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春
(滁州学院监察审计处,安徽滁州 239000)
监察法律视角下元代恢复发展经济的措施
——以世祖至英宗时期为中心
李晓春
(滁州学院监察审计处,安徽滁州 239000)
从世祖至英宗等朝,各项经济政策的执行与监察制度密切相关。蒙元在政治上大力改革完善封建监察制度,并通过监察制度保障国家各种经济措施贯彻执行。在监察官员的协助下,政府逐步增加农业人口、推行惠民措施、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加大赈恤,为元帝国迅速恢复社会经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元代;监察;经济;措施
元初,世祖为整饬吏治,巩固集权,采纳了汉臣张雄飞的建议,在中央置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构,纠劾“政事得失,民间疾苦”、“百官奸邪”,以求“内则弹劾奸邪,外则察视非常”。[1]卷一二六在地方建立22个肃政廉访司,作为地方监察机构,派提刑按察使(后改为肃政廉访使)常驻。元代初期面临着封建和奴隶相混的社会制度,各民族相互杂居的社会状况,想恢复社会经济的发展,十分艰难。但是政府不断建章立制,出台各种赋予特色的经济措施,并在各省通过监察官员出巡体察,监督、建言、修订、再监督等强化过程,保障了社会经济迅速恢复发展。本文以察官职责为视角,简要论述元政府在恢复经济上的各项措施。
元初战乱,北方蒙古贵族多将掳掠的百姓占为奴隶,南方豪强地主则将更多自由农沦为自己佃户。因为元政府逐步认识到有人身自由的农户对国家财政、经济发展的重要性,遂逐步改变草原习俗,通过释放和赎买政策逐步减少贵族的奴隶和豪强的佃民。就奴隶而言,有驱口、奴婢等数十种之多,主要来源于“家生、籍没、俘虏、抑掠、拘收、自卖”,[2]147至大4年(1311年),中书省如台所奏:诉良人口,禁为驱口 ,行移原籍 ,亲属团聚。[3]卷四·诉良人口大德六年 (1302年),成宗如江西廉访司奏,严禁贵族隐占私民,诏各地官司悉心收揽逃亡奴隶 ,拨给荒地 ,纳入户籍。[4]朝纲卷六·奏事经由中书省世祖在中统二年(1261年)、至元五年(1268年)对“逃户复业者”皆诏:“差税一年全免,次年减半,然后依例验等第科徵”等各项惠农措施。对“能安集百姓”,“增添户口”的各路官司“别加迁赏”。[4]户部卷五·荒闲田地给还招收逃户反之 ,所辖百姓饥荒流离 ,官员不申报拯救则判罪惩处。[4]刑部卷十六·人民饿死官吏断罪在江南,蒙元还保障佃客婚姻自由,禁买卖随田佃客(即与土地一起买卖)。[3]户令·典卖佃户对官田、职田佃户和“诸王、公主、驸马”等诸色人户都严格规范,禁无田民户为避差赋投身官职田为佃。[4]户部卷十一·禁职田佃户规避差役战争失陷人口 ,政府也分拣遣还,防止沦为奴隶和佃民。[3]户令·被虏平民蒙元通过监察官员建议,逐步增加国家户籍自由民的保护政策,使元代社会经济发展获得了必要的人口保障。
世祖以降至仁宗各朝对农桑极为重视,任各地行台和廉访司“劝课农桑”的要职,诏江浙行省印《农桑辑要》万部,颁有司遵循。各地管民官经理农桑,每年于解由(履历)内明注农桑勤惰,赴部照勘,以为殿最(选出最优和最差者),由各地宪司体察。蒙元在农业上的惠民措施主要有:1、立社乡村,以社长督导农事。官治河渠,未能置水车和凿井者,听种区田。根据土地属性,各种酸枣柳榆。令各社布种苜蓿,以防饥年。近水之家,鼓励凿池养鱼并鹅鸭 ,及种莲藕、鸡头、菱角、蒲苇等 ,以助衣食。[1]卷九三2、公平征收。至元二十四年(1287年),户部如台所奏,禁对百姓严行追征。[4]户部卷七·百姓拖欠钱粮听候各路民户的税粮、差发 ,按期征纳 ,不得违限并征。[4]台纲卷二·察司体察等例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经台官奏,为防止隶卒征粮时作弊,世祖将“腹大口狭”的南宋文思院斛比附式样,颁行天下。[4]户部卷七·行用圆斛3、简化巡例。大德二年(1298 年)成宗如江南御史台奏,“依时节行文劝课”。大德三年,罢去原先农务由路府州县、廉访司、行省的官员依次巡察,“百姓每生受”的弊端,改为州县官员先核查,路府等官依例抽查复核,廉访司监督。[3]田令·农桑是年 ,如江南各道廉访司奏 ,为避免监察官员五月初出司巡视,“农忙的时月碍着有”。成宗将巡视时间改为“九月初头出司,四月初间还司”。[4]台纲卷二·廉访司巡按月日4、一体服役。蒙元在差役上执行倾斜农户政策。武宗至大三年(1310年)、四年皆诏:“民间和雇、和买、一切杂泛差役”“先尽游食之人,次及工贾末技,其力田之家,勿夺农时”,英宗至治二年诏:“凡差役造作,先科商贾末技富实之家 ,以优农力”。[1]卷二八
这些政策推动了元代农业经济迅速恢复发展。例如科差中丝总量中统四年为71万斤,五年后至元四年就增加到109万斤。粮食也有较大增长,泰定年间,全国税粮达到1200余万石。《元史》称蒙元在农业生产上“用心周悉若此,亦仁矣哉!”
通过监察官员维护公平的经济秩序、保障百姓合法权益是蒙元在经济上惠民施政的又一重要方针,主要体现在政府对官吏的约束、对豪强的抑制上。
1、禁止官豪勾结。元初,汉人、南人中豪富之家虽然政治等级低下,但是他们挟钱财大肆勾结官贵,残害平民,构成经济上层之剥削阶级。豪霸之家“以强凌弱”、“夺占妻女 ,甚则害人性命”不可胜言。[3]杂令·豪霸迁徒他们“交结官府”,首先拉拢任官“与部内权豪富强之家交结婚姻”,为其所用。[4]户部卷四·官员部内结婚为此 ,至元七年(1270 年)户部如台所奏,严禁任官和富豪联姻,官员需“部内结婚”。大德八年(1304年)户部令:官员“如委亡妻及无子嗣欲娶妻妾者,许令官媒往来通说,明立婚书,听无违碍妇女”。[4]户部卷四·流官求娶妻妾其次 ,除了联姻 ,江南豪富还“专令子孙弟侄华裾骏马,从朝至暮相随省官,窥伺所欲,竞为趋蹈”,“影避差徭,欺凌路府州县”,这种情形“递相仿效,渐以成风。”为此,大德七年、至大四年(1311年)中书省如监察官奏,提倡任官结交“孝悌忠信学问之士”,“非亲戚不得与所部豪霸等户往来交私,受其馈送”,严禁“官吏影避门役”,“结识税户为跟随”,“委自各道廉访司体察”。
2、禁止高利贷剥削。为了防止富豪放债复利剥削,至元三年(1266年)世祖诏:“负债只还一本一利,虽有倒换文契,并不准使,并不得将欠债人等,强行扯拽头疋,折准财产。”[3]杂令·违例取息至元十九年(1282 年)中书省令:“今后若取借钱债 ,每两出利不过三分。”[4]户部卷十三·放债取利三分二十九年(1292年),户部如御史台奏:贫民向富豪举借斛粮“年岁虽多,不过一本一利。如有续倒文契,钦依以降条画追断。”大德二年(1298年)、至大元年(1308)、八年等,蒙元皆严禁富豪高利贷盘剥和对幼年人放债,富豪若多收利钱,本利没官。[4]户部卷十三·钱债
3、禁止夺民田土、剥削赋役。为了防止富豪兼并土地,至元十五年(1278年),户部如台所奏:“官民房舍田土,诸官豪势要之家毋得擅立宅司庄园,冒立文契,私己影占”[3]田令·影占民田大德五年(1301年)对任官:“佃种官田,不纳官租及夺占百姓已佃田土”,许人陈告,追断黜降。[4]户部卷五·转佃官田为减轻民户徭役 ,成宗大德八年诏:江南佃户“以拾分为率,普减贰分,永为定例”,“佃户不给,各主接济”,“丰年逐旋归还,田主毋以巧计多取租数”。[3]田令·江南私租相比之下,政府对官豪的征收却较严格。世祖初年就诏,百姓所交俸钞按户级和财力高低分别征收。成宗时诏:“屯田为豪右占据者,悉令输租。”英宗“申诏京师势家与民均役。”[1]卷二七因元代权贵、署衙、寺院享有特权,一些富户就投其门下以求庇护免赋。至元二十一年(1284年)、至大四年(1311年)蒙元皆诏令拥有公田、职田的官员“毋得桩配(强行摊派)贫民,影占富户,违者从监察御史、肃政廉访司纠劾。”
4、禁止买卖不公、强行借贷。为了防止官吏强买强卖。至元十九年(1282年)世祖诏:“和雇、和买并依市价。不以是何户计,照依行例应当,官司随即支价,毋得逗留刁蹬。”至元二十一、二十八、二十九年[3]关市·和雇和买、大德、延祐等年,政府皆有公平买卖的律条,并依时节采购。为防止官吏以借为名,鲸吞豪剥。成宗元贞元年(1295年),刑部令:“在任官吏除亲戚故旧之家外,今后凡取借部下诸人钱债,合行明立保,见出息文约”,至大二年(1309年),刑部严禁向下属强行借债。[4]户部卷十三·部下不得借债至大四年武宗诏:“郡县在任官员不得于富民借贷钱物”,“违者,肃政廉访司体察究治”。
5、禁止军马扰民。世祖以降至仁宗各朝都严格管束军人。中统四年(1263年)世祖禁军队“于百姓处强行取要粮料、人夫、一切物件”。[3]田令·军马扰民十六年(1279 年)诏镇守蒙古、汉军“无故不得辄入人家求索酒食,及纵资头疋食践田禾、桑果”。十九年诏禁止镇守军人安于民家。[3]雜令·扰民成宗大德七年(1303 年)、至大二年(1309 年)、四年、延祐元年,武宗、仁宗皆多次严禁各色军马、贵族在围猎、出巡时扰民 ,[4]台纲卷二·察司体察等例并颁令“禁拿百姓充军”、“禁军官子弟扰军属”、“探马赤和雇和买”、“军官不得放债”等诸多律条,仰监察官员体察纠治。严格整治了蒙元军队战时沿袭的掳掠风气。[4]兵部卷之一·军役
6、保障金融秩序。元代推行纸币,在维护金融秩序上也实施不少措施,例如在钱钞兑换上,虽然在“州郡见设钞库四十三处”,仍难满足广大百姓兑换旧钞的需要。中书省遂令税务人员征税时携带新钞为民兑换,“每两依例带收工墨二分”,禁官员图收工墨,刁蹬人难,由御史台体察。[4]户部卷六·课程许受昏钞
元代是我国历史上自然灾害爆发最频繁的时期之一。普行赈恤,并依靠各地监察官员体察纠治,在元代经济史中表现很突出。
元代赈恤,其名有二:一曰蠲免,即免差税薄征,包括恩免之制、灾免之制;每年各地申报的水旱等灾伤,由各道按察司视察,验清受损数额,依例除免差税。二曰赈贷,即给以米粟,包括鳏寡孤独之赈、水旱疫疠之赈、赈粜等,采取无偿给予、秋后收回、减价卖出等方式救济灾民。为了保障赈济,世祖至元六年在各地设常平义仓,“丰年米贱,官为增价籴之;歉年米贵,官为减价粜之。”[1]卷九六使饥不损民,丰不伤农。皇庆之前,各路义仓为稳定粮价、赈济灾荒发挥巨大作用。世祖至英宗等朝赈恤十分频繁,[3]赋役·田禾灾伤其中《元史》所载因饥放赈就占赈粜之制总数的80%,所涉地域极广,现将《元史》所载世祖至英宗的赈恤诏次统计如下(不包括对蒙古各部的诏赐),可见一斑:
元代赈恤力度很大,据王培华估计:至元到大德年间政府在北方放赈济米粟200万石左右。[5]143-149笔者对成宗年间蒙元在全国因灾赈济米粟统计,有53次明确记载的数额,其总数就达270多万石,蒙元救济的实际米粟应远大于此。仅元贞年间,为平抑京师米价,每年所粜米在20-40万石不等,占腹里几省岁产粮的20%左右。[1]卷九一此外,元代在野生动物春夏孕期之际采取禁止畋猎的修养政策,遇到灾年,蒙元弛山场河泊芦荡之禁,甚至皇家猎苑也开禁,许民进入采捕取食。
表1
元代赈恤数额之大常常超出国家财政承受限度,并且许多赈恤物资是直接赐给贵族和官僚阶级的,对国家经济产生不利影响。但是赈恤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百姓受灾压力,促进了灾后经济恢复发展。
元代由于生产方式的多样性和各民族经济交往的空前性,塑造了元代经济发展多元化特征。其农业、牧业、手工业、商业、渔猎业、林业并行存在,在国家财政、金融、赋役政策一体化管理中,均衡发展,形成显著区别于前代的多元一体化经济发展格局。从上述论述可见,元代取得的经济成就离不开监察制度的支持,正是在监察官员体察纠治下,元代中前期经济政策得以有效的贯彻执行,为元帝国成为当时世界强国垫定了经济和政治保障。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察官担负的职责逐步扩大,事务日渐繁杂,为数较少的察官对经济发展的保障功能渐渐难以支持,以监察体制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功能趋于弱化。总之,纵观元代短暂历史,其经济管理与监察制度密切相连,不仅为明清监察制度发展提供传承,也在我国古代经济管理思想史上留下了浓重一笔。
[1] (明)宋濂等.元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6.
[2] 蒙思明.元代社会阶级制度[M].上海:上海世纪出版社,2006.
[3] 方龄贵.通制条格校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1.
[4] (元)元典章[M].北京:中国书店,1990.
[5] 王培华.元代北方水旱灾害时空分布特点与申检体覆救灾制度[J].社会科学战线,1999(3).
U442.5
A
1673-1794(2011)01-0046-03
李晓春(1974-),男,历史学硕士,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经济史。
滁州学院青年基金资助项目(2008sk008Q)
2010-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