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健
树立科学管海理念 建立和谐用海秩序
杨 健
天津地处环渤海中心,拥有153千米的海岸线,滨海地区有广阔的滩涂资源,近海有海洋空间、海水、海洋生物、矿产、能源及航道运输等宝贵的海洋自然资源,为实施开发海洋战略提供了良好空间和条件。另外,独特的区位优势、较为雄厚的海洋产业基础和海洋科研技术优势也为实施这一战略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天津海岸线和海域资源是全国11个沿海省市中最少的,自然条件也相对较差,但单位岸线的利用率和经济效益却是最高的,目前天津市岸线利用率约72%,近岸海域开发利用率达90%。如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通过科学规划和有序开发,使有限的海域资源发挥出最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一直是天津海域管理探索和努力的方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实施以前,虽然早在1999年天津市政府就出台了《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后升格为《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但传统的无序、无度、无偿的用海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观。随着《海域法》的颁布实施,通过普法和执法,海域使用管理开始得到根本转变。《海域法》从开始不被大家了解到如今逐渐深入人心,天津市海洋局作了大量的工作,一方面通过连续不间断的法律宣传,提高了全社会的海洋意识;另一方面通过有效管理,使“依法用海”深入人心。2003-2005年,天津用海秩序逐步走向规范化,2005年至今海域管理又不断向保护与开发并重方向努力探索。
《海域法》颁布实施十年来,天津市海域管理工作取得了重大突破和显著成效。随着天津市将发展海洋经济作为经济发展的“五大战略举措”之一,特别是2005年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 纳入了国家“十一五”总体发展战略,2006年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又明确指出:“要更好的发挥天津滨海新区在改革开放中和自主创新中的重要作用”,天津市海域管理工作站在了一个更高的层面上,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实施《海域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海洋管理职能,科学管理有限海域资源,把推动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和服务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作为长期坚持的核心战略,工作中树立“大局意识、机遇意识、发展意识、服务意识和自律意识”,坚持依法行政,树立科学管海理念,创新管理手段,建立和谐用海秩序,以海洋事业的科学发展促进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
天津市海洋局蔡明玉局长(左二)视察北疆电厂
天津市海洋局十年来不懈努力,做了大量的基础工作。一方面,把服务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作为长期坚持的核心战略,统筹各涉海产业用海和用海布局,综合协调海域开发利用,保证大项目、好项目落位滨海;同时为用海项目做好服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很多有益尝试,保障滨海新区战略发展需要。另一方面,从逐步杜绝“三无”现象到目前的依法行政,严格海域监管,按照中央领导多次对海洋工作批示的要求,着力提高海洋开发、控制、综合管理能力,坚定不移地节约集约利用海洋资源,严格规范海域开发利用秩序;严格实施海洋功能区划,进一步加强围填海管理,优化用海布局,控制用海规模,通过实施建设项目用海规划控制标准促进集约节约用海,达到精细化管理海域水平。
科学合理地规划使用海域资源,出台多项海域使用管理政策法规。一是颁布实施《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完善配套制度。天津市于1999年就颁布实施了《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对天津海域管理和海洋经济的初期发展起到积极作用。随着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和《海域法》的贯彻实施,天津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海洋局的有关要求,结合海洋管理实际,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于2008年4月1日正式实施,为加强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全面更具体的法律依据和保障。此外,加强海域使用管理制度建设,推动成立了海域使用项目审核委员会,制定了“天津市海域使用审批程序流程”,出台了一系列配套制度,包括《天津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缴工作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天津市海域使用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天津市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办法》《关于海域使用金分期缴纳的意见》和《及时办理区域用海规划内填海项目验收办法》等。另外,还开展了《天津市海域使用选址预审办法》《天津市填海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对渔民相关利益者补偿办法》《天津市养殖用海管理办法》《天津市海域使用权转让管理办法》的课题研究等工作,进一步促进海域使用规范化管理。
2011海洋日宣传活动
二是将海洋功能区划作为依法审批用海的重要依据。天津市一直以来重视和强调海洋功能区划的作用和效力,严格按照功能区划进行海域审批,以此推动《海域法》的落实。2000年天津市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获得市政府批准,成为全国首个批准实施的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海域法》颁布后,认真落实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对天津市海洋功能区划进行了修编,于2008年3月正式获得国务院批准,为加强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最重要的法律依据。之后,又于2009年启动了对南港工业区涉及大港海域的海洋功能区划修改工作,目前新一轮区划(2011-2020年)的编制工作已经完成,新的区划更加突出整体性、长远性、协调性和前瞻性,其出台对今后更好地指导海洋开发与保护,促进海域管理走上科学、规范化轨道将发挥更大的作用。启动了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组织编制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对功能区划进一步量化和具体化,对全市海域进行科学规划,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天津滨海新区空间城市总体规划进行深入衔接,为科学合理使用海域奠定良好基础。
三是创新开展围填海指标管理。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的通知》文件要求,实施围填海项目计划指标管理制度,编制动态的项目用海计划,科学合理控制围填海规模。同时探索科学管理海域资源的新途径,2011年5月出台试行了“天津市建设项目填海指导标准”,并广泛落实到海域使用预审、论证及审批中,通过用海项目精细化管理,促进海域资源集约节约利用,保障更多高水平、高质量的大项目好项目落位滨海新区。与此同时,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围填海造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着力促进海域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和海洋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加强和规范天津市围填海海域使用项目管理工作,联合市发改委、市国土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围填海项目海域使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该文件是今后指导天津市加强围填海管理的纲领性文件,得到了国家海洋局的肯定并转发;文件尤其强调了天津市实行项目主体申报用海制度,实行《天津市建设项目用海规模控制指导标准》,进一步推进集约节约用海。
重视海域管理基础能力建设,为加强海域监管提供硬件保障。《海域法》实施后,天津市加强宏观管理,不断完善海域管理工作体系。一是在全国率先开展了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天津市首次海岸线修测工作,经反复协调努力,天津市海岸线于2007年8月正式获得市政府批准;在全国沿海省(市)率先完成省级海岸线修测工作,得到了国家海洋局的高度评价,该成果是今后天津市海域管理的基础依据。二是经过几年的不懈努力和反复协调,圆满完成天津市与河北省间的津冀海域勘界和天津市塘沽、汉沽、大港海域勘界工作,该工作走在了全国前列。三是贯彻落实国家海洋局“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质量年”活动的有关精神,2010年组织召开天津市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研讨会(暨天津市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高级研讨班),并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论证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天津市海域使用论证评审,规范天津海域论证管理。四是2008年圆满完成养殖用海普查登记工作并通过国家验收;在汉沽开展以养殖用海为主的示范县(区)建设,在大港全部完成养殖用海普查登记发证工作,该工作不仅一举解决了长期以来天津市养殖用海没有纳入海域管理的问题,而且调动了各区海域管理的积极性;结合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示范区建设,启动对全市用海项目的普查工作;2002年《海域法》施行后,天津市海洋局以此为契机,利用3年时间完成了对天津市全部用海项目的普查,解决了诸多历史遗留的管理问题,为依法管海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五是天津市海域动态系统建设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天津市海洋局被评为系统建设优秀单位并受到表彰,其经验作为全国建设示范向全国推广;系统运行工作覆盖天津全海域,成果在天津市海洋权属、行政审批、项目核查等管理中发挥巨大作用,同时也为天津市海监总队的日常巡查、海域执法等工作提供了技术支撑。
严格按照《海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海域。按照《海域法》的规定,严格执行海域使用审批权限和海域使用权申请、审批、登记、变更、终止等程序的有关规定,新上海域使用项目功能区划符合审批率、论证率均达100%。严格执行海域使用权确权公告制度,公告率100%。始终坚持依法行政、廉洁从政,严格规范行政审批,严格约束、监督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的运用,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树立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廉洁高效的良好形象。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工作始终坚持依法征收、合理有序管理的原则,《海域法》颁布实施以来,天津市共征缴海域使用金近75亿元,每年稳居全国首位,这是天津市海洋经济蓬勃发展的切实体现,同时也是天津市坚定不移地落实《海域法》推进海域有偿使用制度、促进海域管理工作整体水平不断提高的具体体现;严格执行海域使用金管理制度,严格海域使用金减免程序。
随着滨海新区建设纳入国家总体发展战略,天津市用海需求不断增加,海域管理工作在强调依法严格管理的前提下逐渐突出服务特色:及时了解和解决用海企业的困难,认真研究解决办法,加大协调服务工作力度,重点保障滨海新区“十大战役”用海项目,天津市海洋局成立对接服务组,由局领导牵头负责,对用海企业进行一对一的服务;进一步强化主动服务的意识,坚持与天津港、南港工业区、临港工业区等大型用海单位的例会制度以及到大型用海单位现场办公制度;坚持深入基层,到用海单位调研服务,全力保障重大用海项目的建设需要。目前,各用海单位由被动管理到主动配合,海域管理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得到充分提升。
进一步提高用海审批工作效率。调整消减行政审批事项,将海域使用审批时限压缩1/3,对海域使用实行“全流程”管理。
出台《关于海域使用金分期缴纳的意见》,就本市用海项目海域使用金实施分期缴纳问题提出具体意见和管理要求。此《意见》符合滨海新区先行先试改革的精神、符合新区用海的实际,对天津市审批用海海域使用金在1亿元以下、一次性缴纳存在困难的大型填海项目实施分期缴纳,有效缓解了大型用海单位的资金困难,切实促进了滨海新区开发建设。
初步建立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制度体系。为帮助用海企业破解融资难题,天津市海洋局和天津银监局联合于2009年11月出台了《天津市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办法》和《天津市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制度体系。仅2011年一年就帮助企业完成海域使用权抵押融资约12.5亿元。同时将组织开展海域价值评估体系的研究,进一步完善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的制度体系,促进天津海洋经济、海洋事业的快速发展。
积极探索海域与土地使用权联合招拍挂方式。天津妈祖文化及经贸园项目是为促进两岸交流,由天津市与台商合作开发的集文化、旅游、商贸于一体的综合性开发项目,国务院台办、市委市政府台办均非常重视。本着两岸经贸合作和服务项目的原则,天津市海洋局与市国土房管局和汉沽区政府协调,积极依法探索海域与土地使用权联合招拍挂方式,在最短时间内完成该项目的前期预审、论证和招拍挂出让程序,成功完成海域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的一次性确权,为今后健全海域招拍挂体系打下良好基础。
《海域法》颁布实施后,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第一个十年是打基础、强自身的阶段,今后仍任重道远。海域资源管理如何不断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综合管理职能和提高管理能力,实现从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的转变,是今后一段时期的突出问题。天津市海洋局一定继续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海域法》,在海域管理工作中不断研究新问题、主动探索新模式,为促进海洋事业和海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