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水木
(杭州师范大学 人文学院, 浙江 杭州 310036)
历史研究辛亥革命在浙江讨论之二
民初浙江临时议会研究
陶水木
(杭州师范大学 人文学院, 浙江 杭州 310036)
1911年12月10日成立的浙江省临时议会是革命派议会,它充分发挥立法机关的作用,议决《中华民国浙江省约法》,构建浙江三权分立、民主共和崭新体制,推进了浙江民主化进程;同时议决关于经济、文化教育、社会改革、民众生活等方面诸多法案,对巩固辛亥革命成果,恢复和发展经济,强化社会管理,革新社会习俗,建立社会文明新风尚起了重要作用。
辛亥革命;民初;浙江临时议会
关于民初浙江省议会,台湾学者李国祁较早作了研究。*李国祁《辛亥革命后至二次革命期间闽浙两省之议会政治》(《中国现代史论集》第19编,台北商务印书馆,1971年)、《辛亥革命后浙江民主政治的推行及转变》(台湾“中央研究院”编《辛亥革命研讨会论文集》,1983年)。沈晓敏则在《清末民初的浙江咨议局和省议会》书中对民初浙江临时议会和正式议会设专章进行了论述,并发表了相关论文。*沈晓敏《处常与求变:清末民初的浙江咨议局和省议会》(三联书店,2005年)、《民初浙江之议会政治》(《中山大学学报论丛》,1994年第1期)。汪林茂的《浙江辛亥革命史》及笔者的《论辛亥革命时期的浙江军政府》等相关论文中也有论及。*汪林茂《浙江辛亥革命史》(浙江大学出版社,2001年),陶水木《论辛亥革命时期的浙江军政府》(杭州大学硕士论文,1995年)、《略论辛亥革命时期的浙江军政府》(《浙江社会科学》,1998年第1期)。但这些研究成果多将民初浙江临时议会和正式议会综合予以研究,缺乏对民初浙江临时议会专门深入的研究,尚未见关于浙江临时会议专门的研究成果发表,本文拟对此作一专门研究。
关于资产阶级革命后省级地方政府的政治体制,孙中山在1906年的《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中就依据三权分立原则,设计了未来的资产阶级共和国:凡为国民皆平等以有参政权,大总统由国民公举;议会以国民公举之议员构成之;制定中华民国宪法,人人共守。《革命方略》同时规定革命成功后的省级政权称“军政府”,其首领称“都督”,由人民公举组成地方议会,凡军政府对于人民之权利义务,及人民对于军政府之权利义务,悉规定于约法,军政府与地方议会及人民各循守之。[1]所以,1911年11月5日浙江都督府在杭州光复的凯歌声中成立后,即把成立立法机关提上重要议事日程。
浙江都督府成立后即设立“参议部”作为临时议事机关,张恭、吴思豫、顾乃斌、庄菘甫、黄元秀、陶成章、蒋著卿、朱炯裳、庄辛墅、周淡游、张浩、方鸿声被举为参议员,凡施行全省之重要政务及一切规章,参议会均有议决权”。*参见褚辅成《浙江辛亥革命记》,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七),第157页。在褚辅成及其他一些人的回忆中称“参议会”,后人研究中多沿用此说,其实当时成立的是“参议部”。如1912年1月10日汤寿潜在请辞电中说“省会议、参议部”;1月13日《申报》称“参议部参议陈毅、顾乃斌……”;1月18日《申报》也称“参议部”而非“参议会”。时论也谓“凡都督府事,事无巨细均由参议部协商”。*《杭州光复记》(二),《申报》1911年11月9日。参议员黄元秀后来也回忆说“所有军政大纲,皆由参议会议决,送都督府执行”。[2]可见,参议部有很大的议决权,具有临时立法机关的性质。
但参议部只是军政府草创时期临时性与过渡性的具有立法机关性质的机构,它非经选举产生,人数又太少,参议员还可兼任其他行政官员,这样不但影响了杭州光复后立法建制、除旧布新的进程,也影响了议决法案的质量,更与资产阶级革命派所追求的三权分立的地方民主共和政权不相适应。由于没有设立正式的民意机关,都督府施政缺乏必要的监督,“舆论尤多物议”。*《新浙江缔造种种》,《申报》1911年11月15日。所以,当时舆论呼吁急速成立议会,“今日各附州县大半无民事长,大半盗贼横行,大半经济恐慌,召集临时会议所以急救之也。省垣办事头绪万千,无所统一,未悉外府情形,发号施令,往往难行,召集临时会议所以急谋之也”。[3]政事部长褚辅成也认为“设立民意机关不容稍缓”,[4]就会商汤寿潜决定设立省议会,议定了召集办法。但议会选举涉及选区划分、选民统计、议员分配和公开选举等等诸多纷繁工作,非短时间所能完成,因而变通办法,由各军政分府及各县民事长召集旧有团体会商,由每府推举4人,先组织临时议会。1911年11月21日,汤寿潜通令全省:“吾民悟专制之非,爰有上月十四日之役。自军政府成立以来,大事初定,百端待举,非征集舆论,无以立施行之准,协好恶之公。”*《组织临时议会》,《申报》1911年11月23日。要求各旧府属“迅速派代表四人,限于本月二十日以前到省组织临时议会”。*《新浙江缔造种种》,《申报》1911年11月23日。12月8日,汤寿潜在《汉民日报》刊登启示,告以临时会议将于10日上午9时在政事部举行,请各属议员准时到会。*《浙军政府临时会议日期》,《汉民日报》1911年12月8日。12月10日,省临时议会在原咨议局举行开会式,议员38人。*《民立报》1911年12月14日。汤寿潜在开会式上发表颂词,称“临时会议为正式议会之预备,将为吾浙最高之立法机关”。*《汉民日报》1911年12月13日。12月13日,临时议会选举莫永贞、张翅为正副议长,并选举各股审查员。*《临时议会速记录》,《汉民日报》1911年12月16日。
笔者查阅当时比较可信的报刊,发现当时媒体报道的省临时议会议员有一些出入,于是把见诸当时报刊的3份议员名单列成表1。表中“议员1”是已有涉及浙江临时议会的研究成果普遍引用的名单。*如笔者硕士论文《论辛亥革命时期的浙江军政府》(藏浙江大学图书馆,1995年6月);汪林茂《浙江辛亥革命史》,第262页;沈晓敏《处常与求变:清末民初的浙江咨议局和省议会》附录三,都以此名单为考察依据。
浙江都督府要求各府派4人组织临时议会,但实际上至临时议会召集时,有的府只有3人,有的府(如温州)只有2人。但是,省临时议会12月10日才开幕,根据当时媒体报道一般都晚于事件发生2-3天的情况,这份名单显然不可能是临时议会开幕时的与会人员,可能是会前二三日各府到杭报到的议员。而“议员2”是12月13日《汉民日报》的“议员提名”,该报同日同版还刊登了都督汤寿潜在临时议会开幕上的颂词和议长莫永贞的答词,所以应该更准确些。但笔者也发现“议员2”把镇海籍议员余名钰误作了湖州人。表中“议员1”与“议员2”人数虽都为38人,但人员有些出入,主要是杭州府出入较大,前者为范耀雯、祝震、徐光溥、章籛4人,后者为范耀雯、王渡、徐光溥、洪锡礽。另外,“议员2”中衢州府有詹祷春而没有“议员1”中的詹麟来。“议员2”中湖州府有4人,把宁波镇海人余名铨误作湖州籍,而宁波府则缺余名铨。
“议员1”和“议员2”都只有38名议员,可能确有一些府没有推选足额,但有的是因为选出的议员因故不能与会。比如,据《汉民日报》报道,嘉兴府议员沈钧儒早在12月8日前就已经到杭报到,*《定期召集临时会》,《汉民日报》1911年12月8日。该报当日报道“各府已到之议员”共26人。但因故去了上海,为此政事部长褚辅成专门致电沈,说会议召开在即,要他迅即与会,*《诸部长致上海沈衡山君电》,《汉民日报》,1911年12月8日。但终缺席“议员1”、“议员2”名单。又如,据《汉民日报》报道,温州府选派的临时议员黄旭初,因被举为浙江赴鄂组织临时政府代表,不能再兼省议员,温州军政分府续举林大同为议员,*《续选临时议员》,《汉民日报》1911年12月12日。但没有见诸“议员1”、“议员2”名单,可能没有及时赴会。
省临时议会开幕后,始初没有选派足额议员的府,后续都进行了补选。12月15日《汉民日报》刊登了临时议会所有议员席次,共44人,这是迄今查得的人数最全的省临时议会议员名单。笔者查得议员籍贯、身份后列成表中“议员3”。但该议员名单中杭州府有5人,而金华府仍只有3人。
表1 浙江省临时议会议员表
注:“议员1”名单见《杭垣现象种种》,《申报》1911年12月10日;“议员2”名单系《汉民日报》1911年12月13日“议员提名”;“议员3”名单系《汉民日报》1911年12月15日“议员席次表”;议员的身份系笔者根据其他资料查得;表中议员年龄为1911年时年龄。
从“议员3”情况看:已知临时议会议员中年龄最大的49岁,最小的仅24岁。就学历来说,已知的26人中,具有传统科举功名的20人,占76%强,说明多数议员曾接受过良好的中国传统文化教育;16人具有留学或国内新式学堂毕业的经历,占60%强,其中仅留学日本就达13人,占50%,说明许多议员接受过新式教育,不少议员深受西方资本主义思想文化影响。从政治身份看,已查明有23人是光复会或同盟会会员,占总数的52.6%强,另有一些议员虽非革命党人,但曾参加了浙江各地的光复,属于革命派。原咨议局议员虽也有12人,但其中有5人同时是光复会或同盟会员,所以革命派议员占了大多数,可以说省临时议会是一个“革命派议会”。
孙中山等革命派虽然在《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中初步规划了革命成功后的地方政权新体制,但在《临时约法》公布前,没有也不可能有关于中央及地方政府新体制构建的根本性法规,使得先期独立各省只能通过自行立法来规定各自政权的体制。浙江省临时议会开幕当日,汤寿潜即在颂词中希望“吾浙最高之立法机关”立即着手制定浙江省约法。省临时议会成立后,也把制定地方根本大法、擘画浙江民主共和新体制作为重中之重的立法工作。12月16日,省临时议会就举行约法二读会。17日,临时议会举行约法审查会,把《浙江军政府约法》(草案)改名《中华民国浙江省约法》(草案),并议决通过了该约法。*《临时议会纪事》,1911年12月18日。12月20日,《汉民日报》全文刊登了《中华民国浙江省约法》(以下简称《浙省约法》),共6章47条,*关于该约法名称、内容,多种文献载录有所不同。《汉民日报》1911年12月15日刊登了《浙江军政府临时约法》共5章45条,但16日又刊登“声明”,称“昨日本报揭载的军政府临时约法草案,因原稿无草案字样,故即照登,此系草案,并未议决者,特此声明”。《民立报》1911年12月17日报道“《浙江军政府临时约法》已宣布,全文45条”。《汉民日报》12月18日报道,临时议会议决将《浙江军政府约法》(草案)改名《中华民国浙江省约法》(草案),并于20日全文刊登了正式议决的《中华民国浙江省约法》,共6章47条。1912年1月22日《浙江军政府公报》第1册也全文刊载。1912年1月省临时议会编印的《浙江省临时议会议决案》所载约法名称也为《中华民国浙江省约法》,也是6章47条。但郭孝成的《中国革命纪事本末》所载称《浙江军政府临时约法》,共7章48条,该书所载浙省约法为中国史学会编《辛亥革命》(七)收录(见该书第143-147页),台湾《中华民国开国五十年文献》也全文编入该约法(见第二编第四册“各省光复”【中】),因此该版本浙省约法多为学术界引用。本文以当时军政府官方公报《浙江军政府公报》第1册及当时临时议会编印的《浙江省临时议会议决案》所载版本为准,即称《中华民国浙江省约法》,共6章47条。这是浙江历史上破天荒第一部自行议决公布的地方根本大法,它构建了浙江民主共和的崭新体制。
《浙省约法》汲取了美国宪法精神,强调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追求地方分权的民主共和政体。它把“人民”一章置于除“总纲”外所有各章之前,说明“人民”在临时议会擘画的新政治体制中的地位。它规定“凡立于本军政府统治权下之人民,一律平等”;人民享有其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审问处罚、其住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搜索及保有财产、言论著作集会结社、书信秘密、迁徙居住、信教、营业等7项自由。人民有呈请于议会之权、有诉讼于法院之权、有对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陈述于行政审判院之权、有应任官考选之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5项权利。人民有依法纳税和服兵役之义务。这些规定汲取了西方资产阶级政治思想中“天赋人权”、“主权在民”思想,“人民”享有充分的自由法权。
关于浙江军政府的构成,《浙省约法》规定浙江省由浙江人民组织军政府统治之,军政府“以都督及其任命之各部政务员、议会、法院三部构成之”。其中行使行政权的都督“由人民公举”,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但以一次为限。都督的主要职权是:总揽政务,对外为全省之代表,公布并执行省议会议决之法案,统帅全省水陆军队,依法任用政务员、制定文武官规、宣布戒严等。作为立法机关的省议会“由人民选举议员组织之”。议会具有广泛的权限,它议决法律案及预算、税法、募集公债、与省课有负担之契约,审理决算,接受人民陈请书于都督等。“议会对于都督认为失职或违法时有议员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及四分之三以上之议决得提出不信任书于都督”;“议会得质问都督及政务员”;“议会经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可决对于都督得弹劾政务员之失职及违法”;以及约法所定之外的所有权限。《浙省约法》强调司法独立,规定法院独立行使司法权,法院“以都督任用之法官组织之”,“依法律审判民事和刑事诉讼”,“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法院审判除需秘密者外均应公开。为保证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规定“法官非依法受刑罚宣告,及应免职之惩戒宣告不得免职,并不得任意更调之”。
《浙省约法》具有民主国家宪法的同等精神,与当时独立各省类似约法相比,《浙省约法》更为完备、更具民主精神。当时江苏、湖南、甘肃、鄂州等均制定有约法,而以《鄂州约法》为优。*《中华民国鄂州临时约法草案》7章60条,见《汉民日报》1911年11月30日、12月2日、12月3日连载。《浙省约法》虽晚于《鄂州约法》,但比《鄂州约法》扩大了议会权力,更明确了司法独立原则。如“都督”一章中删除了《鄂州约法》中“都督依法律宣告大赦特赦减刑复权”条文,而“议会”一章中增加了“议会对于都督认为失职或违法时有议员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及四分之三以上之议决得提出不信任书于都督”,“议会经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可决对于都督得弹劾政务员之失职及违法”,并在“附则”中规定“本约法所定外之遗留权属于议会”。在“法院”一章中则增加了“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的内容,贯彻了司法独立精神。甚至就议会享有的权力而言,一些西方民主国家也没有那么广泛,因为根据这一约法,议会有罢免都督、弹劾政务员之权,而都督无解散议会之权。
根据具有根本大法性质的《浙省约法》确立的三权分立的原则,省临时议会又通过了关于行政、立法、司法方面诸多重要法规,更详细规范、完善三权分立新体制。
关于行政方面的如《浙江省都督选举法》《都督府官职令议决案》《浙江省各司官制议决案》《浙江省都督府政务参议处章程》《浙江省地方官制》等。《浙江省都督选举法》*《浙江省都督选举法》,见《浙江省临时议会议决案》第32-33页,1912年1月。李国祁文依据《民立报》辛亥年十一月十九日及廿日分析,法规条文有出入。如复选被选举资格《选举法》规定为三十岁,而李文误作三十五岁。明确规定:选举都督采用复选选举法,由人民选出选举员,再由选举员选举都督,选举都督由议会执行之。选举员额数以省议会议员额数为准,但每县至少选出一人。初选用无记名投票法在各县人民中选出选举员。初选选举权资格是:本省年20岁以上男子;有正当职业;识文字;居住本选举区3年以上。初选被选举权资格是:本省25岁以上男子,其他三条与选举权资格相同。选举法规定现役海陆军人、现任行政司法官员、警察和在校学生停止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复选举即由选举员用无记名投票法选举都督;本省男子年30岁以上有被选举权。为建立都督府职能机构,临时议会还通过了《都督府官职令议决案》《浙江省各司官制议决案》,规定都督府内设置军咨厅、秘书厅,辅佐都督掌筹划防守出征和处理各项行政事务;*《都督府官职令议决案》,《汉民日报》1911年12月22日。都督以下设民政、财政、教育、提法四司,各司长向都督负责,分别在主管事务内发布指示、训令。*《各司官制议决案》,《汉民日报》1911年12月25日;也见《浙江省临时议会议决案》,第36页,1912年1月。临时议会还为省行政事务的处理设计了类似西方行政会议制度的政务参议制度,议决通过了《浙江省都督府政务参议处章程》,规定都督府内设政务参议处,“为会议政务机关”,“以都督、各行政长官及参议员组成之”,都督为议长,政务参议员须对光复有功勋、法政专业毕业或具政治经验者出任。*《浙江省都督府政务参议处章程》,《浙江省临时议会议决案》,第38-40页。
关于立法及议会民主政治方面如《浙江省临时议会法》《浙江省议会法》《浙江省议会议员选举法》等。临时议会议决通过的《浙江省临时议会法》共7章36条,是临时议会赖以存在和运作的法律依据,它明确规定“浙江省临时议会为本省临时立法机关”,临时议会议员额44人,由每府选出4人组成。临时议会的职权是议决本省根本法及其他法律,本省预算决算,本省税法及公债,本省对外契约之缔结或继续,本省权利存废事件,本省义务担任或增加事件,本省法律上属于议会权限内之事件或都督交议事件,公断和解县议会争执事件等,赋予了临时议会广泛的权限。而且临时议会法规定:临时议会的议决案,都督若有异议,可提交议会复议,议会若以三分之二的法定多数仍执前议,都督须将议决案公布施行,议决案的最后决定权归诸临时议会。本省行政司法人员如有纳贿及违法等事,议会得指明确据咨请都督交行政审判院审理。*见《浙江省临时议会议决案》,第1-5页。《浙江省议会法》及其附属《浙江省议会议员选举法》是对《临时议会法》的修正和补充。《议会法》和《临时议会法》在省议会的法律地位、议事权限、选举资格等方面完全相同,但前者更为正规和完善,内容也扩展至12章45条。如省议员的产生程序更加合理,《临时议会法》只笼统地规定每府选出4人组成临时议会,《议会法》则规定省议会议员额120人,按人口比例选举产生,每县至少1人;现行政司法官员、现役军人、警务人员不得为省议会议员;明确规定了都督对省议会议决案提出异议的时间为7天,如2/3议员仍执前议都督须公布执行。《议会法》继续坚持了对行政的监督权,议会可以责问都督、对都督提出不信任案,可以弹劾本省行政司法人员。*《浙江省议会法》,《浙江省临时议会议决案》,第52-56页。《浙江省议会议员选举法》共10章92条,详细规定了选举区域、办理选举人员、选举年限、初选举、复选举、选举变更、选举诉讼等内容。规定省议员选举“以复选进行之,初选举及复选举均以县为区域”。省议员选举每三年举行一次,由民政司长监督之。*《浙江省议会议员选举法》,《浙江省临时议会议决案》,第57-67页。
关于司法方面的如《浙江省法院编制法》《浙江省行政审判院法》《浙江省修正新刑律施行法》《浙江省审判暂行简章》《浙江省辩护士法》《浙江省检证规则》等。这些法规明确规定浙江实行三级三审制,即在各县设县法院,审理第一审民、刑诉讼案件;在各军政分府所在地设地方法院,审理不服县法院判决而上诉之民、刑案件;在省会设省法院,审理不服地方法院第二审判决而上诉之民、刑案件。军事审判另组专门法院审判之。法院审理及判决除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各级法院均设检事厅,负责“施行搜查处分、提起公讼、实行公诉并监督判断之执行”。“检事厅对于法院应独立行使其职务。”*《浙江省法院编制法》,《浙江省临时议会议决案》,第90-103页。临时议会议决的《浙江省辩护士法议决案》《浙江省辩护士考试暂行规定》《浙江省辩护士登录规定》等法规,*见《浙江军政府公报》第4、55册,1912年2月1日、4月2日。明确规定了律师的职权、资格、辩护的程序及考试录用和登记办法,确立了辩护原则,建立了西方式的律师制度。律师制度的建立和辩护原则的确立,是对清政府主观臆断的封建独裁审判制度的否定。这些法规还确立了司法审判重证据不偏信口供原则。审理诉讼重证据不偏信口供,是资产阶级否定封建时代案件审理中的刑讯逼供,以确保司法独立的重要原则。省临时议会议决的《检证规则议决案》,严格规定“凡审理案件非有确实证凭不得定案”,“凡案犯审理无确证者得下无罪或免诉之判决”,“凡为伪证者依法律处之”;临时议会还议决了《法官任用法议决案》,规定“凡法官非经考试合格者不得充任”。*《浙江军政府公报》第4册,1912年2月1日。后又制定了《法官考试法议决案》及其修正案,详细规定了法官考试的形式、内容和方法,*《浙江公报》第22册,1912年2月25日。这对保证司法人员素质,实现司法独立具有重要意义。
省临时议会成立于清朝在浙江的封建专制统治刚被推翻,新式资产阶级民主政府建立之初,新旧交替之际的浙江百废待兴、百业待举,万端待理,临时议会充分发挥立法机关的作用,立法建制,除旧布新,为建立浙江经济社会新秩序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工作。省临时议会议决通过的129件议案中,除了构建浙江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体制方面的议案,还涉及浙江财经经济、文化教育、社会改革、民众生活等各个方面。
浙江光复后,百废待举,而军政费用需款孔亟,军政府又“以汉业重兴,凡属国民,均宜普粘实惠,爰不惜一时财政之困难,行普惠人民之旷典”*《令全省各地完纳钱粮》,《浙江公报》第19册,1912年2月17日。,于11月5日通檄全省,宣告“所有历年积欠及本年应完钱粮一概豁免,其厘卡自九月十五日起先行裁撤”*《杭州新政汇志》,《申报》1911年11月11日。,使军政府财政经济面临极大困难。1912年,浙省财政入不敷出竟达1000万元。*《浙省预算不敷之可惊》,《申报》1912年4月2日。临时议会把解决浙江财政经济困难、恢复和发展经济提到重要议事日程,议决了大量财政经济方面议案,仅临时议会第一次会议就追认了临时议会成立前军政府已颁令实施的发行爱国公债、维持市面公债等措施,以解财政燃眉之急。该次会议还议决了《浙江省地丁征收法议决案》《浙江省统捐暂行法议决案》《浙江省财政收支统一办法议决案》《浙江省暂行不动产登记法议决案》《浙江省典当捐税议决案》《浙江省暂时不动产转移税法议决案》《浙江省捐换牙帖简章》*分别见《浙江省临时议会议决案》第114页,第117页,第121页,第121页;《浙江军政府公报》1912年2月16日;《浙江省临时议会议决案》第123页,《浙江军政府公报》1912年2月4日。等重要法规,逐渐建立和健全了合理的税收制度,重新征收应征捐税,这对缓解浙江军政府的财政危机、重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作用。到临时议会第二、三次会议,关于行政、立法、司法根本制度方面的议案已相对减少,而具体施政方面的议案大量增加,其中关于财政经济议案占比很大,除了统捐暂行法、地丁征收法等修正案外,重要议案还有《浙江省统捐暂行捐率》《浙江省特别规定捐率》《浙江省暂行商律施行法》《浙江省暂行破产律施行法》《浙江省地丁滞纳处分暂行法》《浙江省不动产登记法施行细则》*分别见《浙江省第二次临时议会议决案》上编,第1页、第39页、第61页、第62页、第42页、第43页。等。其中的《浙江省暂行商律施行法》《浙江省暂行破产律施行法》,是浙江省最早颁布实施的商法和破产法,详细规定了各类工商业企业申请登记、注册、破产等的具体办法,对于倡导工商业经营,规范工商业管理,促进工商业恢复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取代封建专制制度后,文化教育方面无论是教育思想、教育制度、教育内容等都必须进行重大改革,临时议会议决案中包括大量文化教育议案。临时议会议决的《浙江省学制统系议决案》旨在改革前清学制,以适应新形势要求。决议案把前清中小学教育的“五·四·五学制”改为“四·四(或三)·五学制”,即把高小分为甲乙两部,甲部学生毕业后升中学或中等学校,乙部学生自第三年授以初等实业课,学生毕业后升中等实业学校而不升中学。中学也分甲乙两部,甲部学生毕业后升大学及高等各学校,乙部学生自第三年授以中等实业,学生毕业后只升高等实业学校而不升大学。该学制突出了实业教育,并把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培养高级专门人才与造就合格社会劳动者相结合。*《浙江省临时议会议决案》第127-129页;《浙江公报》第48册,1912年3月26日。临时议会议决的《浙江省各属学校改良办法》,决定改造既有私塾,即既有私塾必须使用民国通用的教科书,禁止再添私塾,而且指出改良私塾不过权宜之计,欲普及国民教育,非振兴学校不可。*《浙江公报》第108册,1912年5月30日。临时议会议决的《浙江省维持学务经费办法》《浙江省游学经费规则》《浙江省公布筹划小学经费议决案》*分别见《浙江公报》1912年4月27日、5月20日、5月22日。等法规,规定在统捐、特别捐等项下按比例附抽学费,这就以立法的形式保障了教育经费的增长。1912年全省教育经费为38.32万元(不包括县教育经费和私立学校教育经费),1913年增加到66.28万元,增长近1倍。*见《浙江教育简志》,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36页。
在新旧交替之际,浙江社会动荡不靖,满营士兵时有反叛,土匪乘机窃发,“几于遍地皆是”,偷盗横行,各方招兵风起云涌,士兵哗变也时有发生。*分别见《满奸正法真相》,《申报》1911年11月15日;《附郭盗匪横行》,《汉民日报》1911年12月15日;《论江浙之匪患》,《申报》1912年1月3日;《枭匪蔓延江浙》,《申报》1912年1月28日;《浙省匪势蔓延》,《申报》1912年4月12日等。为了加强社会治理,惩治盗匪,临时议会议决了《浙江省警察管制》《浙江省会警察管制》《浙江省监狱署管制》等法案,加强省会杭州及全省的警察机构和警察队伍建设,建立完善监狱制度,以加强社会管理。
临时议会十分注重社会改革、移风易俗、改善民生方面的立法工作。禁烟立法是临时议会社会改革极其重要的内容。浙江向为罂粟产地和外烟运销之所,前清时虽屡有禁令,但屡禁不止。在新旧交替之际,浙江绍、台、温、处、金、衢、严各属农民乘机广种罂粟,瑞安、平乐等县所植烟苗骤憎30倍以上,萧山沿海沙涂植烟也“十亩而九”。*《浙省内政纪要·添设禁烟局》,《申报》1912年2月24日。临时议会第一次会议就议决了《浙江省实行禁绝鸦片议决案》《浙江省禁烟局暂行简章》《浙江省禁烟调查员执行规则》等法案。其中的禁绝鸦片议决案严定1912年2月17日为全省禁绝鸦片之期,届时土膏店营业执照、吸户牌照一律废止,各属膏店即应停闭,否则查封店屋,并处店主徒刑;各地设禁烟局和分局,派员分赴各地调查,如有私种,即将烟苗梨拔,田亩充公,如有违抗,即派军队查办。*《浙江省临时议会议决案》第130页,1912年1月。临时议会第三次会议又通过了《浙江省禁烟特别条例》,规定凡吸食或购买或私藏鸦片烟处四等有期徒刑,凡播种鸦片烟处三等有期徒刑并田地充公,凡开设烟馆处三等有期徒刑并将开设房屋充公,凡制造或贩卖鸦片、吗啡等处三等有期徒刑家产一律充公,凡办理禁烟人员如有纳贿或诈术陷人入罪处一等至三等有期徒刑。*《浙江省临时议会第三次会议议决案》第13-14页,1912年。
临时议会也重视疾病预防、卫生防疫等民生方面的立法。1912年5月,杭州爆发时疫,“偶一触之,往往有朝发夕死者”*《申报》1912年5月5日。,且传播日益严重,至5月下旬“大小里巷,居民几至十人九病”,“以至死者比比皆是”。*《杭垣时疫流行》,《申报》1912年5月23日。尤其“下城一带疫气蔓延,传染殆遍”,仅仅几天,下城大东门直街及贡院一带“疫毙竟达二百余人之多”。*《死亡枕籍杭州》,《申报》1912年5月28日。临时议会第二次会议议决了《浙江省预防传染病规则》,规定地方长官为预防传染病必要时可采取阻断交通、隔离人民及限制人民群集、毁弃受传染病毒污染的衣履等物件及饮食物、为鼠族之驱除,令车站、码头、工厂或人口集聚场所请医务人员进行必要防疫,对疫区特别是水井、沟渠、厕所消毒和清洁或停止使用等措施。城镇乡为预防传染病遇必要时得设立临时传染病院、隔离所、消毒所等;官厅、学校、监狱、医院、工厂等遇传染病发生或有发生之虞其官长应与地方长官协议按本办法施行预防;陆海军所属部队、军舰等遇传染病发生或有发生之虞也应按本办法预防遇必要时与地方官厅协议预防。*《浙江省临时议会第二次会议议决案》上编,第68-70页,1912年7月。为预防时疫传播和再度发生,临时议会加强了食品卫生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立法工作,先后议决了《食品市场取缔规则》《市街扫除规则》。前者将原设于菜场、路傍的食品摊贩实行集中营业,统一管理,食品市场经营者必须向所辖警察署领取营业执照,并进行健康检查。*《浙江公报》第103册,1912年5月30日。后者对全省各城镇公共场所的清扫,垃圾箱的设置,垃圾的搬运、清销,公共厕所的设置、管理等作了详细的规定。*《浙江公报》第117页,1912年6月8日。
为了褒扬先烈,临时议会议决了《浙江民国恤赏章程议决案》,规定军人在战争中阵亡、伤亡、因公殉命、积劳病故都将给予名誉世职、建义侠祠、拨恩恤金等恤赏。*《浙江公报》,1912年12月22日。临时议会还议决《浙江省改定祠祀案》《陶焕卿建设专祠案》《叶仰高建设专祠案》《汪钱二公祀事案》《吴长兴伯附祀张苍水祠案》《白云庵改为二水先生合祠案》等诸多祠祀类议案。一方面把原满清名臣的盛宣怀等专祠,或销毁或改建,同时设立新的革命烈士或历史上民族英雄的专祠、牌位,如张苍水、陶成章、秋瑾、叶仰高祠等。
省临时议会成立后在其存在的一年左右时间里,于1911年12月、次年4月、11月三次召开会议,依据三权分立原则制定了约法、都督选举法、省官制法、省议会法、省议会议员选举法、法院编制法、刑法等根本性法律,确立了浙江三权分立的政治新体制,推进了浙江政治近代化、民主化进程。同时,临时议会议决了大量关于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社会等各方面的法律,力图使光复后浙江的各方面建设有法可依,对巩固革命成果,恢复和发展经济,建立社会新秩序等起了重要作用。临时议会制定的不少法律,一直为以后浙江正式省议会所继承和参考,临时议会一度拥有的法律地位也一直为省议会怀念。但由于特殊的历史条件,无论是临时议会本身还是其立法工作都存有局限性。
首先是临时议会的代表性不足。民主普选产生议员组成议会是代议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民主国家通例。省临时议会成立前,浙江“大事粗定,百端待举”,成立立法机构又刻不容缓,但如经全省选举产生议员,“选举手续繁重,时日急促,势有勿及”,所以都督府通令各府公推4人赴省组织临时议会,即“由军政分府及府县民事长召集旧有团体开会推举”*《组织临时议会》,《申报》1911年12月1日。,政事部“函告以简单之法行之”。由于缺乏民主选举传统,加以当时处于非常时期,所以各府多不认真推举,大多是府县民事长自行决定,并非真正选举产生,有的府派出的临时议会议员是在省城的人员临时拼凑。例如,温州临时议员黄旭初因被举为浙江赴鄂代表,不能再兼省议员,政事部要求温州分府都督徐定超续举,结果续选驻省同乡林大同赴会就席。*《续选临时议员》,《汉民日报》1911年12月12日。即使这样,截至会议召开前夕,不少府连4名议员都没有推举足额,嘉兴、湖州、绍兴、处州每府只派了3名议员,温州只推了2名。会议正式开幕后不久,虽然补足了44名议员额度,但后续补足的议员以“旧日咨议局议员原属各县人民所选出”为由,各府多从咨议局议员中推选。从笔者整理的表中“议员3”可知,后续增加的8名议员中,已查明6人为原咨议局议员。而且临时议会议员更换频繁,缺乏立法议员的严肃性、稳定性。未及半月,温州议员蔡凤翔因公赴宁,临时议会“电催温州民事长徐君另选补充,兹得电复,以叶正度君补充,即日启程”。*《议员之推补》,《汉民日报》1911年12月25日。临时议会开幕后近一月,议员又有较大的调整,“临时议会议员每府选出四人赴会,嘉兴议员金燮君辞职,已由民事长方君照会陈思成君补充,处州郑希樵君未至,以刘世臣君补充,湖州张善裕君未至,以周湘舲君补充。刘陈二君业已到会,周君尚未莅杭云”。*《汉民日报》1912年1月6日。
正因为临时议会议员“仅由各分府临时派遣少数代表”组成,议员推选又不正规,议员更换频繁,所以常遭物议,也影响议决案的权威性,成为民众反对一些议决案的理由。1912年3月25日,宁波6县商学各界67人通电政界、各商会,历陈临时议会议决的统捐暂行法病民,其反对原因之一就是通过该法的临时议会系各府临时派少数人组成,非经人民同意,不能代表民意,要求召开正式议会。*《论统捐病民之违反议决案》,《汉民日报》1912年3月27日“社说”。
其次是临时议会议员大量兼任军政职务,备受各方指责。临时议会议决的《浙江省议会法》中明确规定议员专任,行政、司法官员及军人、警务人员不得兼任议员。但这是临时议会议员们为正式议会议员制定的,临时议会所适用的《临时议会法》并没有这样的规定。由于临时议会议员中多有“首义元勋”,临时议会第一次会议闭幕后,议员们纷纷兼任行政、司法、军队等职务。临时议会第二次会议开会之际,《汉民日报》发表“时评”说:“临时议会议员数十人,或变为科员,或变为科长,或变为厅长,或变为司长,抑何人才之难而程度相殊,且若是其甚也。今临时议会又开会矣。科员科长厅长司长,乃皆立于立法行政之间,殆所为共和新政体者?非耶。此次开会以后,变为员长者又不知若干人。诸议员将营逐奔走之不暇,尚何立法之足云。”*“时评”(振青),《汉民日报》1912年4月2日。议员多为行政官员,一时难以脱身,以致1912年4月1日,临时议会第二次会议开幕时,议员到会者仅过半数。*《临时议会开会》,《汉民日报》1912年4月2日。要求于人而己却率先不遵守,并且不允许担任官员的议员主动辞去议员或所兼官职,备受各方指责。临时议会开会经常出现这样的场景:当讨论议案涉及某议员所在官署时,该议员就从议员席移坐到政务员席上去,不参与表决,*《浙省临时议会第二幕》,《申报》1912年4月3日。实为各国议会历史上所罕见。
再次,就临时议会通过的议决案分析,其立法也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临时议会是浙江光复始初应立法建制之急需而产生的,而且临时会议前期是在战争环境下运作的,当时新旧交替、急需立法建制,但在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前缺乏中央相关法规为依凭,也没有多少它省军政府立法可供参考,这正如汤寿潜所说“我中华民国基础未固,根本法律之依据尚迟诸后日”。*《都督府通饬各府州县文》,《汉民日报》1911年12月25日。在这种情况下,临时议会议决的不少议案操之过急,有些议决案缺乏长远目光,未经认真讨论或深入研究就匆忙出台。具体到一些议决案,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法律条文不够严密。如《浙江省统捐暂行法》规定自施行之日起废除厘捐,“凡本省货物,不论道路远近,均于第一次经过之统捐局或统捐分局按值百抽五捐率一次收足捐额,沿途所经其他各局,不复重征”。*《浙江省统捐暂行法议决案》,《浙江省临时议会议决案》第118页,1912年1月。此案旨在健全税收制度,废除原苛重的厘金,减轻工商业者的负担。但该法并没有规定统捐起征数量,导致一些捐局官员强行向人民肩挑手提的零星物品及为自用而购的物品征捐,产生流弊。此外,该法规定货物分运他处限15日之期,事实上万难办到,当时《汉民日报》“时评”就说“此固议员之未悉商情”也。*《论统捐病民之违反议决案》,《汉民日报》1912年3月27日。因此,统捐暂行法激起一些地区民众的不满。3月25日,宁波6县商学界代表67人通电政界及各商会,反对统捐病民,要求统捐局一律裁撤。*《宁波因统捐罢市》,《申报》1912年3月22日;《论统捐病民之违反决案》,《汉民日报》1912年3月27日。当时舆论评论“统捐病民,各处呼吁之声动天地……人民之心理,闻统捐二字,即谈虎而色变”。*振青(即邵飘萍)“时评”,《汉民日报》1912年4月1日。法律条文不够严密、立法不够完善,除了上述时间紧迫、立法仓促之外,也有议员对立法内容不够熟悉、缺乏专业知识的因素。诚如当时舆论评论,“诸议员固皆法理精深之士,然对于捐务则无何等之经验,无可违言。苟统捐而欲改良,非先召集商界之有经验者,征求意见,妥订章程,然后付之议决,必不能通行无弊”。*“时评”(振青),《汉民日报》1912年4月3日。当时舆论就对议员对议案不加研究仅听数人发表宏论而表决时则表赞同致使议案难行提出指责。“何谓议员?以发议为天职,议而不当固不如默。然先存不言之心,则对于各种议案必不加以详细之研究,于是仅恃数人之谔谔,彼辈之所知者则惟遇表决起立已耳!数人之心思才力有限,易致议决之案多所难行。”*“时评”(振青),《汉民日报》1912年4月22日。二是法制不统一。对同一内容,在不同的法律议决案中作出不同的规定。例如《浙江省临时议会法》与《中华民国浙江省约法》《浙江省议会法》对弹劾都督及其属官的规定就不一致。前者规定“议会得以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可决,得弹劾政务员之失职及违法”,而后者规定须到会议员3/4的多数通过。三是法律极不稳定。由于处于战争环境、客观形势急迫需要立法而又缺乏必要的相关法律供参考,临时议会短时间内议决了大批法案,但短时间内又不得不修改法律。如临时议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法律,四个月后的第二次会议就有11件修正案,*即《修正浙江省临时议会议会法》《修正浙江省都督府官制》《修正浙江省法官考试暂行法》《修正浙江省官俸暂行法》《修正浙江省会议议员选举法》《修正浙江省议会议员额数分配表》《修正浙江省县自治章程并县议会议员选举章程》《修正浙江省法院编制法》《修正浙江省地丁征收法》《修正浙江省统捐暂行法》《修正浙江省施行禁绝鸦片法》,见《浙江省第二次省临时议会议决案》上编,1912年。第三次会议也有9件修正案,*即《修正浙江省县自治章程》《修正浙江省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修正浙江省法院编制法》《修正浙江省统捐暂行法》《修正浙江省特别规定捐率》《修正浙江省统捐局设立地点表》《修正浙江省地丁滞纳处分暂行法》《修正浙江省暂行不动产登记法》《修正浙江省审判暂行章程》,见《浙江省临时议会第三次会议议决案》,1912年12月。而且这9件修正案中像《修正浙江省法院编制法》《修正浙江省统捐暂行法》这样重要的法案,是第二次会议已经修正后的再修正,即在不到1年的时间里修正了2次。应该说,法律规章试行或施行一段时间后,根据实际情况、试行效果修改完善是完全必要的,但省临时议会通过的法案通过后仅仅几个月就有如此大比例的修改,至少部分说明立法过程是急促、草率的,这样的法律很难深入人心,影响执行效率。第四是大量援用或修订实施清末的法律。一般民主立法是专业性强、程序繁杂的工作,越来越依赖于专业人才,临时议会仅仅依靠44名议员(大部分不是法律专业的),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制定出大量法律,只得把清末咨议局、资政院及法律修编馆等所制定的法律重新搬出来,稍加修改予以重新颁布。像《浙江省修订自治章程议决案》《修改城镇乡自治章程议决案》《浙江省新刑律修正施行法》《浙江省暂行商律施行法》《浙江省暂行破产律施行法》等,都是修订了清末预备立宪时期制定的相关法律而议决公布的。
浙江省临时议会诞生于中央革命政府成立之前,在没有革命政府制定的国家根本大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浙江光复后百废待兴、万端待理之际,革命派掌握的临时议会议决通过了浙江省约法、浙江省议会法等根本性法律案,设计规划了浙江民主共和崭新体制,推进了浙江民主化进程。同时,临时议会议决了大量关于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社会改革等方面的法律案,使光复后浙江的各方面建设有法可依,对巩固辛亥革命成果,恢复和发展经济,强化社会管理,革新社会习俗,建立社会文明新风尚等起了重要作用。这是一个致力于革命和建设的议会,基本上发挥了三权分立体制中立法机关和民意机关的作用。当然,由于特殊的历史环境,作为过渡形态的临时省议会,也存在着代表性不足、议员非专任、立法还比较粗糙等局限。
[1]孙中山.孙中山全集:第1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1.297-298.
[2]黄元秀.浙江辛亥革命光复回忆录[G]//辛亥民国浙江史料选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1.519.
[3]振青.时评[N].汉民日报,1911-12-12.
[4]褚辅成.浙江辛亥革命记[G]//中国史学会.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七).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157.
AStudyofZhejiang’sProvisionalAssemblyintheBeginningoftheRepublicofChina
TAO Shui-mu
(School of Humanities,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Hangzhou 310036, China)
The provisional assembly of Zhejiang Province organized by revolutionaries on December 10, 1911 actively played the function of the legislature. It not only promulgated the Zhejiang Provisional Constitution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promoted the democratic development with the separation of the executive,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powers in Zhejiang, but also passed a number of laws in terms of economy, culture and education, social reform, and people’s life. All these performed an important role in solidarifying the results of the Revolution of 1911, reviving economy, strengthening social management, renovating social customs and building new civil convention.
the Revolution of 1911; beginning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the provisional assembly of Zhejiang Province
2011-11-04
陶水木(1961-),男,浙江富阳人,文学博士,杭州师范大学人文学院教授,主要从事中国社会经济史、浙江民国史研究。
K29
A
1674-2338(2011)06-0066-10
(责任编辑:山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