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文娟
(广西师范大学图书馆,广西 桂林 541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1]。这标志着公共图书馆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已有了最基本的法律保障。参与政府信息公开,这是目前阶段推动我国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一个有效切入点,是各级公共图书馆拓展服务领域、扩大社会影响、提升政府重视程度、改善图书馆服务条件的良好契机[2]。然而,目前我国公共图书馆政府信息服务的现状并不容乐观,原因何在?如何采取有效措施?这些问题值得深思和探讨。
为了解我国公共图书馆政府信息服务的现状,笔者于 2010年 9月 22日浏览了除港、澳、台地区以外我国 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公共图书馆的网站。通过调查可以知道,有 19个公共图书馆已开展政府信息服务,即国家图书馆、天津图书馆、重庆图书馆、黑龙江省图书馆、山西省图书馆、甘肃省图书馆、青海省图书馆、河南省图书馆、江苏省图书馆、安徽省图书馆、浙江省图书馆、江西省图书馆、湖北省图书馆、湖南省图书馆、福建省图书馆、海南省图书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书馆、宁夏回族自治区图书馆、广西壮族自治区图书馆,所占比例为 59.4%。还有 13个公共图书馆未开展政府信息服务。可见,目前我国开展政府信息服务的公共图书馆数量不多,普及率不高。
此外,已开展政府信息服务的 19个公共图书馆的政府信息服务形式只有 4种:1)提供整合的政府信息,如国家图书馆;2)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网站链接,如天津图书馆、重庆图书馆、黑龙江省图书馆、安徽省图书馆等 9个图书馆;3)提供政府门户网站链接,如山西省图书馆、青海省图书馆、湖北省图书馆、湖南省图书馆等 8个图书馆;4)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如浙江省图书馆。目前公共图书馆开展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工作都是对口性服务,即只针对本地区政府或其所属部门在其政府网站上主动公开的信息,对不同地区、上位地区、中央机构不同部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均无法提供综合的查阅服务[3]。可见,目前公共图书馆开展政府信息服务的形式较为单一,公开内容简单,缺乏深层次的服务,大多流于形式,没进行实质性的政府信息服务。
落后的思想观念是阻碍我国公共图书馆顺利开展政府信息服务的一个主要原因。这主要涉及两个方面:1)对公共图书馆职能认识不清晰。国外很多国家都视政府信息公开为图书馆运作以及相关政策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公共图书馆宣言》也指出:“公共图书馆是地区的信息中心,它向用户迅速提供各种知识和信息”。[4]然而,在 《条例》实施之前,我国公共图书馆基本上游离于政府信息公开体系之外,或者说在政府信息公开当中没有法定的地位[5]。2)对政府信息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我国政府信息约占全社会信息资源的 80%以上,它与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公众对其有着巨大的需求。由于对政府信息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公共图书馆更为重视对科学技术、文化等文献信息的搜集、存储、组织与提供,而缺乏对政府信息的合理利用。
公共图书馆开展政府信息服务缺乏政府信息公开以及图书馆方面相关法律机制的保障。相比国外一些发达国家成熟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体系,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确实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在《条例》颁布实施之前,我国还没有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使得公共图书馆政府信息服务无法可依。即便《条例》已经明确规定公共图书馆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场所之一,政府信息服务是公共图书馆一项应有的义务,但《条例》只是一部行政法规,还没有上升为法律,与法律相比,其强制性、权威性、约束力不强,可操作性也不强。此外,我国图书馆方面的法律体系也很不完善,缺乏《图书馆法》《公共图书馆法》等对公共图书馆政府信息服务的法律支持。
2.3.1 软件障碍。笔者在这里所指的软件障碍主要涉及两个方面:1)政府信息资源建设薄弱。政府信息资源是公共图书馆政府信息服务的起点和基础。公共图书馆搜集和提供的政府信息来源于政府机关,但由于政府机关对公共图书馆社会职能认识不足,以及公共图书馆与大多行政机关处于不同的管理系统之中等原因,致使公共图书馆与行政机关联系不紧密,相互间缺少稳定的联络和协作,从而使得公共图书馆获得的政府信息资源数量和质量都不尽如人意。2)图书馆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图书馆在政府信息公开中要充当信息公开的主体(第一角色)、信息公开的承担者(第二角色)、信息的再加工者(第三角色)、政府信息素质的培养者 (第四角色)[6]。但政府信息对公共图书馆来说还是一个新鲜事物,政府信息服务的具体方法和手段有着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没有相关的管理和开发利用的经验,尚不能完全适应政府信息服务的需要。要其完全掌握政府信息服务的理论与技能,还需要一个相当长的,不断锻炼、反思、修正和提高的过程。
2.3.2 硬件障碍。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之间经济、政治水平发展不平衡,很多落后、贫困地区的公共图书馆都面临资金短缺难题,馆内硬件设施较为落后。而开展政府信息服务,必须要有专门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且还得配备电脑、触摸屏、打印机、复印机等相应的硬件设备。此外,随着电子政务的进一步推广普及,很多政府信息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存在,电子文件对存储设备和管理的要求都很高,图书馆对数字政府信息的长期和永久保存成为一个难题。目前,我国大多数公共图书馆的硬件设施都满足不了要求。
转变思想观念涉及政府、公共图书馆和公众三个层面。1)政府要“以民为本”,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深刻认识到公共图书馆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窗口和平台的优势。政府信息公开行之有效的方法是政府大胆地向社会组织分权,将政府所承担的技术性、服务性、协调性的工作从政府职能中分离出去,交给社会中介组织、社会公共服务组织和社会自治组织来完成[7]。2)公共图书馆应转变自身传统的服务观念,抓住政府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机遇,充分重视政府信息资源,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服务。3)加强宣传,使公众改变公共图书馆只是一个社会藏书机构的传统认识,通过多种途径让其动态了解公共图书馆政府信息服务的新职能。
3.2.1 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体系。《政府信息公开法》没有如期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7年的立法计划,2007年 4月 5日公布的《条例》只是全国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把各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探索进行的统一规范,还没有上升为法律,还需要经验教训的积累过程。待条件成熟,应及时制定一部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并以此为核心,逐步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体系,只有这样的法律才具有真正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才能有效地协调各个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领域的作用和行为。
3.2.2 出台配套的图书馆法律法规。图书馆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地位、权利、义务和责任,需要法律来规范,包括:图书馆收集政府信息的原则、类型、渠道、加工、贮藏、提供方式;图书馆公开政府信息的原则;图书馆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图书馆的收费标准;图书馆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图书馆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法律责任;图书馆公开政府信息的监督和保障;图书馆之间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合作等[8]。当前我国有关图书馆的法律体系很不完善,但国家已启动了新的图书馆法立法工作,图书馆法立法工作已被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十一五”重点立法项目,文化部也于 2008年 11月正式启动了《公共图书馆法》立法工作[9]。《公共图书馆法》是未来图书馆法律体系的主干法律之一,在制定《公共图书馆法》时,应当将公共图书馆所承担的政府信息服务的职责添加进去,并明确规定具体的操作程序和相关的责任,使其政府信息服务法制化、规范化。
3.3.1 政策支持。政策支持主要指建立政府信息及时、完整进入公共图书馆的保障制度。公共图书馆政府信息服务的前提是需要有一定的政府信息存量,政府出版物寄存制度是其提供全面政府信息服务的基础,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俄罗斯等国通过政府出版物寄存制度为公民提供了政府信息快捷的获取通道[10]。以美国为例,美国的做法是:第一,政府先将信息交于政府印刷局,然后政府印刷局将统一的出版物存放在图书馆;另一个就是寄存管制制度,政府将信息放于图书馆,就会与图书馆签订协议,协议规定图书馆在获取政府信息后必须为公众服务[3]。但我国的政府出版物,特别是过去的政府出版物,没有明确的缴存制度保证,所以图书馆特别希望在这次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中能够把公共图书馆,特别是应当把省、市、县级图书馆作为当地政府出版物的法定收缴单位,只有这样,图书馆才能实现对政府信息(不管是纸质的出版物缴存,还是光盘,或是网络形式的政府信息[11])的长期备份保存。
3.3.2 政府网站建设。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很多都是直接通过进入政府门户网站来实现的,公共图书馆在很大程度上扮演的是公众进入政府网站的公共接入点的角色,如国家图书馆主页上有“政府信息”这一链接,点击此链接可进入“中国政府公开信息整合服务平台”;深圳图书馆主页上有“深圳政府在线”这一链接,点击此链接可查看深圳各区的政府信息。此外,政府网站也是公共图书馆获得政府信息的一个重要途径。然而,我国政府网站建设中存在着信息量少、内容单调,网页间的组织结构过于简单,导航功能差、友情链接少,缺少信息服务加工以及信息更新不及时的问题[12]。各级政府网站的建设,应从用户的角度,从易用实用上多下工夫,从加载量大的时事新闻类或消息类的网站向服务型网站迈进[13]。
3.3.3 资金投入。公共图书馆是一个非盈利性机构,其运行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拨款,开展政府信息服务需配备相应的软硬件设施,这些都必须以资金为强力的后盾和支撑。政府要加大对公共图书馆的资金投入,最好能有专项拨款专门用于图书馆开展政府信息服务,专款专用是推动公共图书馆开展政府信息服务一个强有力的助推剂。
公共图书馆应该采取多种方式主动搜集各种载体和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在搜集的基础上,利用自身的专业技术优势,对政府信息资源进行深层次加工和进一步整合。例如,将非数字化的政府信息资源数字化后放到互联网上;编制当地政府信息公开的目录、索引、指南、摘要;不定期地就某些重要问题、热点问题整合或编纂专题性的政府信息汇编;对政府信息作出深度标引,设计多途径、多角度的索引方式,形成方便检索的政府信息检索平台;利用搜索引擎把从政府网站上搜索到的信息聚集在一起,标明来源、日期等,按类集中,组建成各种类型的政府信息资源数据库等。总之,力争使其成为本地政府信息最为集中、最为有序、最为方便查询、最为快捷获取且离公众最近的社会信息中心。
公共图书馆政府信息服务最终是由其工作人员来实施的,为了能够提供专业化的政府信息服务,国外很多图书馆都设置有专门的岗位——“政府出版物图书馆员”。在我国,开展政府信息服务对于公共图书馆来说是一个全新的领域,公共图书馆应配备专门的人员来从事政府信息服务。这种专门人员除具备一般的信息服务能力以外,还要接受政府信息公开知识和实务的培训,要熟悉政府出版物出版、发行和利用的情况,熟悉政府网站的一些基本情况和内容,同时还应具备与政府机关交流的能力和与读者沟通的技巧。为此,公共图书馆应制定科学的人才培养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和吸收各类型高层次人才,以适应其开展政府信息服务的需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EB/OL].[2010-09-22].http://www.nlc.gov.cn/zfxx/2007/0405/article_103.htm.
[2]高 红,支 娟.我国公共图书馆政府信息服务的现状与国际经验借鉴[J].图书情报工作,2008(1):12—13.
[3]为政府信息公开提供查阅服务公共图书馆准备仍显不足[EB/OL].[2010-09-22].http:∥news.qq.com/a/20080824/001024.htm.
[4]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共图书馆宣言 1994[EB/OL].[2010-09-22].http:∥huachuixue.bokee.com/viewdiary.26139026.html.
[5]目前已有三种模式参与政府信息公开公共图书馆渴望政府加强利用[EB/OL].[2010-09-22].http:∥news.sohu.com/20080617/n257543495.shtml.
[6]豆洪青,罗贤春.公共图书馆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角色定位[J].图书情报工作,2009(3):61.
[7]张高蓉.浅谈图书馆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的作用[J].四川图书馆学报,2004(2):79.
[8]赵振营.政府信息公开立法背景下的图书馆信息服务[J].光盘技术,2008(4):6.
[9]周红宇.制定《图书馆法》迫在眉睫[EB/OL].[2010-09-22].http:∥www.gmw.cn/01ds/2009-03/11/content_896700.htm.
[10]吴 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背景下的图书馆对策分析[J].图书馆杂志,2008(6):16—17.
[11]国家图书馆专家谈政府公开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EB/OL].[2010-09-22].http:∥www.china.com.cn/tech/txt/2009-02/09/content_17248191.htm.
[12]相丽玲,苏君华.我国政府网站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图书馆学报,2002(2):35.
[13]李晓焰.公共图书馆开展政府信息服务的现状与思考[J].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09(6):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