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勇波 王春俊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于2009年8月24日公布、10月15日起施行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对新闻记者作出了如下定义:“是指新闻机构编制内或者经正式聘用,专职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并持有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
这个定义涉及到了新闻记者 “编制内”与“正式聘用”的问题。由于历史等方面的原因,目前我国新闻机构中普遍存在多样化用工的情况。据笔者了解,所谓“编制内”,是指纳入所在新闻机构人事编制内而无须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的人员,即传统上说的“正式工”“固定工”;所谓“正式聘用”,是指签订聘用(劳动)合同但未纳入所在新闻机构人事编制内的人员,其待遇与“编制内”人员等同或略低一筹。事实上,不少新闻机构在用工上往往不止“编制内”与“正式聘用”这两种形式。除此之外,还有与新闻机构下属部门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的“聘用工”、未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的“临时工”“试用工”等等。在实践中,这种多样化的用工形式对新闻队伍职业化建设的不良影响正日渐凸显。
第一,多样化用工为虚假新闻的产生提供了诱因。新闻队伍职业化建设要求新闻从业人员遵守新闻职业道德规范,坚守“真实”这一底线,其天敌就是虚假。排除制度约束、职业操守等因素,多样化的用工形式易造成虚假新闻的产生。
首先,在待遇上,“临时工”与“编制内”人员往往天差地远。从这方面看,前者抵御诱惑的能力相对较低,跨越红线的概率则相应增加。其次,“临时工”等用工性质的从业人员背负更多的工作压力。面对新闻机构的各种考核,一旦完不成任务,“临时工”将面临下岗、辞退的风险。在这种压力下,工作作风难免浮躁,出现虚假新闻也就不足为奇了。最佳例证莫过于被列入2007年度十大假新闻之一的“纸馅包子”事件。其作者炮制这一假新闻的动因便是:栏目主编催稿、既想出名又想赚钱。
第二,多样化用工使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规定:“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
按照前文所述,非“正式聘用”“临时工”等人员虽然实际从事新闻工作,但却并不符合新闻记者的定义,其合法权益自然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反过来看,在一线采访活动中,是否具有采访权难以界定,真假难辨、鱼龙混杂的现象亦在所难免。
第三,多样化用工违背《劳动合同法》同工同酬的原则。“非正式聘用工”“临时工”往往是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然后由该单位派遣到新闻机构工作。《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对于在与用工单位招用的劳动者相同岗位上工作、取得了相同劳动成果的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应当通过劳务派遣单位向该被派遣劳动者支付与本用工单位招用的劳动者相同的劳动报酬。而“非正式聘用工”“临时工”在待遇上往往与“编制内”人员存在差距,违背同工同酬原则的现象比比皆是。
多样化用工是伴随新闻机构逐步向市场化转轨出现的,是新闻机构在市场竞争激烈、内部编制缺乏、成本开支有限等背景下,提出的变通措施,但是,这一用工方式制约了新闻队伍的职业化建设,应当引起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