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 高军
我国社会经济进入“快车道”发展后,各种自然及事故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时有发生。完善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当疾病和各类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及时、高效地进行各项应急医疗救援,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直接关系到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然而,院前医疗急救体系效率不高等问题仍较为突出。日前,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福建省副主委林绍彬提出了院前医疗急救亟待解决的的7 个主要问题。
▲在病人急救过程中,每一分钟都关系到患者生命安全
林绍彬委员指出,作为急救医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院前医疗急救组织的性质并不明确,它是公共卫生体系的组成部分还是单纯的医疗机构?是必须由政府举办还是允许社会力量举办?林绍彬委员介绍,有些城市允许各种社会力量举办,有些城市坚持由政府举办,有些城市对“120”急救系统进行了股份制改造,完全按照市场化经营。政府对院前急救组织承担的责任和支持力度,直接影响到机构的建设与发展。因此,院前急救组织的性质需要明确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定。
林绍彬委员认为,院前急救的主要目标是在最短时间内对急、危、重伤病员实施有效的医疗救护,突出表现为“时间就是生命”,而影响急救时间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急救机构的服务半径。目前,国家对急救医疗网络建设规划没有明确规定,有的城市有多套院前急救系统,却缺乏相互协调沟通机制,易造成急救资源分布的不合理和急救半径难以确定。
针对急救系统管理体制不明确的现状,林绍彬委员说,国家没有明确规定急救医疗体系应采用何种管理体制。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采用了不同的管理体制:急救中心多属卫生局管理,也有的属医院管理;有的城市由急救中心统管全市的急救站点,有的城市急救站点归各城区卫生局主管;还有的城市采用多种管理体制。管理体制不明确,导致了条块间在服务地域范围上的矛盾,产生“舍近求远”和“抢病人”现象。
虽然有部分城市制定了本地的相关标准和要求,但国家层面的强制性规定尚未建立,其结果是与机构功能相对应的基本资质标准与准入规定不清,各地院前急救机构参差不齐,易产生众多的医疗纠纷,而卫生主管部门对这些纠纷进行处理时缺乏相关依据,无法有效地对其实施监督和管理。
我国没有对院前急救人员的资质进行强制性规定,整体水平较低。国外一般是根据病人的病情需要确定是否派医生参加院前急救,而按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无论病人病情轻重,哪怕是送一个康复病人出院,也要求医生参与。林绍彬坦言,这将导致两种对立的矛盾产生:一方面院前急救医生不得不从事大量转送病人、抬担架等简单劳动;另一方面,在现场急救中会出现没有医师资格而参与急救的人员,时有急救人员因没有执业医师资格证被告上法庭的现象。
现代医疗急救服务包括院前急救和院内急救两部分,如何实现两者高效、顺畅的衔接,是急救医疗服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林绍彬认为,两者的衔接应包括病人转送原则、交接手续、信息沟通等。特别是急救病人应送往什么样的医疗机构,如何体现“就近、就急、就能力和遵照病人意愿”的转送原则,目前尚无可操作的规定。
急救医疗服务主要是针对急、危、重伤病员提供紧急医疗服务,而使用急救医疗服务系统的伤病员有轻重缓急之分,有危重病人,也有出院、正常转院的病人。要合理有效地利用有限的急救资源,需要对伤病员的病情做出判断,根据病人的具体情况,确定使用何种和多少急救资源。我国目前的急救体系没有可操作的病情判断、分级标准和工具,更没有对急救病人进行科学的分级管理。