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学习者到消费者

2011-11-07 02:17顾远飞
领导科学论坛 2011年5期
关键词:学费大学制度

顾远飞

市场化环境下我国大学的内部运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计划经济体制下,大学与学生之间是一种不平等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大学拥有绝对的权威,也承担着全部的责任,而学生则是教育活动的客体,只能服从大学的安排和指令,毫无权利可言。市场体制下,学生是教育活动的主体,学生与大学之间逐渐形成建立在经济契约(学费)基础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一、我国大学和学生关系的历史演变

我国大学和学生的关系经历了从政府和大学主导的特别权利关系到双方地位平等的私人市场契约关系的过渡,在这个过程中,学费制度和高等教育财政制度从根本上改变了大学和学生之间的关系,也相应地改变了人们对待大学和学生的观念。

免费大学阶段——特别权利关系理论(1949—1978)。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的大学和师生关系建立在特别权利关系理论基础之上。政府把包括高等教育在内的各级各类教育纳入国家直接集中管理的范畴,对大学生实行“统包、统分、毕业分配的招生制度”,并在1978年以前对普通高校的所有学生免收学费并给予人民助学金,形成“免费加助学金”的学费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学生不用缴纳学费,大学的经费全部由国家财政承担,大学拥有教学方面的一切权力,学生则被动地接受学校提供的教育内容。这种制度适应当时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为新中国培养了大量急需的专门人才,极大地促进了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恢复和发展。但在这种体制下,政府负担了所有高等教育经费,能够用来资助教育的财政资金有限,能够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数极少。

学费双轨制阶段——从特别权利向私法契约的过渡(1978—1992)。改革开放后,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普通公立高校在招收国家计划内招生的公费生和定向生的同时,开始招收少量“收费走读,不包分配”的自费生,这是我国对招生制度和学费制度改革的第一次尝试。从1989年开始,国家对“公费生”的学费制度实行了改革,国家教委等三部委联合颁布《关于普通高校收取学杂费住宿费的规定》,提出对“公费生”收取学杂费的决议,正式明确了高校向学生收取学费的制度。1992年6月,国家教委有关部门在《关于进一步完善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制度的通知》中指出:“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全国制定统一的普通高等学校收费标准和办法,已不能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此后,不少高校开始不断提高自费生的招生比例和学费标准。

学费制度正式形成并完善阶段——私法契约关系。随着市场化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双轨制逐渐并轨,从1993年起,我国率先在上海外国语大学和东南大学开始实行招生并轨与学杂费并轨试点工作:采用统一的计划招生形式,对同一学校划定统一录取分数线,并收取标准统一的学费,高校在招收本专科时不再有自费生和公费生之分。1997年,普通公立高校完成了招生并轨与学生缴费上学的改革,全面收取学费制度开始在全国高校大范围推行。自此,普通公立高校的学费标准开始逐年攀升,热门专业、市场化程度高的专业的学费更是大大超过其他专业,私人家庭承担的学费在高等教育成本中所占的比重日益上升。

二、学费的性质

学生接受高等教育尽管要支付学费,但高等教育并非纯粹的商品,学费并不能被理解为高等教育的价格。所谓纯粹的商品及其价格,是买卖双方在一个完整的契约中约定的,仅仅在买卖双方发生,不涉及其他第三方(即不存在外部性),充分反映双方自由意志的物品交换及其比例。高等教育、医疗、住房不是纯粹意义上的商品,而是具有公共性、伦理性、公民性的物品。学费政策和高等教育大众化则推动了高等教育的商品化。

从学费政策的角度看,我国教育部直属公立高校的学费属于全国性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并不是在自由市场上由买卖双方(大学生和学校)自由协商,而是由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等政府部门根据高校办学成本的会计核算以及历史学费,通过成本加成法加以确定。地方院校、民办院校的学费也要由院校报地方发改委审批。因此,从这一意义上说,高等教育的学费受到政府的严格规制。然而,改革开放尤其是高校扩招以来,高等教育越来越被政府视为一种具有准公共性的商品,在这种观念的主导以及政府财政资金紧张的背景下,财政性经费占高校总经费的比例逐渐降低,由改革开放前的100%,降低到1996年的80.6%,再降低到2007年的44%,而学杂费所占比重则逐渐增加到33%,高等教育成为居民的一项重大开支。政府的这种教育财政政策增强了普通民众将高等教育视为商品、大学视为生产商、学生视为消费者的观念。

在高等教育的精英化阶段,高等教育的入学资格不是根据学生支付学费的能力获得的,而是根据其通过入学考试的能力而获得的,这一条件赋予高等教育精英性,保证其非商品性。高等教育大众化降低了高等教育的入学标准,使得越来越多的学生能够进入大学,从普及高等教育的角度,这是一种社会进步,然而,高等教育的大众化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高等教育的商品化,尤其是在分数不够时,用金钱来购买上大学的资格(自费生),这是一种直接推动高等教育商品化的政策。

三、学生成为消费者

随着我国高校收费制度的确立和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推进,整个社会对待高等教育的观念正在发生变化,大学生成为消费者是市场化背景下高等教育的一个显著特征。

学生是什么?在教师中间,不同时期对学生有不同的另一种称谓。文革后期,学生是“小祖宗”,头上长角,身上长刺,动辄就造你的反,不但老师不敢管,就是校长也惧怕三分。改革开放初期,由于教育兴国等理念一度时髦,学生成了人才,学校担负着为国家培养人才的重任,教师当然责无旁贷,尽心尽力地为人才的成长施肥灌水。随着商品大潮的奔涌,教育也成了产业,既然教育是产业,产品自然就是学生;企业生产产品的目的是什么?为了赚钱。于是,学生成了有价商品。

教师是一个职业,从业者择业的首要考量是生计问题,不做教师,一样要择它业而从,概与其人道德品质没有必然联系。

学生与学校的关系和顾客与商店的关系一样都是消费关系,无论公立学校还是私立学校的学生,都已经为他们的学习生活买过单了,来学校就是为了实现他们的支出价值,来完成这个消费过程,所以,学生是全社会消费关系中的消费一方,而学校是全社会消费关系中的供应一方,而教师是为了学生这个消费群体服务的,是学生的学习消费提供了教师的就业机会(同时也提供了学校完成国家财政运转的机会),所以说:“学生是教师的衣食父母。”

随着高等教育市场的完善,市场的力量可以保证学生作为消费者的各项权益,包括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申诉权、求偿权、受尊重权、监督权、收益权等,也可以提高学生作为消费者对高等教育消费的满意度,推动大学提高自身管理水平,改进对学生的服务质量,但是,学生消费者对高等教育的负面影响也是显著的。它消解了学生和学习中的神圣性和道德性。不论在我国还是西方历史上,学生也同教育、教师、大学等概念一样,包含着强烈的道德内容。学生是进行学习的人,学习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品德(做人,大致对应着通识教育),二是技能(做事,大致对应着专业教育),技能具有排他性和收益性,技能的学习具有世俗性和商品性,可以作为一种商品交換或传授,但品德具有非排他性、正外部性、伦理性、公民性,不能作为商品来传授。正是品德的学习赋予学生和教师以神圣性,为人师表是对教师的要求,尊师重教是对学生的要求。而在学生作为消费生的市场化环境中,学生和学习的道德内容正在逐渐淡化。

责任编辑:闵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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