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阳华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浙江杭州 310018)
社会抗争与国家控制*
——基于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分析
李阳华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浙江杭州 310018)
抗争政治是由抗争、集体行动和政治的交集所构成。从抗争政治理论的视角,中国群体性事件明显带有抗争政治的性质,因此也遵循相似的内在复杂机制。群体性抗争事件作为当代中国政治变迁的动力,推动了公民权利意识的增长、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法治建设进程。国家在回应群体性抗争事件时应该制定正确的战略,采取恰当的处置模式,才能够化解其潜在的风险。
抗争政治;群体性事件;国家控制
所谓抗争政治,指的是“发生在提出要求者和他们的要求对象间偶尔发生的、公众的、集体的相互作用。这种相互作用发生在:(a)至少某一政府是提出要求者或被要求的对象,或者是要求的赞成方;(b)所提出的要求一旦实现,将会影响到提出要求者中至少一方的利益时。”[1]之所以称之为“抗争”,是因为社会运动的群体诉求一旦实现,就有可能与他人的利益发生冲突,之所以称之为“政治”,是因为无论何种类型的政府都会被诉求伸张所牵连——或是作为诉求者,或是作为诉求对象,或是作为诉求目标的同盟,或是作为斗争的监控者。与传统理论以单一因素——群体的非理性或者社会怨恨——来解释集体行为不同的是,抗争政治理论把关注的焦点放在抗争、集体行动和政治的交汇之处。抗争政治是行动者、诉求对象或政府、媒体、话语互动的产物,在其中,行动者提出一些影响他人利益或导向为了共同利益或共同计划而协同之努力,政府则在这些互动中作为所提要求的对象、要求之提出者抑或第三方而介入其中。
抗争政治理论认为,集体行动、社会运动和革命的发生、发展和消失是多种因素所共同决定的。从集体要求的提出到抗争的手法,再到资源动员和认同构造都有着内在的复杂机制。具体而言包括三点:一是抗争政治的形式与国家能力、政权的性质密切相关;二是抗争政治的发生发展受到外在的政治机遇结构的影响。“斗争政治的出现是对政治机遇和限制所发生的变化的响应,是社会参与者对物质的和意识形态的、党派基础的和群体基础的、长久的和暂时的各种物质刺激做出的反应。”[2]三是社会抗争的动力取决于资源动员的机制,尤其是那些将挑战者与其竞争对手、第三方以及公众联系起来的互动机制,还依赖于能否克服其组织的“内卷化”和来自政府当局的镇压或压制等遣散机制对社会抗争的消解。
抗争政治是蒂利、麦克亚当和塔罗等人在反思传统理论在解释集体行为、社会运动和革命等方面的不足的基础上而提出的新的解释框架。其出发点就是要超越传统理论研究的局限,将社会运动、革命等抗争行为的研究置于同一个分析框架之下,以相同的概念、相同的分析方法和相似的结论来说明集体行动的内在逻辑。[3]在他们看来,抗争政治理论比传统的集体行动理论具有更广泛的解释力,不仅能够用来分析发生在欧美的新社会运动,而且能够解释发展中国家的社会抗争和政治变迁。那么,当代中国的群体性事件是否带有抗争政治的性质?如果是的话,那么我们能否借鉴抗争政治的理论框架,来分析中国的群体性事件?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对当代中国的国家建设和政治变迁具有什么样的积极影响?对于国家来讲,又如何根据社会抗争的内在机制,制定适当的应对策略以便控制群体性事件的破坏性后果?
抗争政治是由抗争、集体行动和政治的交集所构成。抗争涉及的是提出对其他人之利益产生影响的要求,集体行动指的是为了共同利益或计划而做出的协同努力,政治则意味着政府往往扮演着诉求者、诉求对象或是仲裁者的角色。当代中国的群体性事件,绝大多数都涉及到利益的冲突和争夺,在表达利益诉求的过程中,参与者往往采取集体行动,并且行动直接指向政府。从抗争政治理论的角度看,当代中国的群体性事件带有社会抗争的显著特征而具有抗争政治的性质。
群体性事件,作为社会抗争的独特形式,一般是指由利益矛盾引起的,人们在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和感到社会不公时,通过集体上访、集会、静坐请愿、阻塞交通和围堵、冲击党政机关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利益诉求,提出要求的活动,也有人称之为“集体维权行动”。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实质性启动,中国社会面临着日益突出的地方政治秩序问题,特别是乡村社会,农民集体性社会抗争事件不断涌现,他们采取集体上访、法律诉讼、制造骚乱、围攻党政机关等形式,向政治体系施加压力。[4]引人注目的是,近年来中国群体性事件呈高发态势,社会抗争分布的范围十分广泛,涉及工业、农业、商业、教育、医疗、卫生、环保等各行业;从地理分布上看,社会抗争同样表现出明显的广泛性,不论是落后地区还是发达地区,农村还是城市,不同程度的抗争时有发生。与此相对应,社会抗争的参与主体呈多样化特点,涉及到工人、农民、城市居民、个体业主、退伍军人、退休人员、教师、学生等各阶层人员。[5]当代中国的社会抗争要求既涉及物质利益的争夺,也有价值观念、宗教信仰等非物质因素的冲突,抗争的形式既包括合法的、“有节制”的常规形式,也涌现出大量“逾越界限”的甚至非法的抗争方式。正因为如此,美国学者裴宜理认为中国是世界上研究抗争性政治最好的实验室。[6]
群体性事件是当前中国社会转型时期人们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物质的或非物质的——的重要方式。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发展过程中,虽然缺乏正式组织的力量,人们却能够利用各种非正式的人际关系网络、新的媒体技术手段来进行资源动员。他们不仅要考虑如何动员更多的人参与到集体行动当中来,并且如何通过扩大事态让旁观者或者无直接利益冲突者卷入群体性事件以赢得外部的支持,而且还要考虑采取何种抗争的方式——常规的、合法的或者逾越界限的——以引起新闻媒体和各级政府的注意和重视,并且根据新闻媒体的报道和政府的态度和策略来调整抗争的方式。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诉求对象、政府和新闻媒体的互动展示了当代中国社会抗争政治的鲜活图景。
当然,我们也要看到,当前中国的群体性事件与欧美国家历史上的权利型抗争和新社会运动有很大不同,主要表现为经济型和福利型抗争。其中,维权事件是当前中国社会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类型,约占全国群体性突发事件的80%以上,具体表现为,农民的“以法抗争”,工人的“以理维权”,市民的“理性维权”。由于现行体制的约束,人们的文化价值、宗教信仰的诉求受到一定程度的压制,政治性的抗争则更难开展和成功。但并不能以此否定中国群体性事件的社会抗争性质,不仅是因为国家或地方政府作为诉求的对象、行动的指向涉入到群体性事件当中,而且是因为社会抗争对于中国的社会转型和政治变迁也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人类社会的政治发展史,是一部追求社会正义、实现人的独立、平等和价值的历史。其成果表现在政治文明的不断演进和政治制度的变迁。在解释人类社会政治发展与变迁的动力时,传统理论往往集中于统治精英内部的斗争和妥协,而忽视社会底层民众抗争的作用。抗争政治理论则把社会底层的抗争和社会运动与民族国家的构建、民主化的进程之间的关系作为其关注的主题。“隐匿在民族国家大写历史背后的,是匿名者的集体行动;在推动国家形成的滚滚齿轮中,蕴藏着颠覆者的斗争的动力。”[7]从一个长远的历史眼光来看,就中国而言,抗争性政治,尽管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地点具有许多不同的表现形式,却始终推动了中国的政治变迁进程,并且型塑了中国的政治法律制度。
公共政策是政府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实现公共利益而制定和实施的公共行为规范、行为准则和活动策略。[8]作为“价值的权威性分配”,政府的公共政策影响到社会资源在公众中的分配,并带来利益的分化和利益格局的重构。人们为实现或者保障自身的利益,总是试图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在人类社会的绵延发展中,公共参与是国家走向政治民主和政治文明不可缺少的环节,是公众进入公共领域,并对那些关系他们生活质量的公共政策施加影响的基本途径。”[9]
政治参与就是旨在对政治系统的决策和行为施加影响的普通公民和公民团体的活动。[10]政治参与模式,则是公民或社会成员基于自身的利益,主动或被动地以各种方式参与影响政府政策的活动的政治行为类型。从参与主体来看,既可能是特定地域的特定人群,也可能扩大到其他社会群体。从参与的形式来看,人们的政治参与行为可能表现为制度化的常规政治活动,也可能采取体制外的具有强制性的集会、示威、游行,甚至暴力的群体性抗议形式。这些不同形式的社会抗争,特别是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的频繁发生,对政府的公共政策形成了强大的政治压力,迫使政府在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引入科学决策、公开讨论、社会监督和纠错等机制,从而实现公共政策的科学化、民主化。[11]
公共政策作为调整各种利益冲突,分配社会资源的一种重要措施,理应做到公正、合理。但是如果公共政策只是由少数政府官员做决定,没有普通公民的广泛参与,那么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机关就不可能做到“权为民所用”,亦不可能做到“利为民所谋”。其结果不是偏离公共政策的公共利益的导向,就是激起社会的群体性抗议,而无论那种情况,政府的公共政策都很难得到民众的认可和支持,更不可能实现公共政策的目标。群体性事件的频繁发生推动了政府决策民主化的进程。譬如,在2007年厦门PX项目事件和2008年上海磁悬浮铁路事件发生和平息过程中,普通民众采取了“集体散步”和“集体购物”等新的抗议形式,政府则一改惯有思维和压制作风,以积极的姿态来应对,在充分考虑了普通民众的诉求的基础上,适时调整了政策方向,实现了双赢。
公民权利即作为一国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具体体现在经济、政治、教育、文化等各个层面。公民权利的实现与保障是公民权利意识增长和政治权力规范化、法制化的必然结果。公民权利意识是公民对于其所享有的权利义务的认知、理解及态度,是公民对实现其权利的方式的选择,以及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以何种手段予以救济的一种心理反应。[12]由于传统中国的社会结构,儒家文化的价值取向,以及法律制度的设置方式及目的都是义务导向的,所以,传统中国社会人们的权利意识一直比较淡薄。“在传统社会,政府和政治通常只与少数精英有关。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工匠和商人,他们或许能够认识到,或许不会认识到政府活动是怎样影响他们的生活的。在通常情况下,他们认为试图影响政府的活动是行不通,因而也没有这种愿望。”[13]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社会结构的转型、价值系统的重构和政治制度、法律体系的变革,中国人的权利意识在不断增长。在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利益的个别化及主体行为的自由化,为权利意识的增进奠定了基础。[14]政治主体意识的这种变化,导致了民众抗争意识的外显化。[15]在权利受到损害时,人们不再像以前那样逆来顺受,而是选择采取各种方式积极维权。借助现代的传媒技术,各种维权的方式与手段得到广泛的传播、效仿和创新。近年来,公民维权案例逐年递增,因公民维权事件所引发的社会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和张先著“乙肝歧视第一案”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不仅从客观上消除了长期盛行的制度性歧视,而且是公民权利意识的大启蒙。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增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大量的维权抗争,标志着公民的法律、权利、责任意识的觉醒,使人们看到了公民社会的希望。”[16]
公民权利的实现与保障既依赖于权利主体的意识觉醒,更需要国家层面的法制支撑。要把群体性维权抗争纳入到制度化的轨道上来,既依赖于公民的法律、权利、责任和规则意识的养成,也依赖于政府的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一方面,群体性事件所激发的公民意识,增强了人们维护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责任感,是中国法治建设的思想基础。另一方面,执政党在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过程中,政治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的进程也在不断深入。但由于法治建设和发展的水平较低,客观上制约着公民权利的实现程度。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公民的权利经常受到限制,甚至是伤害,尤其是政府部门的侵犯。这是当前中国群体性抗争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近年以来,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展。目前中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体,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补充的公民权利保障体系。其中,群体性抗争事件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作用。2003年孙志刚事件在推动公民权利意识的同时,也引发了关于违宪审查的大讨论,并且直接促进了沿用了近20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除和相关户籍制度的修改和完善。频繁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更是从各方面促进了中国的法治进程。征地拆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促进了关于废除旧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大讨论,2004年十届人大二次会议,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和公民私有财产受国家保护载入了宪法,200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开始施行,2010年国务院在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过程中先后两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并促使其在2011年正式通过;因下岗、就业、劳动等方面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则促进了200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在权力制约方面,2004年《行政许可法》的正式实施标志着中国政府正在由单纯的“权力政府”向“责任政府”转变,《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的制定是政府为避免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而制定的纠错机制和立法回应。与此同时,对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政府官员的责任追究制度也在逐步确立和完善,对一些高级领导干部严重违纪问题和司法腐败案件的严肃查处则彰显了中央反对腐败,建设法治政府、维护司法公正的决心。
在抗争政治理论中,国家作为卷入其中的关键行为体之一,具有突出的作用。抗争政治发生发展的政治机遇结构与国家能力、政权的性质密不可分,国家的压制能力和应对策略则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社会抗争的成功与否。政府将根据社会抗争的目标和方式,采取包容或是排斥的策略。具体而言,包括三种方式:一是镇压,二是容忍,三是促进。镇压是提高集体行动代价的任何行动,对于社会抗争而言,镇压或压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措施,因为它能够通过增加集体行动的成本,从根本上影响到集体行动的沟通、动员和持续能力,使得集体行动难以进行或转变为其他形式。从政治机遇角度而言,国家对集体行动的回应会在两个方面产生机遇:一是国家本身为集体行动者提供支持,二是镇压的结果违背了政府的初衷,它们不是压制了抗议行动,而是激发了更多的怨恨和正义感,为人们进一步动员提供了动力。因此,只要社会抗争的目标诉求没有威胁到现有政治体制、国家安全和核心价值,国家就应该采取包容的策略,容忍甚至促进社会抗争的开展。
当前中国群体性事件数量和规模都在不断增长,而且其暴力性和激烈程度也日趋明显。除了少数事件本身目标激进之外,绝大多数都是地方政府处置措施适失当而导致的。政府在应对群体性事件时,应根据其诉求目标,诉求方式和危害程度,首先确定应对的主要战略,或包容或排斥,并采取适当的处置模式,通过制度化的机制来平息事态、化解抗争的消极后果。
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首先要坚持正确的处置模式。一般来讲主要有两种:压制模式和疏导模式。压制模式企图通过对行为者的惩罚产生的威慑力和警示作用,降低人们行动的可能性,但是其作用是暂时的,并不能解决问题的根源,并且在很多情况下它容易使事态进一步激化,导致行动的升级。[17]2004年的重庆万州事件,2005年的安徽池州事件,2008年的贵州瓮安事件、云南孟连事件,2009年的湖北石首事件和吉林通钢事件都是由于当地政府沿用一贯的压制模式,处理失当,擅用警力、甚至滥用警力而导致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尽管如此,国家并不能完全放弃对社会抗争的控制,而必须保持其压制能力。否则,政府的不作为极易助长一些人 “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思维。对于像2008年3月14日发生在西藏的打、砸、烧等有组织的极端行动则应该毫不犹豫的予以打击,并通过法律程序实施惩罚。
疏导模式能够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尽早发现并消除群体性事件的萌芽,当群体性事件不能避免而发生时政府应采取各种手段降低其危害,将其限制在政府可以控制和接受的范围之内。疏导模式体现了现代的治理理念和公共协商的精神,能够满足群体性事件参与者利益表达的要求,并提供各方公开、平等对话的平台。2008年重庆出租车罢运事件和2009年云南陆良事件的处理是两个重要的典型。在重庆出租车罢运事件发生的当天下午,重庆市政府便主动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向社会通报了停运事件的原因以及政府即将采取的措施。随后,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邀请重庆出租司机和市民代表进行交流、座谈,听取了各方的诉求的意见。正是因为各方本着公开、透明、坦诚布公、对话交流的理念,重庆市政府最终成功的化解了出租车停运事件。陆良事件发生后,云南省委、省政府当即指示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要求当地政府党政主要负责人亲临现场,并深入群众,听取群众意见,回应群众利益诉求,妥善解决矿地矛盾。陆良县委、县政府积极探索和实践“以群众诉求为中心”的新机制,牢牢把握舆论的主动权,满足了群众的利益要求、阻止了事态的扩大。
社会抗争的组织者,为使抗争持续下去,需要克服组织内部的竞争、背叛、幻灭等遣散机制的影响,还要化解政府实施的镇压和制度化等应对策略的瓦解作用。“我们将会看到,竞争、背叛、幻灭以及制度化在诸多抗争政治事件中,不同程度地结合在一起导致了遣散。”[18]在处理群体性事件过程中,构建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渠道是对中国社会抗争进行有效“遣散”的重要机制。作为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的表现形式,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固然具有复杂的根源,但不可否认,现有政治参与渠道的不畅也是重要的原因。改革开放以来,旧的利益格局迅速被新的利益格局所取代。利益格局的重构直接的影响表现为社会资源在公众中的重新分配。为维护各自的利益,无论是群体还是个体,作为利益主体必然参与到政治进程当中。但是由于当前我国政治参与渠道的制度化、程序化还不够完善,人们的正当利益往往难以得到保障,利益要求也缺少正常的渠道来表达。当出现政府与民争利时,普通民众更是处于弱势地位。在寻求制度化途径维护自身利益无果的情况下,部分群众采取某种体制外形式表达利益诉求也就成为必然的选择,更有少数人甚至走上非法抗争的道路。因此,只要我们完善现有政治参与渠道,提高国家的法治化水平,就能够把群众的利益表达纳入到制度化的常规政治当中,非制度化的群体性事件也就很难发生,更不至于造成威胁政治稳定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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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913
:A
:1001-862X(2011)02-0139-06
浙江省教育厅2010年科研项目《社会抗争与国家控制--基于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分析》(Y201010018)
李阳华,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公共基础部讲师,现为华东师范大学政治学系2010年访问学者。主要研究方向:政治学理论和当代中国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