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曙光
台湾农业合作组织的运行及其启示*
侯曙光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台湾农业已完成了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在这个转变中,台湾农民合作组织的作用不可忽视。当然,近些年来,台湾农会组织的生存受到很大的考验。考察和总结台湾农业合作组织的运行及生存竞争的状况,无疑对大陆发展现代农业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与借鉴意义。
今日台湾农业合作组织,主要形成于战后初期。“1945年台湾光复后,经济与金融业务由各级农会内划出,交由合作社经营,农会专办推广业务,并以民选方式代替官派的集权政治。1949年底又将农会与合作社合并于同一体系之下,成为目前多目标经营的台湾农会。1952年,‘行政院’颁布《改进台湾各级农会暂行办法》后,台湾农会经过全面改组,成为单纯农民自有的农会。”[1]1974年公布现行《农会法》及《农会法施行细则》,确定农会法制化制度。1975年十一月十日“内政部”颁布农会财务处理办法,五月七日“行政院”颁布农会信用部业务管理办法,十月八日“内政部”颁布农会人事管理办法,农会辅导改为分层负责辅导下级农会制度,此时所形成的组织架构一直延续至今。
(一)台湾农业合作组织的类型、功能与体制
台湾农业合作组织有三类。一类是农会,由“台湾当局通过各种渠道由县到乡一级一级控制下来,基本单位是乡,主要业务是金融,同时也做一些农产品加工办学校等经营。农会是由农民来选举,但是股东基本不是农民,而是外面进来的,外面投资进来的股东没有选举权,农民有选举权,选出来的人操办农会,赚的钱必须按一定比例给农民”[2],用于农民买农药等用途。第二类是农业合作社,“台湾的农业合作社规模相对比较大,一般几百户”[3]。不过,合作社社员仍然是一家一个单位进行生产,合作社只在农产品的销售、运输、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并在一些大型的农业机具的使用方面发挥着作用。第三类是近些年出现的产销班。台湾的基层农会以农业产销班为单位,一个班通常由十户到三十户农户组成,成员都是种植一种农产品的,所以通常以这种果蔬的名字命名。产销班和合作社除了管理模式外,所经营的范围基本一样,就是生产自己做,然后在购买生产资料,销售农产品、运输农产品还有农业技术的推广方面,集体来合作,每一户和每一户之间都是独立经营,如果有需要,可以请人帮忙,照样付给工资,或者是换工。
“台湾农业合作组织具有政治性、社会性、经济性及教育性等功能”[4]。政治性方面,合作组织是政府与农民间的桥梁,协助政府贯彻农业政策,并反映农民意愿,为农民争取农业补助,增加农村公共设施,保障农民利益与维护农民权益;社会性方面,组织农民产生共同集体力量,训练农民,培养地方领袖,协调解决农民间的纠纷,推动农村文化福利事业,促进整个农村建设的社会革新工作;经济性方面,确定产销计划保障农民合理利润,提供生产资料及日用品,降低生产成本及生活费用,整合农机械、加工、仓储及设施以方便农户共同利用,筹集农业资金促进农村资金融通,办理畜产保险以预防危险并减少损失;教育性方面,兴办农事、家政推广等教育工作,培养农民的现代观念,引导农业科技转移,推动共同经营,促进企业化经营与乡村综合发展。
台湾农业合作组织按其业范围设有供销、信用、农业推广、家畜保险等四大部门,这种多目标的组织成为台湾农民组织独特的体制,被认为是国际间农民组织的特色,并适合台湾小农制的经营型态。这种体制在台湾农会组织中得到充分体现。
农会配合台湾当局代管、代购、代销物资,承碾稻谷等业务;建设会员共同利用的设施,如建设农业仓库和农产品加工中心等;设立农业生产资料供应门市部、超市、调配处理中心、农民购物中心等等;组建共同营销网络,包括运销毛猪、果菜、农副食品等等;建设有形无形市场,包括果菜、花卉、家畜等市场;开办其他相关事业,如食品厂、饲料厂、丰乳厂、农药厂、肥料厂、医疗机构和休闲农场等。台湾农会都办有农产品超市和农业生产资料超市,是农会下面的经济实体,由农会统一经营,超市的收入也是农会的财政来源之一。农会还为台湾农业对外合作交流提供服务,并开展了对外农产品贸易业务和农业休闲旅游业务。值得一提的是,“在台湾,农膜等生产资料使用后的废物,由供应方负责回收;只供应,不回收,是不允许经营的;农会成员,在农会的超市里销售产品和购买生产资料,没有多如牛毛的收费;台湾农民的农产品生产和交易是免税免费的。”[5]
台湾农会开办了信用业务,为农民和农业组织提供存放款以及农业政策性贷款业务。台湾乡农会是农会组织的基本单位,也是农会组织系统中最具实际功能的组织,乡农会有农信部和经济实体。例如,台湾“苗栗县公馆乡和西湖乡农会的农信部,都有好几亿台币的自有资金,加上在农村吸收存款,存款余额以数十亿台币计算,而每年贷款总额都在数十亿到百亿台币之间”[6]。农信部是农会的最核心部分,是农民经济的血液,是农业产业延伸的纽带;农信部的利息收入,是农会的主要财政来源;农信部更是农民财产(包括农地、房屋、山林等)权利得以实现的金融保证。农民在农会贷款,土地、房产和山林都可用于抵押贷款。
台湾农业的技术推广工作,主要靠农会的技术推广部。“农会推广部在每个村都设有产销经营班,各产销班按照农会统一的技术标准组织生产,产品使用统一的品牌和包装。假如在台北市场上,检测到一份农产品的农药含量超标,仅仅凭借产品包装上的条码,就能知道是哪个农会的哪个农户的哪块田里生产的产品,不按照技术标准生产的农会会员,会受到农会组织的严厉处罚。品牌是农会成员的共同财富,没有品牌的农产品很难被市场接受,农民都非常珍惜自己农会的品牌。”[7]
台湾农会局部还开展了农业家畜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员工互助保证等保险业务。
(二)台湾农业合作组织的长处与不足
经过100来年的运作与积累,台湾农业合作组织规范有序,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仅以台湾农会为例讨论台湾农业合作组织的长处与不足。
1、有健全的机构。“农会组织为省、县(市)、乡镇市农会三级制,共有290个单位,其中设有省农会1个单位,县市农会21个单位,乡镇市农会268个单位”[8]。台湾农会有完善的组织机构,明确的业务,细致的规划,充实的服务内容。以一般乡(镇)农会为例,组织结构的层次和分工如下: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理事会——总干事(秘书)——会务股、会计股、推广股、供销部、信用部、保险部、企划室、稽核室、资讯室、各办事处(各信用分部)。其日常工作由总干事主持,内设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台湾农会总干事是由理事会聘请的职业经理人,可以是本乡人、也可以是外乡人、外省人甚至外国人。总干事可以干三届,但必须是特别优秀的。不优秀的,可能面临随时被解职的危险。例如“卓兰镇农会总干事因为争取酿造果酒项目的政府补贴不积极,导致该项目被西湖镇农会申请到了。西湖农会酿酒项目运行后很成功,所以卓兰农会总干事被解职了”[9]。
2、有完善的制度。台湾农会有一系列法规,有《农会法》、《农会法施行细则》、《农会选举罢免办法》、《基层农会章程范例》等法律法规,其基本制度是会员制,会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农会会员分正式会员和赞助会员两种,正式会员是至少拥有(或经营)1亩以上农地的农户,每户只有一个人参加,并且必须是自耕农、佃农或雇农,户口在本地,一次性交纳一定的会费”[10]。如不符合上述条件,但户藉在农村的其他人员,可参加所在区域的农会成为赞助会员。凡依法登记的农业合作组织、公司、工厂可以加入当地农会为团体赞助会员。赞助会员无选举权,除可当选监事外,无其他被选举权。
3、有明确的宗旨。农会是台湾当局与农民之间的一座桥梁,是一个农有、农治、农享的农民自主性组织,在台湾农民的生产生活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农会为法人,其宗旨为保障农民权益,提高农民知识技能,促进农业现代化,增加收益,改善农民生活,发展农村经济。农会根据农会法确定的宗旨,将供销、信用、推广、保险等业务融于一个组织内,是一个多目标功能、综合经营的整体。
4、有充足的经费。农会经费主要来自四个方面:一是会费。会费分入会费及常年会费两种,入会费在会员入会时一次性缴纳,常年会费按年交纳,缴纳会费标准由会员大会决定,下级农会要将会费的20%交上级农会。二是通过农会供销部门委托经营项目来收取一定的费用和自营业务收入。如收公粮、稻谷加工、储存、保管等。同时,入世后台湾当局允许农会联合出资办公司、经营生产资料和农产品进出口、农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休闲旅游事业等。三是农会信用部利息收入。乡镇农会设信用部(县及县以上农会一般不设立信用部),分布在农村,贴近农民,方便农民存款贷款。贷款为低息,在贷款前,帮助农民计划用途、规定不同的偿还期;贷款发放后,帮助农民用好贷款,搞好生产和产品销售,使农民偿还本息后还有盈余。四是农会为了举办多种事业的需要,可以募集事业资金,要求专款专用。
5、求新求变。台湾农会对农业与农村发展贡献甚巨,但台湾的农会就像百年老店般,经历了艰难和困境,一些农民组织的经营面对强大的竞争压力,已显露经营衰退与挫折现象,但很多基层农会为求生存,无不绞尽脑汁积极转型,有的开加油站,有的开旅行社,也有的开酒庄,还有许多农会早就经营起购物中心或生鲜超市。例如,“台南县几乎所有的农会都经营加油站;宜兰县员山乡农会与全省16个乡镇市农会出资,成立‘绿游网’旅行社;南投县农会与埔里镇农会、鹿谷乡农会都设有旅游部,促销辖内农业旅游;苗栗大湖地区农会发展酒庄,推出草莓、李子酿成水果酒、草莓醋、草莓酒蛋、冰淇淋,甚至生产草莓面膜,南投县信义乡的梅酒更是营销全岛”。[11]
当然,台湾农会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农会权力过大,削弱了台湾当局的一些职能。如,当局涉农优惠政策和补贴必须通过农会才能发放到农户手中;又如,农会是法人,财产属于社团,农会财产归社团所有,不属于会员,部分盈余收入不得分配,这笔“无主财产”为权势者所追逐,给农会换届选举带来一些不正当竞争,甚至影响了地方政府的选举工作。
二是工作人员过多,增加了农会的运转开支。随着农业在台湾经济中的萎缩,加上受到进口农产品的冲击,农产品出口竞争力下降,农民收入缩水,农村青年知识人口大量流失,城乡差别进一步拉大,加上从事非农工作和为非农服务工作人员过多,农会人员工资和业务经费数额惊人,靠农民会员出资和盈利收入供给使会员压力很大。
三是管理农会的部门过杂,形成了多头管理现象。原主管单位属于“内政部”和各地政府,农会示范章程等均由“内政部”颁发。“新农会法规定农会的主管机关为农委会,但其他事业仍‘受各该事业之主管机关指导、监督’,例如信用部要受财政部门的监管。结果形成一个单位,多头领导,意见不易协调,矛盾丛生”。[12]
台湾农业合作组织的运作引发我们思考,带给我们一些有益的启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的必然选择
台湾农业的发展,农村经济的繁荣都离不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台湾经验表明,产业化农业的特点是高投入、高科技、高附加值,一家一户的小农生产不符合现代农业的要求,分工协作,进行产业化生产,必须首先解决农民组织化问题。
产业化的核心是农业经营企业化。企业化寓于产业化之中,贯穿于农业产业化的全过程。而要实现农业企业化,则必须实现农民的组织化。目前,我国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但领头发展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更重要的是在公司+农户的产业化经营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业产业化发展中的作用,国家进一步明确了农民专业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制定了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和规章,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活动。
当前我国农业产业化已步入“转型期”,农业龙头企业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过去以农业龙头企业为核心的农业产业化开始显露出其不足。如分散的农户在与农业龙头企业的谈判中普遍存在话语权不足、利益受损的问题,面对市场风险时农业龙头企业“无暇”顾及广大农民,农业龙头企业难以与广大农户形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最终形成了“形合神不合”、“有利则合、无利则散”的农企关系,已成为制约农业产业化深入发展的重要因素。突破这一制约,就要大力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的生产经营模式,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并且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纽带,更好地维护农民和企业双方的权责,形成规范、紧密、长久的利益关系。
(二)农民合作组织的运作必须符合农民的利益
台湾发展农会等农业合作组织的成效证明:土地分散经营条件下的小农经济不符合农民根本利益,但将农民组织起来,必须让农民得到实实在在的持久利益。农民合作组织不坚持利益平分和透明化原则,不为农户提供各种服务,不在资金或技术支持上起很大的作用,就不能使农业生产与运销环节产生规模经济效益,不能使农民获得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利润,不能有效地保护农民,避免私有制条件下的常见现象——小农破产,农民的权利就不能和社会其他阶层一样平等,农民也就不愿意加入农会组织。
现在祖国大陆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从合作社到人民公社的这一段,农民没有得到实惠,使中国的农民对合作留下一个很深刻的印象,因此今天让农民自愿进行某些合作很难。现阶段的农民可以说从一家一户为单位那种自然经济走到今天的商品经济,处在多种经营的农业发展阶段。但是,农民在发展农业和多种经营中往往不了解市场,资金短缺,销路不畅,农民家庭可能有承包的土地和家庭经营,但达不到一定的规模,富余人口有空在外面打工,所得利益有限。如果针对农民的现状,组织和引导农民逐渐走向专业化生产,并且达到一定的规模,让农民从合作组织的运行中获得较多的利益,那么合作就成为一个共同的利益趋势。因此,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形成农业合作组织迅速增多的局面,关键是让农民感受到合作组织能够给他们带来较多的经济利益和稳定的收益。
(三)机构健全、功能强大的农民合作组织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法宝
台湾农会的运行实践让人们体会到没有农会组织的多功能性作用的发挥,小农制的生产就不能透过组织运作成为大农制的管理模式,不能有效地避免单一农业生产管理模式下的竞争力不强、应对风险乏力、拓展市场无序等问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过低、规模不经济必然导致“三农问题”突出。进一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农村城镇化,需要建立起机构健全、功能强大的农民合作组织。
中国的“三农”问题已成为经济发展中的瓶颈。有许多方面的途径和方法解决“三农”问题,例如农民人数要减少,剩余劳动力要转移,城镇化进程要加快等等,但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也是一大法宝。
我国改革开放之后,农村经济改革为解决三农问题奠定了体制基础,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业产业化的举措使农村的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农业生产稳定高产丰收,农民收入大大增多。但是,基于农村人地关系,发展“有形”适度规模经营的空间有限。同时,目前农村土地是以条块分割状态承包给农户的,即使通过流转达到适度规模,也由于土地过于分散,而无法达到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率的预期目标。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魅力”在于,能解决一家一户“办”不了、基层组织“统”不了、政府“包”不了、农业龙头企业“做”不了的一些产前、产中、产后的组织生产、服务等问题,进而推动现代生产技术的推广应用、农业生产布局和结构的调整、优化以及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从而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对此,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发展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组织服务功能,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发展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着力提高组织化程度。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13]
(四)农民合作组织的生命力在于求新求变,不墨守成规
台湾农会发展的经历充分说明,面对形势的变化和激烈的竞争,经济组织必须积极求新求变,不断进行改革,才能永保生命力。
建国初三十年,我国大陆农村走合作化之路是党的农村基本经济政策,农村逐步实行的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为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改造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在向高级社和人民公社过渡时,不顾当时客观条件,急于冒进,思想过“左”,人民公社化之后,没能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要求,推进改革,积极转型,出现了严重阻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后果。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广大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农村经济曾一度迅速发展,但小规模家庭经营与大市场的矛盾随之显现,农村小农户生产与现代市场经济难以对接,农民压力过重,农村水利设施陈旧老化,生产停滞不前的情况凸显。农民纷纷涌入城市寻找出路,很多村庄只剩下老人和儿童,有的土地甚至抛荒,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面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新情况,如果不寻找出路,求新求变,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困境难以突破。如果千家万户农民积极组建和参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不断适应情况的变化寻找适合自身生存和发展的有效途径,就能突破制约自身发展的限制,获得可持续发展。
(五)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是各级政府政策法规大力推进的“合力之作”
台湾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说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是政府扶持、政策引导、法律规范、合作组织自身建设等方面共同推动的结果。
我国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也证实这一合力的效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生产发展、经营管理、综合服务等多方面的工作,需要各相关部门加强配合,形成合力,搞好服务,共同推进其发展。从2004年开始,从中央到地方,都在积极为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法规环境,对专业合作社建立健全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运行起到引导作用。今后,地方政府要继续围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工作,建立包括合作经济联社、农业、财政、工商、税务、金融、交通等相关部门在内的联席办公制度,统一协调和整合相关部门的资源,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合力。
(六)农民合作组织是农民组织,要体现其组织农民、服务农民的宗旨
尽管台湾农会的运作规范、体制健全、作用巨大,但台湾农会存在定位不明、为农民服务的宗旨淡化、农会人员过多、农会开支过大、管理体制不顺,多头领导等问题,另外农会选举和干部选聘中民主、自治的充分体现,也是需不断努力探索的问题。这些问题如不能很好解决,农民合作组织的性质就会发生变化,组织农民,为农民服务的宗旨就不能得到坚持,最终将得不到农民的拥护。
我国大陆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运作中,要吸取台湾的经验,避免台湾的不足,至少要注意以下问题:一是目标要符合农民需要,农民自愿参加,行动才能一致。二是使会员得到经济效益,规则方法简明,让农民容易了解和执行。三是建立民主、公开、参与的机制,使会员容易沟通协调,工作分头参加,形成合力,以满足会员的需求。四是具有联合和开放的意识,形成和外部相关组织合作的制度,壮大实力。五是行政部门是辅导、帮助、教育和培训,不是领导和干预。
注释:
[1][11]林如森(台湾),百年农会的新挑战,百年农会的新挑战,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2日10:28南风窗。
[2][3][4]严正,对台湾农业合作组织的考察,www. investchina.com.cn.
[5][6][7]来自台湾的农业报告:从金融扶持政策到农会组织,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2日10:28南风窗。
[8][9][10][12]陈荣高,考察台湾农会的思考,www.srzc. com,新闻来源:上饶之窗,日期:09-04-24 10:41:05。
[13]《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8年10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作者系漳州师范学院经济系教授)
责编:钟建华
*本文系福建省高校服务海西建设重点项目“两岸农业合作问题研究”的研究成果之一,项目批文:闽教高〔2009〕8号;漳州市社科课题“漳州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机制和制度供给研究”的研究成果之一,项目批文:漳社科联综[201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