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洲
(长春理工大学 文学院,吉林 长春 130022)
律赋是与骚赋、散体赋、俳赋、文赋并列的一项重要辞赋体裁。它是唐人将六朝声律理论应用于骈赋,与律诗同时出现的一种新文体。不过由于材料散佚,后世对唐宋律赋的具体文体样式阐述得都不是很清楚。
近代论律赋体式者,先有丘琼荪《诗赋词曲概论》。他将律赋体式总结为:“句必俳比,字必对偶。”“偶句必协韵。隔句对者,必于第四句协韵。”“既参之以沈约之四声八病,又限之以官韵。”[1](P147)曹明纲《赋学概论》则对律赋的“命题”、“限韵”、“限字”、“章法句法”进行了分别探讨。[2](P178)丘、曹二人所论有两个缺点:第一是比较疏阔,既没有说明四声八病如何具体应用于律赋,也没有说明押韵的种种细则,如协韵、重韵等情况如何处理。第二是没有照顾到律赋的发展具有持续性,律赋发生于唐初,发展、成熟于唐代中、后期,继承新变于两宋。不同时期的体式特征不可一概而论。
所以邝健行利用唐弘法大师所著《文镜秘府论》等有关材料,对唐代律赋做出分析,概括总结出唐代成熟的律赋具有四个基本体式特征:讲究对偶、八字限韵、避免声律病犯、四六句为主。其中尤以后两项为要。并指出律赋体式的定型时间是在中唐代宗之后。[3](P116)
至于宋代律赋,祝尚书提出“宋体律赋”的概念,认为宋体律赋与唐体律赋的区别有四:命题范围由无限制到有限制;韵数由不定到一定;用韵次序、韵书由不限到严限;程式较唐代更加繁琐。[4](P161)祝尚书所论固然是宋赋与唐赋的区别,但是命题所限定的只是内容,程式只是作赋的方法和技巧,与体式并无太大关系。并且对决定律赋体式的关键因素:对偶、声律病犯、句式,祝氏都没有涉及。所以本文以为应该对两宋科举八韵律赋的体式作重新考察。
若要考察南宋律赋的体式,今存南宋郑起潜的赋格著作《声律关键》可资参考,但是《声律关键》所论诸法,如破题、命意、句法、叙全篇等条目,只是作赋法、作赋技巧,与律赋的体式关系并不大。律赋是科举程文,其体式自然要受到考校《条式》的制约。宋初沿用唐五代律赋考试程式,其后历朝皆有修订,最主要的有如下四次:
真宗景德三年 (1006)闰五月十五日,龙图阁侍制陈彭年上书“请令有司详定考校进士诗赋杂文程式,付礼部贡院遵行……”诏:“贡举考试进士程式宜令彭年与侍制戚纶、直史馆崔遵度、姜屿议定,馀令彭年各具条制以闻。”[5](P8A)仁宗庆历四年 (1044)三月二十五日,翰林学士宋祁等,准敕详定贡举条制。[5](P23A)哲宗元祐二年 (1087)十一月二日,诏礼部立诗赋格式以闻。既而,礼部修立考校条,令《礼部韵》中备载,见遵用。[5](P50A)高宗绍兴四年 (1134)三月十八日,勘会旧本《韵略》前后所载举人通知、考校格式并庙讳之类。缘自复行诗赋,后来续有申请删改,若止据旧本雕印,窃虑别致抵牾,欲乞从本监参照见行条式改正,雕印施行。[6]
这四种诗赋考校程序,今天尚存庆历《详定贡举条制》和绍兴《重修通用贡举式》。不过庆历《详定贡举条制》宋祁、欧阳修等人已经明言制定该条制的宗旨是“简诗赋制”,且该条例虽曾颁布,却从未施行过,庆历八年 (1048)便已经废除了。绍兴《条式》则一直为南宋沿用,终宋之世未做较大修改,载于南宋所刻丁度《附释文互注礼部韵略》附《贡举条式》,其中还载有建炎四年 (1130)谢克家《出题式》,可见南宋律赋程序之大概。今摘其与诗赋格式相关者,列之如下:
赋限三百六十字以上成。
官韵八字一平一仄相间,即依次用。若官韵八字平仄不相间,即不依次用。虽官韵一平一仄相间,亦许主司临时写不依次用,即举人亦不依次用。
不考式:①按照绍兴《贡举条式》所述,宋代科举诗文评阅分为五等,每等又分上中下。“五点当一抹”,五抹即降为下等。所谓不考式即犯此病者直接落选,不予考察。
诗赋不压官韵。(如文意分明,止是漏书字,即依脱字例。谓如赋官韵用“华”字压,云“祥开日”,漏“华”字。)
诗赋落韵。(如文意分明,止是误书字,即依字误例。谓如赋“祥开日华”,误书作“日草”之类。)
诗赋重叠用韵。(如文意分明,只是误书字,即依字误例。谓如赋官韵用“东”字压,云“阴魄既没,大明在东,吐象成字,昭文有融。”误书作“昭文有东”之类。)
赋协韵正韵重叠;
诗赋失平仄;
小赋内不见题;
诗赋数少剩。
抹式:
诗赋重叠用字;
诗赋不对 (赋初用韵及用邻韵引而不对者非,诗破题及诗赋末两句亦不须对。);
诗赋属对偏枯;
小赋四句以前不见题;
赋压官韵无来处;
赋全用古人一联语;
赋第一句末与第二句末用平声不协韵;
赋侧韵第三句末用平声。(今谓赋眼。如第一句用侧声,即第三句用平声,亦许。);
赋初入韵用隔句对,第二句无韵。(用长句引而协韵者非。);
赋少十字。
点式:
赋少五字。
总结起来,赋限 360字以上成;诗赋落韵;诗赋重叠用韵;诗赋不对;诗赋重叠用字,均属唐宋律赋的基本特征。无论是中、晚唐还是两宋,律赋创作都必须遵守这些基本规则,并且这些规则比较容易认识,不需要做出更多的解释。需要加以说明的是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八韵和八韵顺序问题。
律赋要押韵,即“常对”偶字句末字、“隔句对”第四句末字必须压韵,若有一处不押则视为“落韵”。律赋不仅要压韵,而且要压官韵。即:考官出题时规定八个字,举子将一篇律赋分为八章,每一章必须从八字中选取一个字作为这一章的韵部,若用八字以外的韵部来压韵则视为“不压官韵”。
对于八韵的平仄和是否依次用,《燕翼诒谋录》说:“国初,进士词赋押韵,不拘平仄次序。太平兴国三年(978)九月,始诏进士律赋,平仄次第用韵。而考官所出官韵,必用四平四仄,词赋自此整齐,读之铿锵可听矣。”[7](P48)太平兴国三年作出八韵以平仄次用韵的规定之后,真宗、仁宗两朝的律赋都严格遵行,考察宋祁、欧阳修等人所作律赋也都完全符合。
南宋绍兴《条式》则规定:“官韵八字一平一仄相间,即依次用。若官韵八字平仄不相间,即不依次用。虽官韵一平一仄相间,亦许主司临时写不依次用,即举人亦不依次用。”还是比较宽松的。从具体执行情况来看,南宋初年的科举律赋对八韵平仄相间执行并不严格。如王之望《三王之道若循环赋》以“道若循环代为终始”为韵,平仄为“平平平仄仄平平平”,并非四平四仄。王之望行文中的押韵次序为“终始代为循若环道”,平仄为:“平平仄平平仄平”,也没有按考官所出韵字依次押韵。
南宋中后期这一要求逐渐严格起来,考官出题几乎都是四平四仄,并且即便考官所出不是四平四仄相间,举子行文之中也都是严格按照四平四仄相间来创作的。方大琮的 17篇赋皆是如此。如《太宗得致治之体赋》,以“唐治之盛实由于此”为韵,并非四平四仄相间,但行文中八韵次序为“之治由此唐盛于实”,四平四仄相间。
第二,赋压官韵无来处。
“赋压官韵无来处”是指:科举考试评判律赋要求审定韵字的发音,但一个汉字的字音、字意往往有多种说法。为了统一考核标准,主管考试的礼部就编辑《韵略》,对字音字意做出统一规定。由于是遴选“六经中字为之”,所以便叫做“略”。[8](P70)由于是礼部编定的,所以叫《礼部韵略》。举子必须严格按《礼部韵略》来押韵。每一韵中所押韵字必须是韵书所收字,若韵书不收,即视为“赋压官韵无来处”。
《韵书》的编纂最初便与科举相关。张世禄说陆法言、孙偭之《切韵》“原来编制的目的,也是为着作文应试之用。”[9](P95)由于资料散佚,唐代科举试赋是否有《韵略》,抑或是以《切韵》为准,已经不清楚了。宋代严格声律是从真宗开始的。景德三年(1006),陈彭年等上书要求“详定考校进士诗赋杂文程序。”[5](P8A)景德四年 (1007),陈彭年等修《重修广韵》,又编为《韵略》,用于科举。景德《韵略》的确起到了严格科场声律的作用,当时很多赋家都曾因落韵而被黜,如“欧阳文忠公年十七,随州取解,以落官韵而不收。”[10](P138)李迪、宋庠、宋祁、张舜民等也都有过相似的经历。
《重修广韵》编订后 31年,景祐四年 (1037),宋祁等提出《重修广韵》“繁省失当,有误科试。”于是仁宗命宋祁等人重修,修成《景祐集韵》和《景祐韵略》。[11](P849)《景祐韵略》最大的改变在于将《广韵》中所注明的“独用”韵,改并十三处,使许多字数少的韵部 (窄韵)可以“邻韵通押”。[9](P95)这一改变其实是放宽了对声律的要求。
《景祐韵略》一直用于北宋和南宋科举,后来对它的修订只限于增收字数。据《四库总目》说:“绍兴中,朝散大夫黄积厚、福州进士黄启宗。淳熙中,吴县主簿张贵谟。嘉定中,嘉定府教授吴桂皆屡请増收。而杨伯嵒亦作《九经补韵》,以拾其遗。”[12](P559)淳祐十二年 (1252),刘渊又作《壬子新刊礼部韵略》增 436字。其增收的字数越多,举子用韵的范围也越广,从这个角度来说南宋的律赋不是越来越严,而是越来越宽了。
第三,赋协韵、正韵重叠。
这里所谓的“协韵”,不是指宋人读古诗时为了使古诗音韵和谐而临时改读某字作某音。[13](P119)孙奕《示儿编》卷九“协韵虽亦作字不可重押”条解释了何为“协韵、正韵重叠”他引用了秦观《君臣相正国之肥赋》的第五韵:
因知正主而卫邪臣者,难以成乎安强。正臣而事邪主者,不能浸乎明昌。美恶时之会聚,常直道以更相。盖上下交孚兮,若从绳之紏画,故民俗阜蕃也,常饱德以康强。所以舜申后稷之忠,民或饥而可救。唐相韩休之鲠,已虽瘠以何伤。
并解释说,秦观以此赋中魁选,当时有人认为秦观“重迭用韵”。朝廷遂殿奉朝旨:“今后诗赋如押‘安强’,即不得押‘康强’矣。”又说秦观此赋之所以“重叠用韵”是因为:“盖十阳韵中强字亦作强故也。”[14](P78)按:“重叠用韵”是指同一赋中同一字两次出现在韵脚,庆历《条制》和绍兴《条式》都列为不考式。秦观第二句和第八句两用“强”,当是重叠用韵。但是考察孙奕的意思似乎又不仅如此。“强字亦作强”似乎不通,疑有错字,然而查元刘氏学礼堂刻本,明潘膺祉刻本《示儿编》,都作如此。揣摩他的意思,“强”有异体字“彊”,孙奕应该是说秦观此韵当押下平十阳,其它各个韵脚都合乎押韵规则。不过他第二句用“安强”,第八句用“康彊”。按:南宋毛晃《增修互注礼部韵略》下平十阳有“强”与“彊”两出,而北宋丁度《增注释文互注礼部韵略》则只有“强”,不录“彊”。如此,“强”是正韵,“彊”是强的协韵。秦观在赋中既用正韵“强”,又用协韵“彊”,是为协韵、正韵重叠。
第四,诗赋失平仄。
律诗有“平头、上尾、蜂腰、鹤膝”四种病犯,律赋句子长度参差,除了最常用的四字句、六字句以外,还有三字句及六字以上句。所以律诗的四种病不能够完全适用于律赋,既要“参之以沈约之四声八病”,又要变通。唐代《文镜秘府论》论律赋的四种病犯是这样说的:
1.“平头”:“诸赋颂,以第一句首字,第二句首字,不得同声,不复拘以字数次第也。”[15](P404)
2.“上尾”:“其赋颂,以第一句末不得与第二句末同声。”[15](P407)
3.“蜂腰”:“蜂腰者,五言诗第二字不得与第五字同声。”“其诸赋颂,皆须以情斟酌避之。”[15](P412)
4.“鹤膝”:“鹤膝诗者,五言诗第五字不得与第十五字同声。”“凡诸赋颂,一同五言之式。”[15](P415)
《秘府论》对律赋四种病的规定,除了“蜂腰”以外,都只针对第一韵的前四句。也就是说“平头”、“上尾”“鹤膝”之病,只是对律赋的第一韵作出的要求。
《秘府论》其它三种病都比较容易分辨,只是“蜂腰”说的比较含糊:“其诸赋颂,皆须以情斟酌避之。”《秘府论》对律赋作出这样的规定,大概是考虑到律赋有三字句及三字以下句的情况。《贡举条式》所载绍兴五年(1135)礼部札子云:“赋第二字与第三、第四字俱用平声,或俱用侧声,则为失平侧。若第三字用平侧以间之者非,然迭用四句亦合当抹。”如此《条式》所言“蜂腰”之病,当是指“赋第二字与第三、第四字俱用平声,或俱用侧声。”
第五,赋第一句末与第二句末用平声不协韵。
这一条是对律赋“上尾”之病的补充规定。如果严格按照《文镜秘府论》的要求:“其赋颂,以第一句末不得与第二句末同声。”第一句末与第二句末都用平声,即便是一用上平、一用下平,都犯“上尾”。
绍兴《条式》则允许第一句末第二句末都使用平声,或上平或下平,不过前提是要“协韵”。因为正常的情况下,第一句末是可入韵也可不入韵的。《条式》则规定如果第一句末和第二句末都使用平声,则第一句末一定要入韵。如黄公度《天子以德为车赋》破题云:“治盛天子,尊临帝居。每安行而在德,遂取用以为车。”第一句末字可入韵、可不入韵,该赋不入韵。第二句末字必须入韵,该赋用“居”字,押“车”字所属上平九鱼,入韵。若黄公度第一句末字也用平声字,则该字也必须属上平九鱼。
如此,绍兴《条式》并没有要求作者必须严格避免“上尾”。察南宋现存律赋,没有一首是第一句与第二句都用平声的,可见这种现象在南宋是比较避讳的。
第六,赋侧韵第三句末用平声。
这一条是对律赋“鹤膝”之病的补充规定。《秘府论》说:“鹤膝诗者,五言诗第五字不得与第十五字同声。”“凡诸赋颂,一同五言之式。”按照此规定,无论是仄韵还是平韵,第三韵末字用平声都无妨。
绍兴《条式》则要求赋仄韵时,第三句末字不得用平声。南宋现存所有律赋,第一韵都没有用仄韵的,这种情况也是南宋律赋非常避讳的。
第七,赋初入韵用隔句对,第二句无韵。
律赋常用的句式,《赋谱》有“发”、“送”、“漫”(散语);“壮”(三字句);“紧”(四字句);“长”(五字及以上);“隔”(即隔句对)等几种。[16](P555)隔句对的样式如右:“天灾之示人也,若响应声,民人之事天也,唯德与诚。”(欧阳修《应天以实不以文赋》)
两宋作家作赋第一韵初入韵都不使用隔句对。最常见的结构是:先用紧一联,再用长一联,再用隔一联。并且按照律赋的通用体制,在使用隔句对时前三句并不要求入韵。《条式》则要求作者在第一韵破题时如果使用了不常见的隔句对,第二句必须押韵。这个规定也是从音韵和谐的角度考虑,因为如果律赋开篇即有三句不押韵,就会显得比较突兀。
第八,诗赋属对偏枯。
所谓“偏枯”,郑起潜《声律关键》云:“其一意对两意,双字对只字,谓之偏。轻字对重字,撰句对全句,谓之枯。”[17]他所说的“偏”较为明白,不必赘言。“轻、重、撰、全”的说法则比较生僻,郑起潜也没有具体说明,不明其所指为何。
孙奕《示儿编》“偏枯对”条则说:“诗贵于的对而病于偏枯。”并具体指出:以一鸟兽对二鸟兽、二景物对一物、以一水对二山、以二人对一郡、以一人对二国、以一意对两意、以实对虚、以歇后对正语为偏枯。[14](P81)前五项比较容易理解,后三项孙奕解释说:“‘未负幽栖志,兼全宠辱身。’是以二字对一意也。”其意“幽栖”为单纯词,“宠辱”为合成词,以单纯词对合成词为偏枯;“‘友于皆挺拔,公望各端倪。’是以歇后对正语也。”其意“友于”为俗语,“公望”为书面语,以俗语对书面语为偏枯;“‘往还时屡改,川水日悠哉。’是以实对虚也。”其意“屡改”为实词,“悠哉”为虚词,以实词对虚词为偏枯。
第九,小赋四句以前不见题。
这一规定在庆历四年欧阳修《详订贡举条状》已经有了:“小赋内不见题。意通而词优者非。”[5](P26A)欧阳修《条状》是在对庆历四年 (1044)以前的《礼部条例》修订的基础上提出的。如此“小赋四句以前不见题”这一规定应该在庆历以前已经出现。
所谓小赋,唐代《赋谱》并没有做特别的说明。不过它在阐释“比喻”的时候引用了唐白行简《望夫化为石赋》说:“‘至坚者石,最灵者人。’是破题也。‘何精诚之所感,忽变化也如神。离思无穷,已极伤春之目。贞心弥固,俄成可转之身。’是小赋也。”[16](P568)如此则“小赋”应该是第一韵中除去破题两联剩下的部分。《示儿编》卷九又说:“庐陵出《圣武为天下君赋》,小赋押君字者”云云,则“小赋”即是指第一韵。据两人所述推断,这个规定是要求作者必须在第一韵四句之内阐述出题目意思。“律赋最重破题”[18](P371)“几句好语点出关键字”[17]若旁樜汗漫,数句仍不见题目意思,即为不合程序。
以上我们以绍兴《贡举条式》为中心,探讨了南宋科举律赋的几个比较特别的“条式”。总结起来,南宋科举律赋的体式,除了要满足 360字以上成,四六句为主,八字韵,偶句末字押韵等基本条件以外,其体式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八字押韵可依次押也可不依次押;所用韵字必须是《礼部韵略》收录的字;一字的正字和通假字、异体字不得重复用作韵字。二、必须严格避免“平头”、“上尾”、“蜂腰”、“鹤膝”的声律病犯。三、必须严格使用对偶,不得“偏枯”。四、必须在第一韵内阐明题目意思。
根据这些细节,可以确定的是:要求避免“上尾”、“蜂腰”、“鹤膝”的声律病犯,在唐代《文镜秘府论》中就已经做出规定。严格使用对偶,不得“偏枯”,这在唐代也已经出现。至于其它几条,由于唐代所保存下来的科举材料所限,还不能确定这些体式是唐代已经确立的,还是北宋所创,抑或是南宋独有。本文所能做的只是根据有关材料对南宋的律赋体式作出一点展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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