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孝弟/李贵仁/赵帅军/戴长华
(湖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长沙 410007)
湖南省矿产资源丰富,种类多、大型矿山较少,小型矿山多,开发强度较大,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较多,而保护力度相对较小。为满足湖南省“四化二型”社会建设的需要,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迫切需要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有效保护。本文根据2003年至2008年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成果,论述了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及相应采取的保护措施。
湖南省因采矿活动引发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主要有四大类:矿山地质灾害、占用破坏土地资源、影响及破坏地下水系统、水土污染。湖南省分布广、影响大、最突出、最严重的矿山环境地质问题主要是矿山地质灾害,其次是矿山各类固体废弃物占用破坏土地资源问题。
据2008年调查统计,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湖南省矿山共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和矿坑突水等较严重的地质灾害1563起,因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总计为72645.4万元,因灾伤亡322人。
湖南各类矿山占用及破坏土地的总面积为208.11km2,水土流失的面积达1331.0km2,矿渣堆存占地面积已达16.0km2。
由于开采时大量疏排地下水,对附近水均衡系统的破坏严重,造成区域性地下水位下降,使附近泉、井干涸,地表水漏失严重,影响农田灌溉及人畜饮水;同时矿山排放的含泥矿坑水,淤塞山塘、水库等水利设施。
矿业废水主要包括矿坑水、选冶废水、尾矿池水,全省废水年产出量72466.83万m3、年排放量66375.72万m3;另外共有固体废料场8370处,累积积存量61067.91万吨,矿业废渣不仅侵占土地、破坏植被,而且造成对水土的污染。
从地域上看,矿山数量多、开发强度和利用程度高的湘南和湘中地区,矿山环境地质问题相对突出。从时间分布看,建国以来,总体上呈现逐步上升趋势,近年来,随着各级政府对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重视,经过矿业秩序整顿,矿山环境地质问题相对有所缓和,进入平稳发展阶段。
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突出与自然因素、管理因素、技术因素、经济因素都有密切关系。自然因素主要是湖南省气候复杂、降雨充沛、地表水系发育、矿区原生地质环境质量较差。管理因素主要是政府宏观调控不到位和市场调节失灵。技术因素主要是科技水平的落后,反映在矿山企业的“三率”即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采矿回收率水平落后,部分选矿工业、设备落后,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技术研究程度较低,专业人才紧缺。经济因素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无法实现资源有效率的配置;地方保护主义加重了矿山地质环境的破坏;粗放的经济发展模式,留下了大量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税费制度没有考虑到资源型企业的特点,矿山企业负担沉重。
1.2.1 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近年来,湖南省各级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积极探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新思路,相继制定和建立了一些相关政策和法规,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1)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2002年1月24日,湖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了《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8月,省人民政府制定印发了《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实施了《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技术规范》(DB43/T304-2006);省国土资源厅与省财政厅于2007年4月联合下发了《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办法(试行)》、《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标准(试行)》。这些法规、文件的实施,为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提供了较有力的法律支撑和制度保障。
(2)规划编制。2001年,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编制完成了《湖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0—2010年)》;2006年7月国土资源部审查通过《湖南省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06-2015)》。
(3)从2003年起,全面实施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制度。
(4)大力推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截止2008年3月底,湖南省收存备用金近9个多亿,其中省本级收存8.5亿元。
(5)积极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自2003年以来,湖南省普遍开展了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工作,截止2008年底,共有2549个省级发证矿山企业开展了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工作。2006年10月起开展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湖南省14个市(州)所有在建、生产、闭坑共7328个矿山地质环境现状的调查与评价,查清矿山地质环境现状。
1.2.2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概况
(1)以矿山企业投入为主体的恢复治理。有395座矿山对矿业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进行了工程治理,防止了85处矿山地质灾害的进一步发展和加剧,湖南省矿山地质灾害的影响面积为57.99km2,截止到2008年底,已治理面积为15.01km2,治理率约为25.88%。有396座矿山开展了土地恢复治理工作,矿山土地恢复治理面积6.60km2,但恢复治理率仅为3.17%。对于有毒有害物质严重超标的矿山废水,大、中型矿山企业一般开展了治理工作,利用净水器、爆汽塔、净化池、化学试剂等对污水进行净化治理。对矿山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主要体现在废石、尾砂填充采场,约有35%的矿山企业,将其用于井下充填采空区;利用废石做建筑材料;利用煤矸石制砖、发电。目前矿山废渣的综合利用率普遍还处于很低的水平,90%以上的矿山固体废弃物没有被加以利用。
(2)以政府投资为主体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2003-2010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下达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共77个,项目经费总额95070万元。省本级在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每年安排近2000万元用于矿山地质灾害的应急治理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通过这些项目的实施,基本消除了一批尤其是原国营老矿山地质灾害隐患,改善了人居环境,减少了矿区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
1.2.3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管理起步较晚,目前还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专门立法效力位阶低,基本原则与制度保障不配套;法律保障和技术标准体系有待于进一步统一、完善;矿山地质环境备用金缴存制度需进一步合理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监督管理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体制、职责分工需进一步明确;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估技术规范需进一步补充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责权利关系尚待明确;缺乏有效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技术落后;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缺乏必要的经费保障;系统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尚未形成。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既是一个环境问题,也是一个经济问题。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原则,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进行调控,实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矿业经济协调发展,促进湖南省矿山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提高。
(1)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法规体系,通过法律手段促进矿山地质环境可持续发展。
当前,要加快推进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法规建设进程,在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湖南省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实施《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完善《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湖南省集体企业采矿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湖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使之与《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构成一个相互协调和支持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法规体系,为从根本上遏制矿山地质环境恶化的势头提供保障。
(2)实施严格、高效的矿山地质环境行政管理措施。
①严格矿业开发的准入条件;②加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执法力度;③完善并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④切实转变和改进管理方式:一要实行矿山地质环境分类管理,二是实施全过程管理,三要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⑤鼓励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技术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创新。
(3)运用矿山地质环境管理经济手段,从影响成本和收益入手,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从根本上减少矿山地质环境破坏。
①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引导企业走绿色矿山发展之路;②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③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市场;④实行绿色G N P核算体系;⑤拓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投融资渠道;⑥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产业化运作机制;⑦实行矿山地质环境许可证制度;⑧实行矿山地质环境产权制度;⑨减轻矿山企业税费负担,并对矿山企业实行浮动资源税。
湖南省矿山企业应当遵循“绿色矿山”、“无废矿山”的环境标准,从矿床无废开采和矿山复垦方面来提高,实现开采技术科学化、采矿作业清洁化、排放无害化、复垦环境优良化,即对废弃矿物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对矿区及周边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
2.3.1 无废开采
矿山无废开采,是指在矿床开采、回收、废料资源化的过程中,最大限度地降低无用物的产出,并使矿山的各类产出物都能得到最合理的综合利用,从而对环境的任何作用都不会破坏环境的正常功能。
矿山无废开采应当遵循以下原则:①废料产出减量化原则;②综合利用原则;③就地利用、就地处理原则;④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⑤依靠科技的原则;⑥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原则。
2.3.2 矿区复垦
矿区复垦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划设计的复垦目标、复垦方法和复垦程序,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恢复本地自然生态系统,或使恢复的土地用作农林牧副渔业生产,或用作娱乐场所发展旅游业,或用作建设用地。矿区复垦首先要做好复垦规划,包括矿区规划和矿区复垦规划;其次要做好表土的保护与利用,矿山开采前原有的表土是矿区复垦的宝贵资源,必须妥善保护,充分利用;第三要做好土壤改良和植被恢复。
2.4.1 新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新建矿山应按有关环境法规规定,在矿山开采的设计中,明确制定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计划,并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1)加强新建矿山审批管理制度,防止产生新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2)加强矿山地质灾害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制定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
(3)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和综合利用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废弃物,保护矿山环境。
2.4.2 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1)实行矿山开采全过程监控,严格执法。
(2)严格控制矿山“三废”排放,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与土地复垦。
(3)加强矿山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防治诱发地质灾害。
(4)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加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投入。
(5)推进矿山“清洁生产”,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
2.4.3 闭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重建
(1)加强监督管理,开展闭坑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与重建。
(2)加强闭坑矿山生态环境恢复重建的科学技术与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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