时候都是与集体利益一致的,当二者存在矛盾和冲突时,为了多数人的利益就要对个人的行为进行约束。所以制度存在原因是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矛盾,制度的作用就是协调个体的行为以最大限度地增进集体的利益。所以交易成本要成为比较制度分析的核心概念,要与制度对应起来,就必须指向那些由于人与人的利益冲突而引起的成本。
马克思在他的理论中没有使用制度这一概念,但通过制度的定义可以看出,它与马克思的生产关系概念是一致的,而且马克思所说的政治的、法律的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也属于制度的范畴。马克思对经济活动的分析表明,影响经济活动效率的因素可以分为:生产力、生产方式、生产关系。在现代经济学中与之对应的是自然科学技术、行为组织技术、制度。前面二者分别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被抽象掉社会属性的技术人与技术人的关系,制度体现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这里需要指出一点,马克思所说的生产方式不属于制度范畴,因为它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技术关系,而制度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生产方式体现人们作为一个集体在共同面对自然时,在技术上的结合方式。它不体现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矛盾关系,而是体现人与人之间在生产过程中怎样分工协作的技术关系。
无论对于个人还是社会,要发展只有两个问题,一是要努力,二是要讲究方法。方法包括生产工具本身和怎样使用工具两个方面。对于个人来讲,怎样使用工具就是个人怎样与工具结合,就是个人的技巧。对于社会来讲,怎样使用工具除了每个人自身怎样与工具结合,还包括人与人之间在技术上怎样结合,也就是生产方式。个人的生产力由生产工具和个人的技巧决定,社会的生产力由生产工具和生产方式决定。事实上,生产工具和使用生产工具的方法是不可分的,在历史上,在过程上,它们总是一起发展起来的。任何一种生产工具在发展过程的一开始就必然地、内在地要求着一种怎样使用它的方法,生产工具发展完善的过程,同时就是与其相应的使用方法发展完善的过程,当然包括与其相适应的生产方式发展完善的过程。个人的生产工具离开了使用者的技巧不能充分展示它的生产力性质,同样社会的生产工具离开了与之相应的生产方式也不能充分展示它的生产力性质。社会的生产方式是一人世界中的个人技巧在多人组成的社会中的自然扩展,它们在性质上是一样的,都体现一种物质的、自然的要求。制度要代表一人世界与多人社会的不同性质就不能包括生产方式这种体现技术要求的东西,只能是指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即马克思所说的生产关系。努力程度的选择在个人世界也是一个技术问题,所以在鲁滨逊世界里,一切都是技术问题。但在多人组成的社会里,每个人努力程度的选择除了鲁滨逊世界里考虑的客观因素,还要考虑社会共同劳动的成果在个人之间怎样分配的问题,这就是制度因素。在一人世界,多劳一定多得,但在多人世界里,多劳不一定多得,这取决于制度安排。总之,在一个社会中,制度决定着每个人的积极性和努力水平,技术决定着这个社会的潜在生产力水平,制度决定着潜在的生产力在多大程度上转化为实际的生产力。积极性指的是生产的、劳动的积极性,如果一个人也很努力,但他是在努力犯罪,努力偷懒,那在生产的意义上他的积极性就是负值。
为了精确定义交易成本需要想象一个理想的世界。假设在这个理想世界中,每个人不追求个人利益,所有人都以集体产出最大化为目标,因此,每个人都诚实、守信,都积极努力工作,从不偷懒。在这个理想世界中,为实现一定的产出目标,社会成员选择使用他们所知道的最先进的生产工具,结成他们能想到的最有效的生产方式,这个时候他们投入的成本(包括人力、物力)是在他们的知识水平允许的范围内在客观上、技术上所能达到的最小成本。任何能达到更小成本的生产过程都在他们的能力范围之外。这个在一定的知识水平下,能够达到的最小成本,就叫做技术成本或生产成本。现在让我们回到现实的世界。每一个人都由技术人变为现实的人,因此,他们的目标由集体利益最大化变为个人利益最大化。为了个人的利益,他们可能隐瞒信息、欺骗别人,他们可能不守信用,他们可能不再努力工作而是经常偷懒,他们甚至可能不工作,而是去偷窃、抢夺别人的劳动成果,相应地有人为了防止被偷窃、抢劫不得不减少投入直接生产中的时间,等等。一切对于实现既定的产出目标在客观上、技术上并非必要的活动都可能发生,而且有许许多多在事实上发生了。因此,在这个现实世界中,为实现同样的目标所付出的成本,一定大于在理想世界中需要的成本。这些多出来的成本,就是由于人们是社会人而不是技术人的原因造成的,是因为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不完全一致造成的,是因为有一部分社会资源没有被投入生产活动,而是被用于交易活动(也许用政治活动一词更好,因为政治活动一词更能表达这些活动的非生产性和阴谋性质)造成的,这些成本就称为制度成本或交易成本。
技术成本是完成某一产出的最小成本,在人们发现新的自然科学技术和行为组织技术之前,要降低这一成本是不可能的,它超出了人们在当前的能力范围。因此,技术成本是客观的。但是交易成本不同,对于交易成本,只要每个人都愿意,他就可以降低,在理论上甚至可以降为零。经济理论所要分析的是怎样在限制条件下谋求利益最大化。如果把效率定义为人们采取了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他们所知道的最优行为,那么交易成本的存在就是无效率的唯一原因。如果某个人因为不知道的缘故而采取了错的行为,那么这不算是无效率,因为信息结构也属于限制条件之一,说因为不知道的缘故而发生了无效率是没有意义的。但是交易成本可以造成无效率,因为交易成本的原因,人们确实放弃了一些他们所知道的客观限制条件之内本来可以做到的更好的选择。无效率指的就是知道怎样可以做得更好,但实际上却没有那样做。在这个意义上,交易成本是无效率的唯一原因。如果把交易成本也当做限制条件之一,那就真的如张五常所说,“无效率的发生是不可思议的事情”,人们怎么可能放弃他已知道的更好的选择呢?在鲁滨逊世界里,无效率一说没有任何意义。
称作技术成本是表明这些成本是给定的自然科学技术和行为组织技术水平下,在客观上必然需要的成本。称作生产成本是表明这些成本都用于了生产活动。生产一词在这里是指有意义的、有价值的活动,它包括生产、交换、分配,不仅仅是狭义的生产概念。物质转换的过程、把物品从一个地方搬运到另一个地方、为了生产社会最需要的产品而获取必要的信息、拿着自己的产品去交换别人生产的产品等等,这些都属于生产活动,因为这些活动都是为了克服自然状态的限制,都是利用自然增进社会福利所必需的。称作制度成本是因为这些成本的存在是制度产生的原因,而且通过形成一定的制度可以降低这些成本。称作交易成本是表明这些成本是由交易活动引起的。交易一词与交换不同。交换是分工这一生产方式的内在要求,它是一个把自己生产的产品拿给别人,同时拿回自己需要的产品的自然的、物质的过程,在理想世界中这一过程也是需要的,只要人们选择分工生产。交易与分工没有必然的联系,共同体内部成员之间互换产品就是一个单纯的交换过程,没有交易性质。私有制社会内成员之间互换产品就既是交换过程,又是交易过程,因为还涉及到所有权的转移。但是交易并不必然与所有权转移有关,只要社会成员之间因为彼此的影响而进行了生产所不需要的活动,交易活动就发生了。因此,在一个没有产权规定的世界,广义的交易活动仍然会发生。例如,丛林世界中的攻击与防御活动。所以,交易在此是指自然的劳动过程中一切在技术上不必要的活动。它是一个贬义词,代表着阴谋、不诚实、非生产性质。对雇主来说,雇员的偷懒行为是阴谋;对雇员来说,雇主的一切监督措施同样是阴谋,立场不同而已。使用交易成本是迫不得已,如张五常所言,这一概念已经深入人心,改变它很难,对它赋予新的恰当的涵义是唯一能做的。
根据这一新的定义,可以得到一条简单但是能精确的判断某一成本是不是交易成本的法则:只需考察活动主体,当他的利益与其他成员的利益完全一致时,他是否还会进行同样的活动。如果会,那么这一活动就属于生产活动,由此引起的成本就是生产成本;如果不会,那么这一活动就属于交易活动,由此引起的成本就是交易成本。
总之,根据其是否能够增加一个社会或集体的共同产出(包括产品和服务),人的一切活动可以分为两类:生产活动和交易活动。生产活动是创造性质的,它能够使社会的整体产出变得更多。这类活动主要与社会所掌握的关于自然科学技术和行为组织技术的知识有关。交易活动是非创造性质的,它主要是用来改变社会整体的产出在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并不能使社会的整体产出增加,在很多时候甚至是减少了社会的整体产出。这类活动主要与社会的制度安排有关,制度决定着人们把自己掌握的各种要素用于生产活动还是交易活动。与生产活动有关的成本称为生产成本,与交易活动有关的成本称为交易成本。
根据以上的新的交易成本定义,一些围绕交易成本概念展开的争论可以得到解决。
(1)企业家的工资是不是交易成本?马克思早就指出管理具有二重性。企业家活动的一部分是承担作为集体行动的技术性需要的指挥功能,比如根据市场需求安排生产计划,协调企业内部不同部门间的生产活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解决生产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等等。这些活动在企业成员之间不存在利益矛盾时也是需要的,它们是生产的技术性需要,因此,这部分活动引起的是生产成本。企业家还有一部分职能,就是监督下属员工的活动,甚至会花费很多时间设计怎样有利于自己的分配机制,这些在企业成员利益完全一致的时候是不需要的,因而它们是交易活动,这些活动所引起的成本属于交易成本。所以现实社会中,企业家的工资有一部分是生产成本,有一部分是交易成本。
(2)商人的工资是不是交易成本?如果他是一个诚实守信的商人,他的出发点是根据自己掌握的信息帮助货物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间更好的流通,那他的工资就全部是生产成本,不包含一点交易成本在内。但如果他在上述那么做的同时,为了自身利益极力欺骗供应商和客户,甚至囤积居奇、投机倒把,破坏货物的顺畅流通,那他的工资就包含一部分交易成本。所以商人的工资是交易成本,并不是因为他是商人,而是因为他是奸商。但是,古语讲,“无商不奸”。因此,商人的工资总是包含着一部分交易成本。
(3)一切不直接发生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的成本都是交易成本?张五常认为,“一切不发生在直接的物质生产过程中的成本都是交易成本。”前面已经分析过,交换过程中发生的成本,比如运输成本,就是生产成本,不是交易成本,但运输就不是直接的物质生产过程。但是不是说,一切发生在直接的物质生产过程中的成本就不是交易成本?制造大炮和坦克是直接的物质生产过程,制造保险箱和监控器也是直接的物质生产过程,但在社会成员间不存在利益矛盾时,这些活动都是不需要的。因此,为这些活动支付的工资都是交易成本。这些生产人员不是阴谋家,但他们却在无意中参与了阴谋家发起的阴谋活动。事实上,如亚里士多德所说,“人天生是政治动物”。政治活动不仅仅发生在政府部门,它发生在一切有人的地方,如集市、企业、学校、家庭和办公室等,都有政治活动发生。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人人是阴谋家,每个人的工资里都包含一部分交易成本,每个人的活动中都有一部分是交易活动,无论他是什么职业,在什么部门工作。交易成本存在的根源只能在人的因素里寻找,一切客观因素只会影响它的大小,不会决定它的存在与否。
(4)交易成本就是制度的运行成本?这样考虑,如果不订立制度就不存在制度运行、制度变迁问题,也就不存在交易成本。实际上,交易成本不是制度存在、运行的结果,而是制度存在的原因。在没有制度的丛林世界交易成本最高,正是交易成本一开始就存在,才需要订立制度来降低交易成本。制度的订立、运行、变迁都需要成本,但它不是交易成本存在的原因,制度的存在是一种低的交易成本替代一开始就存在的较高的交易成本。交易成本就是制度的运行成本,这种说法听起来非常形象,因此被到处引用。然而,殊不知它是误导人的。之所以没有人反对,是因为它非常含糊,似是而非。
(5)交易成本的存在是因为信息不完全?不完全信息这一概念与有限理性和不确定性在一定程度上是一回事,是从不同角度看问题。为什么存在不确定性,原因就是人们掌握的信息不充分,人们为什么不能获得充分的、完全的信息,又是因为人的理性是有限的。博弈理论已经很好地证明,即使在完全信息下,人与人之间的不合作行为仍会发生,最经常使用的例子就是囚徒困境。在这个例子中,不合作不是因为信息不完全,而是因为人们互不信任,是因为人的机会主义倾向。信息不完全只是为人的机会主义行为提供了更多的空间,使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发生得更多,但它不是机会主义行为的原因。机会主义行为根源于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矛盾,事实上,如果人们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无论信息多么不完全都不会发生机会主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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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吴晓妹)
F069.9
:A
:1001-862X(2011)01-0031-08
宋宪伟(1979-),男,山东济南人。厦门大学经济研究所,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经济组织理论与新制度经济学;童香英(1979-),女,福建漳州人。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企业理论与金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